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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局组织法


  (一九二六年三月九日)

  第一条 法制局由省港罢工工人代表大会议决成立,直隶于省港罢工委员会,用以制定自委员会以下各机关组织法则。

  第二条 法制局共设委员十一人,由省港罢工工人代表大会选出,计省占四人,港占七人。

  第三条 本局委员十一人,自行举出正局长一人,副局长二人,起草委员三人,审查委员三人,校核委员二人。

  第四条 本局得聘顾问若干人,以襄策划。

  第五条 本局每日下午三时举行常务会议;如有特别事故,得随时召集特别会议。

  第六条 本局制出各机关组织法则,应送交工人代表大会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条 本局除订制指定各机关法则外,对于关于各部法制之兴废,得随时请由代表十人以上副〔附〕署,提出工人代表大会公议举行,惟须有代表十人以上副〔附〕署提出,方为有效。

  第八条 本局负法制之职,如发见工人代表大会通过之法则有放弃者,得向工人代表大会弹劾之。

  第九条 本局制出之法则,如各方认为未妥者,得向工人代表大会提议,发交本局修改之,惟须有代表十人以上副〔附〕署提出,方为有效。

  第十条 本法则自公布日施行。

  (原载《工人之路》第25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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