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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衔和授勋


  在军队实行的四项制度中,彭德怀对军衔制的思想感情是矛盾的。在建军作战需要上,军衔制是不可少的。1953年9月8日,他向毛泽东的报告中说:“军衔主要是确定每一个军人在队列中的地位和职权,以便按职责条令的规定,行使职权,同时又是国家给予军人的一种荣誉,以鼓励其在军队中工作和上进心。”在此以前,1951年国庆节的晚上,他在朝鲜指挥志愿军迎击美军“秋季攻势”的间隙,给毛泽东发电报提出国内应考虑的7项战备工作建议,其中有:“我人民解放军来自各根据地,许多具体制度不一致,目前统一教育(教材)、编制、纪律、内务规则、礼节已非常必要。长期无官阶制度,一时评定官阶是困难的,目前宜采取过渡办法,规定职务识别,在目前战斗中已感必要。”

  但在他个人思想上,却对这一区别身份的标识,感到厌烦。他总担心这种形式会影响上下级之间政治平等的关系,担心妨碍军队同人民的亲密联系。在一些外事活动和隆重典礼的场合,按照军队条令规定都要穿礼服,每遇到这种情况,他都流露出很不愉快的情绪。他在同干部谈话和闲谈中曾多次说:“我这个人并不需要这个‘牌牌’,我也够不上什么元帅,如果要评的话,也很难说评个什么‘将’是合适的。但这不是个人问题,倘不评一些元帅,那就会使一些人难得依次评下去。”1959年6月1日,他在同阿尔巴尼亚国防部长巴卢库谈话时还说:“我不喜欢人家叫我元帅,这是战争的结果,是学人家的,我不喜欢肩上这两块牌牌,将来会没有的。”

  全军高级将领评定军衔,是彭德怀花费精力最多的事情之一。在1955年军官评衔的时候,解放军已经走过了28年的战斗历程,高级将领各有自己的特殊经历,来自不同的革命根据地和方面军以及地区部队(东北抗日联军、海南琼崖纵队、两广纵队、陕北红军、云南填边纵队、新疆民族军等),即通常所说的“山头”。这些情况在条例中根本无法涉及,而在评定军衔时却又是绝对不能有所忽视的。否则,评衔的结果就达不到增强团结、提高积极性的目的。

  元帅和大将的授衔名单,是由中共中央书记处提名,经过政治局审议确定,彭德怀只参加讨论发表个人意见。而1000多名将军,特别是其中几十名上将的授衔名单,则必须由彭德怀主持拟定,上报中央政治局。从1955年春天开始,彭德怀带着总干部部拟制的名单和几个方案,分别拜访每位“老总”同他们磋商每个高级将领的军衔,研讨那些带有争议人员的方案。对于少数有特殊情况的将领,彭德怀还直接和本人交谈,听取意见,提出组织上的考虑,消除思想上的误解,使其心情舒畅。

  全军近百万干部的军衔评定,在罗荣桓的主持下,经过深入细致的工作,反复比较,综合平衡,进展顺利,效果良好。在1000多名将军中,授衔以后公开认为自己偏低的只有极少数人。还有自认为评得过高,主动要求降低的。装甲兵司令员许光达,被评为大将,他几次向中央军委写报告要求降低,彭德怀请他来当面解释,才答应接受,但是最后仍坚持自行降低一级薪金待遇。总干部部副部长徐立清,按条例规定应评为上将,在讨论名单时因需要减少上将名额,他即以自己是主办评衔工作的,不能“近水楼台”为理由,诚恳要求把自己降为中将。彭德怀曾几次找他谈话,但由于他一再坚持,最后还是改为中将。当时在正兵团级干部中,他是仅有的几名中将之一,其他都是上将。这些老将军不计较个人名利的高尚品德,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全军干部树立了楷模。

  在实行军衔制的过程中,对彭德怀不满意的,是一部分妇女工作人员。30多年以后,仍有人悻悻然。她们的意见主要是针对1955年初《国防部关于处理和留用妇女工作人员的决定》的。《决定》中有两条硬性规定,使她们感到特别不快。一是说,在军、师及其以下的机关、部队,除师属卫生营外,不论担任何种职务的妇女工作人员,应一律调离部队,分别按转业或复员处理,并限于1955年6月底以前处理完毕,“期限满后未处理者,停发薪金”。另一是,“在军以上机关或后勤部门,现在担任各种职务的妇女工作人员,凡不符合该决定所指的范围者,均应作转业或复员处理”, “至195 年12月31日止仍未处理完毕者,一律停止供给”。这里的“停发薪金”、“一律停止供给”两句,未免有伤感情。对于那些不适合授衔条件的女工作人员,早在1952年12月全军参谋长和政治部主任联席会议土,就已确定全军11万女军人,在1953年安排10万人离队,余下1万人在授衔前,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不同安排。到1955年初,经过了两年的思想教育和细致的工作处置,绝大部分女军人都己各得其所。彭德怀签发的那个《国防部关于处理和留用妇女工作人员的决定》,硬性规定限期处理完毕,便是在这样情况之下作出的。

  彭德怀最珍贵的纪念品之一,是长期锁在保险柜里的一枚“一级红星奖章”。这枚奖章是1933年8月1日根据中华苏维埃中央人民政府7月11日的决议,作为红军中有特殊功勋的指挥员而授予的。

  对于勋章、奖章制度的建立,彭德怀认为在军队建设中是必不可少的。1953年4月,副总参谋长李克农向彭德怀汇报许多默默无闻、忠心耿耿的情报工作人员的英勇事迹。彭德怀满怀深情地说:“这些同志都是无名英雄,可惜现在我们不能公开表扬他们,等到将来我军有了勋章、奖章制度,就可以奖励这些同志了。”这次谈话,显露出彭德怀认为建立勋章、奖章制度的必要。同年9月8日,在他给毛泽东的报告里,正式提出实行勋章、奖章制度的建议:“颁发勋章、奖章条例,以代替过去不很完善的立功条例。”毛泽东批准他的建议后,总干部部便开始了拟草勋章、奖章条例的工作。到1953年高干会讨论时,已先后15次易稿,于1954年11月报送中共中央审阅。195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勋章奖章条例》、《关于规定勋章奖章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保卫祖国和进行国防建设中有功人员的决议》以及《关于授予中国人民志愿军抗美援朝保家卫国有功人员勋章奖章的决议》。但后两个决议,因没有颁发相应的条例而未付诸实行。1956年2月,彭德怀视察武汉的一个军队被服厂后,在一次会议上还说过,“被服厂也有许多创造,我们在今年把新的勋章奖章制度搞起来,可以给他们发勋章奖章”。但是这项工作后来再未提及。因此,50年代的这项制度,实际上仅仅是一个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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