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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第四章 罗马之氏族与国家


  相传罗马最初是由一百个腊丁(Latines)氏族形成的种族建立的;不久既与较后移来的萨白种族(Sabiens)合并,这个种族也是一百个氏族;最后又由各种分子组成第三个种族,并且也是以一百个氏族为单位。这种传说,我们一见便完全知道除氏族以外绝没有别的自然的源头;并且氏族大抵不过是从继续生存于故乡的母氏族分出来的一个蜂窠。各种族的构成大都非异种族的分子,并且是模仿古种族的模型;古种族的形成是自然的而非人为的,所以各种族的额面上也没带有他们人为构成的烙印,所不能排除的,不过为三个种族的各自核心(老种族的实在体)。介乎种族与氏族之间的为宗族,宗族是由十个氏族组成的。罗马人叫氏族为肯多(Gente),叫宗族为苛列(Curie)。三个种族合拢来,共有三十个苛列,和三百个肯多。

  国家未产生前,氏族为社会的单位。美洲印第安人的氏族是原始的形式;希腊人的氏族是很发展的形式;罗马人的氏族也是很发展的形式。

  罗马氏族,在城市时代的初期,至少还保持下列的组织:

  (1)一切氏族人员有相互的相续权;财产在氏族以内。父权在罗马氏族中也如在希腊氏族中一样的盛行,女系后裔排除于相续权外。照吾人所知道的最古的《罗马法》——十二铜版律:第一位的相续人为儿子;没有儿子时,为男系近亲(如兄弟姊妹等);没有男系近亲时,为氏族人员。无论如何,财产不能出氏族。此处我们可看出由财富增加和一夫一妻制惹起的新法律规条已渐渐采用于氏族的习惯中。相续权,原来在氏族人员中是平等的;在上面所说的变化之初期,开始限制为男系近亲,最后为儿子与男系后裔;而演进到十二铜版律的时候,自然更进一步,所以相续权的第一位为儿子,而第二位为男系近亲。

  (2)有一块共同的墓地,叫做氏族墓(Gentilitins tumnlus)。

  (3)有各种共同的宗教祭祀。叫做氏族祭(Sacra gentilitia)。

  (4)氏族内没有结婚的义务。这种规律在罗马从没变为成文法,但是一种永续的习惯。在罗马无数的配偶中,没有一对夫妇是同一氏族的名称的。这种规律又由相续法证明了:女子结了婚,即丧失其男系近亲的权利,她便应出氏族;无论她自身和她的儿子,都不能承继她的父亲与兄弟的财产,因为她业已出嫁,在父的氏族里面没有一份相续的权利。这种规律的意义,便是立在女子不能与本氏族男子结婚的前提上面。

  (5)土地共有。土地共有,始于原始时代种族土地的分配;但在各腊丁种族中,我们发见一部分土地归种族所有,一部分土地归氏族所有,即各家庭也有一部分土地。相传个人土地的分配始于罗慕路(Romulus,前七三五到前七一五年,罗马的第一个王)。罗慕路的分配方法:系将土地划分为三大部分,三个种族各得一份;每个种族的那一份又各分成为十份,十个宗族各得一份;每个宗族的土地又复细分于各家庭,每人所得地面为两久格拉(Jngera两驾牛耕一日的样子)。然而我们在后还是发见土地仍然在各氏族手里。

  (6)氏族人员有互相帮助互相救济的义务。

  (7)氏族名称的权利。这种权利一直维持到帝政时代。释放的奴隶,也许其取他从前生人氏族的名称,但是不与他以氏族人员的权利。

  (8)氏族里面,有容收外人的权利。开始是容收于家族(如印第安人一样),这样便自然牵连到氏族的容收。

  (9)族长选举与罢免的权利虽然没有书面的记载;然罗马初期的王、祭司及一切职官,都是由宗族选举或指名的,可知氏族的族长(Principes)也是一样的。纵令此时已规定要从氏族内一定的家族选出,然其必须经过氏族的选举,乃是毫无疑义的。

