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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价值


  第四编 价值问题

  (一)价值

  理论与价值,同有肯定与否定的形式,而范围不同。例如说“此物是白的”,或说“此物是好的”,文法上形式虽同,而上句是事实的判断,下句是价值的判断。事实判断上,宾词就是主词的性质。价值判断上,在幼稚的思想,也以为“善”、“美”等词,与其他附属于主词的诸性质一样。细考一回,就可知道价值判断的宾词,决不是一物自身的性质,与专属自身的关系,而是由价值意识上发生的。但价值判断,也有普遍的妥当性,与事实判断一样。在各个经验意识,以自己价值评判为适于普遍,似是当然的事;然经验稍富,而这种自信的成见,就被破除。所以价值判断,实为人生的一问题,也就是哲学的一问题了。

  价值的概念,或以满足要求为定义;或以惹起快感为定义。一方是以意志包感情,为主意论的心理学所主张;而他方以感情包意志,为主情论的心理学所主张。主情论以感情为心意的根本作用,因而说思维与意欲,均由这个根本作用派生的。而主意论又说快感是意欲上满足的状况,不快感是不满足的状况。在有意识的意欲,固然很觉得清楚,就是无意识的意欲,也是这样,例如饥了就不快,饱了就快。但是在基本感情上,如色、声、臭味等等,往往显出不从意欲派生的反证,而且人类有一种反对意欲的感情,尤其不是主意论所能说明的。至于主情论的说明,本为快乐主义与功利主义的理论所自出,以为一切意欲,没有不从快与不快的感情之体验而养成的。然而有一种反证,就是本能,这是一种基本意欲,并不经何等快乐的经验而早已实现的。且我们的行为,也往往有明知不快的经验而毅然进行的,或者以此种本能归于无意识的本原,说是由遗传而得,可以得较大的快乐。然而无论如何,在个人固有不顾将来之快与不快而有一种原本的意欲,是不能反对的事实了。总之,一切感情均出于意欲,或一切意欲均出于感情,现在还没有定论;感情评价与意欲评价,常为交互关系,是很明了的。

  两种评价的交互推移,最显著的,是接触联想的关系。请举两例:其一,心理上爱钱的说明,最初的时候,也不过视同纸片;后来屡次靠他来满足各种要求,就渐渐儿爱他了。其二,利用爱褒赏与畏刑罚的心理,而施行教育。教育的力量,能叫人爱他所本恶的,而恶他所本爱的。照这种价值转换的心理看来,若取各个评价之心理发生的起源,来作价值论的标准,是不可能的了。

  在幼稚时代,往往以自己的感情与意志推论到他人。稍积经验,这种推想,就不免动摇;很信有自己觉得可快,而他人认为不快的,自己认为有利,而他人认为有害的。然则洞察人情以后,又觉得善恶美丑,并不是没有共同评价的关系。例如风习,就是与各人的评价相对待,而作他的标准。各人都肯舍弃他个性的评价而服从风习,这就是良心之心理的本质。良心就是在个人意识上的主体意识之言语。然而风习也不过事实。风习对于个人评价的优越点也不过事实上多数人所承认,有量的优越罢了。风习的评价,也与个人评价一样,有时也不免迷误。所以我们的良心上,在事实的个人意识与事实的全体意识相为关系之第一形式,尚不能为最后的决定,更要进一步考察。

  于是达到哲学的价值论之根本问题了。价值的意义,不外乎满足要求与惹起快感,所以价值并不是对象的性质,而仅于意欲上有要求时,与感情上受外界影响时,对于评价的意识,有价值的关系。倘若没有这种意欲感情,就说不到价值。于个人评价以上,有表示全体意识的评价之风习,就是新生的价值。但这种价值,照历史的及人类学的观察,各国民各时代的差违,也与各人评价的不同一样;若对于种种国民,种种时代,而判决他们道德与趣味的高下,于何处得最后的价值标准呢?超越个人评价与诸国民风习的相对性而求绝对价值,就是超越一切历史的形成之诸价值,而求此等价值所由形成之规范的意识,这就是伦理学与算学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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