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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与思想自由


  (一九一六年十二月十日)

  西谚有云:“不自由毋宁死”。夫人莫不恶死而贪生,今为自由故,不惜牺牲其生命以为代价而购求之,是必自由之价值与生命有同一之贵重,甚或远在生命以上。人之于世,不自由而不生存可也,生存而不自由不能忍也。试观人类生活史上之一切努力,罔不为求得自由而始然者。他且莫论,即以吾国历次革命而言,先民之努力乃至断头流血而亦有所不辞者,亦曰为求自由而已矣。今兹议坛诸贤瘏口哓音,穷思殚虑,努力以制定庄严神圣之宪典者,亦曰为求自由之确实保障而已矣。盖自由为人类生存必需之要求,无自由则无生存之价值。宪法上之自由,为立宪国民生存必需之要求;无宪法上之自由,则无立宪国民生存之价值。吾人苟欲为幸福之立宪国民,当先求善良之宪法;苟欲求善良之宪法,当先求宪法之能保障充分之自由。

  自有英之《大宪章》[1]、法之《人权宣言》[2]为近世人类自由之保证书,各国宪法莫不宗为泰斗,如身体自由、财产自由、家宅自由、书信秘密自由、出版自由、教授自由、集会结社自由、信仰自由诸荦荦大端,皆以明文规定于其中。吾之《天坛草案》[3]亦颇能模其成规,独于教授自由一项屏而不载,且于第十九条附加“国民教育以孔子之道为修身大本”一语。是语也,不啻将教授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信仰自由,隐然为一部分之取消,是必有大奸慝怀挟专制之野心者,秘持其权衡,而议坛诸公,未能烛照[4]其奸,诚为最可痛惜之事。盖彼袁氏之虐,不过僇吾人之身体,掠吾人之财产,剥夺吾人家宅、通信、集会、结社之自由,其祸仅及于身体,仅及于个人,仅止于一时,兹乃并民族之生命、民族之思想而亦杀之,流毒所届,将普遍于社会,流传于百世。呜呼,酷矣!

  吾国自秦以降,其为吾人自由之敌者,惟皇帝与圣人而已。清之季世,议定宪法,耳食之士,乃欲强宪法与皇帝发生关系,且欲袭日本特别国情之天皇万世一系而用之。卒之,宪法未立,而清室以之倾矣。共和肇造,袁氏擅权,灭国会,除政党,毁约法,诛党人,毒焰薰天,不可向迩。国之君子,乃复趋承其意,怂恿袁氏,以其炙手可热之权威,强宪法与皇帝发生关系。卒之,帝制未成,而袁氏以之毙矣。由是观之,皇帝与宪法,盖不能两立者也。有皇帝之时代,断不容宪法发生;有宪法之时代,断不容皇帝存在。而执皇帝之旗帜以谋侵入宪法领域者,乃以完全失败。彼辈犹不自悟,以为皇帝无灵,更乞援于圣人,务求于自由宪法之中,获一偶像之位置而后已。抑知宪法者为国民之自由而设,非为皇帝、圣人之权威而设也;为生人之幸福而设,非为偶像之位置而设也。而在吾华,历史最古,历史上遗留之种种权威重压累积于国民之思想者,其力绝厚。故外人谓中国、印度、希腊、罗马诸邦之域中,非偶像之碑铭,即死人之坟墓。于此而欲畅舒国民之自由,不当仅持现存之量以求宪法之保障,并当举其可能性之全量以求宪法保障其渊源也。其渊源维何?即思想自由是已。苟有匿身于偶像之下,以圣人之虚声劫持吾人之思想自由者,吾人当知其祸视以皇帝之权威侵害吾人身体为尤烈,吾人对之与以其反抗之决心与实力,亦当视征伐皇帝之役为尤勇也。

