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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〇


  西藏噶伦饶噶厦也是团员之一,但他不正式出面,只在我们团内部作咨询,作为我们与噶厦商讨对象。这表明我们这次中尼谈判是同西藏地方政府共同进行的。那次谈判我比较忙,每天主持与尼方外事秘书谈判后、先在潘大使处汇报一天谈的情况,研究下一次会谈内容与策略,秘书们(主要是李达南与伍仪瑜)整理了会谈纪录,草拟好向外交部请示的电报,经我修改后交潘大使签字发出。然后我再陪同藏文翻译与饶噶厦噶化会谈,也是通报情况、征求意见。那时我正当壮年,精力充沛,正好发挥积极性,多少也有点志得意满的情绪。因为是谈藏尼关系,潘大使完全放手,听取我的意见,有难决的问题请示外交部,因此,团内空气和谐,团结得好。这次谈判与中印谈判不同,中印谈判是在北京进行,由周总理亲自掌握,我不是主要谈判音,一切有外交部章汉夫主持,我是学习阶段。

  最令人头疼的是和国内外交部联系,尼泊尔没有电报局,我们自己也没带电台,一切请示、汇报的密码电报都送印度驻尼泊尔大使馆发送。厄泊尔所有内外的电讯及机构都掌握在印度使馆。当我们亟须请示外交部的指示时,印度使馆的电报局迟迟不送电报来,特别是在最后定稿需要国内批准才签字时,印度电报局竟押了几天,直等到我国庆前夕才送来回电。对此,我们和尼方都知道内情,尼政府也很着急,因为尼首相要等候协定签字后即去中国北京访问,签订这个协定是他同中国友好的一个重要见面礼。印度方面见大局已定,阻挠中尼友好已不可能,而由其下属在尼的电报局搞一些小动作,已属下策、我和塔帕自然明了其中拖延的道理,都非常不满印度的做法。我私下对塔帕说,我们的关系要严防有人破坏,他非常同意。

  3.中印协定执行情况

  中印协定经两国政府批准正式生效。执行协定结果,藏印间通商贸易往来有很大发展。亚东市场的具体位置是在下司马,原来极少印度商人,只有十来家尼泊尔商人从事印藏贸易。协定生效后到1959年初,下司马的印度座商(开店有货栈的)增加到267人,尼商增加到313人,过去印商从未去过的帕里,这时那里也有十余户印商约32人开店做生意了。

  在我川藏、青藏公路未正式通车前,中央政府进藏人员和西藏人民大量需要的日用品、衣着布匹、杂货等多数从印度运人。那时,西藏的一切旧制度不变,印、尼商利用我国尚未设立海关、银行、税务和工商管理机构的时机,不但获得超额利润,而且向开放市场以外地区大量走私手表等高级消费品。

  和平解放前,西藏主要出口羊毛等土特产换取印度的日用杂货工业品,每年平均进出口额约为三百万银元。解放后,藏印贸易大增,仅亚东下司马市场,自印度进口统计如下:

  1952年进口值800万元(银元)

  1953年进口值         1,705万元

  1954年进口值         2,828万元

  1955年进口值         3,107万元

  1956年进口值         4,674万元

  1957年进口值         7,187万元

  1958(上半年)进口值     1,199万元

  1956年我国川藏、青藏公路通车后,藏印贸易并未减少,直到1959年西藏发生叛乱时,印度每年仍由西藏获得银元4000万元左右,印度将这些白银出口,取得了大量外汇。

  西藏向印度出口的羊毛,据不完全统计:

  1954年约27,631驮(每驮120市斤)

  1955年约26,815驮

  1956年约32,697驮

  1957年出口羊毛约为233万元(此数字由中国银行拉萨分行估计)

  1958年上半年出口羊毛为231万元。

  每年平均出口羊毛约1,700—2,000吨,约值银元200余万元。

  以上仅以亚东为例,印度的出口额是很大的。

  在西藏阿里地区,印度商人以不合理的超经济剥削情况,我在前节已叙述过了。

  但是印度政府和印商对从藏印贸易获得如此巨大利益仍不满足,他们要求扩大贸易范围,在中印协定规定的市场外,印度提出要同拉萨、羌塘直接做生意,就是要把拉萨和整个藏北大草原开放为像亚东一样的自由市场。

  虽然有了《中印协定》,但他们还继续要求中国方面在谈判时已拒绝的允许印度商人自由租地修建房屋和仓库,保证他们(商人及所有印度来藏人员)按市价(当时西藏农奴的支差价,即最低价格)雇用人员和驮运牲畜;允许他们在阿里购买羊只驮运货物回印度(阿里羊只虽好但数额有限);要求在他们经商的沿途设立驿站(主要指阿里地区)供应印商食宿及柴禾(西藏高原的燃料主要是牛粪,柴禾极少),印商可以经由其商务代理收发电报;由其商务代理审判他们和藏民间的纠纷(这是要有领事裁判权),印商要求要由中国政府偿还藏民历来所欠的债务等等诸多不合理、非法的欲将西藏陷入半殖民地的要求。

  4.印度封锁西藏,中印协定失效

  印度在西藏的官方机构,总领事馆及各地的(亚东、江孜。噶大克)的商务代理,利用其合法地位进行一些非法活动。印在亚东,凡由印度经锡金岗托运人下司马的货物,都须先经印度商代处查点后才转运至市场。这完全是侵犯中国主权的行为。1958年前,在西藏旧制度不变的情况下,中国方面曾多次提出交涉和抗议。印度商代处非法设立电台,并代印商发收电报。按照中印协定的规定,双方商代处可享有信使,邮袋权(即信使外交邮袋),但印度商代处并不正式设置信使而沿用旧有的雇佣藏族的信差,自行来往印藏之间,不理中国方面规定的手续。在亚东与江孜两个印度商代处之间无权派信使,但印方借口按旧有习惯坚持要使用信差。

  为了扩大其在藏机构的范围,印度要求在江孜。噶大克、拉萨等地扩充其租地的范围,远远超过其实际需要,使这类交涉经年不得解决。如在江孜为扩大其商代处租地,竟私自在年楚河筑堤,使水流冲向年楚河桥,危及桥的安全,几经交涉,印方置之不理,惹起当地群众愤怒,为了保护大桥将其提坝拆毁。又如按规定双方商务代理原则可设立电台,但印方一直阻止中国驻噶伦堡的商代理处设立电台,它却在亚东私设电台,并用密码发电报,等等。

  另外还有许多交涉,是在执行协定以外的,如印商汇款不按中国银行规定的数额,要为印商修厕所,煽动卡基闹事等。

  1959年前,西藏地方维持旧制度,中央政府许多管理机构及办法都未完全设立及施行,印度一再利用此时机,片面地维护其侨商的利益,向中国提出种种要求,尽可能地保持和扩大特权,企图取得在两国谈判中未能得到的权益,使其在西藏那种不平等交换、掠夺及超经济剥削的贸易继续保持和发展下去。同时印度还设法扩大其影响,分化西藏上层,拉拢某些动摇分子亲印,作为它将西藏置于半殖民地或成为印度保护地的基础。这个时期西藏外事处的工作在坚决执行协定的规定时,与印度上述一些非法活动进行有理、有利、有节的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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