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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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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鼓励农业生产,洪武元年下诏田器不得征税。[32]四年、二十五年两次派官员到广东、湖广、江西买耕牛以给中原屯种之民。[33]二十八年命乡里小民或二十家或四五十家团为一社,每遇农急之时有疾病,则一社助其耕耘,庶田不荒芜,民无饥窘。户部以此意广泛晓谕。[34]各地方报告修城垣、建营房、浚河道、造王宫等工程,都反复告以兴作不违农时的道理,一定要在秋收农隙时兴工。[35]对农业增产有成效的地方官,加以擢升。如太平知府范常积极鼓励农民耕作,贷民种子数千石,到秋成得了大丰收,官民都庾廩充实。接着兴学校,延师儒,百姓很喜欢。召为侍仪。[36]陶安知饶州,田野开辟,百姓日子过得好,离任时,百姓拿他初来时情况比较,歌颂他:“千里棒芜,侯来之初;万姓耕辟,侯去之日。”南丰百姓也歌唱典史冯坚:“山市晴,山鸟鸣,商旅行,农夫耕,老瓦盆中冽酒盈,呼嚣隳突不闻声。”[37]久经丧乱,生产凋敝的农村经济,逐步得到恢复了。 〔[32]《明太祖实录》卷三十。〕 〔[33]《明太祖实录》卷六十一、卷二百二十三。〕 〔[34]《明太祖实录》卷二百三十六。〕 〔[35]《明太祖实录》卷一百十二、卷一百十八、卷一百五十三、卷一百五十九,卷一百六十三。〕 〔[36]《明太祖实录》卷二十七。〕 〔[37]朱彝尊《明诗综》卷一百。〕 东南地区苏、松、嘉、湖四府是盛产粮食的谷仓,但是租税特别重,自耕农负担不了。洪武七年五月下令减租,如亩税七斗五升者除其半,以苏民力。十三年三月又减了一次,旧额亩科七斗五升至四斗四升者减十之二,四斗三升至三斗六升者俱止征三斗五升,以下仍旧。[38]凡各地闹水灾旱灾歉收的,蠲免租税。丰年无灾荒,也择地瘠民贫的地方特别优免。灾重的除免交二税之外,还由官府贷米,或赈米、布和钞。各地设预备仓,由地方耆老经管,存贮粮食以备救灾。设惠民药局,凡军民之贫病者,给以医药。设养济院,贫民不能生活的许入院赡养。月给米三斗,薪三十斤,冬夏布一匹,小口给三之二。灾伤州县,如地方官不报告的,特许耆民申诉,处地方官以死刑。 〔[38]《明太祖实录》卷一百三十。〕 二十六年又令户部,授权给地方官,在饥荒年份,得先发库存米粮赈济,事后呈报,立为永制。三十多年来,赏赐民间布、钞数百万,米百多万石,蠲免租税数量也很大。[39]但是这些措施都有其局限性,因为政权是属于地主阶级的,蠲免、减少租额,受益最多的是地主,贫雇农是没有份的。预备仓、惠民药局、养济院等公益机构也掌握在地主的手里,他们用以假公济私,贪污剥削,名义上是为了贫苦人民,实质上是起不了多大作用的。 〔[39]《明太祖实录》卷五十三、卷二百零二、卷二百十一、卷二百三十一、朱健《古今治平略》。〕 元朝蒙汉地主阶级的联合统治,带来了落后的奴隶制度,驱、奴的数量很大,大量的劳动力被掌握在私人手里,这对农业生产是非常不利的。在元末长期战争中,也有不少丁壮被迫为奴隶。红军起义以后,打击的矛头针对着蒙、汉地主,这一批地主被消灭了,所役使的大量奴隶也得到了解放;有些奴隶参加了革命斗争,从而改变了阶级成分。当时诗人贝琼有几句诗说明了这种情况: 海岱初云扰,荆蛮遂土崩。王公甘久辱,奴仆尽同升。[40] 〔[40]《贝清江集》诗八《黄湾述怀二十二韵寄钱思复》。〕 王公久辱,奴仆同升,正是阶级斗争所取得的胜利成果。面对这种社会变革的新形势,朱元璋的立场是矛盾的。为了掌握更多的劳动力,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他下令解放奴隶,洪武五年五月下诏:“曩者兵乱,人民流散,因而为人奴隶者即日放还,复为民。”[41]这个命令是指着全国说的,因之而得到“为民”权利的人数是很多的。这件事在整个历史发展说,是具有进步意义的。