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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四


  2.在钞票上做文章

  金融,作为经济发展的大动脉,其重要的地位,蒋介石对此有清醒的认识。偏安于一隅小岛,不搞好金融,则无异于扼腕自杀。因此,尹仲容着手采取了以下几项措施。

  第一,改革币制。

  1945年台湾光复后,金融市场十分紊乱,台湾银行券、日本银行券、日本政府发行之硬币等多种货币在市面同时流通。针对此种局面,国民政府财政部公布了“台湾省当地钞票及金融机关处理办法”。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据此接收了台湾银行,并加以改组,台湾银行于1946年5月20日重新开业。7月1日,中央银行授权台湾银行在台湾发行新货币,即“旧台币”。旧台币分为1元、5元、10元券三种,共发行30亿元,并规定以等值收兑原来流通的印有“大日本帝国”字样的台湾银行券。

  但是,鉴于战后重建,大陆人口突然拥入和庞大的军费开支等原因,所需资金颇多,加上财政部规定台币与大陆流通的法币相联系,而法币贬值甚速,故台币的流通量日增。1946年底,台币的发行额达53亿元,1947年又增至171亿元,到1949年6月竟高达17406亿元,较发行初期增加579倍。

  为了稳住台湾的货币金融体系,在国民党全面退守台湾之前,蒋介石就令刚刚走马上任台湾省主席的陈诚整顿金融。陈诚在得到蒋介石的允诺之后,以从上海运来台湾的中央银行库存的80万两黄金作为币制改革基金,着手进行第二次币制改革。

  1949年4月,台湾银行宣布台币不再与金圆券挂钩,而直接与美元挂钩,台币与美元汇率为8 :1。台湾省议会同时提出稳定台币币值的七项办法:开放公营事业、降低存放款利率、出售日本财产、抛售库存黄金、管制对外贸易、缩减行政机构、厉行节约等,并另拨一千万美元作为进出口贸易运用基金。1949年6月15日,台湾省政府颁布“台湾省币制改革方案”和“新台币发行办法”,规定币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

  指定台湾银行发行新版台币,以旧台币4万元折合新台币1元,限于同年12月31日前兑换完毕;

  最高发行总额为新台币2亿元;

  新台币以黄金、白银、外汇作为十足准备金;

  新台币直接与美元挂钩,采取1美元兑换新台币5元的固定汇率。

  由于实际需要的增加,台湾当局又于1950年7月公布了“台湾省政府辅助生产限外临时发行新币办法”,授权台湾银行视生产资金季节性需要,以5000万元为限额,临时发行新台币。1951年2月,因电力建设需要,又将发行限额提高了9500万元。此外,由于金门、马祖等地区流通的需要,以省外名义增发了部分新台币。并根据1950年台湾省政府的“新台币辅币发行办法”,发行新台币辅币。到1951年底,新台币包括限内发行、限外发行、辅币和省外发行等四类,共发行5.945亿元。新台币面额分1元、5元、10元、100元四种,辅币为1分、5分、1角、5角四种。

  币制改革以后,虽然通货膨胀未能彻底消除,但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缓和,囤积居奇与高利贷盘剥现象也大大减少。

  第二,高利率政策。

  50年代初,凯恩斯经济学说盛行,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采取低利率货币政策。台湾也有不少人主张压低利率,以保证新产业能获得便宜的资金,刺激产业投资。但是尹仲容等人认为在通货膨胀和省内资本极为稀少的情况下采取低利率政策,会产生对银行信用的大量超额需求,这无异于给通货膨胀火上浇油,而且直接影响民间储蓄政策。因此,蒋介石、陈诚大胆采用尹仲容的建议,实行高利率政策。

  1950年3月,台湾银行创办了优利储蓄存款的特别制度,规定:

  该存款每次存进金额不得低于300元;

  每次存储期间不得少于1个月;

  利率定为月息7%;

  各银行收受该项存款后即转存台湾银行,由台湾银行办理放款业务。

  当时一年期的定期存款年息为20%,而优利存款的利率高达7%,按月复利计算,即相当于年息125%。如此之高的存款利率实属罕见。

  高利率政策实施后见效甚速,125%的利率对台湾财政压力过大,于是根据市场状况和物价上涨幅度,当局又及时对优利存款的利率进行了有增有减的调整,并拉开1月期、3月期、半年期、1年期的利率差,使长期优利存款所占的比例逐渐增加。

  在高利率政策的刺激下,存款量激增,定息和储蓄存款总额由3月底的600万元新台币增至6月底的2800万元。就占货币供给的比重而言,也由大约1.7%增为7%,通货膨胀很快抑制住了。据统计,从1953年3月开始,到1958年底停止收存优利存款为止,共吸收了多达15亿元的货币,大大减轻了通货对市场的压力,同时,“政府”将这些巨额游资通过银行放款业务,扶持了一些迫切需要发展的部门,从而有助于台湾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第三,黄金储蓄政策。

  为了多渠道地回笼货币,稳定物价,弥补财政赤字,建立币值信誉,1949年5月门日,台湾省政府制定“台湾银行黄金储蓄办法”,并于21日起,开始在台湾银行总行储蓄部及台北、台中、台南、高雄各市分部办理。当天,台北市黄金市价为每两1750万元,台湾银行则按1200万元每市两的价格收存。即存入1200万元台币,一个月后可领取黄金一两。

  6月15日,新台币发行后,当局便将黄金储蓄办法作了修正,规定每市两黄金订价为新台币282元。1950年6月1日又规定,黄金储蓄搭配两年偿还的“节约救国储蓄券”搭配比例,视官定金价与市场金价的差额而逐日浮动。7月16日,黄金储蓄改为搭配分年偿还的“爱国公债”。10月30日,黄金储蓄停止搭配,但黄金官价则调整为每市两新台币41O元。

  通过这两项黄金储蓄政策,回笼了44000万元的货币。但这种收获的代价是昂贵的,因官定金价比市场金价低,比国际黄金价格更低,从而导致大量黄金外流。仅1950年,黄金外流量就达5080万美元,到1950年底,共有145万两黄金被卖出。这种政策虽回笼了黄金,但有点得不偿失,当局遂于1950年12月27日终止了这一政策的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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