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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第三章 雅典之国家


  国家是怎样发展的呢?当氏族的各机关一部分变了形态;一部分由一些新的机关僭夺其地位;而最后则完全代以国家的各种官厅。从前氏族宗族与种族用以自卫的真正“人民武装”,至此代以国家一切行政机关使用的武装“强权”,复次便用以对付人民。我们论证这种进化的初步,最好莫如古代的雅典。关于形态上种种变化的要点,是由摩尔根陈述的;至于产生这些变化的各种经济情形,大部分是由恩格斯补足的。

  英雄时代,雅典人的四个种族尚住在几个隔离的地方;构成四个种族的十二宗族,也还住在西克鲁伯斯(Cecrops)的十二个城市里面,好似各保其特殊的古迹。此时政治组织即是英雄时代的组织:人民会议、议会和巴士留。更追溯成文历史的记载,则土地业已瓜分,并且随著相当发达的商品生产(在半开化高期的末日即已相当的发达)和与之适应的商品交易,而转变为私有财产。各物以外,又能生产酒与油。所以爱琴海(Egen)的海上贸易,渐渐推翻了腓尼基人(Pheniciens)的霸权而大部分落于阿替喀人之手。由不动产的买卖与农业手工业渐渐分工的结果,商业与航海业益发达,而氏族宗族与种族所属人员亦忽然互趋于混淆。不但如此,因为以上事势所趋,各宗族与各种族的领地不得不改变旧规容收不属于他们团体的住民或市民,复次又不得容收异种人于他们自己的住居以内。

  在各宗族与各种族分离居住时,每个宗族和每个种族各自管理自己的事务,无须选代表到雅典议会和巴士留那里去。虽然无论何人可居于不属于他们的宗族或种族的地域上面,但也自然不能参与该地宗族或种族的管理与行政。

  氏族组织的规律活动,在英雄时代即已显出失了均衡的破绽,而有补救之必要。由是雅典人便采用提西欧(Thesee)的政体。提西欧的第一种制度在变更各种族的独立行政,而在雅典建立中央行政机关,前此各种族独立自治的事务之一部分,至此宣布为公共事务并属于在雅典的总议会管辖。由此,雅典人比美洲印第安人更进一步,印第安人只有邻近几个种族简单联合的雏形,而雅典则已融合为单一的整个的民族。由此在种族与氏族的习惯法上,产生一种普通的人民权利。即使是异种族的人,只要他有雅典市民资格,便得接收些一定的权利,和法律上的保护。然而这又是使氏族崩坏的第一步,因为这乃是容收阿替喀各种族以外和完全在雅典氏族组织以外的异种市民之第一步。

  提西欧第二种制度是不计(也可说是打破)氏族宗族和种族的组织,区分人民为三个阶级:贵族(Eupatrides)、农人(Geamares)与工人(Denurges)。并且规定职官为贵族独擅之特权。这是真的,除贵族独占职官一点外,这种区分没有什么别的影响,因为她还没有建立各阶级间别的法律上的差异。但是这种区分是有重大意义的,因为她已把一些默默发展的新要素提供于我们。这种区分所表示的氏族职官之占有(习惯于某几个家族里面),业已变为各“世族”的一种权利;由此各世族更与一些财富的势力,于他们的氏族以外,开始联合起来,——便成为一个特权阶级;而呱呱坠地的国家,便是专应这种要求产生的。至于农人与工人分工,也是竞胜从前氏族或种族的区分之很有力的方法。卒至氏族与国家之间宣告不可调和的抵抗;国家形成的第一个功课便在打破氏族制度,把每个氏族的人员分成为特权者与非特权者,并且把农业与手工业的劳动者也分成为两个新阶级,使他们彼此对抗。