  圣人之权威于中国最大者,厥为孔子。以孔子为吾国过去之一伟人而敬之,吾人亦不让尊崇孔教之诸公[5]。即孔子之说,今日有其真价,吾人亦绝不敢蔑视。惟取孔子之说以助益其自我之修养,俾孔子为我之孔子可也。奉其自我以贡献于孔子偶像之前,使其自我为孔子之我不可也。使孔子为青年之孔子可也,使青年尽为孔子之青年不可也。吾在日本,尝见某评论家昌宗教无用之论,其言绝趣。彼谓孔子、释迦、基督、穆罕默德,其于吾人,不过一种食品。孔子与牛肉,释迦与鸡肉,基督与虾,乃至穆罕默德与蟹,其为吾人之资养品等也。吾人食牛肉、鸡肉,在使之变为我之肉也;食虾蟹等物,在使之变为我之物也。吾人食孔子、释迦、基督、穆罕默德,亦欲使其精神性灵,代为我之精神性灵而已。但人类为杂食动物,吾人为求肉之发育,不能不兼食牛、鸡、虾、蟹,正犹为求灵之发育,不能不兼收孔、释、耶、回之说云云。斯言虽近谑,亦颇含有至理。以今世国民灵的消化力(即思想力)之强,绝非孔、释、耶、回中之一家所能满充其欲望者。今乃欲以保障自由之宪法,为孔子护持其权威,无论国民思想力要求之强烈,断非宪法之力所能遏止。即令果如其意,而以观其效绩,亦惟使其国民自我之权威,日益削弱,国民思想力之活泼日益减少,率至为世界进化之潮流所遗弃,归于自然之淘汰而已矣。即其忠于孔子之心,吾人多少亦表感佩之意,然此终非所以忠于孔子之道也。欧洲中世耶教之黑暗,苟非路德一辈先觉之士,热狂绝叫,以树反抗之帜者,则耶教之亡也久矣。诸公不此之务,而惟日挈其偶像以锢青年之神智,阏国民之思潮,孔子固有之精华,将无由以发挥光大之,而清新活泼之新思想,亦末由浚启其渊源。以此尊孔,尼山[6]之灵,不其馁乎?若必谓“天赋我以膝,不拜跪何用?”即天赋我以思能,不崇信孔子何用?则是国家将亡,必有妖孽,斯真坟墓中之奇音怪响,何有一辩之值。若社会而犹附和其说,则莽莽神州无复生人之足与语者矣,不其痛欤!

  吾今持论,稍嫌过激。盖尝秘窥吾国思想界之销沉,非大声疾呼以扬布自我解放之说,不足以挽积重难返之势。而在欧洲,自我之解放,乃在脱耶教之桎梏;其在吾国,自我之解放,乃在破孔子之束制,故言之不觉其沈痛也。故吾人对于今兹制定之宪法,其他皆有商榷之余地,独于思想自由之保障,则为绝对的主张。而思想自由之主要条目,则有三种:一出版自由,一信仰自由,一教授自由是也。请分论之:

