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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成论(2)


  然而也有一种主张,与此说对待,而以必然性为因果关系上决定的要素。因为止有这个必然性,能把事变上种种要素统一起来。而且也止有必然性,始能在许多时间继起中,取出有关原因的几件。这个必然性,固然是心理上动作的感情,然而论理上也可适用,就在时间继起的普遍性上。甲如来,必有乙随之而来的主张,就是甲乙二要素间有事实的、一义的结合之意义。这种结合,是不问甲在何处出现,或以何式出现。总之,一有甲,就必有甲的结果乙随之而来,这是论理的条件。在这种因果必然性的意义上,是无论甲的出现是一次,或多次,都没有关系。有人说,因果关系之仅现一次而不能再见的,不能纳入论理的因果式,是不可通的。因果必然性的主张,含有甲再来时乙必随之而来的假定。即因果关系,有一种时间继起的特质,在一般时间继起中以特殊情形而出现。所以各个过程的必然性,实为普遍性所规定,就是由时间继起的规则而规定。康德的因果关系定义“一物在时间上,依一般规则,而规定他物的存在”;也是这种意义。这个普遍,就是联合因果两要素而成统一的事变之结纽了。这种规则,我们就叫作法则。于是每种因果的断定,都得指示普遍妥当的因果法。因为有这种连络关系,所以一切事变必有原因的原理,遂取得自然合法性的原理之形式。

  由这种法则的概念,可以知道特殊的对于普遍的,有依属关系,是论理方式。这种方式,可以替代劳无功的分析法。一般的综合,是事变的要素必然性的本质。所以因果范畴,有两种要素的结合:一是个人内界之动作的体验;一是特殊依属于普遍之论理的前提。日常生活的因果观,常偏重前者;各科学的因果观,常偏重后者。

  机械观与目的观前文概论事变,曾说一义的时间继起,有以起初规定终结的,也有以终结规定起初的。于是必然性中,可有结果性与要求性两种。在第一种上,有了甲,必更有乙。在第二种上,要有乙,先必有甲。但乙的由来,并不限定一甲,也可以由丙或丁……等等。例如运动,有由于冲撞的,有由于压抑的,有由于热力的,有由于磁性的,有由于达一种作用的。这种事实的依属,都没有违异于论理的依属。在论理上从理由得结论,是常常确定;从结论由理由,就不能一定;因为同一结论,可以得种种理由。我们从此可以引到自然法逆转问题。我们可以说,有同一原因,必能生同一结果;然而同一结果,是否必出于同一原因,便是问题了。所谓同一结果常有同一原因的假定,是自然合法性之原理的要素,而为归纳法的思想与推论之前提,所以于事变之最普遍的形式与我们最复杂的经验上固为适用。然而此种可以逆转的关系,究不过日常生活的语调,而在特别研究上,就不能一样。总之,在物理学、化学范围,可说是机械的;而在生物学范围,可说是目的观的。在一方面,例如养(氧)与轻(氢)为一与二比例而结合,可以成水。于是要成水的,就不可不取养(氧)与轻(氢)按照一与二之比例来化合。在别一方面,例如有机物为要有各种光的感觉,就不可不具有眼的一种感官。于是有一种机械观上所不适用的语气,就是用“止”字来形容因果律的转换。在有机论上,可以说“止”有在适中的气候上,有机物可以生存;就是为有机物的生存计,必需适中的气候之意义。

  有机物的生活与形体,由他的一定机关与一定机能而后可能;然此等一定的机关与机能,又必在有机体而始可能。就是形造结果的全体,规定他必要的部分;部分是“止”于全体上存在;全体是“止”由部分而可能。时辰表是由先已成立的机轮等所组成;而有机体的各部分是他所自产,所以组立全体的根本形式有二,即机械的全体与有机的全体。前者部分先全体而成立,全体“止”由部分而可能。有机的全体,就不是这样,他的部分受全体的约束,待全体而始可能。所以有机的生成,乃所谓结果的终局,受初始所规定的,这就是目的观的说法。

  向来天文学上习用“合目的性”语,希腊哲学家恩比多立已经用在有机物生活上,近来又应用在达尔文的适者生存的进化论。因而人人以为目的观的问题可用机械论解决了。然而我们不可为术语所欺。试问照此意义,所谓合目的性,是怎么样?由天文学观察,所谓合目的性不过能继续维持秩序。由生物学的进化论观察,所谓合目的性,不过保持自己与后代的生命,就是有生存能力者生存。有生存能力者生存,是自明的事;或想对于适者而加以一种意义,就是价值概念。这个价值概念,与一切无关生存能力的观念或目的等等理想相对,而为一种实在的意义。而普通对于有生存能力者生存,用广义的合目的性,包含机械的发达之产物,与生存上自然淘汰的事实来证明他。然由事实上考起来,价值概念上合目的性,与生物学上生存能力的合目的性,并不完全一致。例如猛兽毒虫的生存,在生存能力方面,不能不认为必然性,而价值不免缺如。所以适者生存的价值。也不过供自然主义的乐天观者之惊叹罢了。