  雅典以后的政治史,到梭伦时还不充分知道。巴士留的职位后来是废止了,而代以从贵族中选举的雅康(Archontes)为国家的首领。到纪元前六百年的时候,贵族的权力渐渐增加到不堪支持的地步。其压制一般人的自由之主要方法,是现银与高利借贷。贵族们的主要住所为雅典及其附近,因为这便是海上贸易以及劫掠机会的所在地,由此可以无限的增加财富,集中一切现银于他们的手里。从此,现银交易的流行,便酸化了旧社会的生存条件,——因为他是建立在自然品的交换基础上面。氏族组织与现银交易是绝对不能两立的;阿替喀小农的破产是与保护他们的氏族旧关系之解纽同时而起的。债权与抵押权(雅典人已发明抵押法),既不是氏族所尊重的,也不是种族所尊重的。氏族既不知道现银,也不知道贷借,更不知道现银的债务。然而富豪的金力政治不停的扩张,便由她(金力政治)创造一种担保债权的新习惯法,使现银所有的债权者对于负债者的小农之盘剥神圣化。由此阿替喀一切田原上面树满了抵押的标柱,在这些标柱上说明这些土地由谁某抵押于谁某,抵押的银及利率为若干。就是一部分未指定为担保品的耕地,因为不能偿付本利也只得卖与债权者而成为高利贷的贵族之财产。农人若得保持下列情形,尚欣然自以为幸:即土地卖了之后,若被允许以佃户资格仍得留居于故地,靠着自己的劳力过收获物六分之一的生活,而将六分之五当作地租,缴纳于他的新主人。更进一层说:当卖出土地的结果不够偿债务时,或债务积累至没有抵当物的保障时,债务者便应把他的儿子卖与外人为奴隶(多半是卖与债权者为奴),以偿清他的债权者。——父亲可以卖儿子,这便是父权与一夫一妻制的第一个结果——虽然如此,然而吸血鬼还没有满足呢。复次,债务者便应把自己卖为奴隶。这样——便是雅典民族文明初启的曙光!

  在过去人民的生存条件还适合于氏族组织的时代,以上一类的变化是没有发生之可能的,以上一类变化之所以发生,现在已无须怎样辨明了。暂时我们又可回复到伊洛葛人里面来。在伊洛葛人中,欲以强迫施之于雅典人的状态,去施于伊洛葛人——不得他们的协力或不顾他们的同意而施于他们,这简直是想象不到的事体。无论年岁的好歹,他们总是年年岁岁以同样的方法去产必要的生活资料,决不能发生以上一类外部压来的冲突,也决不能发生贫富间以及掠夺者与被掠夺者间的任何抵抗。纵然伊洛葛人隔征服自然的程度尚远,然在加于他们的自然限度以内,他们得为自己生产的主人。既使他们小园圃的收获恶劣,山林川泽的禽鱼竭尽,然其结果只足以使他们从新发明些生存方法。以这样的结果来维持他们的生活,多少是比较丰裕的;并且决不致因此掀起社会意外的大变革,撕破氏族的关系,把氏族和种族的人员分裂为互相争斗的对抗阶级。生产固然还是在极狭隘的界限中进行,然生产者还是他们自己生产物的支配者。

  至如希腊人里面,完全不同,由畜群与奢侈品变为私产的进步,以致发生个人间的交易,并把生产品变成为商品。这样的变化,便是以后一切革命的种子。一到生产者的本身不直接消费他们的生产品,且把他们的生产拿来做交换,他们对于自己的生产品便失掉了主人资格。而生产品换出不到几日,人家又有拿来盘剥和压迫原来生产者之可能,这样猝然而来的事情更是他们所不了解的。所以没有那个社会在开始不逃脱个人间的交易,而还能以固定的方法支配自己的生产品,或在生产过程上还能维持其对于社会作用的管辖。

  但在雅典人,一到生产品转变为商品和个人间的交易开始,他们便知道用怎样的速度使生产品支配生产者。而为个人自己计算的土地耕种,也随着商品生产而出面,并且不久便成立土地的个人财产。后来现银出世,他便变为可与一切商品交换的共通商品;然而当他们(指雅典人)发明货币时,谁能梦想到他们又因此创造了一种惟一普遍的新势力,这惟一普遍的新势力可使全社会降伏在她的威权下面。并且这种新势力是从创造者的自身忽然涌现出来的,纵然他们的暴性还是在少年时代,然已足够使雅典人感受其威力了。

  然则在这中间怎样做呢?氏族组织业已自行证明无力抵抗所向无敌的现银势力之进攻;并且在她的范围内绝对不能寻出她对于——现银的交涉,债权者与债务者的关系,以及用势力收回欠债等行为——有丝毫的地位。但是新社会势力业已存在那里;而人们并无热烈的希望和意愿想把现银与高利驱出社会而回复到旧时的善境。

