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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察队纪律


  (一九二六年三月九、十日)

  第一条 纠察队委员会绝对服从省港罢工工人代表大会或省港罢工委员会之决议及命令。

  第二条 纠察队委员如有失职及违法情事得由省港罢工委员会或省港罢工工人代表大会科以应得之惩罚。

  第三条 委员之受惩罚应比委员会下之各级队部职员之惩罚加重一等。

  第四条 纠察队委员会有指挥及裁制全队之绝对权力。

  第五条 纠察队委员会对于下级队部职员及队员之惩罚分下列四等。

  一等凡包运粮食盗卖截货私运华人往港澳门沙面及掳人勒索吞货自肥违抗命令截留公款者处以枪毙之处罚(此项惩罚须省港罢工工人代表大会通过方能执行)。

  二等凡失误或机遗失枪械及纠众威迫上级机关者处以监禁或解散之惩罚。

  三等凡玩视职守侮辱长员越级言事以及赌博宿娼酗酒闹事者处以撤差或监禁之惩罚。

  四等其他错失由各队长员酌量处以申斥罚立正打手掌之惩罚。

  第六条 各大支小队班长等该管所有犯一二等罪者该管长员若串同犯法罪加一等若实不知情乃管理无方疏于防范应记过一次如记过三次以上者应由本委员会公议处罚。

  第七条 各级队部不得越级呈报(如特别队或某支队尚未统属于大队者得向总部呈报)并不得直向省港罢工委员会或省港罢工工人代表大会以及政府任何机关呈报以一事权而免歧纷。

  第八条 队员有事请示班长班长请示小队长小长队请示支队长支队长请示大队长大队长请示纠察委员会(如特别队或某支队尚未统属于大队者得直接请示纠察委员会)纠察队委员会请示于省港罢工委员会如不依照此项手续者以违背纪律论。

  第九条 总部设有(广益)(告密)两箱如有队员有何项意见投入广益箱如队员得到某人舞弊之真确证据投入告密箱。

  第十条 枪械须由总部发给不得私自购置或借用违者没收总部发给之枪械须加意保存如有损失由本人负责。

  (原载《工人之路》第254、25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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