  世界出版最不自由之国,首推中国及俄罗斯、西班牙、土尔其。中国文字之劫,烈于秦火[7]。近古以还,李卓吾、金圣叹之徒,亦皆以文字罹杀身之祸。前清乾、嘉文字之狱[8],冤抑罔申,惨无人理,秦火而后,亦浩劫也。盖尝考之,出版自由之要求,即在欧洲,亦非甚早。而欧洲古代对于出版之禁制,亦尝层见迭出。苏格拉的[9]曾以否认国家之神而为梅利达士[10]、亚尼达士[11]及雷昆[12]等所控诉矣。科巴尔尼加士[13]与加里雷阿[14]之书,为当时官吏所焚矣。即至法国革命之际,所有文书,尚归国家管理,书籍出版,亦为国家所指定图书馆之特权,且复严加检阅,科著者以苛刑。故法国有名之著作,多在外国出版,如孟德斯鸠之《法意》[15],则出版于杰聂窪[16],福禄特尔[17]、卢骚[18]之名著,亦多在伦敦、杰聂窪、亚母士达母[19]刊行。千七百七十五年,《天理哲论》[20]一书,依巴黎巴力门法院[21]之命令破毁之,著者且受对于天神人类犯叛逆罪之宣告矣。千七百八十一年,雷那尔[22]因所著《印度史》一书,而受渎神罪之宣告焉。此外之例,正复不遑枚举。迨至革命之风云卒起,巴黎市中,攻击时政之小册,传布街巷,飞如蝴蝶,非复禁令之所能遏制矣,卒于《人权宣言》中确认出版自由,而美国渥金尼亚州[23]、边西尔渥尼亚州[24]之《权利典章》亦明认之。厥后各国宪法,莫不资为模范。惟德意志诸邦对于出版之禁令,较英、法、美、比诸国为迟,盖不过近五十年来事也。各国关于出版,初行检阅之制,然检阅由于官吏一人之偏见,每多失当,最足为文化之蠹[25]。各国宪法,遂一面以自由出版为原则,一面复以严禁检阅制度揭于其中,以补此缺点,如比国宪法第十八条、普国宪法第二十七条、奥国宪法第一部第十三条、美国修正宪法第一条是也。吾国《天坛草案》第十条有“中华民国人民有言论著作及刊行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制限”之条文。但此所谓法律,是否包有检阅制度,语意颇涉泛漠。吾以为关于出版,绝不可施行检阅制度,除犯诽毁罪及泄漏秘密罪,律有明条外,概不受法律之限制,仿各国以严禁检阅制度揭于宪法明文中为宜也。盖是非以辩析而愈明。果其是也,固当使人得是以明非;即其非也,亦当使人得非以察是。此与文化进步最有关系者也。

  次于信仰自由,亦决不许稍加限制。盖信仰一种宗教,乃在求一安心立命之所,出于人类精神上之自然的要求,非可以人为之力施以干涉也。古来以政治之权力,强迫人民专信一宗,或对于异派加以压制者,其政策罔有不失败者。故至今日,世皆认信仰为个人之自由,而不复作干涉之迷梦矣。政教相混,原为人类进化必经之一阶级,世界各国莫不循此轨辙,而今尚有存此遗习者也。彼法、西、英诸国,关于教会与教育分离问题,纷议尚炽,其明证焉。盖政教相混,每酿绝大之纷争,欧洲一部历史,皆其纷争之纪录也。东洋自古无宗教之纷争,此最足幸者。而吾中国,儒、释、道、回、耶,杂然并传,含容甚广,是信仰自由之原理,已为吾先民所默契。今乃欲反其道,而凭空建立国教,斯诚背乎国情而为致争之由也。现时欧洲之维持国教制度者,虽不止于俄、英、希腊二三国,然皆有渐趋政教分离之倾向,乃为昭著之事实。观英国于数年前以下院百有余名之多数,可决废止英兰教会一名监督教会Episcopal Church[26]之国教,可以知矣。议事之日,其教育卿巴雷氏曰:“予个人甚望教会脱离国家之桎梏,复归于精神的权威之地位。然政府以目前有数多紧急问题之故,无任本案执行之意也。”邦拿曼内阁[27]虽无以政教问题与上院抗争之意,而以舆论大势之所趋,虽上院亦弗能终抗。盖英兰教会属于耶苏新教之一派,三百年前,承亨利八世[28]之意,与罗马法王[29]分离,以国王为教会之首长,费用之一部,由国帑支给之,僧正之任用,以王权行之,全出于政教一致之形式,以至于今日。而英兰教会之独立,止于以国王代法王而已。不惟未能举宗教改新之实,弊且益甚焉。于是非国教团体相继发生,彼Congregationalist[30]、Methodist[31]之起,特为此耳。政府极力镇压非国教团体,制限其徒侣之俗权,虽能制止于一时,而以现在国民之一半,属于非国教,而使为他之一半均担国费,不平之声,遂而日高,迟早不可知,教会必将有特立于政权以外之一日也。吾之举此,此[以]证国教制度,决不能存于今日进步之社会。旧行之制且将趋于政教分离之一途,而乃背自己之国情以行所谓国教者,斯真冥顽之尤者也。抑信仰自由云者,并任何宗教亦不皈依[32]之自由亦括有之,稍涉迫胁,亦即非所以保障思想自由之道也。