  以上九项,是罗马氏族的特性。除掉父权一点外,与伊洛葛氏族的各种权利义务是很相象的;所以此处只须把这异点去掉,便要显然透出伊洛葛人的面貌。

  关于罗马氏族的组织,一般著名的历史学家常常陷于昏谬,此处不过举孟森(德历史家,一八一七——一九〇三年)为一个例证。孟森:“氏族的名称,除奴隶外,家族的男女全体并包括被养者与门客,都是一样给与的。种族(实际的,或虚构的)是从共同始祖产生出来的共同团体,祭祀埋葬与相续都是共同的,一切自由的个体——女子在内,都有属于这共同团体的权利与义务。已婚女子的氏族名称,到是发生困难。这种困难,只有使女子可与本氏族的人结婚,才能消灭。许久以来既已证明女子结婚于氏族外比结婚于氏族内多一层困难;在第六世纪,族外结婚还是一种特许的权利,须以报酬的名义行之……但在原始时代也有这样一类族外婚姻,是女子出嫁于丈夫的种族……这是绝对确实的,在古代的宗教婚姻中,既已规定妻须完全属于夫的共同团体而脱出她自己的团体。人人都知道已婚女子,对于她自己氏族的人员已丧失其能动的或被动的相续权利;但在反面,她又与她的夫,她的子,及她的夫与子的氏族人员之相续权相结合,所以她又被她的夫收养了。并且又入了他的氏族,她怎样还能站在氏族以外呢?”

  然则照孟森的推论,罗马女子除许其在氏族内结婚外,便不能属于原来的氏族;从而罗马氏族是族内婚制而非族外婚制。这种意见与我们所知一切民族的经验完全相反。孟森全般的推论,都是根据泰特里夫(Tite-Live腊丁历史家纪元前五九年至纪元后一九年)所记录的一节故事。这节故事是说纪元前一八六年,罗马元老院,对于一个寡妇——费西尼亚(Fecenia Hisballa),做了一个决议:任这个寡妇如她已故丈夫给她的遗嘱权利,听其自由处置或耗费其财产,并任她在氏族外选举一个后见人去结婚,且认这样的结婚妇人既不算为罪恶,也不算为耻辱。

  元老院允许费西尼亚(她是释放的女奴)可以在氏族以外结婚,这是毫无疑义的;因为在元老院未允许前,她的丈夫既遗嘱在他死后其妻有在氏族以外结婚的权利。但这是在什么氏族以外呢?是在夫的氏族以外,还是在妻的氏族以外,或是在同姓夫妻的同一氏族以外呢?照孟森的肯定,罗马女子应在氏族内结婚,并且结婚后,她还在这氏族内。那末此处所指的氏族以外,一定是同姓夫妻的同一氏族以外了。由此便发生这样的问题:罗马氏族既是内婚制,在理,费西尼亚的丈夫之本身便没有令其妻再嫁于氏族以外的权利;费西尼亚的丈夫若擅自破坏罗马氏族内婚制的根本法而创此破天荒的遗嘱,元老院对于这种违背宗法的遗嘱不加以否决而反加以承认,决没有这样荒谬的法理。

  复次,假设罗马女子是同外氏族的男子结婚;结婚后,她仍然住在自己原来的氏族里面。那末,照孟森所引费西尼亚的故事,她的外来的丈夫竟有权许其未亡人到氏族外去再婚,这简直是一种不可思议的事体了。

  最后,只有这样一种设定才有成立之余地:即罗马女子是与外氏族的男子结婚,并且因结婚而出嫁到夫的氏族里面去。这样推论,才可把以上一切疑难立即解释。女子因结婚而嫁出她的老氏族并且加入夫的氏族;她以结婚的关系(非以血统的关系)而成为夫的氏族之一员。夫死了的时候,她自然有承继夫的财产的权利。至于寡妇再嫁的问题,为财产不出氏族计,自然以在夫的氏族中重婚为最宜;因而后世历史家便误认为氏族内婚制。寡妇再在同氏族中重婚,这在一定时期必然成为普通的规律;然亦可以发生例外,即夫临死的时候,只以一部分财产遗与其妻,许她可以携此出氏族而与外氏族的人重婚,这亦是很简单很自然的事体,只须我们抛弃罗马氏族内婚制的奇怪观念,便可完全理解。因为孟森所误认的罗马氏族内婚制,原来就是摩尔根所说的氏族外婚制。

  氏族外婚的表词(Enuptio gentis),不过在这节引用文中才发见,此外在罗马全部文献中都找不出这样的字眼;外婚的表词(Enubere)在泰特里夫的书中虽然发见三次,但并没指明为氏族的外婚。所以仅凭这节故事来证明罗马女子只许在氏族内结婚,实是一种幻想。这种幻想是绝对不能成立的。因为泰特里夫的话,或是仅限于说明女奴解放的特殊事件,而非说明一般处于自由地位的妇女;即使是说明一般自由地位的妇女,也不过是在反面证明一般妇女都是氏族以外的结婚,并由结婚而引渡于夫的氏族。所以从泰特里夫的话深究起来,乃是反对孟森而赞成摩尔根的。

