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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制与宪法


  (一九一六年十一月九日)

  一、省制之渊源

  省之名起于汉,班固前《汉书·昭帝纪》,帝姊“长公主,共养省中[1]。”省字之见于载籍者,斯为最古。玩其文义,有尊崇之意[2]。又《孔光传》:“或问‘温室省中树’。光不对,盖以禁省中事当慎密也。”逮于有唐,中书、门下、尚书号称三省。中书省主诏诰,门下省主封驳,尚书省主分职,为三权并立之象。寝又以尚书、黄门、中书、秘书、殿中、内侍区为六省(见《新(唐)书·百官制》),是省为官制名称之始。今日本称各部曰省(如陆军省、大藏省等),盖取于唐制之义也。省之官制,唐、宋相沿,著为章典。蒙元入主中华,于京师建中书省,更于京外各地立行中书省,计十有一,直辖于中书省:

  岭北行中书省(今内外蒙古);
  辽阳行中书省(今满洲、朝鲜);
  河南行中书省(今河南及湖北一部、安徽北半、江苏北半);
  陕西行中书省(今陕西及甘肃一部);
  四川行中书省(今四川大部);
  甘肃行中书省(今甘肃大部);
  云南行中书省(今云南大部);
  江浙行中书省(今安徽南半、江苏南半、浙江及福建);
  江西行中书省(今江西、广东);
  湖广行中书省(今湖南、湖北一部,广西一部,四川一部);
  征东行中书省(为征日本,割辽阳行中书省辖地,特置此省)。

  明初尚沿元制,分建行中书省,而又变通增益之。今之直隶,因元世尝直隶京师中书省,故有斯名。明初则于此建北平行中书省焉。山东当元之世,亦尝直隶京师中书省,明初则分建山东行中书省焉。他若元合而明分者有之,元江、浙共一行中书省,明初则江南、浙江各建行中书省是也。元无而明有者亦有之,元以福建属江浙行中书省,以广东属江西行中书省,明初则福建、广东各于其地建行中书省是也。明至洪武九年,内革中书省,庶政悉归六部,外革各处行中书省,而别置十三布政使司,仍存行省之名。满清沿之,置二十二行省,设督抚焉(按总督巡抚之名,始于有明,其时既设布政使,复由中央时派重臣,巡视地方兵事及政务,而锡以斯名。初为临时派遣之官吏,渐变而为常设官吏焉)。由官制沿革上察省制之渊源,如斯而已。

  二、中国历史上地方分权之趋势

  据上所述,是省制肇起原为内官,而扩张以及于外官。行省之制原为临时派遣之职,而递嬗以固著于地方。迄于今日,省之地位几无大异于联邦国之一邦,合众国之一州。以何因缘而成此种趋势?此其故当远稽中国列朝内外关系之历史的大势,而穷究之也。中华建国最古,划疆分野始自何代,此种考证非本篇所许,然国家之成概为大小强弱互相兼并之结果,此理之可放诸四海而准者,曾是吾国亦奚能外?迨其并吞日多,而黄河流域、长江流域之间,遂有所谓封建者,犬牙交错,而壤地相接焉。诠封之义虽多别解,而划疆之事为足当之。尧时恒、衡、华、岱峙于殊方,是为四岳,君主定时巡狩,使同盟诸侯朝觐会同,而为大祭。其时诸侯各持其领地之土,致之神前,君主复将此土授之诸侯,定其领地之封域,而以神为证,此即封建之始。封者封土之谓,建者建国之谓也。《舜典》:“协时月、正日、同律度量衡”[3]云云,所以谋国家之统一也。当世黎民直接受是等诸侯之统治,而其时之骚乱,非起于人民,而恒起于夏、殷、周等之强大诸侯焉。周初以诸侯称者八百,及其衰也,王網[纲]解纽,诸侯自相搂伐,春秋之世存者十二而已。比至战国时代更为六国,六国破灭,秦遂包举八荒,夷封建为郡县,实行极端的中央集权,行不再世,而天下豪杰兴于陇亩,并起而亡秦族矣!汉初惩秦之弊[4],广建宗藩,而高帝之世反者九起。于是文帝[5]采贾生之议[6],景帝用晁错[7]之谋,析封众建,以弱其势,而兼行郡县,有百余郡,郡置太守,太守之上设十三部刺史,以六条规令[8]监督各郡太守,前汉末年改刺史为秩二千石之州牧。唐世各州刺史与汉之各郡太守相同,而其数特增,开元盛时称三百余,其上仍有监督官,分天下为十道[9],分置采访使、观察使,仍为朝廷钦差之职。后以兵乱置节度使驻镇地方,遂为常设之官。宋世于州县守令加以“权知”字样,地方官吏均非固定之职,而大体犹分二十三路[10],俾州县隶属之。元设十一行省,为今日省之滥觞,已如前述。有明沿之,易为十三布政使司。明制中央地方皆为三权分立,地方官中若布政使掌司财政,按察使掌理司法,都指挥使掌治军务。后将三权握于督抚一人之手,而位超于布按二使之上焉。初督抚之职本为巡按御史,类汉之刺史,以军务倥偬赉以临时兵权及征筹饷谞之权,仍为中央临时派遣之官吏,至于有清,遂与布按二使同为固定之地方官矣。综观历代内外轻重之关系,外重内轻之倾向多,内重外轻之倾向少。而察地方官制之趋势又得四事焉:(一)自秦废封建为郡县后,中央与地方总有联络之枢介于其间;(二)纵其初无是等机关,而中央临时派遣之非地方官往往据其位置,渐变为固著地方之职,若为自然之趋势者;(三)七十、八十,乃至一百、二百、三百、四百州县之上,必置十或二十左右之监督官;(四)分理政务之职,渐趋于综合专一之方,递演递嬗,省之位置,遂成今形。晚清督抚之权,且逾于联邦之首长。庚子之变,元首蒙尘,而地方不至瓦解者[11],职是之故。光、宣之交[12],各省权力愈见膨胀,中央发号施令非得各省承诺则不能推行有效,甚至兵权、财权、造币权悉操之于各省,辛亥之役,遂藉之以奏倾清之功。今兹护国军兴,亦凭之以倡讨袁之义。此则史迹昭然,谈省制者所不容忽视者也。