此后,他也曾下令由朝廷代为赎还因饥荒典卖的男女,如洪武十九年八月,河南布政使司报告,收赎开封等府民间典卖男女凡二百七十四口,计钞一千九百六十余锭。[42]便是一例。同时,他还立下法令,不许庶民蓄奴,《明律》规定:“庶民之家,存养奴婢者,杖一百,即放为良。”[43]“福建两广等处,有豪户阉割人驱使者,以阉割抵罪,没官为奴。”[44]庶民不许蓄奴,奴隶的数量当然大大减少了。但是,他是地主阶级利益的代表人,贵族、官僚、乡绅的蓄奴权利,则是被法律承认、保护的。他解放了一大批奴隶,并且不许庶民蓄养奴隶,是为了争取更多的农业生产劳动力,同时又肯定了地主阶级蓄养奴隶的合法地位,则是为了保护自己本阶级的利益。 〔[41]《明太祖实录》卷七十三,《明史》卷二《太祖本纪》。〕 〔[42]《明太祖实录》卷一百七十九。〕 〔[43]《明律》四《户》一。〕 〔[44]谈迁《国榷》卷五。〕 对僧道的政策也是从农业生产出发的,尽管他自己当过和尚,做了皇帝以后,却用法令限制僧道数量的发展。洪武六年十二月,他认为释老教行,僧道日多,蠹财耗民,莫此为甚。下令全国府、州、县止存大观、寺一,僧道并处之。非有戒行通经典者不得请给度碟。又禁女子年四十以下为尼者。[45]十七年全国僧道数二万九百五十四人,他以为太多了,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为了逃避差役的,规定三年一次出给度碟,严加考试。[46] 〔[45]夏燮《明通鉴》卷五。〕 〔[46]《明太祖实录》卷一百六十七。〕 二十年八月做了更严格的规定:“民年二十以上者不许落发为僧。年二十以下者来请度碟,俱令于在京诸寺试事三年,考其廉洁无过者,始度为僧。”二十七年正月,又命礼部榜示全国:“僧道有妻妾者,诸人许捶逐,相容隐者罪之。愿还俗者听。亦不许收民儿童为僧,违者并儿童父母皆坐以罪。年二十以上愿为僧者,亦须父母具告,有司奏闻,方许。三年后赴京考试,通经典者始给度碟,不通者杖为民。”二十八年十月,以全国僧道数多,皆不务本教,令赴京考试,不通经典的一律开除。年六十以上的免试。[47]规定一步步加严,僧道的数目比元朝大大地减少了,用于僧道的朝廷和民间的费用,也大大地减少了,农业生产劳动力相应地增加了。并且,僧道从此不许有妻有妾,和世俗人民有了显著的区别了。 〔[47]以上均见《明太祖实录》。〕 几十年比较安定的生活,休养生息,积极鼓励生产,解放劳动力的结果,社会生产力不但恢复了,而且大大发展了。 第一表现在垦田数目的增加,以洪武元年到十三年的逐年增加的垦田数目为例: 洪武元年 七百七十余顷 二年 八百九十八顷 三年 二千一百三十五顷(山东、河南、江西的数字) 四年 十万六千六百六十二顷 六年 三十五万三千九百八十顷 七年 九十二万一千一百二十四顷 八年 六万二千三百八顷 九年 二万七千五百六十四顷 十年 一千五百十三顷 十二年 二十七万三千一百四顷 十三年 五万三千九百三十一顷 十三年中增加的垦田数字为一百八十万三千一百七十一顷。到洪武十四年全国官民田总数为三百六十六万七千七百一十五顷。[48]十三年来增垦面积的数字占十四年全国官民田总数的二分之一。由此可知洪武元年的全国已垦田面积不过一百八十多万顷(不包括东北、西北未定地方和夏的领土四川和云南、贵州等地),荒废田地的数量是极为巨大的。再过十年,洪武二十四年的全国已垦田数字为三百八十七万四千七百四十六顷。[49]经过多年的垦辟,更重要是经过大规模的田地丈量,被地主豪强所隐匿的田地大量地被清理出来了,只隔两年时间,洪武二十六年的全国已垦田数字就激增到八百五十万七千六百二十三顷。[50]比十四年的数字又增加了四百八十四万顷,比洪武元年则增加了六百七十万顷,将近增加四倍。按全国人口平均计算,每人约有耕地十六七亩。 〔[48]《明太祖实录》卷一百四十二。〕 〔[49]《明太祖实录》卷二百十四。〕 〔[50]《明史》卷七十七《食货志》一《田制》,按《后湖志》卷二《黄册事产》作八百八十万四千六百二十三顷零六十八亩,较《明史》所记多三十万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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