  复次教授自由亦当规定于宪法,而《天坛草案》付之阙如,反加以矛盾之条文(如国民教育以孔子之道为修身大本是),此与思想自由亦有莫大之关系也。盖今日吾国专制之政体虽经推翻,而专制之思想尚复弥漫于社会,苟宪法无明文为之保障,则其他之学说思想,恐不能各如其量以传播于教坛学圃也。抑此非吾人之创议,千八百十五年七月四日摩尼兹尔新志之以巴黎降于同盟军[33]揭告有众也。翌日法国议会即行开会,直取加拉提出之《权利宣言》,为爽快之讨论。此宣言之第九条,即为“凡科学技艺及旨趣感想之要领,均得于大学教授之。”厥后各国宪法,亦有仿行之者。以吾国学艺思想之贫乏,非于宪法加入此项不可。其条文当为“各种之科学技艺,各家之性理思想,均得于国立、私立学塾教授之。”俾诸子百家之说,医药卜筮之术,均有教授之自由,以助进国家之文化,所关盖甚巨也,惟议坛图之。

  署名:李大钊

  《宪法公言》第7期

  1916年12月10日

  【注释】

  [1]《大宪章》 参见《民彝与政治》注127。

  [2]《人权宣言》 全名为《人权和公民权宣言》(Declaration des Droits de l′Homme etdu Citoyen)。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纲领性文件。1789年7月9日,根据穆尼埃的建议,制宪议会着手起草和讨论《人权宣言》。8月26日通过,后作为《1791年宪法》序文。宣言以美国《独立宣言》为范本,从18世纪启蒙学说和自然权论出发,宣布: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是天赋不可剥夺的人权;言论、信仰、著述和出版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3]《天坛草案》 即《天坛宪法草案》。1913年袁世凯取得正式大总统职位以前,国会主张先制定宪法,而袁世凯则主张先选举正式大总统。发生争执后,国会于6月底议决先制定宪法,并按《国会组织法》第20条的规定,组成宪法起草委员会,选定天坛祈年殿为会所,其所制定的宪法称为《天坛宪法草案》。主要内容为:政权的组织形式采用内阁制,以限制总统权力。10月10日袁世凯登上正式大总统宝座后,于11月4日下令解散国民党,取消国民党议员资格,并追缴议员证书430多件,超过国会总数之半。11月10日,宪法起草委员会因不足法定人数,乃自行解散,《天坛宪法草案》也随之而废。

  [4]烛照 亦作“烛炤”。明察、洞悉之意。明胡应麟《少室山房笔丛·丹铅新录四·铣鋧》:“必多读史传,则此等事自能烛照源流,洞见真妄。”

  [5]尊崇孔教之诸公 主要指以康有为及其弟子为核心的孔教会诸人。1912年10月7日,陈焕章、沈曾植、梁鼎芬、麦孟华等在上海发起成立“孔教会”,以“昌明孔教、救济社会”为宗旨,推陈焕章为主任干事。该会有总会和分支会之设。总会初设上海。1913年9月在曲阜召开第一次全国孔教大会,举行大规模祀孔典礼。会后决定迁总会于北京。11月推康有为任总会长,张勋任名誉会长。该会发行《孔教会杂志》作为机关刊物,其分支会遍及国内各县、市、乡及外洋要埠。

  [6]尼山 指孔子。相传孔子父叔梁纥、母颜氏在山东曲阜县东南的尼丘祷告后而生孔子。故孔子名丘,字仲尼。也称尼山。曾国藩《圣哲画像记》:“而宋之贤者,以为可跻之尼山之次。”

  [7]秦火 指秦始皇之“焚书坑儒”。

  [8]乾、嘉文字之狱 文字狱是指中国旧时统治者为镇压臣下和文人的反抗,从其奏章、书札、著作中摘取片言只语,罗织罪名而制造的冤狱。清康熙、雍正、乾隆三帝在位期间,仅见于史籍的文字狱即达七八十起。著名的如庄廷鑨《明史》案、戴名世《南山集》案、曾静案等,处理此类案件时,不仅当事者及亲友被杀,且株连无辜以至开棺戮尸等,亦屡见不鲜。文字狱在嘉庆朝,见于史籍者少。