  三、集权论与分权论对抗之由来

  古无集权分权之语也。有之,则内重外轻云者,足当集权之义;外重内轻云者,足当分权之义焉。于是右集权者[13],则讴歌郡县;右分权者,则想望封建。求之往籍,封建与郡县之论战,盖至今而犹未有以决也。太史公作《汉兴以来诸侯(王)年表序》,盛称汉制郡国交错,犬牙相临,为“强本干,弱枝叶之势”。班孟坚[14]作史别有深慨,其赞许封建之意则尝溢于言表。《诸侯王年表序》云:“《诗》载其制曰:‘介人惟藩,大师惟垣。大邦惟屏,大宗惟翰。怀德惟宁,宗子惟城。毋俾城坏,毋独斯畏[15]。’所以亲亲贤贤,褒表功德,(关诸盛衰),深根固本,为不可拔者也。故盛则周、召相其治[16],致刑错[17];衰则五霸扶其弱,与共守。”班氏生当西汉,值中衰之运,国统三绝,权奸窃位,以成篡夺之局,盖尝心焉痛之,溯本推原断为内重外轻之失。陆士衡[18]作《五等论》,亦云:“帝业至重,天下至旷。旷不可以偏治,重不可以独任;任重必于借力,制旷终乎因人。故设官分职,所以轻其任也;并建伍长,所以弘其制也。于是乎立其封疆之典,财[裁]其亲疏之宜,使万国相维,以成磐石之固;宗庶杂居,而定维城之业。”又云:“或以‘诸侯世位不必常全,昏主暴君有时比迹,故五等所以多乱。今之牧守,皆以官方庸能[19],虽或失之,其得固多,故郡县易以为治。’夫德之休明,黜陟日用,长率连属,咸述其职,而淫昏之君无所容过,何在其不治哉!故先代有以之兴矣。苟或衰陵,百度自悖,鬻官之吏以货准财,则贪残之萌皆如群后也,安在其不乱哉!故后王[20]有以之废矣。且要而言之,五等之君,为己思治;郡县之长,为利[吏]图物。”此其立说似重分权,盖右封建而少郡县者也。

  曹元首[21]关心宗社,作《六代论》,以悟曹爽[22]。六代者,夏、殷、周、秦、汉、魏也。文中比论六代典制,一归于建植宗蕃,强枝叶以卫本根,为经国之至计。虽其论旨专注于一姓子孙帝王万世之业,而其间颇有吻合政理之精微者。如云:“昔夏、殷、周之历世数十,而秦二世而亡。何则?三代之君,与天下共其民,故天下同其忧。秦王独制其民,故倾危而莫救。夫与人共其乐者,人必忧其忧;与人同其安者,人必拯其危。先王知独治之不能久也,故与人共治之;知独守之不能固也,故与人共守之。兼亲疏而两用,参同异而并进。是以轻重足以相镇,亲疏足以相卫,兼并路塞,逆节不生。”又曰:“泉竭则流涸,根朽则叶枯;枝繁者荫根,条落者本孤。故语云‘百足之虫,至死不僵’,扶之者众也。此言虽小,可以喻大。”[23]征史迹而寻绎其理,颇合政力调和之原则,虽今之论治者造语精透,奚外斯矣。

  柳子厚[24]之论封建也,则举衰周之世,诸侯强盛,尾大不掉,率以殄于后封之秦,谓皆外重之祸。其称许郡县处,则谓秦之亡亡于人怨,非制之不善,故有叛人无叛吏。汉代封建之初,郡国居半,则有叛国无叛郡。唐兴,置州邑,立守宰,虽有桀猾时起,而亦有叛将无叛州。至谓公天下之端自秦始,则由封建之继世而理,不如郡县之易得循良而言也。愚谓秦废封建立郡县,诚为中国政治上一大变革。但人民土地虽免于为诸侯之私有,而其隶于一姓不过如私法[25]上所有权之移转,其于人民未获公权[26]之自由一而已矣。徒遗私土[27]、子人之患,复失适俗易化之宜,以此言公,殊所未喻。然柳氏独能发见国家进化之迹,固自不失其政治史上之价值,而内重之策亦不失为一种主张也。

  河汾王通[28]为刘秩[29]《政典》作后序,疏论唐太宗有行封建之意,而格于萧瑀、魏征之徒,颜师古郡国杂居之议且不能行,后之儒者颇恨当时诸臣,不能明英主之美意,使生民复见三代之制,殊不以为然,彼谓:“必能备究古今之事情,然后可以断其议论之是非,法制之得失。盖封建一事,汉以来未尝废,然行之辄利少而害多。其故有二:一则不能存三代之公心,二则不能存三代之良法。公心者何?其文、武、成、康之众建诸侯也,有德有功者则畀之,初未尝私其宗亲,虽曰兄弟、甥舅之邦,然所封皆极一时之选。若其果贤,则微子尹东夏[30]、蔡仲君蔡邦[31],虽仇雠不废也;若其不贤,则管、蔡为僇[32],五[王]叔为[无]官,虽同气不恕也。至汉则且私且忌,故始则剿灭前代所建国而尽以畀其功臣,继则剿灭异姓王而尽以畀其同宗,又继则剿灭疏属刘氏王而尽以畀其近亲。而其所建置若濞、若长之徒[33],初无功德足以君国子民,特以其近亲而王之,故不旋踵而犯上作乱,墟其国而陨其身矣。盖有先王之公心,则其弊不至于此。良法者何?昔先王之建邦也,上有方伯[34]、连率[35],下有公、侯、伯、子、男,小大相维,尊卑相制。如公侯受封之地虽多,而制禄不过十倍其卿,城国不过半天子之军,名山大泽不以封,必赐弓矢然后征,必赐圭瓒然后鬯[36],有巡守,有述职,有庆有让[37],纲纪未尝一日隳也。若汉初诸侯王,则畀以大城名都连数千里,未尝为之分限,山泽蓄货在其国者不领于天子之大农,五岳四渎[38]在其国者不领于天子之祠官,故为诸侯者一受封之后即自负其富强,摘山煮海,招纳亡命,擅爵人赦死罪,天子不能诃,谋臣不敢议,所以纵恣之者如此。及景、武[39]之世,则作佐官之律,严附益之法[40],吹毛求疵,积毁销骨,所以猜防之者复如此。盖方其纵恣也,则畏之有同乎敌国;及其猜防也,则抑之不啻如谪徙矣。盖有先王之良法,则其弊不至于此。”是盖以公心而外更须良法,足以维系中央之祭权、兵权、财权诸大端,而后可言分权,则人治与法治并重之说也。

  欧阳永叔[41]序《五代史·职方考》,则曰:“三代以上莫不分土而治也。后世鉴古矫失,始郡县天下。而自秦、汉以来,为国孰与三代长短?及其亡也,未始不分,或无地以自存焉。盖得其要,则虽万国而治,失其所守,则虽一天下不能以容,岂非一本于道德哉!”斯实纯尚德治之说,异乎近世法治之旨。