  罗马建立后约三百年,氏族的结合还很强固。例如发宾人(Fabiens)的氏族(贵族的氏族),得到元老院的同意,独力担任与邻近凡雅人(Veies)的城市战争;据说,全氏族三百零六人皆出阵赴战,全体为敌人的伏兵所歼没;仅残留一个少年男子继承氏族的生命。

  上面已经说过,十个氏族组成一个宗族,罗马人叫做苛列;罗马宗族所赋的各种公众的职权,比较希腊的宗族更为重要。每个苛列有些实际宗教,神殿,和特别的祭司;这些祭司的全体又组成一个祭司的团体。十个苛列组成一个种族,每个种族有一个首长,兼军队司令与大祭司的职务。三个种族总合起来,即组成为罗马民族(Populus romanus)。

  罗马民族既是三个种族形成的,那末,不是氏族,宗族和种族的人员决不能属于罗马民族,在最初一定是如此的。罗马民族最初的政治组织大略如下:一切公众事务最初是由元老院管理;元老院是由三百个氏族的首长组成的(德国历史家尼博尔为最初了解罗马元老院组织的第一个人);这些元老都是各氏族的长老,族人呼他们为父老(Patres);父老们的全体,最初组成为长老会议(Conseil des anciens),后来叫做元老院。每个氏族的父老渐渐习惯在同一家族中去选择,由此种族中便造出一种最初的贵族;这样的家族后来自行叫做世家(Patriciennes),并且要求有独占元老院和其他一切官职的特权。这样的要求经过一些时日,得到人民的认可,遂变成为真正的权利。

  罗马的元老院(Senat),等于雅典的议会(Boule),许多事务归他议决,极重要的事项如新立法等,尤其归他预先审议,然后交由人民会议投票通过。人民会议,罗马人叫做Comitia Curiata,实际上就是苛列会议,是由三十个苛列组织的,每个苛列有一表决权。一切法律的通过与否决,一切高级官吏的选举,都由苛列会议取决。至于宣战与媾和,前者属于苛列会议,后者属于元老院。此外,苛列会议又为最高裁判机关,只有他能宣告罗马公民的死刑。

  最后,元老院和人民会议之傍,又设立所谓Rex;这个字义恰好等于希腊的Basileus,原先毫无孟森所想象的具有专制权威的“王”的意义,不过是氏族长或种族长的称呼。勒克斯(Rex)为军事首领,兼大祭司与裁判长。勒克斯于军事首领的惩戒权和裁判长的判决执行权以外,对于公民生命财产和自由,是没有什么权利的。勒克斯的职位不是世袭的;大约是先经前任者的推荐,复次由苛列会议选举,最后,由第二次会议举行庄严的授职典礼。勒克斯不称职或发现其他不良情形时,可以由人民会议罢免,如达克苏贝勃(Tarquin Superbe,相传罗马建国后,行王政二百五十年,七王相传,始于罗慕路,终于达克苏贝勃)被逐,便是明证。

  在罗马有所谓王政时代,也同希腊有所谓英雄时代一样,实际乃是一种建立在氏族宗族和种族基础上面的军事的民主政治,并且是直接从氏族宗族种族产生出来的。即令各宗族与各种族不过成为各种人为的组织之一部分,然她们不啻仿照真正自然的原型,做成由她们所产生并且又包含她们全部分于其内的新社会。即使血统贵族(Noblesse Potricienne)自然要占得地位,而勒克斯们自然要逐渐扩张其权能,然这也绝不能变更氏族政治组织原来的根本性质,不过与原来的根本性质有关系罢了。

  在这个时代中,罗马城市的人口,随着征服领土的扩张而增加,一部分是外来的移民,一部分是归服领域的居民。罗马国家全般的新附民(关于门客问题此处丢开不说)都是生活于旧的氏族宗族和种族以外,所以也不能组成为真正的罗马民族(Populus romanns)之一部分。他们在人格上都是自由人,只要纳税与服从军役,便得购置田产。但是他们既不能就任何官职,也不能参与苛列会议,更不能分受国家征服的土地。由是这般被排除于一切公权以外的自由人,便形成为平民(Plebe),平民的数目不停的增加,他们的教育与军事智识亦不停的演进,于是他们对于深闭固拒的老罗马人(Populus)便成为一种威胁的势力。加以后来老罗马人与平民之间,土地的分配,似乎已成为很均等的形势,然而工商业(虽然还不很发达)的财富大部分属于平民而不属于老罗马人,主宾之间,遂有相形见绌之势。