  [9]苏格拉的 Socrates(前469—前399),通译苏格拉底,古希腊哲学家。前399年,被以安尼图斯为首的民主派控告,罪名有二:一是不信官方宗教,企图另立新神;二是“腐蚀”青年。经过法庭辩论,终被判处死刑。

  [10]梅利达士 Meletus,又译美勒托,控告苏格拉底的直接起诉者。是当时瑞典一个年轻而不著名的悲剧诗人。

  [11]亚尼达士 Anytus(公元前五世纪——前4世纪),又译安尼图斯,雅典政治家。控告苏格拉底的实际主使人。曾做过硝皮匠,后从事政治活动,反对30僭主,并成为雅典民主共和国的两位领导人之一。执政后因自负遭苏格拉底讥讽,控告苏格拉底时任检察官。

  [12]雷昆 Lycon,又译吕孔,控告苏格拉底的第三位起诉者。是当时雅典一位无名的修辞学家,在控告苏格拉底的三人中,也只是个陪衬角色。

  [13]科巴尔尼加士 Mikolaj koper'nik(1473—1543),今译哥白尼,波兰天文学家。生于托伦(Torun)城一富商家庭。早年曾至意大利求学。后在弗伦堡任教士,曾在教堂箭楼上置一小天文台,坚持观测天体三十余年。约于1526年撰成《天体运行论》一书,推翻了托勒密的“地球中心说”,提出了“太阳中心说”(即日心说或地动说)。因此否定了在西方占统治地位达一千多年的地心说,《天体运行论》直至哥白尼去世以后才得以出版。

  [14]加里雷阿 Galileo Galilei(1564—1642),今译伽里略,意大利物理学家和天文学家,近代实验科学的奠基人之一。出身于比萨一没落贵族家庭。早年入比萨大学研习医学和数学,后留校任教。因相信并进一步论证了哥白尼提出的太阳中心说,于1633年被罗马异端裁判所判处监禁,直至寿终。主要著作有《星空使者》、《关于托勒密和哥白尼的两大世界体系的对话》等。

  [15]《法意》 《论法的精神》(Del′ Espirit des Lois)一书的旧译。18世纪上半叶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的一部最重要的政治学著作。在这部著作中,作者全面阐述了他的哲学、法律、经济和历史观点,提出了著名的三权分立学说,批判了封建制度和天主教会,为即将到来的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武器。该书1748年出版于日内瓦。出版后广为流传。20世纪初年,最早的文言文中译本问世,名为《万法精理》,由日本的何礼之和中国的张相文、程炳熙三人合译。1913年,商务印书馆出版严复的译本,书名译为《法意》。60年代,商务印书馆又出版了张雁深的现代汉语译本,书名为《论法的精神》。

  [16]杰聂窪 即日内瓦(Geneva),国际名城。在瑞士西南部日内瓦湖畔。

  [17]福禄特尔 即伏尔泰。参见《民彝与政治》注126。

  [18]卢骚 参见《民彝与政治》注124。

  [19]亚母士达母 即阿姆斯特丹(Amsterdam),荷兰首都。

  [20]《天理哲论》 疑指De la Philosophie de la nature,ouTraité de morale pour l‘espècehumainetiré de la philosophie et fondésur la nature,今译为《自然哲学论,或源于哲学和以自然为基础的人类道德论》(简称为《自然哲学论》)。

  该书作者为Jean-Baptiste-Claude Delisle de Sales(又名Jean-Baptiste Isoard de Lisle,1739?—1816),今译为让—巴蒂斯特—克洛德·德利勒·德萨勒,简称为J.-B.-C.德利勒·德萨勒。是法国18世纪末19世纪历史学家、自然哲学家和戏剧学者。早年入天主教南特奥拉托利修会,后到巴黎发展。1770年,出版3卷本《自然哲学论》,博得大名,也因此而触犯教会,被捕入狱关在巴黎萨特莱堡。在狱中等待判决期间,伏尔泰等发起签名保释他出狱,最终被法院判处终身流放。1794年,因他的作品冒犯了国民公会,再次入狱,被关进圣佩拉吉监狱,到热月政变后才出狱。1795年,法国建立“全国科学和艺术学院”(Institut national des sciences et des arts),他被提名为道德和政治科学部会员。但两年后发生果月政变,因他为督政府中的同事辩护被逐出。