  已[以]论政力平衡之理,最精者莫若苏子由[42]之《唐论》。其言曰:“天下之患,常伏于其所偏重而不举之处。故内重则为内忧,外重则为外患。古者聚兵京师,外无强臣,天下之事皆制于内,当此之时谓之内重。内重之弊,奸臣内擅而外无所忌;匹夫横行于四海而莫能禁,其乱不起于左右之大臣,则生于山林小民之英雄,故夫天下之重不可使专在内也。古者诸侯大国或数百里,兵足以战,食足以守,而其权足以生杀,然后使四方盗贼之患不至于内,天子之大臣有所畏忌而内患不作,当此之时谓之外重。外重之弊,诸侯拥兵而内无以制。由此观之,则天下之重固不可使在内,而亦不可使在外也。”次复征引周、秦、汉、唐之制,而指明内重外重一偏之势,皆有其弊,归结于内外势均,相维于平,而以唐制为较良。斯真论内外权力分配之铮佼者矣。

  罗泌[43]《路史》中有《封建后论》之作,其旨一反柳宗元之说,谓行封建方为公天下,是亦分权论者之伦也。张横渠[44]亦云:“所以必要封建者,天下事之分得简则治精,不简则不精。故圣人必以天下分之于人,则事无不治者。圣人立法必计后世子孙,使周公当轴,虽揽天下之政,治之必精,后世安得如此?且为天下者,奚为纷纷必亲天下之事?今便封建,不肖者复逐之,有何害?岂有以天下之势不能正一百里之国,使诸侯得以交结以乱天下!自非朝廷大不能治,安得如此!而后世乃谓秦不封建为得策,此不知圣人之意也。”分简治精之理确正不刊,分权之利尽于斯矣。

  马贵与[45]病班孟坚断代为史,末由观历代典制之会通。温公[46]《通鉴》又详于理乱兴衰,而略于典章经制。爰取累朝制度、名臣奏牍、私家论述,观其会通,加以评骘,成《文献通考》。其《封建考》中有云:“诸儒之论封建、郡县者,历千百年未有定说。其论之最精者如陆士衡、曹元首则主绾[47],李百药[48]、柳宗元则主斯[49],互相诋排,而其所发明不过公与私而已。曹、陆之说曰,唐、虞、三代公天下以封建诸侯,故享祚长;秦私天下以为郡县,故传代促。柳则反之曰,秦公天下者也。眉山苏氏又从而助之曰,封建者,争之端,乱之始,篡杀之祸莫不由之,李斯之论当为万世法。”又云:“愚尝因诸家公私之论而折衷之,曰封建、郡县皆所以分土治人,未容遽曰此公而彼私也。然必有公天下之心,然后能行封建,否则莫如郡县。无公天下之心,而欲行封建,是授之以作乱之具也。”准是言也,今以共和之制而行分权,宜无所弗适。盖公天下之法常存,而公天下之心偶有也。

  明清之际,梨洲[50]、亭林诸子,皆以内重外轻不足以善其治,而颜习斋[51]《存治篇》亦云“非封建不能尽天下人民之治,尽天下人材之用。”又云:“三代以建封而亡,正以建封而久;汉、唐受分封藩镇之害,亦获分封藩镇之利。”又云:“君非桀、纣,其亡难也;侯非汤、武,王之难[52]也。故久而后失之也,即君果桀、纣而侯果汤、武矣。本国之积仓自足供辎重,无俟掠人箱囷炊人梁栋[53]也。一心之虎贲[54]从王之与国,自足以奉天伐暴,无俟挟虏丁壮因而淫携妇女也。南巢、牧野一战而天命有归,无俟于数年、数十年之兵争而处(处)战场也。耕者不变而市者不止,不至于行人断绝而百里无烟火也。王畿鼎革而天下犹有君,不至于闻京城失守而举世分崩,千百成群自相屠抢,历数年不能定也。王者绥定万邦而屡有丰年,不至于耕种尽废,九域[55]荡然,上干天和,水旱相仍历三二世不能复也。盖民生天地,咸沐封建之泽,无问兴亡皆异于后世如此。而秦人任智力以自雄,收万方以自私,敢于变百圣之大法,自速其年世,以遗生民气运世世无穷之大祸,祖龙[56]之罪上通于天矣。文人如柳子厚者,乃反为公天下自秦始之论,是又与于不仁之甚者也。可胜叹哉!”曹元首“百足之虫、至死不僵”之喻,于此可谓阐发尽致,而其斥集权之气焰,直欲起祖龙于九京而加以最后审判也。

  愚今疏论集权、分权之说,上溯及于封建论、郡县论之考稽,迥不同于洪宪时代复古之说,比附周官[57],规复五等[58],取媚于新莽之朝也。诚以礼制相因,百世可知,文献之征,亦奚容忽?封建郡县之争至今告终,而统一联邦之辩由今肇始,理或有同,势则相异。古人所虑为分权之害者,今则随其主体而俱销;今人所虑为集权之患者,继今当并其根株而尽绝,此则惩前毖后不为无功者也。于此有研究所得者数端,次举于左[下]:

  (一)昔人论封建以君主一姓为本位,吾人今日论分权以国家政治为本位。前者君为主,后者民为主。

  (二)昔人论封建著眼于王室之安危,吾人今日论分权则著眼于中央、地方权限之分配。

  (三)昔人有以封建为公者,其实诸侯各私其土地;有以郡县为公者,其实君主奴隶其人民。惟在今日,公之一字允足当之。

  (四)昔人主张内重者,为防地方之野心家危害王室;今人主张集权,则为防地方之离绝中央。昔人主张外重者,为制权奸之潜谋篡夺;今人主张分权,则为制枭雄之摧倾共和。

  (五)昔者分权之难行,在于内虑君主尊严,外虞诸侯专擅;今则一由民治,二者均无足虑。

  (六)内重则有内忧,外重则有外患,必内外相维以持其平,而后可言治安。至理名言,古今中外莫之或易。

  入民国来,联邦论与统一论时呈对峙之观。辛亥之役,鄂军政府曾电各省促派代表至鄂组织联邦。山东独立时,亦尝揭联邦之帜,自立山东宪法,举孙宝琦[59]为总统,然昙花一现瞬即湮消矣。逮南京政府成立,各省代表议决临时政府组织大纲,采取单一制,自是联邦论遂阒然无闻。元年议省制,民党中有主张民选省长者,反对者乃为简任之说,大唱统一之论以抵之,而联邦论、民选论几无自容矣!袁氏专政,权威日炽,邦人士乃渐悟集权之祸,一至此极,遂幡然变计,复唱联邦论矫制集权之潮流。然自袁氏殂陨,集权论虽未大张旗鼓,而联邦论大有偃旗息鼓之观。此最近集权、分权二论消长之大势也。尽取《独立周报》[60]、《中华》[61]、《民国》[62]、《甲寅》、《新中华》[63]诸杂志而检读之,此种趋势了若指掌。现代论坛,声响在人,犹未甚远,想读者犹能忆及。为避浮冗,不更赘矣。

