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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察队组织法


  (一九二六年三月九日)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纠察队直隶于省港罢工委员会。

  第二条 纠察队之责任。

  甲 维持秩序

  乙 截留粮食

  丙 严拿走狗

  丁 拘捕工贼

  戊 查缉仇货

  己 封锁香港澳门及沙面之交通

  第二章 组织系统

  第三条 纠察队总队之下为大队,大队之下为支队,支队之下为小队,小队之下为班,班为基本组织。

  第四条 十二人为一班,三班(三十六人)为一小队,三小队(一百零八人)为一支队,四支队(四百三十二人)为一大队,若干大队为一总队。

  第五条 本纠察队如遇必要时得设特别队如模范队、卫生队、水陆侦查队之类惟此类队五名额至多不得超过一支队,直接隶属于总队部。

  第三章 总队部

  第六条 总队部设委员会为本纠察队最高指挥机关,由省港罢工工人代表大会选举六人及军事委员会委派一人组织之。

  第七条 本队一切事项皆由委员会会议取决,交由常务委员三人执行之。

  第八条 为分工管理起见委员会以一人为军需委员,一人为军法委员,一人为调查委员。

  第九条 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总理一切文案由委员会选聘之。

  第十条 委员会之下设秘书处、军务处、训育处、军需处、军法处、调查处六处其办事细则由委员会另定之。

  第四章 下级各队部

  第十一条 大队部设大队长一人、大队副一人、训育主任一人、书记员一人、庶务员一人。

  第十二条 支队部设支队长一人、支队副一人、训育一人、司书一人、司事一人。

  第十三条 小队设小队长一人。

  第十四条 班设班长一人。

  第十五条 大队长、大队副、训育主任、支队长、支队副、训育员皆由委员会委任呈请省港罢工委员会认可。

  第十六条 纠察队员必须以罢工工人充当。

  第五章 特别队

  第十七条 特别队之组织大致应与纠察队相仿,其重要职员由委员会委任之。

  第十八条 本法则如遇必要时得由代表大会通过发交法制局修改之。

  第十九条 本法则自公布日施行。

  (原载《工人之路》第25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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