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阁网 > 名人传记 > 蒋介石宋美龄在台湾的日子 | 上页 下页
八二


  因为,在台湾历史上长达半个世纪的日本占领时期,台湾经济遭到极大的破坏。日本在台贯彻“工业日本,农业台湾”的政策,以土地重新登记、调查、丈量、收买为借口,以土地所有权申报为手段,把大量历代汉族和高山族农民辛勤开垦的土地没收为官有。在他们的巧取豪夺下,全台68.5%的耕地、山林归殖民政府、日本财阀及少数人占有,其中耕地面积的20.4%被日本财阀和私人占有,森林面积的97%以上为殖民地政府占有。这对以农业为主、农业人口占多数的台湾来说,广大农民被“竭泽而渔”,台湾地主的剥削强度和农村阶级对立的尖税程度,比大陆诸省有过之而无不及。

  1945年台湾光复后,日本殖民者退出台湾,但其土地占有关系却无多少改观,土地越发集中于少数人手中。台湾地主对农民层层盘剥,方式五花八门,主要有四种类型:一是高地租,据1949年“台湾省政纪要”记载,台湾的地租额一般都在业六佃四的水准,甚至达到业七佃三。二是实行“铁租”,即不问丰欠旱涝、收成好坏,佃户必须向地主交纳不少于丰年总收获量的60%的地租。三是押租制,即预收一至二年的全部地租。四是副产物租,即地主在地租之外,还要平白无故地分享甚至全部霸占农民饲养家禽和种植果木的收人,尽管这些收人并非产自地主的出租地。

  在这种深重的压迫之下,台湾农民饥寒交迫,哀声遍野,有的地区已爆发抗租抗息的自发运动。对此,时任台湾省主席的陈诚指出:“租佃双方矛盾无法调融,造成农村社会内部之不安,极易为外邪所感染”,共产党的“渗透工作,即多从此等空隙入手”,如“不加改善,乱源即由此发生,证诸往事,历历不爽,”而今“农村不安现象,已极显著”,“因此之故,台湾必须实行土地改革,是一种客观需要,虽有万难,不能顾及。”

  鉴于形势的严峻,蒋介石一到台湾便宣称:“我们要为坚持。实现三民主义而战,满清革命时期,我们乃是以民族主义为重心;在军阀革命时期,则是以民权主义为其重心;在今日对共匪勘乱复兴的国民革命时期,乃是以民生主义为重心的革命”。而实施民生主义的起点,便是开展“土地改革”。

  蒋介石在大陆统治22年都未实行“士地改革”,为何一到台湾便大刀阔斧地进行?除了他所谓的解决民生主义和蒋家小王朝的生计问题外,其“土地改革”的可行性也大大增加。

  因为,这时台湾当局与地主阶级的关系已不同于大陆时期,在大陆时,地主阶级是国民党的依靠力量,国民党内的党、政、军高级官员,多与农村中的封建地主有千丝万缕的联系,甚至他们本人就拥有大批地产。1930年国民党曾颁布了《土地法》,规定要实行“耕者有其四”和“平均地权”,但是刚一实行就触犯了当权者的利益,他们纷纷到蒋介石面前托关系求情,“耕者有其田”根本行不通。而在台湾,国民党当权者与当地地主并无丝毫瓜葛,正如国民党的叛逆者孙家麟所说:

  因为地主全部都是台湾人,所以国民党可以大慷他人之慨,以大刀阔斧的手法,毫无顾忌地认真推行。

  假如当时百甲以上的大地主,有三五个是属于皇亲贵戚之流,我想台湾的土地工作,能否顺利推行成功,恐怕连陈诚先生也不敢作肯定的答复。

  同时,实施土地改革,对国民党当局而言又是一箭双雕的大好事,既可以施恩于民,巩固统治基础,又可以削弱台湾地主的经济地位,间接打击“台独”分子和台湾地方势力。

  加之,国民党退台后,实权人物陈诚、蒋经国等又都是土地改革的坚定支持者。陈诚早年曾在江西、湖北等地积极解决农民土地问题,但因种种原因而未奏效。蒋经国早年曾在苏联任集体农庄的苏维埃主席,对解决土地问题有较深的理性认识和感性认识。在赣南时,他颂布了《新赣南土地政策》,规定“土地分配,依人口而决定,超额由中国农民银行照价收买,再转贷给佃农,地价由人民开会来决定,分五年还清。”由于国民党极右势力的阻挠和蒋介石的反对,其土改政策也付之东流。到台湾后,陈诚、蒋经国更加认识到解决土地问题的重要性,从而力促进行土改。

  2.“土改”三部曲

  国民党在台湾的“土地改革”是分三步进行的:

  第一步:“三七五减租”。

  1949年3月1日,陈诚在台湾省行政会议开幕式上宣布要切实执行“三七五减租”,他警告大地主:“仅顾及本身利益而剥削农民,将来会自食其果”。4月23日,陈诚公布“台湾私有土地租用办法”及实施细则,由此揭开了台湾土改的序幕,并开始执行“三七五减租。”

  “三七五减租”的主要内容是:

  第一,限定耕地租额。扣除种子、肥料等成本费25%,剩余75%由农民、地主各得一半,即37.5%。换言之,即地主收取地租,最多不能超过租地全年出产物的37.5%。原约地租超过37.5%者减至37.5%,不及者不得增加。这就大大减轻了农民的地租负担。

  第二,确定耕地租期,巩固佃权。1951年6月,台湾当局颁布“耕地三七五减租条例”,规定:废除租地押金制和预收地租制,租约必须以书面签订,租期不得短于6年,对不到6年而地主撤佃的情况作了种种限制。该法案颁布后,佃农只要与地主签订租约,即可取得至少6年的土地支配权,在此期间,只要每年交纳总产量的37.5%地租,产量增加租额也不变。因此,佃农的生产积极性大大提高,遂热心于加强田间管理和短期水利建设,保护了佃农利益。

  第三,灾歉之年地租减免。因灾害等原因造成农作物歉收时,承租人可以请求乡镇公所耕地租佃委员会查勘歉收情况,认定减租办法。地方发生普遍耕地因灾歉收获量不及三成者,应予免租。

  对“三七五减租”台湾当局十分重视。陈诚强调:“民意机关是否代表民意,县市长是否系革命的县市长,皆以其对三七五减租的态度为一大测验。”各县市也设立“三七五减租”委员会。到1949年7月,“三七五减租”基本实施完毕。

  第二步:“公地改领”。

  日据时期,日本殖民政府和日本移民占有大量土地,台湾光复后国民党政府接收了这些土地,名曰“公地”。1948年4月,台湾省政府颁布《台湾省放领公地扶植自耕农实施工作要点》,划出所接收土地中的零星部分,向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出售。这种小规模的试办公地改领,因次年推行“三七五减租”而暂时中止。1951年6月,台湾“行政院”核定“台湾省放领公有耕地扶植自耕农实施办法”,开始以贷款方式向农民大规模实施公地改领。实施办法是以放领土地的作物全年总产量的两倍半为地价,按承租耕地的现耕农、雇农,耕地不足的佃农、半自耕农等顺序承领土地,承领者分10年向当局偿还地价,还清后即为土地所有者,承领土地按质量分为三等,按承领人的家庭人口和耕作能力酌定承领面积。

  公地改领从1951年初至1976年分26年内分数期办理,共放领地13.9万公顷,占全部公地的76%,平均每户承领0.49公顷。公地放领的实施,将“国有”耕地的所有权转移给农民所有,既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又增强了农业生产基础。因为,承领公地的价款负担较“三七五减租”轻,农民可从中获益,而放领公地的地价收入,则主要用作扶植自耕农基金和发展农业生产基金,以改良水利设施和增加农业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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