  此外又有一列次要的罅隙,接二连三在氏族组织上面开了些破孔。

  在阿替喀全境各氏族和各宗族的人员之混合(雅典市的本身更为混淆),一代盛似一代;从这时候起,一个雅典人有权把土地卖出他的氏族以外,而且住宅也不拘了。

  生产上各派的分工有农业和手工业,而在手工业中又有无数的细别,如商业航海等等。以上的分工随着产业和交通的进步愈益发达,由此人民遂按照其职业而区分为各种很固定的团体。这些团体的每一个,都有其共同的新利害;而这些共同的新利害在氏族和宗族里面没有存在的余地,所以必须设立些新职员以拥护他们的利益。这样一来,氏族的地位又不知削弱了多少。

  这个时代,奴隶数目的重大增加,已经超过雅典自由人的数目非常之远。然而氏族组织原来不知奴隶制为何物,所以也不知用什么方法制驭这般不自由的氏族群众于羁轭下面。

  最后,由商业招徕的一群外种人,只要他们在雅典能赚得现银,则定居于雅典也极容易。不过这样的事情,显然与旧制度相抵触,所以纵然有因袭上的默许,然他们在人民间依然是一种由旧制度剥夺各种权利与保护的外来分子。

  总括一句:氏族的组织业已到了她的末日。新社会日益生长,旧氏族日被排出。眼前发生的各种害恶,氏族既不能阻止,又不能消除。由分工(开始为城市与乡村间的分工,复次为城市各派产业间的分工)建立的一些新团体,不仅创设一些以保护他们利益为目的的新机关,而且创设各种各类的新职员。

  复次,少年国家的第一种需要,是需要一种自己的武力。这种武力,在航海业雅典人,最初不过是用以保护商船,对付各种小小战争的海军力。在梭伦以前的不确定时代,雅典人按照十二个种族划分一些小领土区域,叫做诺克拉利(Naucralies)。每个“诺克拉利”应供给一个备具全副武装(水兵,军需等等)的战船,和两个骑兵。这个制度给氏族组织以两重打击:第一,她自己创立一种再也不与全体武装人民相混合的公众势力(farce pnblidue);第二,她初次在政务里面区分人民,便不按照血族团体而按照居住地域(L'habition locale)。这种区分具有什么意义,以后还要详说。

  氏族组织既不帮助被掠夺的人民,于是只替他留一新生的国家或者有一线的希望。梭伦的立法,似乎是国家帮助被掠夺人民的事实;但实际上不过是牺牲旧组织,把国家从新巩固起来。然而在梭伦手中要算开一列所谓政治革命的先例,并且第一次侵害了财产权,原来前此一切革命都是拥护一类财产侵害别类财产的革命;各种革命要拥护这一类的财产自然不能不侵害别一类的财产。法兰西大革命是牺牲封建的财产来救济资产阶级财产的;梭伦的革命是损债权者的财产以益债务者的财产的。照梭伦的改革,一切债权简直等于宣告无效。虽其改革案的详细,我们不得精密的知悉,但梭伦在他的诗中自夸业已把负有债务的田原上一切抵押标柱推翻,并且把那些因债务而自卖为奴隶或逃走于外国的人们释放归国。以上所说的事情,惟有公然侵犯财产权力才能做到。实际上,各种各色的政治革命,从最初一次以至于最后一次,都是借着没收或强夺甲类的财产以保护乙类的财产的。所以从三千年以来,财产权惟靠侵犯财产权才得维持,这确是一种真理。

  梭伦的大改革,是在纪元前五四九年举行的。第一步是改造新货币,质量比旧币为轻,以减贫民债务。其办法约可分为四点:(1)以土地为抵押的债务得以新币偿还;(2)不得鬻奴偿债;(3)禁止质身借债;(4)限定人民有田之数。

  可见梭伦第一步的注意是防止雅典自由人堕于奴隶同等的地位,所以开始设立普通的预防方法,禁止人身为质之债约,复次规定个人具有土地的最大限度,以限制贵族们对于农人土地的贪欲。最后他乃改变政治组织,其重要各点如下:

  设立四百议员的人民会议,每个种族选举一百个议员。种族虽然还是政治制度的基础,但这不过是把古制度摄收于国家的新组织之中。梭伦按照不动产的收入,区分公民为四个阶级:(1)收入五百米丁(Medinnes雅典斗量之单位,一米丁等于法国52litres)谷物者为第一阶级;(2)收入三百米丁者为第二阶级;(3)收入一百五十米丁者为第三阶级;(4)不及百五十米丁或完全没有者为第四阶级。一切官职只有前面三个阶级才能占有;而最高的官职(如雅康等)仅只第一阶级有此特权;第四阶级惟在人民会议里面有发言权和投票权。但一切官职都由人民会议选举;并且都要对人民会议负责任;一切法律也由人民会议订立;而第四阶级在人民会议中占多数。所以贵族的特权虽能在财富的特权形式中复兴一部分,而最高的权力则为人民所保留。

  改革案的别方面,又把四个阶级组成为军事组织的新基础:第一阶级与第二阶级供给骑兵;第三阶级供给步兵;第四阶级为不着铠甲的轻兵,或在海军里面服务。征发或动员的时候,前三阶级的人民以财产的等差供给军食,并自备军器;只有备征募的第四阶级的人民有时或可得到军需与军饷的给与。

  由此我们可以知道梭伦改革案的真性质,便是采用一种完全的新要素——私有财产——于政治组织里面。国家公民的权利与义务,都是按照他们不动产的地位规定的。随着有产阶级的势力陆续增加,旧的血族组织日益退处于无权而被驱逐,从此氏族又罹受一种新失败。

  梭伦制度最可注意的,便是极力保持希腊民族“自由人”的地位,给后世立了一个统治其他民族的广大基础。在梭伦改革后的八十年中,雅典社会渐次朝着这个方向进行,并且继续发展到几个世纪。一方面如梭伦以前一样的集中土地和高利贷借,确是实行遏制了;但是别方面利赖奴隶劳动,商业手工业和美术业渐渐大规模的发达,而成为生产上主要的分业。于是雅典人越发聪明了,便专以掠夺非雅典人的奴隶和贱民(Clientele)文明的方法来代替从前掠夺自家公民的野蛮方法。动产、货币、奴隶和船舶益益加增,但是获得的手段和目的却与从前有限的时期不相同:从前获得不动产的手段是极简单的,现在却比较的复杂了,并且各种财产都成为一己的目的物。

  由工商业新兴的富者阶级,一方面竞胜了旧贵族;别方面又推翻了氏族组织残留的最后根据。氏族、宗族和种族的人员一经散居于阿替喀全境,便完全混合而不可区别;由此氏族宗族和种族遂一概不适合于政体的组织。一群一群的雅典市民,从此再也不属于任何氏族;外来的移民倒很能得各种公民权利,而在旧的血族团体里面的反乎没有。故外来移民的数目日日增多,而氏族组织不得不日趋于瓦解。

  在这个时代中,起了一些的党争:有所谓平原党,代表贵族政体派;有所谓山岳党,代表平民政体派;有所谓海岸党,代表调和宪法派。贵族力谋恢复其特权,并且在某个时期,果然把他们的权力暂时恢复了。希腊遍地都是贵族专政。但是等到克立斯特尼(Clisthenes)的革命一起来(纪元前五〇九年),贵族的地位遂确定的被推翻了;并且随着这次革命,而氏族组织的最后残留也打得粉碎。

  克立斯特尼,改变梭伦的旧制:在他的新宪法中,完全没有建立在氏族与宗族基础上面的四个老种族的地位。他换了一副完全的新组织,这新组织系以按照公民住居地域为分配的基础。这样以地域籍属人民的新方法(旧氏族社会系以血族籍属人民),本来在梭伦以前的十二“诺克拉利”里面业已发端,现在不过更为完全罢了。从此公民分配的决定再也不属于血族团体,而专属于居住的地域;也不属于人民,但属于人们所区划的土地;一切居民不过在政治上成为领土的单纯附属物罢了。

  在横的方面:克立斯特尼,区分阿替喀全境为一百个行政区域,叫做地米斯(Demotes)。每个地米斯为一自治的行政单位。每个地米斯的公民(Demes)选举一个首长和财政官,及三十个裁判官,办理各种细微的诉讼事件。每个地米斯有一个特别的神社与保护神,或一个英雄,并由公民选举一些祭司。每个地米斯的最高权属于公民会议(L'assemble des demotes)。这恰好与摩尔根所指示的美洲地方自治团体的都市原型是一样的。雅典初生的国家与近世完成到极点的国家,都是以同样单位做出发点;所不同的,不过是程度高低问题罢了。