  J.-B.-C.德利勒·德萨勒最重要的作品是《自然哲学论》。此书用自然科学(尤其天文学)知识批判天主教会,质疑《圣经》上帝创造世界、地球只有6000年的说法。认为地球有14万年,单从形成到冷却就达40062年。如此大胆的观点,且正值法国启蒙运动风起云涌之时,引起教会注意,结果书被禁,人被囚。

  J.-B.-C.德利勒·德萨勒也视该书为自己主要著作。在1770年出版第一版后30多年间,不断扩充此书,在有生之年至少出了7版,最终增加为10卷。他是一个多产学者,其他著作如《悲剧论》(Essai sur la

  tragédie,1772)、《幸福哲学论》(Dela Philosophie du bonheur,1796)、《东方史》(Le Vieux de la montagne,histoire orientale,traduite de l'arabe,1799)等,也有相当影响。

  [21]巴力门法院 巴力门是法文Parlement的音译。13至18世纪法国的高等法院。法王路易九世在位期间(1226—1270),设立巴黎巴力门。后在并入王室领地的各省里,又设立省巴力门,成为省的高等法院。巴黎巴力门负责登录国王发布的赦令(未经登录不具有法律效力),并有权对赦令的内容提出异议;同时它还是国家的高等上诉法院。16至17世纪初,巴力门促进了法国专制王权的巩固。1790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被撤销。后巴力门也作国会、议会解。

  [22]雷那尔 原名Guillaume-Thomas-Francois de Raynal,通常又省作Abbe Raynal(1713—1796),法国思想家,早年在罗德兹耶稣会学院接受神学教育,后加入耶稣会,并曾在耶稣会在当地所办学校任教。1747年前往巴黎,并一度担任巴黎圣苏尔帕斯教堂主教,后因允许在墓地中埋葬新教徒而被免职。主要著作有《尼德兰史》(1747年)、《英国议会史》(1748年)。李大钊文中所提到的《印度史》,系雷那尔与狄德罗合著,全名为《欧洲人在两印度殖民、商贸的政治与哲学史》),法文初版出版于1770年,6卷本,后经不断修改,1773—74年前后出版7卷本,1880年出版10卷本。此书出版不久即被翻译成英语等欧洲主要语言文字,英文版有2卷本、4卷本、6卷本等多种版本流传,其中以J.O.Justamond翻译的6卷流传最广,被认为是权威的英译本。雷那尔在该书中对欧洲包括传教士在内的殖民主义者在印度和北美等殖民地所犯下的种种罪行进行了揭露,并从哲理层面深入分析,认为几乎所有殖民地都是建立在错误的原则之上的。由于雷氏书中大量揭露欧洲国家及基督教传教士在殖民地所犯下的罪行,引起法国官方和教会组织的恼怒。1781年,法国国会下令当众烧毁雷氏此书,没收雷氏财产,并逮捕雷氏;教会也宣告雷氏犯有“渎神之罪”。雷那尔在其行动前得知消息,逃往普鲁士,才得以幸免囹圄之灾。1791年返回法国,1795年当选为法兰西学院首任院士。

  [23]渥金尼亚州 即弗吉尼亚州(Virginia),位于美国东部。

  [24]边西尔渥尼亚州 即宾夕法尼亚州(Pennsylvania),位于美国东部。

  [25]文化之蠹 蠹,音dù,原意为蛀虫,后比喻祸国害民的人或事。赵翼《廿二史札记》卷二二:“故虽以唐明宗之留心吏治,征贪奖廉,吏有犯赃、辄置之死,曰:‘贪吏者,民之蠹也’。……然出身军伍,本不知抚循,风气已成,沦胥莫挽。”此处之意为文化事业的祸害,或祸害文化事业的蠹虫。