  四、联邦与统一

  联邦之名,国人至今多相惊以伯有[64]。以为联邦之制一见实行,莽莽神州必且四分五裂,演成割据之局,统一殆无可望。不知联邦绝非与统一相背而驰,且为达于统一之捷径也。盖尝论之,国家与统一原无二致,一以示其名,一以示其质。既为国家以上未有不统一者,既认联邦国亦为一种国家以上亦未有妨害统一者。彼认联邦为妨害统一者,是不认联邦为一种国家也。依斯立式,有如(甲)(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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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纲目言之,则统一为纲,而单一与联邦皆其目也。由方式言之,则单一与统一相等,联邦与统一亦相等也。或有疑联邦为分裂者,谓近世国家由分而合者有之矣,未闻有由合而分者也;由联邦而统一者有之矣,未闻有由统一而联邦者也。愚于答辩之前先发二问,以求说者解答。为问德意志、北美合众国之组织联邦也,为由合而分耶,抑由分而合耶?为问吾国政治之实况为统一耶,抑成割据之势耶?德、美之联邦乃由分而合,设非童騃,谅不否认;倘谓吾国实情为完全之统一,则断不敢苟同其说也。吾国自清之季世,督抚权足以抗拒中央,已成积重难返之势。重以辛亥、乙卯[65]二役,义师之兴皆以各省为凭藉之资。而一省庶政类皆操之于督军省长之手,惟所欲为,莫能遏制,于此而曰统一,非掩耳盗铃,即讳疾自误而已矣。德、美未统一以前,诸州首长各自为政,正无殊于吾国之今日,使非以联邦之形式谋联合之基础,恐日以统一之帜颂言于各邦之前,而亦终于无成。盖一国各有其特殊之国情、历史、地理、民俗,政制即应乎此而设者也。章秋桐先生之言曰:“今之讲国家主义最显者宜莫若德意志,而未闻以联邦故而有所妨……且也,凡国之能外竞者必无内讧,联邦之制亦泯内讧最良之法已耳。苟其国自始绝无内讧,联邦问题自无从起,惟若内讧非以联邦不能圆满解决。以上乃废而不讲,徒欲勉强涂饰国家主义,以期国之统一坚强,其结果不至外面涂饰一分内面破裂一分,久而久之,所谓国家主义全坠于地不止。故知即以绝对之国家主义为的,而亦必熟察一国内情,其能孕育此主义之量共有几何。果孕育之量仅及于联邦而止,易词言之,惟行联邦之制国家主义始得孕育适当,则联邦政治实乃发达国家主义最直最稳之途,采用他法都为迷误。此不可不细审也。”吾国所函孕育国家主义之量,即孕育统一之量,是否以联邦为至中之点,越此以往都为偏畸,终至坠地而不可收拾,是可不深长思之乎?

  夫政理亦通于物理,西国政哲每以奈端引力之说诠疏政治,爱憎相间,辟阖相维,引拒互持,离合互用,相杀而相生,相反而相成,此其理不仅可以平两党之争,中央地方权限分配之际亦宜遵奉此律也。且近世文明之特质惟在解放,吾国以专制之余,凡其自体具有权威者,罔不遭君主之束缚,斯不独个人已也,即省亦何独不然。中央之力势所难达,而又不令其自伸其权,自展其力,则省之权既不在中央,又不在人民,且更不在各省,惟有销沉湮灭于相防相制之天矣。积各省之力而为国之力,省力既不得其相当之分,以为回翔之地,则上不足以强国,下不足以育民,而成麻木不仁之象,乌有发展向上之途?今者文明潮流之所荡激,个人解放之声日高,地方之对于中央又焉能长安其钳制也。况以事实考之,世界广土众民之国,若英、德、美莫不带联邦之采色,而皆以富强著称。德意志以一强敌天下之雄,尤足使人咋舌。独俄国以行集权专制之政而日就削弱,屡为强敌所摧陵。即以吾国历史论之,周末群雄并立,俨然有联邦王国之观,而其时学术文明最称发达。此可知分权之优于集治,无古今中外一也。愚非必欲以骇世之名锡吾政制,盖政制之规定宜本特定之事实,无需抽象之名称,因乎国情制为适应之制度,乃政家之事。参稽各个特定之制度,而列于一定之范畴,乃学者之事。若澳洲、加拿大之制,同一制度也,而甲之学者则列之于联邦,乙之学者则列之于自治,吾第求一适应国情之制度,其为联邦抑属单一,尽可让诸学者之分类,非政家所当问也。本节之旨,不过欲世知联邦之名与分权自治不甚相异,非必此蛇蝎而彼麟凤也。倘必于联邦之名讳莫如深,似其名挟有莫大罪恶、莫大秘密,必其实蓄有莫大自由、莫大幸福,骄悍之夫遂相率而身居割据之实,口拒联邦之名,久而久之,国之不国,即在掩耳盗铃之统一矣。呜呼!是又岂联邦之咎哉!

  五、《云南宣言》 [66] 之精神

  以上所陈,在证明确定省之地位,虽不必加以联邦之名,而亦不必避联邦之嫌也。而况其确定,实合于《云南宣言》之精神。《云南宣言》者,去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云南护国军以沈痛之辞所发之布告也。文中有云:“义师之兴,誓以四事:一曰与全国国民戮力拥护共和国体,使帝制永不发生;二曰划定中央、地方权限,图各省民力之自由发展;三曰建设名实相副之立宪政治,以适应世界大势;四曰以诚意巩固邦交,增进国际团体上之资格。”综兹四义,除第四项纯为对外之政策,其他皆关系国本之至计,属于宪法之范围。此次西南各省首举义旗,申讨国贼,国民不惜冒万险排万难以响应之者,实欲以其庄严之血为牺牲之代价,而购此宣言之精神也。易辞言之,即此宣言中之四大条款,实不啻以国民淋漓热烈之血大书特书于义军之赤帜者也。各国宪法,莫不有其渊源,而宪法渊源之种类,不外条约、习惯[67]、公约而已。英国宪法之渊源,习惯而外,如《苏格兰合并法》、《爱尔兰合并法》、《印度政治改良法》、《大宪章权利条款》、《皇位继承法》皆是也。法国宪法之渊源,千八百十五年立法议会所发之《权利宣告》,其最著者也。美国宪法之渊源,《独立宣言》及《联邦条例》,皆其精神之所托也。吾之《云南宣言》,其足为宪法之渊源,实与南京《临时约法》居于同等之地位。盖其性质属于公约,而此公约之成立,尤有国民之血为之钤印也。愚曩言之,议宪诸公之任,乃在寻现代国民斑斓之血迹,如量以彰之于宪典。此项宣言,去今未及一载,悲愤之声犹尚在耳!苟议宪诸公,竟湮没其四大条目之一,斯无异于取消国民四分一之血迹,而于制宪之职为不忠,使此次护国军归于无意义耳。溯自项城未死,帝制已自取消,迨其既死,约法国会俱已恢复,是则拥护共和实行立宪之大义已昭然炳著于天下,所待于议宪诸公宣扬其宣言之精神者,惟兹划定中央、地方权限之一事,即今日纷纷聚讼争论最激之省制问题而已。抑划定云者,非徒托空言,漫无保障之谓,必将中央、地方之权限,提纲挈领明定于宪法,以为最高之保障,划定之义始毕其能事也。若议宪者不审宪法渊源之所在,事过境迁,将此血色斑斓之公约漠然置之而不顾,则必贻国家以永续不绝之政治的纷争,与宪政前途以莫大之阻障,窃为议宪诸公所不取也。

