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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成论(1)


  实在问题,以物体为中心;生成问题,以事变为中心。事变有位置变化(即运动)与性质变化两种。但一说变化,常不免倾向于不变而常存的感想。于是或回向物性问题,或归宿于统一各种变化的主体。

  每种事变,至少有两个状态,依时间前后而联结。没有时间的要素,就不能存想事变。正如因果关系上去掉时间的要素,就不是实际上的因果,而是论理学上的理由与结论。假如斯宾诺莎说神的无限本质上,事物与法式必然的永久的联带而来,这很像说三角形的本质上,内角之和等于两直角的条件必然的永久的联带而来。不过论理的数学的关系,而不必是事实的关系。

  但是事变的概念,也不能单以时间的系列为满足。例如我们在一间屋子里面,初闻人语,后来又闻开车的汽笛,这两种声音,是时间上有系列的关系,然而不能联成一个事变,因为他们没有事实的联络,所以不能把复杂的成为统一,我们若问怎样可得到统一?可以两种条件为答案:一是属于同一物的事变,例如甲物有子丑两种状态依时间前后系列,就是由一种状态推移到别种状态,这名作内在的事变。这种事变,在意识上表象与表象,情意变动与情意变动,都有前后系列的状态。在物体上也有这种现象,就是凭着惰性所给的方向与速度而前进。一是异物间的关系。例如甲物若有子的状态,乙物就有丑的状态,依时间的系列而出现,这名作跳越的事变。这种事变,在两人以上此心与彼心间固可直接经验,而心与心的交通,不能不借肉体的媒介,所以得想象两种跳越的事变。一是两物体间所行之物理的事变。一是心与肉体,或肉体与心之间所行,如普通人所想定之精神物理的事变。这种事变上,凡有构成事变的诸状态,于时间的继起上有必然的结合。

  这种必然的关系,在时间本质上,可有两种互相反对的方向,就是以时间为线状而取他的一点作出发点,可有前后两方向,即过去与未来。第一,甲若存在,乙就随伴而来;是甲为原因,乙为结果。第二,若要有乙,必先有甲,是乙为目的,甲为手段。就是事变的要素上所具之必然性,或为结果性,或为必要性,而他们的依属关系,或为因果律的,或为目的观的。

  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可别为四种根本形式。

  第一,一物为因,他物为果。这怕是因果关系应用上最根本的形式。他的意义,是由原事物而产生一个新事物,在有机界最为显著。例如植物能开花,能结果;母体能产卵或产胎儿等类。但依科学的观察,这种意义,止能适用于现象界的事物,而不能推用到本体。止有宗教性的玄学,用以说一切事物最后的原因。如笛卡儿说无限实体造有限实体;来勃尼兹说中央单元造一切特殊单元等。

  第二,物为原因,而物的状态与活动为结果。例如人类为种种行为的原因,心为种种意识作用的原因,物体为种种运动的原因。照此意义,实以物有能力,故能生种种状态。在内界,有意志为决断的原因,有悟性为意见等原因;在外界,有惰性或有机的生活力,为运动的原因。就是以物的属性(力)为一切特殊作用的原因。但是特殊作用的活动,不能专属于力,还要有一种适于活动的机会,因而有能动的原因与机会的原因之区别。所以照此说,我们可认为原因的有三方面:或是能力的,或是机会的,或是兼具能力的与机会的。

  第三,与前说倒转而以状态与活动为事物的原因,例如先有建筑,始有家室等。在康德与从他而起的哲学家,都有这种动的自然观。尤是色林的自然哲学,以引力与抵力为物体所由生。费息脱一派,也以行动为最初,而实体是他的最早之产品。他所说的“我”,并不是固定的原素,而是一切表象、惰感、意欲等等动力之有机的综合。即如现代自然哲学上的能力论(Energetik),也不外乎以动力解决原子的问题。

  第四,于各种状态间,以一为原因而他为结果。这可别为内在的原因与跳越的原因。在心意上,由知觉而生记忆,由目的之意欲而生手段之意欲,由理由之知识而生结论之知识,这都是内在的。在物理上,如有机界,以消化为制造血液的原因,以末梢神经刺激为脑中枢刺激的原因,也是内在的。但是纯粹的物理界多属于跳越的原因。或由一支体到他支体,或由一原子到他原子,都是跳越的。这一说是四说中最简单的,例如运动,推动的物体是原因,被推动的是结果,从盖律雷以来,凡研究自然哲学的,都以这种因果说为标准。

  这四种差别的由来,不外乎同一事实,可以由各方面观察;而且在原因复杂的情形上,那个是主因,那个是副因,也可以有不同的观察。因果间量的关系之别,也是这样。笛卡儿说原因至少含有与结果同等的实在性。力学上因与果有相等性的原理,自盖律雷以来,公认为真理。然也有人说,日常生活上,有以微因生大果的,有以极大动力之装置而得微细之结果的。就这种量的不同之观察,也可以悟因果说所以不同的理由了。要之,因果范畴,是一时应用的形式,若要求事变之真的科学的概念,还在形式以后。

