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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农民被出卖了!(2)


  为了增加政府的收入,财力和人力的充分运用,朱元璋用二十年的工夫,大规模举行土地丈量和人口普查,六百年来若干朝代若干政治家所不能做到的事情,算是划时代地完成了。丈量土地的目的,是因为过去六百年没有实地普遍调查,土地簿籍和实际情形完全不符合,而且连不符合的簿籍大部分都已丧失,半数以上的土地不在簿籍上,逃避政府租税,半数的土地面积和负担轻重不一样,极不公平。地主的负担转嫁给贫农,土地越多的交租越少,土地越少的交租越多,由之,富的愈富,穷的更穷。经过实际丈量以后,使所有过去逃税的土地登记完粮。全国土地,记载田亩面积方圆,编列字号和田主姓名,制成文册,名为鱼鳞图册,政府据以定赋税标准。洪武二十六年(公元一三九三年)全国水田总数八百五十万七千六百二十三顷〔《明史·食货志》一《田制》。〕,夏秋二税收麦四百七十余万石,米二千四百七十余万石。和元代全国岁入粮数一千二百十一万四千七百余石比较,增加了一倍半。〔《明史·食货志》二《赋役》,《明太祖实录》卷二百三十作“粮储三千二百七十八万九千八百余石”。《元史》九十三《食货志·税粮》。〕

  人口普查的结果,编定了赋役黄册,把户口编成里甲,以一百一十户为一里,推丁粮多的地主十户做里长,余百户为十甲,每甲十户,设一甲首。每年以里长一人甲首一人,管一里一甲之事,先后次序根据丁粮多少,每甲轮值一年。十甲在十年内先后轮流为政府服义务劳役。一甲服役一年,有九年的休息。每隔十年,地方官以丁粮增减重新编定黄册,使之合于实际。洪武二十六年统计,全国有户一千六百零五万二千六百八十,人口六千零五十四万五千八百十二〔《明史·食货志·户口》。《明太祖实录》卷二百十四:“洪武二十四年十二月,天下郡县更造赋役黄册成,计人户一千六十八万四千四百三十五,口五千六百七十七万四千五百六十一。”〕,比之元朝极盛时期,世祖时代的户口,户一千一百六十三万三千二百八十一,人口五千三百六十五万四千三百三十七〔《元史》卷九十三《食货志·农桑》。〕,户增加了四百四十万,人口增加了七百万。

  表面上派大批官吏,核实全国田土,定其赋税,详细记载原坂、坟衍、下隰、沃瘠、沙卤的区别,凡置卖田土,必须到官府登记税粮科则,免去贫民产去税存的弊端;十年一次的劳役,轮流休息,又似乎是替一般穷人着想的。其实,穷人是得不到好处的,因为执行丈量的是地主,征收租粮的还是地主,里长甲首依然是地主,地主是绝不会照顾小自耕农和佃农的利益的。其次,越是大地主,越有机会让子弟受到教育,通过科举成为官僚绅士,官僚绅士享有非法的逃避租税,合法的免役之权。前一例子,朱元璋说得很明白:“民间洒派、包荒、诡寄移坵换段,这等俱是奸顽豪富之家,将次没福受用财富田产,以自己科差洒派细民。境内本无积年荒田,此等豪猾,买嘱贪官污吏,及造册书算人等,当科粮之际,做包荒名色,微纳小户。书算手受财,将田洒派,移坵换段,做诡寄名色,以此靠损小民。”〔《大诰续篇》四十五。〕后一例子,洪武十年(公元一三七七年),朱元璋告诉中书省官员:“食禄之家,与庶民贵贱有等,趋事执役以奉上者,庶民之事也。若贤人君子,既贵其身,而复役其家,则君子、野人无所分别,非劝士待贤之道。自今百司见任官员之家,有田土者,输租税外,悉免其徭役。著为令。”〔《明太祖实录》卷一百十一。〕不但见任官,乡绅也享受这特权。洪武十二年又着令:“自今内外官致仕还乡者,复其家终身无所与。”〔《明太祖实录》卷一二六。〕连在学的学生,生员之家,除本身外,户内也优免二丁差役。〔张居正《张太岳集》三十九《请申旧章节饬学政以振兴人才疏》。〕