  六、省制规定宪法之纲领及其程序

  基于以上种种理由,省制似宜规定于宪法,既为愚所认定,继此而当为商榷者,则其纲领及其程序是也。论其纲领,愚以为宜以简明概括为主,俾不失其刚柔相济之用较为允当。近日八政团,对于省制问题能为平心静气之协商,斯诚可喜之象。于此协商会议中,有平社草案及益友社草案二种,前者较简,而后者较详,均能示吾人以立论之准绳。愚乃参稽互证,并审时贤关于此案商究之大旨,立为方案如左。并世明达,不弃谫陋,幸辱教之。

  省制规定宪法之大纲

  第 章 省制

  第 条 施行省制之各省,均为自治体。

  第 条 省区划及其变更,须经本省省议会之同意,并两院各议员总额三分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三分二以上之可决以法律定之。

  第 条 省于内务行政之范围内,得自行处理关于本省公安、公益必要之事务,且得处理此项行政所需之财政。

  第 条 省依政府之编制,得自征警备队,其额数及经费由省议会议决。前[此]项警备队,大总统于紧急必要时得调遣之。

  第 条 省与中央政府有权限争执时,由参议院裁决之。省与省有争议时,准此。

  第 条 省设省长一人,掌理省自治事务,并受中央政府之执[指]挥、监督,办理国家行政事务。省长之任用及职权,以法律定之。

  第 条 省设省议会,为省立法机关;省议会之组织及职权,以法律定之。

  第 条 省设省参事会,襄助省长;省参事会之组织及职权,以法律定之。

  第 条 省议会对于省长认为违法溺职时,得以议员过半数之列席,三分二以上之可决弹劾之。省长受弹劾时,大总统应免其职;如认为不当,得咨交参议院审定之。

  第 条 省长经参事会之同意,得呈请大总统解散省议会。但同一会期内,不得为二次之解散,省议会解散后,省长应于三个月内,重行选举,继续开会。

  第 条 未行省制之地方,以特别法律规定之。

  纲领既定,则程叙如何?自非难于解决之问题。于此有三说焉:一省制须先以法律为完全之规定,然后摘其纲领入于宪法也。此说有子母逆产、因果倒置之嫌,决不足取。试问宪法与法律之效力孰强,而本法律以制定宪法,强宪法以从法律,揆之论理宁有当乎?一别以省制为一单行法,而以制定宪法之程叙制定之,使亦为宪法之一部也。此说用意在致疑于省制之难行,故令其为单行法,以防挫折失效,而免累及宪法全体之尊严。用意虽周,实亦朝三暮四,究无济耳!一先将宪法其他部分完全制定,而后议省制之部分也。此说盖欲藉此犹豫期间,留调查商榷之余裕。是说也,愚取之。

  七、对于八政团协商之希望

  最后愚所希望于八政团[68]者,在蕲其能以优容之量涵纳反对之主张也。盖论辩之事,利在双方尽量倾吐其理由,而反复商榷之。苟其说之信有合于真理也,将以辩析而愈昭著;若其违也,亦足以反证其弊,使人得非以察是,存之不惟无妨,而且有益焉。盖心性之重讨论,固与结断无殊也。且即宪法制定之后,反对之主张亦非能禁其流行。美国当Philadelphia会议[69]之际,其议员中亦有二种相反之主张,即一则欲创一坚牢统一之共和国体,一则欲使加入联邦组织,而由其州主权取一定之权力归于中央政府之各州,无所损其独立也。此种激烈之讨论,不仅盛腾于此会议中,虽在宪法确定之后,亦常为论争之烧点。直至今日,殆弥漫于美国历史之全部,而其二大政党率以是为基础,名虽屡易,质则无殊,全美之人不入于此,则加于彼,决无中立之希望,且亦无此能力焉。窃谓吾国政党不造则已,造则必求其根据。此等根据宜求之于政制之主张,不宜求之于人物之依附。果能利此机会,藉此二种相反之主张以为号召,其他人物之臧否、感情之向背,悉屏除之,而奠二大政党之基础,以统一目前棼泯之各小政团,廓清政界阴霾黯淡之象,则国运于以康宁,党帜于以鲜明矣!愚不禁于八政团协商之结果,为国家祝,为宪法祝,为政党祝!(五、十一、九)

  署名:李大钊

  《宪法公言》第4期

  1916年11月10日

  【注释】

  [1]省中 宫禁之中。汉蔡邕《独断》:“禁中者,门户有禁,非侍御者不得入,故曰禁中。孝元皇后父大司马阳平侯名禁,当时避之,故曰省中”。

  [2]玩其文义,有尊崇之意 《汉书·昭帝纪》中帝姊“长公主,共养省中”一句后,颜师古注:“省,察也,言入此中,皆当察视,不可妄也。”本文此二句当本此义。

  [3]“协时月、正日、同律度量衡” 语出《虞书·舜典》。意谓协调天子巡狩四岳、会盟各诸侯国(部落)的时月,“时”谓四时,“月”谓月之大小。时月之差,由积日而成,所以要“正日”。度量衡本于十二种乐器的长短大小,所以要“同律度量衡。”

  [4]惩秦之弊 惩,鉴戒。宋王安石《上仁宗皇帝言事书》:“臣愿陛下鉴汉、唐、五代之所以乱亡,惩晋武苟且因循之祸,明诏大臣,思所以陶成天下之才。”“惩秦之弊”,意谓从秦的“夷封建为郡县”得到教训。

