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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六


  1958年尼赫鲁亲自越过乃堆拉,经由亚东去不丹,当时年逾60的尼赫鲁不辞辛苦旅途疲劳,步行山地去不丹,争取不丹亲印,商讨印度援助不丹办法,其目的不只是要继续保持印度为不丹保护国的地位,还有防止中国与不丹发展关系的一面。从那以后,不丹罗贾不久就口去不再来了。当然不丹人民要求独立自主的意愿是不能阻止的,事隔二十多年后,中国与不丹又建立了友好关系。

  锡金又是一个被英国保护的喜马拉雅山区小国。锡金老王我曾拜见过两次,但都是在印度驻锡金政治专员的陪同下,除了寒喧问候外别无他言,王储罗桑泽仁是拉萨贵族宇妥家的女婿,他常来拉萨探亲,我们有机会总是与他交往,他也表示同我们友好。但是他的行动不大自主,同我们来往时从未谈及西藏与锡金关系问题。曾有一次,他要求去林芝朝拜寺庙,锡金信仰红教,林芝并没有红教的主要寺庙,他的林芝之行值得研究。但是我们仍然满足了他的要求,派出汽车送他去林芝作七日之游。1956年达赖、班禅应邀赴印度,路过岗拖锡金首府,按例锡金应是接待主人,但一切由印度政治专员主办。锡金老王曾在达赖、班禅抵岗拖时举行了宴会,我也应邀参加了,宴会一切都是印度安排,锡金老王虽然坐在主人位上,除举杯问好外,几乎不说什么话,连欢迎词也是印度方面写的。

  自中印、中尼签订协定后,印、尼在拉萨设立了总领事馆,他们在拉萨开展各种正常外交活动,都要同我们外事处联系并得到我们同意,印度总领事除同我们交往外,就是在印度来了高级官员时安排拜会达赖、贵族和去大昭寺、三大寺布施,其实印度并不信仰佛教,而它对西藏佛教却表现出无比的兴趣。

  10.西藏外事机构为何较为特殊?

  自我奉命调往西藏后,我即同外交部领导及有关司、局商讨执行中央统一对外及西藏的一切涉外问题,并同中央有关部门及研究西藏问题的著名学者、专家们商谈进藏及有关西藏工作,再就是组建干部队伍。经与中组部商妥,调人民大学外交训练班学员老干部阮武、杨仁山(当时进城干部都称为老干部,他们是自解放区来的)武汉外事处袁文、郭雪樵,西南外事处伍仪瑜、苏睿川,外语学院应届毕业生张祖极、叶雪音、石森伍、李天保、陈玉藻、张友善,以及在重庆配备的警卫、炊事、通讯员,并由外交部派一机要员组成进藏外事处干部的基本队伍。

  我们到达拉萨后,西藏工委又派来杜子毅任副处长(他1953年即去我驻印度使馆任商务参赞)和英文干部朱谱钦、张智斌、谢均安、鲁投,钟兆榕,藏文翻译洛桑大吉、王家棁等。他们都是18军在四川各地招集的大学生、知识分子并随同先遣队进藏的。这样在1952年虽然外事工作尚未开展,但干部队伍已初具规模。

  中印协定签订后,为了执行协定,(1956年又签订了中尼协定)外交部于1954,1955,1956年,先后派一批干部进藏,他们有的是由外交部有关司,有的是由各地外事处,有的是由朝鲜停战后回国的翻译人员,也有人民大学、外国语学校的。虽然来自各方面但都是干外事、学外语的。我们又从西藏调来一批懂藏文、藏事的干部。

  外事帮办办公室在1956年成立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后改为西藏外事处,为自治区筹委会的厅级单位,达赖喇嘛为自治区筹委会主任,名义上属他领导。西藏外事处自1963年前我一直担任处长,副处长先后有柳霞、土金璋、罗石生、蒋树民等。处内下设科:

  一科主管秘书、行政、总务、发放藏民边境贸易通行证、办理出国人员护照、签证等。

  二科主管与印度有关事务。

  三科主管尼泊尔、不丹、锡金有关事务。

  资料室主管边界问题、翻译整理、研究噶厦及其原外交局交来的档案文件。

  按照中印、中尼协定,印度得在亚东、江孜、阿里设三个商务代理;尼泊尔在日喀则、聂拉木、吉隆设三个商务代理,我外事处相应的要设立六个分处同他们联系交涉来往。

  六个分处是:

  阿里分处,处长先后由杨仁山、王志良、刘建阳等担任。

  江孜分处处长侯杰(工委副书记)、副处长席潮海。

  亚东分处,处长及副处长先后有博生、洪飞、章刚、登邑等。

  日喀则分处,处长周维。

  聂拉木分处,处长张宝华、朱谱钦。

  吉隆分处,处长张祖极。

  按照中印协定,印度和西藏地方每年要互派信使,传送文件公物。印方来的信使要按惯例支乌拉,“乌拉”是自清朝以来执行的,藏民以牲畜、人力无偿为过往的官员服务,也就是“支差”。藏族人民支乌拉不但没有报酬,还要自己带糌粑食物、草料,负担很重。在西藏还沿用一种极坏的惯例,藏族妇女也要支“乌拉”陪官员藏官睡觉。我们坚决反对支乌拉这种陋习,但这是西藏的规定与习惯法,当时还不能取消,但对外国人我们可以制止。后来约定由外事处设一车队,供其雇用。同时外事处也要相等的派出信使去印度,主要与我驻噶伦堡、加尔各答的商务代理联系。

  我是1963年初离开西藏调回外交部工作的,上面叙述的是那时以前西藏外事处的情况。

  ※第八章 睦邻外交谈判

  1.参加中印关系谈判

  §周恩来首倡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1953年我担任中央驻西藏代表的外事帮办,10月接到外交部电,要我回北京参加中国和印度关于藏印关系的谈判,要求我搜集有关材料并同西藏地方政府协商征求他们的意见。对此,噶厦表示完全拥护中央统一对外和印度政府的谈判,但提出要中央政府在这次谈判中收复被英印方面占去的失地,所谓失地包括:一、被英印占领的“麦克马洪线”以南土地,其中主要为门达旺地区;二、历来被英占去的自拉达克到布拉马普特拉河以北的广大地区。关于前者,噶厦交出由英国代表麦克马洪和西藏代表夏扎在西姆拉会议中秘密签字的所谓“印藏边界图”。关于这两张图特别是“麦克马洪线”图的情况,我在前文另有说明,就不再重述了。

  当我问及是否有其他文字协议或条约性质文件时,噶厦否认有这类文件。经后来我们查找,事实上麦克马洪和夏扎之间有关于划定藏印边界的换文,这个图只是换文的附图。当时噶厦为什么不承认和不交出换文,估计他们不愿承担丧失领土的责任,只说是被英印强迫签字的。噶厦说他们曾向印度交涉过否认这条边界线,要求归还门达旺等地,但印度持强不理,现在只有要求中央政府在这次谈判中解决。当我把此图带到北京,将噶厦的意见向章汉夫副部长和亚洲司长陈家康等汇报后,他们认为此次谈判是否涉及边界问题尚须请示周恩来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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