  在纵的方面:克里斯特尼,综合十个地米斯为一个种族。不过这样区分的种族与从前以血统为区分的种族完全不同:所以现在只能称为地域的种族。地域的种族不仅是一个自治的政治团体,而且又是一个军事的团体。每个种族选举一个种族首领(Phylargne);种族首领便是统率骑兵步兵以及种族领域内征集的全般军队之司令。至于十个种族对于雅典国家的权利与义务,系:(一)每个种族选举五十个议员于设在雅典的议会(梭伦定为四百名额,现在改为五百名额);(二)每个种族供给五只具有水兵与指挥的战船;(三)每个种族从阿替喀接受一个英雄为保护神,并且以这英雄的名称为种族的名称。

  集合以上一切分子组成的雅典国家,是由十个种族举出五百议员组成的议会统治的;而最终的决定则属于每个雅典公民都可出席投票的人民会议;并且各种行政事务和司法,分由几个雅康与各种官吏掌理;从此雅典便没有最高权力的执政官存在了。

  克里斯特尼的新制度,既撤废梭伦的四阶级制,于是遂增加极多的保护民——一部分是外来的移民,一部分是解放的奴隶。由此氏族的各种机关都被逐出于一切公家事务之外而成为废物。但渊源于氏族时代的无形势力,和因袭的见解与思想,还是依然存在;不过延绵到几个世纪,才渐渐的完全消灭。从此以后只有国家的制度为人们认识的对象了。

  由此我们可以认识国家的本质,在于一种与民众区别的公共势力。在这个时候的雅典,不过是由人民直接供给海军与国民军。这些海陆军不仅是用以外防敌人,而且是用以内防占人口最大多数的奴隶。只缘公民的对面有奴隶,所以需要这公共权力。公共权力,最初不过以警察的形式而存在,即以强力监察奴隶的劳动或压制奴隶而使之服从,所以警察制度是同国家一样老的。十八世纪天真烂漫的法兰西人叫文明国家不用Nations civiiisees的字眼,而用nations policees,而policer在法文字典上早已训为“文明”的意义!雅典的国家和警察——徒步或骑马的宪兵队,殆是同时创设的。但这种宪兵队是以奴隶组成的。雅典自由人对于警察的职业是很鄙视的,他们宁为武装的奴隶所逮捕,而不肯做这样的贱事。可见已经在新的政治生活中的雅典人依然是从前氏族社会的旧思想;他们不知道没有警察,国家是不能存在的。不过此时国家还很幼稚,并还没有充分的道德权威使人尊重这种国家所视为必要而氏族所目为鄙贱的职业。

  财富和工商业突然的发达,雅典国家怎样适合于这些新的社会状态,我们业已论证其大概。从此建立在各种社会制度和政治组织上面的阶级对抗,遂移其地位于奴隶与自由人之间和被保护民与公民之间;而往日贵族与普通社会的冲突,至今不复存在。在最繁盛时代:雅典自由公民的总数为九万人(妇女与小孩包括在内,成年男子不过两万人之谱);男女奴隶为三十六万五千人;被保护民(外来移民与释放的奴隶)为四万五千人。平均每个成年的公民,至少有十八个奴隶和两个以上的被保护民。这样巨大数目的奴隶,多半是在工场里面的监督秩序之下共同劳动,但是随着工商业的发达,财富积集于少数人手里,自由公民群众的贫穷又复显露于世。此处只有两条道路任这些贫穷的自由公民去选择:或以自己的手工劳动与奴隶劳动去竞争;或做社会的寄生虫。必然的结果,他们是选择了后者而抛弃前者,因为前者大家都视为可羞的贱事,并且可希望的利益很少。由此寄生虫渐渐形成为广大的群众,并且引导雅典国家至于完全破产。所以引导雅典至于破产,决不是民主政治,——如欧洲曲学阿世的学究先生所说一样,但是驱逐自由公民回避劳动的奴隶制度。

  雅典国家的形成,是一般国家形成的典型:第一,雅典国家没遭外部或内部的暴力干涉便自然完成了(如Pisistrate——山岳党首领,梭伦之侄,——在他的短期篡位中,并没留一点痕迹);第二,雅典国家是直接从氏族社会产生出来的,并且是以极完成的——民主共和的形态出现的;第三,我们由雅典国家的形成,可充分理解其各种重要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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