  [26]监督教会Episcopal Church 通译圣公会,为英国国教会,基督教新教主要宗派之一。1534年,英国亨利八世促使国会通过《至尊法案》,宣布英国教会奉英王为最高首领,不再从属于罗马教皇;同时保留天主教的主教制、重要教义和仪式。后又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改革后的英国教会称英国国教会,又叫圣公会。除英国外,还传播到爱尔兰、苏格兰、英国自治领和殖民地。各国圣公会以英国坎特伯雷大主教为名义教宗。

  [27]邦拿曼内阁 指英国1905年—1908年间由首相亨利·坎贝尔—班纳曼伯爵为首的内阁。邦拿曼即坎贝尔—班纳曼(Sir Henry Campbe IL—Bannerman,1836—1908),1868年起为下院议员,历任陆军部财务大臣、海军部政务次官兼财务大臣、爱尔兰事务首席大臣和陆军大臣。1899年当选为自由党领袖,组成议会的反对派。1899—1902年反对保守党发动的南非布尔战争,1905年在大选中击败保守党,出任内阁首相。在位期间,颁布行业争端法,予工会以罢工自由;又准许南非德兰斯瓦和奥兰治成为自由邦。1908年4月,因健康原因退职。

  [28]亨利八世 Henry Ⅷ(1491—1547),英国都铎王朝国王(1509—1547)。在位期间,为加强专制王权,扩大国库财源,以教皇不准其与王后西班牙公主喀德林离婚为理由,于1534年促使国会通过《至尊法案》,同罗马教皇决裂,自上而下实行宗教改革,建立英国国教。1536年和1539年接连下令封闭修道院,没收其地产,然后将其中大部分赏赐宠臣或廉价售予租地农场主和商人。这些还俗土地都改用资本主义方式经营,加速了英国资本主义的形成和发展。

  [29]罗马法王 天主教对教皇或宗教之至尊者之称呼。今称教皇。

  [30]Congregationalist 英文,意为“公理会教友(徒)”。公理会为基督新教主要教派之一——公理宗的教会。16世纪后期产生于英国,由罗伯特·勃朗(Robert Browne,约1550—1633)等人创立,故亦称“勃朗派”。该教反对设立统管各个教堂的上级行政总机构,亦不赞成国家对教会的控制,主张各个教堂独立自主,由教徒公众管理,故称为“公理会”。主要分布于英、美等国。19世纪初传入中国。

  [31]Methodist 英文,意为“卫理公会教徒”。卫理公会为基督新教主要派别之一——卫斯理宗内部之一派。卫斯理宗由英国约翰·卫斯理(John Wesley,1703—1791)及其弟查理·卫斯理(Charles Wesley,1707—1788)于18世纪创立。原为英国国教圣公会内的一派,后逐渐成为独立的宗派。该派主张遵守正道,强调圣洁,戒烟酒、暴力,并倡导社会改良,着重在下层群众中进行传教活动。创立不久即传至北美的英国殖民地。鸦片战争后传入中国。

  [32]皈依 佛教名词。原指佛教的入教仪式,表示对佛、法(教义)、僧三者归顺依附,故也称三皈依。后多指虔诚信奉佛教或参加其他宗教组织。孙中山《中国问题的真解决》:“当时的大学士徐光启,其本人皈依了天主教。”

  [33]同盟军 即反法同盟军。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和拿破仑执政时期,英国和欧洲主要封建国家结成的武装干涉法国的反法同盟。从1793年到1815年,前后共组织七次。此处指第七次。1815年3月,拿破仑从流放地厄尔巴岛回到巴黎复位,英、俄、普、奥等组成第七次反法同盟军。6月18日在滑铁卢战役中击败拿破仑。拿破仑再次退位,流放大西洋圣赫勒拿岛。波旁王朝第二次复辟。至此,长达22年之久的反法同盟战争始告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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