  [5]文帝 指汉文帝刘恒(前202—前157),汉高祖刘邦之子,公元前180—前157年在位,曾采取措施削弱诸侯王势力,加强中央集权。

  [6]贾生之议 贾生指贾谊(前220—前168),20岁即被汉文帝召为博士,接着又升为太中大夫,后被大臣周勃等排挤,贬为长沙王太傅。他曾撰《上疏陈政事》,向文帝建议:“欲天下之治安,莫若众建诸侯而少其力”,使“宗室子孙,莫虑不王”,以便将诸侯势力化大为小,从而达到国家长治久安的目的。参见《政治对抗力之养成》注29。

  [7]晁错 (前200—前154),西汉颍川(今河南禹县)人。汉景帝刘启即位时,被任命为御史大夫。公元前154年,他提出“重本抑末”政策,建议削夺诸侯王国部分封地,被汉景帝采纳。不久,吴、楚等七国以“请诛晁错以清君侧”为名,发动叛乱,汉景帝听信谗言,将他处死。

  [8]六条规令 汉设刺史,以六条问事。《汉书·百官公卿表》颜师古注引《汉官典职仪》:“一条,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三条,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刻暴,剥截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祥讹言。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五条,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托所监。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正令。”刺史即按此监督郡守。

  [9]唐世……分天下为十道 贞观元年(627年),唐太宗李世民根据山川地势,将全国划分为十道:关内道、河南道、河东道、河北道、山南道、陇右道、淮南道、汇南道、剑南道、岭南道。后随着疆域的扩大,曾做过一些调整。开元二十一年(733年),唐玄宗对十道进行了较大调整,将山南、江南两道划分为山南东道、山南西道和江南东道、江南西道,又增设了黔中道及京畿道、都畿道。这种15道的划分基本延续到唐亡。

  [10]宋世……分二十三路 宋代“路”一级行政建置,其数量和所辖区域前后有所变化。至道三年(997年),宋太宗将全国划分为15路。到天圣年间(1023—1032),宋仁宗又将全国析为18路,而到庆历年间(1041—1049),宋仁宗又进一步缩小各路所辖区域,将全国划分为23路,即:京东东路、京东西路、京西南路、京西北路、河北东路、河北西路、永兴路、秦凤路、河东路、淮南东路、淮南西路、两浙路、江南东路、江南西路、荆湖南路、荆湖北路、成都路、梓州路、利州路、夔州路、福建路、广南东路、广南西路。到崇宁、大观年间(1102—1111),宋徽宗又进行过调整,但总体变化不大。

  [11]晚清督抚之权,且逾于联邦之首长。庚子之变,元首蒙尘,而地方不至瓦解者 指1900年八国联军侵华战争中,京、津失守,慈禧太后与光绪皇帝西逃,两江总督刘坤一、湖广总督张之洞则与各国达成《东南保护约款》,共同“保护”东南地区。山东、广东、广西、浙江、福建等省的督抚也先后参加了这一“互保”。除东南互保之外,东北、西北各省督抚、将军也先后与俄国等达成了类似的“互保”协议。

  [12]光、宣之交 指光绪末年、宣统初年之间,即1908—1909年前后。

  [13]右集权者 右,尊崇、崇尚。《新唐书·元稹传》:“然稹素无检,望轻,不为公议所右。”“右集权者”,即崇尚、赞同集权的人。前人文中,亦有以“右”字表偏袒意。

  [14]班孟坚 即班固(32—92),东汉著名历史学家,扶风安陵(今陕西咸阳东)人,著有《汉书》等。本文言“班氏生当西汉,值中衰之运…”,“西”当为“东”之误。

  [15]“介人惟藩,大师惟垣。大邦惟屏,大宗惟翰。怀德惟宁,宗子惟城。毋俾城坏,毋独斯畏” 见《诗经·大雅·板》。全诗大意是:以善人为藩篱,以大师为垣墙。大邦以为屏蔽,大宗以为桢干。能和其德则天下安宁,分建宗子则列城坚固。城不可使隳坏,宗不可使单独。单独、隳坏,则畏惧至矣。

  [16]周、召相其治 周指周公旦,召(音shào)指召公奭。周成王时,他们共同辅政,分陕而治,皆有美政。相,助也。《周易·经上》:“辅相天地之宜。”这里是说周公、召公帮助成王治理天下。

  [17]刑错 亦作“刑措”、“刑厝”,指置刑法而不用。《史记·周本纪》:“故成康之际,天下安宁,刑错四十余年不用。”裴骃集解引应劭:“错,置也。民不犯法,无所置刑”。

  [18]陆士衡 即陆机(261—303),吴郡吴县华亭(今上海松江县)人,三国吴名将陆逊之孙、陆抗之子。吴灭亡后,与其弟陆云同赴洛阳,时人称为“二陆”。曾任平原内史等官,封关中侯。成都王司马颖讨长沙王司马义时,他被任命为后将军、河北大都督,兵败后与其弟陆云、从弟陆耽同时被杀。著作有《晋记》四卷、《洛阳记》一卷、《陆机集》四十七卷。

  [19]官方庸能 官方,设官府,立常官。《国语·晋语四》:“举善援能,官方定物。”韦昭注:“方,常也。物,事也。立其长官,以定百事。”庸能:庸,用、任用。《尚书·舜典》:“舜生三十征庸”(舜三十岁时受征召、任用)。”全句意为,按照事务需要设官府,立长官,选用能者任职。

  [20]后王 犹言君王。《礼记·内则》:“后王命冢宰,降德于众兆民。”清龚自珍《农宗》:“古者未有后王君公,始有之而人不骇者何?”

  [21]曹元首 即曹囧(音jiǒnɡ),三国魏人,齐王曹芳族祖,官弘农太守。

  [22]曹爽 三国时魏将,谯(今安徽亳县)人,曹操侄孙。魏明帝时,任武威将军。齐王曹芳即位,他同司马懿受遗诏辅政,后与司马懿争权,失败被杀。

  [23]“昔夏、殷、周……此言虽小,可以喻大” 曹元首《六代论》。据《全三国文》卷二十,李大钊所引两段文字基本相同,只“兼并路塞”,《全三国文》作“并兼路塞”。

  [24]柳子厚 即柳宗元(773—819),河东(今山西永济)人。曾参予提倡改革,失败后被贬柳州。撰《封建论》,对中国历史上的治乱得失原因进行探讨。李大钊下文所引即是柳氏该文之大意。

  [25]私法 指保护私人利益的法律,如民法、商法等。

  [26]公权 指公法所赋予的权利,公民权。孙中山《大总统通令开放蛋户惰民等许其一体享有公权私权事》:“……凡以上所述各种人民,对于国家社会之一切权利公权……切许一体享有,毋稍歧异,以重人权,而彰公理。”

