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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察队委员会组织法


  (一九二六年三月九日)

  第一条 本委员会为纠察队最高机关直隶于省港罢工委员会

  第二条 本委员会以七人组织之

  第三条 本委员会有指挥及改编纠察队之全权

  第四条 本委员会每日开常会一次定于上午十一时如遇有必要时得开临时议会

  第五条 本委员会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得开会付表决时以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方为有效

  第六条 凡关于重大事项须向省港罢工委员会请示办理

  第七条 本委员会会议录每日须向省港罢工委员会呈报经过情形须每一星期择要向省港罢工工人代表大会报告一次

  第八条 本委员会开会时推举临时主席

  第九条 本委员会所议决之案件交常务委员三人共同执行之

  第十条 所有向社会张贴之布告用委员会名义全体署名

  第十一条 本委员会设书记长一人书记一人

  第十二条 本法则如遇必要时得由工人代表大会通过发交法制局修改之

  第十三条 本法则自公布日施行

  (原载《工人之路》第25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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