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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伦理(1)


  伦理学的价值,在乎行为的目的,就是行为的原理。所以伦理学所研究的,就是人类意欲,当以何为目的之问题。在人类生活上为道德的行为之主体的,一方面在个人,一方面在社会,又一方面在历史的发达之人类。所以实际哲学的伦理学,有三部分:其一,个人道德论;其二,社会论;其三,历史哲学。

  道德的原理就道德原理上,可以有四种观察法:第一,是要确定一种概念,什么是道德?什么是善,应当是认;什么是恶,应当否认?对于各别的义务与道德法,果有一种普遍的统一的规则,可以统括他们么?对于一切事情与机会,果有决定道德命令的标准么?照这个意义,是注重在道德内容之原理。第二,是问:怎么能认识道德法,把普遍的应用在特别上?怎么能认识那常识所说的良心?在这种意义上,道德原理,是指我们知识上认识道德法的根源。第三,道德法是一种命令与要求,与人类意志之自然的冲动与运动相对待,为什么有这个权利?他的要求的根据在那里?照这种意义,道德原理,是道德法的可认性。第四,既然承认人类自然的意欲与道德法的要求互相对待,就不能不推寻到根本上,为什么人类要反抗自己的意志而从道德法?随人类良心的要求与他们自然的本质相差益远,而人类自己觉得自然的本质,是不合于道德的,或竟是个道德的;尤感着为什么有这种反对方面的要求之问题,是不可不解决的。照这种意义,道德原理,是属于道德的动机。

  道德内容的原理道德内容,是最难确定的。虽同一国的人,倘若地位或职业不同,他们所指目的道德,就不免互异;况在各国民,各时代,对于一种行为的批判,定能一致?于是道德没有普遍性的疑惑起。要免这一种的疑惑,不能不提出公认为道德标准的原则。于是就遇着目的观的根本关系,为古代哲学家所说,最高的价值,是至善,是一切各别的义务与规范之所从属而为最后的目的。

  伦理学说中最近的观点,是从心理组织上,求这最后的目的,就是幸福说(Eudamonismus)。以为人类的天性,都求幸福;而达这个目的之手段,有正当与否;道德是一种各人自明的,而且没有例外的,可得幸福的最正当之手段。康德曾说这种见解,是以道德为最善处世法。

  幸福说的批难点,就是心理上已有不可通的。亚利士多德已经说:“决不能以快乐的欲望为一切欲望的动机。幸福是欲望满足的结果,决不是欲望的动机,也不是他的对象。”我们知道,不但简单的,就是最发展的意志,都是直接向着所欲望的对象,从没有顾虑到幸福与否的。我们不能说:幸福是最后之目的,而一切欲望是达到幸福的手段。

  主张幸福说,就不得不有谁的幸福之问题。第一答案,是以个人自己的幸福为目的,是为利己的幸福说(Egoistische Eudemonismus)。各人所求的幸福,本不—样。最幼稚的以感觉的快乐为目的,古代哲学家,以亚利士多分为代表。进一步,务于精神的快乐,如学问、艺术、友情等,古代有伊壁鸠鲁一派,十八世纪有沙夫兹伯所建设之美的快乐论(Ästhetisehe Epikureismus),以个性之美的发达为理想。最后又有一派,于感觉的及精神的两种快乐以上提出灵魂救济为道德命令最后的内容。这种见解,常与不灭的信仰,永远生活的希望相结合,可名作超绝的幸福说。这一派中,专注于自己灵魂之救济,而忽视对他人他物之义务的,就归入利己说。与这种神学方面的超绝道德相对待,而提倡现世的道德之学说,起于惟物论及社会主义方面,如圣西门、都林、福拔希等,最近有纪约与尼采。

  与个人幸福说相对待的,是以他人全体幸福为最高目的之利他说,以增进他人幸福的动机与行为为善。在动机上或立于利己之心理的基础,或立于原本的社会的冲动之信仰上,均所不问。又对于利他的命令,或归于神的意志,或归于国家与社会的秩序,亦均所不问。所以这种利他说之道德的评价,决非质的差别,而是量的差别。因为人类以满足要求为幸福,而利他说既不加他种价值原理,就不能不以各个人能实现他的要求为满足。又以各种要求,不免互相冲突,不能不承认最大多数的最大快乐为道德。普通称为功利说(Utilismus)。但是最大多数的最大快乐,是谁的幸福?仍不外乎各个人。所以功利说与利己说,实立于同样之心理的前提。且以功利说重视幸福之量的结果,不得不迁就多数低度的要求;因而道德的兴味,以求快而避不快为限;不免放弃高尚的道德了。

  幸福说以外,有完全道德说。这是不根据于心理,而立于玄学的基础上,以一切特殊的命令归宿于完全,为道德最后的内容。就是依照目的观的世界观而以天性的完全发展为最高的道德。也与利己的利他的幸福说相类,而有个体完全与人类完全的两说。多数的说法,都以实现人类本分为根本前提,就是以个人加入于国民、时代、人类全体的总本分为准。然而这种见解,正如西利马吉尔所说,在乎自然法的完成。因而道德之命令的特色,不免脆弱。因为道德的“不许不”与自然的“不可不”之对待,不用很难的间接法,就不能理解。且此等理想的动机,无论是对于个人或对于人类全体之本分,早已不是概念的认识之事实,而是信仰的事实;就是玄学的,而且一部分是宗教的前提,不能求出科学的认识之普遍性。

  幸福说与完全说,均注重于实行道德以后的结果,对于内容的原理,并不能与以单纯的普遍的内容。到批评哲学的康德,始对于道德与非道德,指出两种根本的特质。其一,伦理的判断与道德的命令,全系于行为根柢的动机,所以说,“善的意志以外,没有善的世界。”又严立道德性与适法性的区别;前的是遵循道德的行为;后的是没有遵循道德的本意,而行为的形式及效果,均与道德法一致。康德屏适法性于道德以外,以为有减损道德价值的流弊。到失勒的伦理说,始缓和此种区别,而认适法性也有道德的意义。其二,无上命令的概念。从前说道德命令的,是假定的,因为不是由道德法本身尊严所产生,而受制约于各种关系。康德名这种制约是他律的(Heteronom)。道德法的本性与尊严,是道德对于人类的要求,没有制约,没有条件,不许何等斟酌的。道德的命令,无论何地何时,都要求服从。道德的命令,是完全创造的,超乎一切经验所得的意欲而独立。照此意义,道德的命令,是自律的(Autonom)。

  这种形式的道德原理,不主有自身以外所给与的内容,而全由自身所规定,所以仅为有格率的原理,而不是规定格率的内容。康德以无上命令为良心,为普遍概念。个人于动机上,以意欲服从法则。而这个法则,又全然独立于个人意欲上已有之偶然的方向与对象以外。这是良心教示我们的。因而这种法则,独立于各人意欲之差别以外,而得视为同样的适当于一切个人,所以有普遍妥当性。康德之批判的道德,虽求认识根源于自己的反省,求可认性于个人的自己规定,而所认识所论证的义务,却是构成道德的世界秩序,而对于一切个人,课以同样之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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