  罗马上古的传说史,完全隐藏于莫名其妙的大黑暗之中;这种黑暗,后来加以法学派和纯理派各种各色的解释而益甚。罗马氏族的古制,果以什么缘因而灭亡?以及关于这种革命的经过情形与时日,究竟是怎样?从来不能有明确的判断。这种历史的大秘密,直到摩尔根和恩格斯才得到完全的解决。现在我们是容易明白了:罗马氏族政治崩溃的主要原因,便是由于普列白(Plebe)与波彼流(Populus)的争斗。

  要去掉这种大冲突,而使国家的基础扩大巩固,便不得不根本改变制度。于是到了勒克斯,——色维特吕(Servius Tullius相传为罗马第六王,纪元前五七八到五三四年)的时候,模仿希腊梭伦的改革,制定新宪法,创立新的人民会议,去掉波彼流与普列白的区别,把两个阶级的人民都包在人民会议里面,其惟一的限制只看他们是否能服军役。从前罗马有骑兵六队,只有固有的罗马贵族才得加入;现在色维特吕变更前制,把全体能服军役义务的男子,按照他们的财产,区分为六个阶级:有十万亚斯(as罗马铜币)者为第一阶级,须出步兵八十队,骑兵十八队;七万五千亚斯者为第二阶级,须出步兵二十二队;五万亚斯者为第三阶级,须出步兵二十队;二万五千亚斯者为第四阶级,须出步兵二十二队;一万一千亚斯者为第五阶级,须出步兵三十队;财产不及一万一千者为第六阶级,叫做下等人民(Praletaires),得免除军役与纳税的义务,但在形式上亦出步兵一队。总合拢来:骑兵十八队、步兵一百七十五队,合计为一百九十三队。每一队为一百个武装的公民。由此,色维特吕更创立——百人队会议(Comitia Centuriata),把有财产的各阶级公民都纳于这个会议之中,每一队在会议中有一投票权;全体票数为一百九十三;一切案件只须九十七票便算为多数通过;然而第一阶级在会议中有九十八票(因为第一阶级所出的步兵与骑兵,合计有九十八队)。第一阶级在会议中既占固定的多数地位,所以无论其余各阶级怎样联合一致,若不获得第一阶级的同意,是不能议决什么事情的。

  因为百人队会议的设立,于是从前苛列会议的一切政治权利都须移交于这个新会议。由此罗马的苛列与肯多,也如雅典的宗族与氏族一样,完全贬黜于无权,而变成为私家的团体和宗教的团体,不过在长久的岁月中还苟延其形式上的残喘;然苛列会议,不久便完全消灭了。不仅如此,罗马国家又把三个血统的老种族完全破坏,而另外创立四个地域的种族;并且把城市分为四区,令每个种族住一区,每一区赋与一些政治的权利。

  所以罗马在所谓王政废除以前,旧社会秩序还是立在血统关系上面;现在这种旧制度完全打得粉碎,而让其地位于建立在领土区划和财产差别上面的国家之真正组织。此处的公共权力,便在于服从军役的公民所构成之武力的集团。这种武力的集团不仅是对付奴隶的,而且又是对付被排除于军役与武装以外之所谓下等人民(Prolitaires)的。

  新政治组织成立不久,便把最后的勒克斯——达克苏贝勃驱逐了,达克苏贝勃确可算为篡立王权的一个人。从此,所谓勒克斯在新组织里面不复存在,而代以两个职权平等的康桑耳(Consuls),实际上就是两个军事首领(如伊洛葛的一样),不过使政治组织扩张一度罢了。以后罗马共和政治的全部历史,就是从这新组织内产生出来的。然而罗马共和时代的历史是同着贵族(Patriciens)与平民(Plebeiens)间的各种争斗开始的:最初是争官职就任权,复次是争国有土地的分配;而血统的贵族(noblesse Patricienne)卒致消灭于握有大动产与不动产的新阶级之中。这个新阶级不仅消灭血统的老贵族,而且次第吸收因军役而破产的农人(罗马制,兵士饷械概归自备;一般农人有战事则以身家田产为质以贷于富人;积不能偿,二者皆被没收;而战争得来的土地又尽数分于新旧贵族,农人既失其旧,又不得新,只得为奴。)之一切田产。这样广大的产业,新主人尽皆付于其奴隶去耕作,由此老的意大利民族的人口遂异常减少。这样的新形势不仅向以后的帝政时代开了门,而且向帝政之后继者——半开化的日尔曼人开了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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