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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他和他夫人去接吻时


  我有两个问题,写在下面,请你答复我,纫感不尽。

  (一)我有个同学W君(不是我自己,确是我的朋友),人极和蔼可亲,又很用功,所以我和他十分投契,但是他有个难解决的问题,我不能为他下决策,所以只得请求先生。原来W君从前是在上海读书的,有一年回家去,不知怎的性欲冲动起来,和他的童养媳(就是他的未婚妻)发生了生理上的关系,后来珠胎暗结,给家里人知道,强给他拉合,不过W对于她,一点没有爱情可言,而且W是一个大学将卒业的大学生,他的她呢?却是一位目不识丁相貌恶劣的村姑娘,固然娶妻不必色美,不过也得可以“派司”。而且据W说:她真是木头一般,非但不知温柔细腻,简直不知一切感情。譬如W每年远远的跑回家去,见面时自然是一腔热血,总想得些报答安慰,但当他和他夫人去接吻时,她总老是一动不动,死一般的,使W自己觉得无味,有时竟想自戕!W如果要摸她的……,她总要拒绝的。

  (二)这不是W的问题,也不是我的问题,而是社会的大问题。每天报纸,差不多有五分之二是与男女问题有关的事:奸淫诱骗,婚娶离弃,闹得乌烟瘴气,一塌糊涂。我想社会上的婚姻问题,如果解决,非但可以减少许多无谓的争斗,就是报章也可以省下多少篇幅。(也许是报馆所不赞成,但至少可以经济阅者的时间。)我不是社会学家,也不是婚姻专门博士,而且自己又未结婚,所以是一个双料道地的门外汉,本来不应来多嘴的;但一腔热血,愿就自己平日阅报所归纳的结果,作一个具体的方法,或可减少社会淆乱的情形,我现在把我的意思,写在下面。原则上,我是极端赞成男女自由婚姻,办法上,我以为当由介绍入手,凡已经结婚的男女,都应该负为青年友朋介绍之责,最好每逢星期六,男女二主人请些少年男女,到家里开个茶话会,顺便给他们介绍,不过在事先,应该详细明白他和她的志趣性情,以及一切习惯爱好,择其可配的,使之先由友谊进行,互相切磋,互相帮助。如果他们有不规行动,或将被诱害,或一人已改变志趣等,应即正式忠告一方,或即报告其家长,使之分离;如果二造真是倾心相爱,本正式方法进行,至二三年,即可由介绍人证明,然后结为夫妇。在结婚之后,我有一个谬见,或者世人将骂我为违反潮流,咒我为腐化分子,不过我自问良心,此法确是最切要最中肯:我以为男女结婚以后,是决不能再离异的,尤其是在我这种制度而结合的夫妇,我想决不至有“始乱终弃”“中途变节”等等事发生。我的意思,男女结婚之后,决不可准他们离婚,载之法典禁止离婚。

  丁尔罕

  答:(一)我们请先回答丁君所提出的第一个问题,就是他的同学W君的离婚问题。我们以为一个人对于自己所做的事,须负责任。W君既知对方是他的未婚妻,“不知怎的”和她“发生了生理上的关系”,对于自己的行为便负有相当的责任,非对方有什么失德,或有万不得已的情形,不应置对方的前途于不顾。况且我们觉得他的夫人的相貌,虽“据W说”是“恶劣”,也许是很可以“派司”。何以见得?如果真是“恶劣”,由北平清华大学“跑回家”的“一个大学将卒业的大学生”那里肯“见面时自然是一腔热血……”“……和他夫人去接吻……”而且还“要摸她的……”?所以关于这一点,似乎应该要劝W君平心静气想一想,如果一定要存奢望,那末好的还有更好的,便非所敢知了。至于“目不识丁”,君大学尚未卒业,他的夫人的年龄想起来不很大,要她进学校虽不易,想法补习及渐渐养成自修的能力,似乎不难,如W君无力替她延请补习的女教师,那就怪不得她了。最后讲到接吻不得法等等,只要W君能常常带她出外增广眼界,尤其是多看看爱情影片,也不难使她改变观念,似乎不必因此而“竟想自戕”。

  再进一步想,婚姻固然是人生一大事,但也不是可以概括人生的一切。譬如林肯总算是世界上一个令人敬仰的伟大人物,但他原有的恋人因种种原因嫁了别人,他后来虽另娶,感情并不怎样好,他竟用其全副精神于事业,做出一番轰轰烈烈的事业来,可见我们倘能用全副精神于学术或事业,在他方面所感的不满,也许可以减轻些。

  (二)其次我们要回答丁君所提出的“社会的大问题”。他所说的“介绍入手”,现在社会上已有这种事情,能这样的审慎介绍,当然是一件好事。不过这是出于个人(指可做介绍人的人)的自由,有人喜做媒人,有人怕做媒人,当然不能用法律强制,而且我们不能断言这样做介绍的人都一定能一点儿不会做错,所以丁君说“在我这种制度而结合的夫妇,我想决不至有‘始乱终弃’‘中途变节’等等事发生”,丁君似乎把这种“介绍”看作万能了,实际不见得如此。

  丁君一面把“这种制度”看作一定可以保得定“不致有‘始乱终弃’‘中途变节’等等事发生”,一面又主张由“这样制度”结婚的男女,“决不准他们离婚”。既能绝对的保得好,离婚便不至有,便没有什么离婚问题,也用不着什么“决不准”了。总之丁君所说的“介绍”办法,是不能保得定婚姻一定不至发生问题的。

  既不能把这层“担保”一定做得到,丁君所主张的绝对不许离婚,便失其根据。我们以为如有充分的理由和必要,未尝不可离婚,所以离婚的本身实不成问题,成问题的是离婚的原因。譬如有女子被她的丈夫虐待得惨无人道,她能提出证据,自愿依法离异,我们也要主张她永不准离异,应一世忍受着那样的苦楚吗?这当然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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