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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


  【第六章 斩断初恋 大明星法庭示众 再沐爱河 小商人舞会投机】

  却说在第二次庭讯中,林雪怀的处境更加艰难,他收回解约已是不可能的事,唯有逃避借款和贷款是他最后的希望。但购车、贷款之事证据确凿,想抵赖也没有办法,林雪怀已陷入深渊。

  但林雪怀并没有放弃一丝一毫的机会,当法官最后审理借款事时,林雪怀犯了一个致命的错误,引起旁听席上观众的哄笑。

  胡蝶在诉状中要求被告归还的借款有大洋1385元和白银191两两项。法官问这两项借款是否属实,林雪怀矢口否认。胡蝶此时已不肯再追“穷寇”,便说道:“被告所借之钱,均是我用劳动换来的,由于我俩是未婚夫妻原因,借与被告使用,并未立下字据。今天料到他不肯承认此事,也就不想再要了。”

  林雪怀听了这番话后,心里的一块石头落了地,但嘴上并不饶人,他面带讥笑,连说:“真乃笑话,笑话!”

  在一旁的詹律师看不过去了,他想,胡蝶此时已很够义气了,不要你还借款了,你不但不领情,反而大说“笑话”,看样子,不激你两下你不知好歹,于是便发问道:“诚如被告所言,既不欠胡蝶公司贷款,也不欠原告个人借款,且银行被告名下所存款项皆为被告本人所原有,购买汽车亦是被告自己掏钱?”

  林雪怀随口答道:“那是自然。”

  詹律师立即发问:“那么请问,被告从事何种职业得以有如此之多的薪金收入?”

  这一问,可把林雪怀问得目瞪目呆,旁听席上观众哄笑又起。林雪怀此时才知道,詹律师是设计好了笼子让他钻。正在林雪怀不知怎样答对之时,他的律师帮了他大忙,声称“薪金乃个人隐私,不得讯问”,但詹律师问讯的目的已达到。

  第二次庭讯结束后,胡蝶又埋头于她的拍片事业。1931年3月15日,耗资12万、历时半年方成的《歌女红牡丹》公映于上海新光大戏院,“明星”又一次让影坛为之轰动,后在全国各大城市上映,也备受欢迎,还引来南洋片商以高出默片1O倍的价格买下在南洋的放映权。

  《歌女红牡丹》标志着有声电影时代的到来,尽管默片时代与有声时代的交接在中国经历了一个较长的时期,甚至真正意义上的默片精品正是在这个时期诞生的,但有声电影作为中国电影未来发展的方向,正是从此开始的。胡蝶继掀起古装片热潮、武侠神怪片热潮之后,又幸运地成为中国第一位有声电影的女主角。

  离第二次庭讯又是匆匆3个月过去了。3个月中,胡蝶虽埋头拍片,但解约诉讼总令她牵肠挂肚,好不容易等来了法院通知,第三次庭讯定于7月3日进行。

  此次,胡蝶与詹律师经过认真谋划,决定请出“明星”巨头周剑云出庭作证,意在一举击败林雪怀。

  此时的上海已届盛夏。这日,骄阳似火,热浪滚滚,但旁听者的热情更高。此案已被新闻界炒作数月,早已是社会新闻的热点,当第三次开庭日期公布后,更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7月3日上午九时,胡蝶在其父和律师的陪同下准时到达法庭。十时许,林雪怀及其律师还未到庭,法官周达仁决定不再等候,立即开庭。正当旁听者扫兴,胡蝶和詹律师惊诧之时,林雪怀和两位律师急步走入法庭,原来他们未能正点赶到。

  法庭内异常闷热,林雪怀仍着一身法兰绒西装,打着领带,头发梳得一丝不乱,以显示自己镇定自若。胡蝶却穿白底红花华尔纱衣衫,很是随意。两人咫尺相对,却如陌路人一般。

  此次庭讯,不再审理是否解约之事,因为解约已是势在必然,主要审理借款之事。所以一开庭,法官就拿出从银行调来的支票存根,让胡蝶指出林雪怀所借用的款项。

  看到胡蝶审视银行的支票存根,林雪怀开始不停地擦汗。当法官将胡蝶划出林雪怀所借用的款项计算出来时,便问道:“被告,这里有你借出的大洋199.2元,银73两,你都承认吗?”

  林雪怀见到支票存根,知道抵赖已经无用,只得认可,但他说:“这些钱是我借的,但我已全部还给原告了,包括买车的钱。”

  法官转向胡蝶,问道:“原告,可有辩解?”

  詹律师立即按原定方案施行:“我们有证人可以出庭作证。”

  法官遂传周剑云出庭作证。周剑云应声而出,在陈述了职业、年龄、籍贯等基本情况,并保证所作证词绝对真实以后,将他所了解的胡、林由相恋、订婚到反目之过程娓娓道来,他的证言长达二十分钟之久。

  周剑云的长篇证言明白无误地证明三点,第一,胡、林失和源起于林雪怀挥霍胡蝶钱财,行为失点,且听信谣言,无端生疑;胡蝶虽不满林的不求上进,但从未生解约之意;无端解约的责任只能由林雪怀承担。

  第二,胡蝶确曾代林雪怀向明星公司借款。第三,林雪怀的轿车确由胡蝶出资购买。

  经过两次庭讯之后,此三点已构成该案的关键所在,以周剑云的身份地位,且他一开始就说明与林、胡皆有友谊,识林还在识胡前,他的证词当是不偏不倚,据实直陈,很容易令人信服。而周剑云的这些证词对林雪怀却是极为不利。

  至此,法庭所要调查的事实均已基本清楚,法官令双方再做最后辩论。

  詹纪凤律师首先起立发言:“第一,关于解除婚约之事,起因皆在于被告的挥霍,当原告加以规劝,被告便恼羞成怒,致函原告,主张解约。也就是说,解约责任系在被告方。依据民法,被告要赔偿相当损失,以资慰藉原告所受精神之苦。

  “第二,关于赔偿债务部分。原告已将所追各款之理由和证据逐一申述,计被告所欠贷款185元,银191两,借款1385元,代向明星公司借款600元,购汽车款380两,请一并判令偿还,并自起诉日起至执行终了之日之法定利息及诉讼费,亦责令被告负担。”

  詹律师话音刚落,场下立即爆发出一阵热烈的掌声。詹律师满面得意之色,坐下静待被告律师的答辩。

  鄂森眉头紧皱,庭审至此,他已知必败无疑,但他不能就此失却自己作为律师的风度。于是他从容不迫,起立发言。

  鄂律师在答辩中首先声明林雪怀并不是无职业之人,而是系已倒闭的“晨餐大王”的店主,但他不便说明林店主当年的收益,这样的辩解,只是虚晃一枪而已。接着,鄂律师又说道:“原告对于本案,仅可主张解约及解约损失与向明星公司所借600元等3种,其余欠款部分,则该款系胡蝶公司之资,应由公司老板即胡蝶之父控案,而本案原告未得其父合法委托,遽行控告,应依法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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