  凡是一个事变被别的事变所规定的,就名作必然性。在跳越的事变上最简明表示的,是甲的运动,推移到乙,成乙的运动。由甲乙两物的运动而成一事变,物体虽异,运动惟一;他的后面,就有世界自己同一性的假定。不问现象上有何等变化交代,而世界常同一。不但指不生不灭的实体,而且于现象的事物上所造成事变的运动,也视为同一。凡有我们叫作结果的新运动,都不外乎叫作原因的旧运动。凡有说因果要求与因果原理的,都含有这种同一性的假定。这种同一性的假定,在时间上的追溯与豫订,都可适用。例如我们有一个新的体验,我们就要问问这是从那里来的?这就是豫想:怕是从前在一种地方曾经有过的。随后又要问问他将往那里去?他将变作怎样?这就是豫想:他不能从此就消灭了。这种意义,在机械的因果说上,竟可以说:原因是结果以前实物的状况,结果是原因以后实物的状况。就是能力恒存的原理。所以世界无所谓“新”,一看是新的,其实不外乎旧的。

  然而因果间同一性的假定,不过对外界印象时,我们知性的一种要求,与一个前提。若在我们日常生活上,与特殊知识上所认的各个因果关系,与科学上所见的各个因果法,觉得事变上综合的联结之诸状态,大部分,自始至终的过程,不是互相类似的。除了一物体运动推移到他物体,算最为类似外,余如化学的变化,电机的摩擦;或别种过程,如以电光为雷鸣的原因,以日光为冰融与花开的原因,以举杖为犬走的原因等,因果间都不是同一的。因果间差违愈大,两事间因果关系就愈不可解。

  关于这种不可解性的论著很多,他们根本意义,就是说:在论理的分析上,决不能寻出由原因构成结果,与由结果发见原因的特点。然而也有主张两者的关系,全然与动及反动、压力及反压力的关系一样,由一方变到他方,毫没有所谓不可思议的。机械的各部分,传运动于他部分,可以由各个的基本过程分解;应用这种方法,把异质的因果关系,分解作等质的单纯因果关系,就容易了解。自然科学上对于物界的一切事变,都用机械的说明,例如热是分子的运动,电与光是以太的振动等,理解的要求,产出同一性的根本假定。物界的现象,既以分解为单纯形式,而得理解因果的性质,推到有机界,也用机械的理解;推到心理界,也可分解为基本作用,以理解他的因果过程了。

  笛卡儿派对于异质因果的不可解,以为物心两方面的理解,都不成问题;而不可理解的,是精神物理的事变。到葛令克始推广到全部。以为一方的内容,决不是存在他方的内容。所以原因与结果,不能有论理的关系。就是由一物体传运动于他物体,也是不可理解的。何故一种状态,在事实上必然的有全不同的状态,与他联带而来?不管是异质的或同质的,决不能求出论理的理解。所以不独跳越的事实,就是内在的事变,也是不可解的。总之,因果关系,完全是综合的,不能为论理的了解。所以作因果关键的同一性假定,也就不能为合理的了解。

  我们实际的体验,常由思维而加以合理的要素。若除去这种要素,那么,实际体验的内容,所余存的,不过时间的关系了。我们的知觉,有前后关系么?有要求因果关系的解释之权利么?这是一个疑问。我们不觉得时间继起能造结果,正如我们觉得“物”是一种联合诸性质的结纽。所以因果关系,不能为合理的认识,也不能为经验的认识,因而因果关系无从认识的结论就起了。

  一个结果,所联带而来的,常有许多的时间继起。我们不过于其中选取几个时间继起,要求因果关系的权利,且亦仅仅对此关系上承认必然性的特色,是无可疑的。但此种事实,可以由各方面作不同的解释。而我们因果观念上所含的要素,也可以互相差异。就中如休谟的见解,因果关系,不是合理的与经验的所给与,所以不是分析的感觉的所能理解。他的起源,实在于屡次同种继起之内的经验。甲表象后有乙表象,屡见而成习惯,由这种习惯而甲乙间联想容易推移,于是感有甲观念起而乙观念不得不随之而起的约束。这种约束的感想,是因果关系必然性的起原。这个关系,不是专在甲的观念与乙的观念之间,而竟觉得在甲物与乙物间了。所以我们在实际经验上,一观念起时,必然的他观念随之而起。于是乎我们内界有一种动作的体验,就是在时间上规定原因与结果。这种动作的体验,从休谟提出后,后来的哲学家又附加以他种的体验。凡人在记忆上想起一事,实际上是从寻求而起。这是用我的意志作表象的原因,我并不知道意志是怎样做到的,然而我们所体验的,有这种动作的事实。又如我要举臂,就举起来了,我并不知道为什么要举就举,然而我所体验的,有这种事实。在别种方面,依我的意志,发起一种冲突,一部分在我的支体上,一部分在对象上,我并不知道这种冲突有什么别种原因,然而我体验着,有这个事实。照这两种情形,我觉得在动作的体验上,有由原因生结果的必然性之感情。这就是力的概念之起源。在外界经验上,以力为运动的原因,不过用内经验来解释外经验。严格说起来,外经验所给我们的,不过事实的时间继起。所以德国基希呵甫与马赫的实证哲学,主张物质科一次的或一般的时间继起之事实为限,而不参以力与动作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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