  [27]私土 指个人所有的土地或封地。《公羊传》成公十二年:“王者无外,此其言出何?自其私土而出也”。何休注:“私土者,谓其国也”。

  [28]河汾王通 王通(580—617,一作584—618),隋河东郡龙门人,字仲淹,门人私谥“文中子”。相传曾在河汾间招徒讲学,仿古作《六经》,又作《中说》以拟《论语》,唐初开国功臣如薛收、魏征、房玄龄等多出其门下。但《隋书》及旧、新《唐书》均无王通传。故自宋代以来,历代均有学者对历史上是否真有王通其人提出怀疑,认为此人是唐人虚构出来的,《中说》等也是后人托王通之名所作。因此,王通成为中国思想史上最有争议又最富传奇性的人物之一。李大钊文中说王通为比其晚一个多世纪的刘秩《政典》作序虽不知何所据,但因王通是如此的历史人物,因而似也不足为奇。

  [29]刘秩 唐彭城(今江苏徐州)人,字祚卿,刘知几子。唐开元末(730—740年前后),任左监门卫录事参军事、宪部员外郎。肃宗时升任给事中、尚书右丞等职。著作有《政典》等,对自黄帝至唐天宝年间(742—755)制度沿革史有所论议。

  [30]微子尹东夏 微子,周代宋国的始祖,名启,商纣的庶兄,封于微(今山东梁山西北),因见商代将亡,数次向纣王进谏,纣王不听,遂出走。周灭商后,他被封于宋。《尚书·微子之命》(见古文经,今文经无):“庸建尔于上公,尹兹东夏。”即周成王封微子为宋公,治宋亳之地。尹,即治,宋亳在东,故名东夏。“尹兹东夏”,即领有与治理宋亳(东夏)之地。

  [31]蔡仲君蔡邦 蔡仲,名胡,周代人,下文所提的蔡叔之子。蔡叔发动叛乱被镇压后,蔡仲一反其父的所作所为,“率德驯善”,于是,周公向周成王建议,重新封他于蔡国。

  [32]管、蔡为僇 管指管叔,周初三监之一,名鲜,周武王之弟,封于管(今河南郑州);蔡指蔡叔,亦为周初三监之一,名度,周武王之弟,封于蔡(今河南上蔡)。武王去世后,继位的成王年幼,由周公旦摄政,他们不服,和武庚一起发动叛乱,被周公平定,管叔被杀,蔡叔被放逐。

  [33]若濞、若长之徒 濞指刘濞,西汉诸侯王,沛县人,刘邦侄,封吴王,曾在其封国内大量铸钱、煮盐,减轻赋役,招纳人才,扩张势力,后来景帝采纳晁错建议,削夺诸王国封地,他以诛晁错为名,联合楚、赵等七国发动叛乱,不久失败,逃往东越时被人所杀。长指刘长,刘邦第六子,封淮南王,常以各种方式与中央对抗,后被废,绝食而死。

  [34]方伯 一方诸侯之长。《礼记·王制》:“千里之外设方伯。”《史记·周纪》:“平王之时,周室衰微,诸侯强并弱,齐、楚、秦、晋始大,政由方伯。”后来泛称地方长官为方伯。

  [35]连率 亦作“连帅”。古十国诸侯之长名连帅。《礼记·王制》:“十国以为连,连有帅。”西汉末王莽建新朝,改郡守为连率。后泛称地方长官为连率。

  [36]必赐圭瓒然后鬯 圭瓒,古代用玉石做的酒器,形状如勺,以圭为柄。鬯(音chànɡ),古代祭祀用的一种酒。《礼记·王制》:“赐圭瓒,然后为鬯。”

  [37]有庆有让 庆,赏赐、褒美。《孟子·告子下》:“入其疆,土地辟,田野治,养老尊贤,俊杰在位,则有庆,庆以地。”赵岐注:“庆,赏也。”让,责备、责问。《左传》桓公八年:“夏,楚子合诸侯于沈鹿。黄随不会。使□章让黄。”《南史·刘劭传》:“多有过失,屡为上所让,忧惧,乃与劭共为巫蛊”。

  [38]五岳四渎 五岳,指嵩山(中岳)、泰山(东岳)、华山(西岳)、衡山(南岳)、恒山(北岳)。四渎,指江、淮、河、济。《史记·封禅书》:“四渎者,江、河、淮、济也。”渎(音dú),本指沟渠,泛指河川。

  [39]景、武 指汉景帝刘启(前188—前141)和汉武帝刘彻(前156—前87)。

  [40]作佐官之律,严附益之法 汉武帝刘彻(前156—前87)为限制诸侯王的权力而颁布的两部法律。这些法律规定:仕于诸侯者为左官,其地位比中央政府官员地位为低,且诸侯王不得私自任用,必须由中央政府任免;阿媚(附益)王侯者,用重法惩治。由于这些法律的颁布实施,诸侯王“惟得衣食税租,不与政事”,无力与中央政府相抗衡。

  [41]欧阳永叔 即欧阳修(1007—1072),宋吉州庐陵(今江西吉安)人。参见《风俗》注38。

  [42]苏子由 即苏辙(1039—1112),宋眉州眉山(今属四川)人,与父苏洵、兄苏轼合称“三苏”。著作有《栾城集》、《春秋集解》、《诗集传》等。

  [43]罗泌 宋吉州庐陵(今江西吉安)人,字长源,生于宋孝宗乾道间(1165—1173年左右)。因鉴于史书言远古者极少,遂发愤采各种典籍乃至纬书,会通著成《路史》47卷,自远古迄两汉,为研究上古史之参考资料。

  [44]张横渠 即张载(1020—1078),宋凤翔郿县(今陕西眉县)横渠镇人,字子厚,曾任云岩县令,后为崇文院秘书,晚年任职同知太常礼院,不满一年退职,归家途中病死于临潼。曾长期在关中讲学,故也称其学派为“关学”。著作有《正蒙》、《横渠易说》、《经学理窟》、《张子语录》等,后人编为《张子全书》、《张载集》。李大钊文中所引段落出自《经学理窟·周礼》一章。

  [45]马贵与 马端临(约1254—1323),字贵与,号竹洲,宋、元之际史学家,乐平(今属江西)人。曾用20余年著成《文献通考》,为记述历代典章制度的重要著作。

  [46]温公 即司马光(1019—1086),宋陕州夏县(今属山西)人,字君实,封温国公。是宋代著名的政治家,曾坚决反对王安石变法,并在主持朝政后废除新法,罢黜新党。著作有《通志》、《资治通鉴》、《温国文正公文集》、《稽古录》等。

  [47]绾 指王绾,秦始皇时曾任丞相,曾向秦始皇建议在燕、齐、荆等地封建诸侯王。

  [48]李百药 (565—648),唐初史学家,字重规,安平(今属河北)人。曾任隋建安郡丞,入唐后任中书舍人等职。贞观元年(627年)奉诏撰《齐书》,经10年,成50卷,今称《北齐书》。

