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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五


  第六章 乔治·桑的另一种生活

  1.逐情之外的淑女

  “女人都没有道德观念,她们的生活作风完全取决于她们所爱的人。”

  不止一个传记作家想把这句话用于乔治·桑的政治生活。他们说:“她没有理论,她在思想上追随她所爱的男人。”

  其实并非如此。甚至在爱某一个人之前,她已经有了自己的政治观点。肖邦是个贵族,缪塞是个怀疑论者;他们都没有使乔治·桑变成贵族或者怀疑论者。她曾从米歇尔·德·布尔日、拉姆奈和皮埃尔·勒鲁等人那里,吸收过他们的一些思想,但是这些思想是她原来就有的。

  在政治上,她本来就是极端大胆、热情和激烈的。她是十九世纪在法国历史上起过一定作用的、少有的妇女之一。

  乔治·桑从孩提时起,她就已有明确的政治态度。一方面是因为她珍重人民,并且常常喜欢想到他们;另一方面是因为她长期亲密无间地和农民的孩子们一起生活。她认为母亲受到不公正的对待,从小就对母亲怀着强烈的爱。因此从母亲那里,她学会了不相信富人,天生就同情反叛者。她尝到了当时统治阶级的腐化所带来的痛苦,而且她也参与这种腐化,于是她把一切希望都寄托在人民大众的美德上。

  因此,乔治·桑天生是民主主义者,或者说,至少她自认是民主主义者。和拉夏特尔的朋友们在一起时,她总是反对君主派,为共和派和拿破仑派辩护。在她看来,凡是国王,即使他自称公民,都是暴君。当莫里斯和蒙彼利埃公爵在同一个班上学时,她禁止儿子接受年轻的亲王的邀请。她拥护共和政体;但是,她在寻找最好的共和国。

  乔治·桑从来也不要求、也不希望给妇女以政治上的平等。她认为母爱的职责,同公职不相容。她说:“妇女将同男子一样受教育,但是女人的心,将仍是爱情、忠诚、耐性和慈悲的庇护所。正是女人要在粗暴的情感中拯救仁慈的基督精神。女人不再起这种作用的世界,是十分不幸的。”

  她为妇女要求的不是投票权和选举权,而是公民权的平等和情感的平等。她认为,男人控制女人的奴役方式,破坏了男女之间的幸福,而这幸福只有在自由之中才有可能获得。如果女人能如愿以偿的被人爱,她们也许就无所求了:“但是,男人们虐待她们、责备她们被迫养成的习惯,鄙视她们的无知,嘲笑她们的学问。在爱情上,男人们把她们看成妓女;在夫妻的情份上,则把她们看成佣人。男人们并不喜欢她们,男人们使唤和利用她们,并且希望这样迫使她们屈从于忠贞的戒律。”

  这就是她主要的抱怨,也是她自青年时代就发出的呼声。这在她后来的作品里都有反响。男人认为忠贞是徒劳无益和可笑的。但是,凭什么公理,是人间的还是天上的公理,人们能够要求妇女忠贞?如果那男人是个追逐女色、粗暴放荡之人,为什么妻子还要对他保持贞洁呢?

  在我们的这个社会里,在我们的偏见和习俗里,一个男人越是交了好运引人注意,人们就越是对他笑脸相迎、巴结奉承。某人吃得脑满肠肥,情场上春风得意,就被看作是快活的伙伴。而被指控为奸妇的女人,却不会有这种地位。这就是人们给予妇女的唯一的荣誉。对丈夫不忠的女人,她变得憔悴,被人轻视;在子女眼里,她也是很丢人的;她该受到侮辱性的惩罚,比如说坐牢。

  乔治·桑所希望的是,把妇女因结婚而被剥夺了的公民权利归还给她们;并且希望废止对通奸的妇女实行侮辱性惩罚的法律,因为那是“使通奸现象长期存在并不断增加的野蛮法律。”

  她认为整治两性结合不合理的唯一办法,就是自由地中止和改变夫妻关系,而这种自由那时还不存在:“在世上,一个人,不论是男人还是女人,当已经进化到懂得完美的爱情的时候,就不能够——最好说,就不允许——走回头路,仍旧像野兽一样对待性行为了。”

  当肉体的结合不是伴随着一种强烈的感情时,它对人来说是一种罪过和亵渎行为,即使是结了婚,也是如此。女人应有权躲避这样的结合:“我认为,在爱情中显露虚假的快感,以及在不完全的爱情里极力制造快感,都是莫大的罪孽。我认为,并且要说:要么全心全意地去爱,要么干脆如处女般生活下去。”

  在她看来,错误和罪过并不在于更换情人,去爱自己所爱的人,而在于委身于自己不爱的人,哪怕是自己的丈夫。

  这就是她的女权论的界限。而且,人们可以看到,对于妇女来讲,这种女权论并不牵涉到政治行动。

  然而,任何人,不管是随大流,还是逆潮流,他们都要受到同时代的思想的影响,或者与其一致,或者被其改造。

  在1830年至1848年这段时间,乔治·桑生活中的主要特点是继承1789年的政治革命,号召社会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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