  这样,现任官、乡绅、生员都逃避租税,豁免差役。完粮当差的义务,便完全落在自耕农和贫农的身上了。他们不但出自己的一份,连官僚、绅士、地主的一份,也得一并承当下来。统治集团所享受的特权,造成了更激烈的加速度的兼并,土地越集中,人民的负担愈重,生活愈困苦。这负担据朱元璋说是“分”,即应尽的义务,洪武十五年他叫户部出榜晓谕两浙、江西之民说:“为吾民者当知其分,田赋力役出以供上者,乃其分也。能安其分,则保父母妻子,家昌身裕,为忠孝仁义之民。”不然呢?“则不但国法不容,天道亦不容矣”!应该像“中原之民,惟知应役输税,无负官府”。只有如此,才能“上下相安,风俗淳美,共享太平之福”!〔《明太祖实录》卷一五〇。〕

  里甲的组织,除了精密动员人力以外,最主要的任务是布置全国性的特务网,严密监视并逮捕危害统治的人物。

  朱元璋发展了古代的传、过所、公凭这一套制度,制定了路引(通行证或身份证)。法律规定:“凡军民人等往来,但出百里即验文引。如无文引,必须擒拿送官。仍许诸人首告,得实者赏,纵容者同罪。天下要冲去处,设立巡检司,专一盘诘往来奸细及贩卖私盐犯人、逃囚、无引面生可疑之人。”〔《弘治大明会典》一一三。〕处刑的办法:“凡无文引私度关津者杖八十。若关不由门,津不由渡而越度者杖九十。若越度缘边关塞者,杖一百,徒三年;因而出外境者绞。”军民的分别:“若军民出百里之外不给引者,军以逃军论,民以私度关津论。”〔《明律》十五《兵律》。〕这制度把人民的行动范围,用无形的铜墙铁壁严密圈禁。路引是要向地方官请领的,请不到的,便被禁锢在生长的土地上,行动不能出百里之外。

  要钳制监视全国人民,光靠巡检司是不够的,里甲于是被赋予了辅助巡检司的任务。朱元璋在洪武十九年手令“要人民互相知丁”,知丁是监视的意思。“诰出,凡民邻里互相知丁。互知务业,俱在里甲,县府州务必周知。市村绝不许有逸夫。若或异四业而从释道者,户下除名。凡有夫丁,除公占外,余皆四业,必然有效。一、知丁之法:某民丁几,受农业者几,受士业者几,受工业者几,受商业者几。且欲士者志于士,进学之时,师友某氏,习有所在,非社学则入县学,非县必州府之学,此其所以知士丁之所在。已成之士为未成士之师,邻里必知生徒之所在。庶几出入可验,无异为也。二、农业者不出一里之间,朝出暮入,作息之道互知焉。三、专工之业,远行则引明所在,用工州里,往必知方。巨细作为,邻里探知。巨者归迟,细者归疾,出入不难见也。四、商:本有巨微,货有重轻,所趋远近水陆,明于引间。归期限,限其业,邻里务必周知。若或经年无信,二载不归,邻里当觉(报告)之询故。本户若或托商在外非为,邻里勿干。”逸夫指的是无业的危险分子。如不执行这命令:“一里之间,百户之内,仍有逸夫,里甲坐视,邻里亲戚不拿,其逸夫或于公门中,或在市闾里,有犯非为,捕获到官,逸夫处死,里甲四邻化外之迁,的不虚示。”〔《大诰续篇·互知丁业》第三。〕又说:“此诰一出,自京为始,遍布天下。一切臣民,朝出暮入,务必从容验丁。市井人民,舍客之际,辨人生理,验人引目。生理是其本业,引目相符而无异,犹恐托业为名,暗有他为。虽然业与引合,又识重轻、巨微、贵贱,倘有轻重不伦,所赍微细,必假此而他故也,良民察焉。”〔《大诰续篇·辨验丁引》第四。〕异为,非为,他为,他故,都是法律术语,即不轨、不法的意思。前一手令是里甲邻里的连坐法,后一手令是旅馆检査规程,再三叮咛训示,把里甲和路引制度关联成为一体,不但圈禁人民在百里内,而且用法律用手令强迫每一个人都成为政府的代表,执行调查、监视、告密、访问、逮捕的使命。〔《中国建设月刊》五卷四期吴晗《传、过所、路引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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