  [49]斯 指李斯(?—前208),秦代政治家,楚国上蔡(今河南上蔡西南)人,战国末入秦,被秦王政任为客卿,不久又被升为廷尉。他建议对六国采取各个击破的政策,对秦始皇统一中国起了很大作用。秦统一后,任丞相,反对分封制,主张焚《诗》、《书》,禁私学,以加强中央集权。秦始皇死后,为赵高所忌,被杀。著作有《谏逐客书》、《仓颉篇》等。

  [50]梨洲 参见《覆景君函》注3。

  [51]颜习斋 即颜元(1635—1704),清代博野人,字易直,习斋是其号,生平最重“习”字,故把自己所住之处称为“习斋”。顺治中主讲肥乡漳南书院,门人中最著名者有李塨等。他们提倡实学,时称颜、李。著作有《存学、存性、存治、存人四编》及《四书正误》、《习斋记余》等。

  [52]侯非汤、武,王之难 王字此处用作动词,意思是“作帝王”。全句意思是说:如果不是像汤、武那样(得民心)的诸侯,要想做帝王是很困难的。

  [53]炊人梁栋 用人家的梁栋来做饭。

  [54]虎贲 原为官名。《周礼·夏官》有虎贲氏,掌王出入仪卫之事。虎贲,指如猛虎之奔跑,比喻勇猛。汉代设虎贲郎,置中郎将,主管宿卫,多至千人。后即以此通称勇士。

  [55]九域 九州。《诗经·商颂·玄鸟》:“方命厥后,奄有九有”。也泛指全国。《文选》晋应吉甫(贞)《晋武帝华林园集诗》:“六府孔修,九有斯靖”。

  [56]祖龙 指秦始皇。《史记·秦始皇本纪》:三十六年“秋,使者从关东夜过华阴平舒道,有人持璧遮使者曰:‘为吾遗滈池君。’因言曰:‘今年祖龙死。’使者问其故,因忽不见,置其璧去。使者奉璧具以闻。始皇默然良久,曰:‘山鬼固不过知一岁事也。’退言曰:‘祖龙者,人之先也。’使御府视璧,乃二十八年行渡江所沉璧也。”《集解》:“苏林曰:‘祖,始也;龙,人君象。谓始皇也’。”

  [57]周官 《尚书》篇名。《尚书·周官》:“成王既黜殷命,灭淮夷,还归在丰,作《周官》。”篇中叙述周设官分职和用人之法。

  [58]五等 古代爵位的五个等级。说法不一。《礼记·王制》:“王者之制禄爵,公、侯、伯、子、男,凡五等。诸侯之上大夫卿、下大夫、上士、中士、下士,凡五等。”又《孟子·万章》下:“天子一位,公一位,侯一位,伯一位,子、男同一位,凡五等也。君一位,卿一位,大夫一位,上士一位,中士一位,下士一位,凡六等。”《疏》:“盖以《孟子》所言则周制,而《王制》所言,则夏商之制也。”民国初年袁世凯洪宪帝制时曾试图恢复公、侯、伯、子、男五等爵制,不久随袁之败亡而废。

  [59]孙宝琦 (1867—1931),浙江杭州人,字慕韩,1911年初任山东巡抚。辛亥革命时,曾一度宣布山东“独立”,不久即取消。1913—1914年间曾任外交总长、国务总理等职。

  [60]《独立周报》 1912年9月在上海创刊,英文名称The Independent,由独立周报社编辑发行。编辑人章行严(秋桐),发行人王旡生。李大钊在《物价与货币购买力》一文中曾称:“仆向者喜读《独立周报》……”。参见《弹劾用语之解纷》注2。

  [61]《中华》 (Ch′un Hua),1913年7月在北京创刊,半月刊,中华杂志社编辑发行。

  [62]《民国》 (Min Koh),1914年5月在日本东京创刊,月刊,由民国社发行,编辑及发行人东辟(即居正)。

  [63]《新中华》 1915年10月在上海出版,英文名称:The New China Magazine,月刊,由新中华杂志社编辑发行,1916年6月停刊,共出六期,曾发表过大量有关联邦论的论、译之作。

  [64]相惊以伯有 伯有,春秋郑国大夫良霄的字。他主持国政时,和贵族驷带发生争执,被杀。传说他死后变为厉鬼,出没无常,人们因之常怀恐惧而杯弓蛇影般地互相惊扰。后来,把自我幻觉出来的惊恐称作“相惊伯有”或“相惊以伯”。

  [65]乙卯 指1915年(乙卯年)护国战争。1915年12月12日袁世凯发布授受帝位申令,引起社会各界反对。原云南都督蔡锷和国民党人李烈钧等奔赴昆明,联络云南督军唐继尧于25日通电反袁,宣布云南独立,成立护国军。次年,蔡锷率一军入川,与袁军战于叙州(今宜宾)、泸州等地。贵州、两广、浙江、陕西、四川等地也相继宣布独立。1916年3月,袁世凯被迫宣布取消帝制。6月,袁死,乙卯之役结束。

  [66]《云南宣言》 据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和云南省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丛刊:护国运动》,李大钊文中所引“四事”出自1915年12月31日《唐继尧蔡锷等再次声讨袁世凯帝制自为罪行通电》,而在此前所发各宣言、通电中均无此内容。另:前述《通电》中所列“四事”与李文中所列“四事”,内容相同,文字略有出入。李文中“一曰与全国国民”,《通电》稿中为“一曰与全国民”,少一“国”字;李文中“三曰建设名实相副之立宪政治”,《通电》中为“三曰建设名实相副之立宪政府”(见《护国运动》,江苏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190页)。

  [67]习惯 指习惯法,即:社会习惯、风尚经国家、社会确认,具有法律效力,但又无明确条文规定。亦称“不成文法”。李大钊在《民彝与政治》、《制定宪法之注意》等多篇文章中都使用、论述过这一概念。

  [68]八政团 指宪法研究会、宪法商榷会、宪法讨论会、韬园、宪法协议会、平社、益友社、丙辰俱乐部。1916年10—11月间,上述八个政团围绕着省制是否列入宪法问题展开讨论,意见分歧较大。11月1日,八政团在宪法讨论会倡议下联合组织“政团宪法协商会”,并发表章程。此后,整个11月间,八政团围绕省制问题连续举行数次会议,在当时的宪法问题讨论中产生相当影响。有关这些会议的内容、各方参加的代表、平社和益友社所提出的讨论草案,见1916年11月2、5、11、14、26及29日等日的北京《晨报》。

  [69]Philadelphia会议 参见《制定宪法之注意》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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