  这些不一致的意见,大部分是因一词而有多义的缘故。就是“进化”一词,也有很相近的两义:一方面是自然法则上,全不含价值关系的;又一方面,是人类体验上,参加以价值关系的。例如由星云而进化为天文系,这不过由简单而进为复杂的过程罢了。然而普通思想,就参以愈简单的价值愈低、愈复杂的价值愈高的解释。斯宾塞尔的进化论,就完全以这个作根据的。

  目的观有真伪两种:真的目的观,有一种目的,就是未来的实物,能于实现以前,规定实现上所必要的手段。伪的目的观,仅有一种意向,是结果以前诸原因中一因,就是以未来观念为目标,而成立意志活动的。用人类意向的目的观,推到自然法,于是不得不归于神的志向,因而神的意向之目的观与真的目的观混同。然而自然过程上,与意向的目的观可以证合的实不过一部分,因而激起辨神论问题,仍不能不转入于目的活动与自然必至两方面之异同而引入二元论。

  精神物理的事变哲学上所以常常引入物心对待的二元论之故,实因物的事变与心的事变之间,常相违异;欲得两方结合的可能性,而互相推移,是一个至难的问题。

  这两种事变,有各种差别点:

  第一,是连续性的差别。物的事变是运动,运动是空间上位置的改变,常相连续。例如由甲点行至乙点,两点间的空间,没有不通过的。心的事变就不是这样。各种意识作用,虽相继而起,却并不互相连续,并没有渐次推移的痕迹。例如听言语时,一声以后,又有他声,各有独立的性质;并不像球类的由右而左,必要通过中间。

  第二,是常暂的差别。由可见的物体以至原子,凡在空间运动的,都止有外的变动,而物体内容依然如故,且他的事变,随着运动的过程而消失。心的事变,是集表象、感情、意欲以为统觉,常随事变的过程而集积,乃可以常常体验的。不但个人,即文化发展的全体,能常存不灭的,都是事变的产品。

  第三,是进行性质的差别。物体的进行,完全是依属于位置之空间的关系,无论是化学的物理的以至于有机的,凡所说静止与运动,都以位置的有无变动而定。心的事变,是有一种前后相贯的意义,毫不涉空间关系的。例如梦的联想有类似与对照;判断上有各表象之事实的连络,意欲上有以何种手段达到目的之关系,都是与物体的仅仅变易位置不同的。

  第四,是两方由简单而复杂时结合方法的不同。在物质界,力的合成,就以“力的平行四边形”为根本式,当合成以后,单纯的初式,就不可复见。心的事变,在复杂状态中,所集合的成份,仍不失其特性;不过有一种统一的形式罢了。这一点恐是物的事变与心的事变最主要的差别了。

  物与心的事变,既有显著的差别,物心间相互的关系,遂愈难理解,于是精神物理的因果关系,遂为一大问题。在笛卡儿一派,已说因果关系,在意识与物理,画然两界。近来最通行的为精神物理的并行论。这一派的见解,是说物心两界,并不互相为影响,而两界的事变,无论何等段阶,常有一义而并行的关系。由同一根本实在,而一致的分现于两界。于是所谓精神物理的因果关系,不过此界状态与彼界常相对应罢了。

  说明这个并行论的,以“能力恒存则”为最广。然照科学上“能力恒存则”考核起来,仍不能说明精神物理的因果关系。因为照“能力恒存则”的原理,在物的实在之全体上自成统一;由运动能力与位置能力的分配而定运动的方向与强度,是用机械的法则支配的。若说物理的运动,还别有一种精神的能力作主动,就是破坏物理界“能力恒存则”了。于是应用“能力恒存则”于物理精神学的,变而为意识界有一种特别的能力,感觉神经运动为意识,就是心意的能力;最后由意向而再变为运动,正如物界之运动变热而热又变为运动相对应。但是这种解说,在“能力”一词上,又添了几种非科学的意义;心的机能,与科学上“能力恒存则”的能力,并不能一致。所以精神物理的因果关系,尚不过得到几种幼稚的假定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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