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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简易离婚的疑问


  上期《生活》“信箱”栏登有寄意女士对于蒋陶婚事的批评,先生用客观的态度,对事实本身作分析的研究,我很钦佩,不过对于你所提到的关于苏俄的简易的离婚制度,我不无怀疑的地方,所以想提出来请你指教,我并不反对简易的离婚,不过与此制度有关联的附带条件如不同时有根本的改革,每多无谓的牺牲,这一点先生已指出,实值得我们的特殊注意。例如在苏俄现在离婚很简易,男女任何一方如不愿意继续同居,即可单独向登记所请求撤销登记,未登记者并得请求为解除夫妇关系之登记,不必说明任何理由,这不能不算是很简易的了。但同时我们不可忘却苏俄妇女在经济上教育上及在社会上的地位已实际和男子绝对平等,这些便是与简易的离婚制度有关联的附带条件。倘若仅仅有了简单的离婚制度而对于这些有关联的附带条件并不注意,那在经济教育及社会地位已有相当解决——至少比女子为胜——的男子当然可以不致发生什么影响,而在孤苦寡助的女子未免吃亏。我要从新声明一句,就是不要误会我要拥护现在含有许多缺憾的婚姻制度,我绝对没有这个意思;也不要误会我有意反对离婚,我也绝对没有这个意思。我的要旨是要注意整个的制度(即包有关联的附带条件)的改革,始能减少无谓的牺牲。

  我在上面所说的不过是申述先生在答复寄意女士那封信里面所已提出的一个要点,还不是我对于简易离婚的疑问。我的疑问是这样:上面所说的有关联的附带条件就是已具备了,但还有一个困难,即依生理上的自然趋势,女子比男子易老,如离婚有那般容易,则女子年老色衰,男子可以很简易的和她离婚而另娶一个少艾,那末在女子虽在经济上教育上及在社会上都能与男子平等,可是老头儿可另结新欢,老太婆没有人要,在精神上仍不免痛苦,又怎么办呢?这个问题如得不到相当的解决,像苏俄的那样简易的离婚,仍不能无憾。即就蒋陶婚事而论,蒋固然得到了新欢,蒋所离婚的旧夫人恐怕要终身做活寡了,简易的离婚如果实行,这种“做活寡”的妇女恐怕要大增而特增,不知先生以为如何?

  汪志坚

  答:汪先生所提出的这个疑问,曾经有朋友也对记者谈过。但我以为这种流弊只有在现在社会制度之下才有,所谓现在社会制度,即女子在经济教育及社会地位不能和男子真正平等的制度;若在男女在种种方面真能平等的社会里,这个流弊便不致有,便不成问题。在现在的社会制度之下,老头儿所以能娶得到“少艾”,大多数的“少艾”无非受他的势利所引诱——假定这“少艾”并非真心爱这个老头儿的话。如男女均能经济自立,均受相等教育,在社会上亦有平等的地位,那末老头儿便没有钓铒可用,结果老头儿只有老太婆要他,“少艾”只肯嫁给她所真要爱的青年。关于这一点,在苏俄就有事实上的佐证。他们有那样简易的离婚办法,依常情猜度,离婚的案件应该特多,但在事实上并不如此,就因为男女教育平等,无论男女均须工作谋食,社会上的地位,不论性别,均以劳动者为最高,男子并没有什么特殊的“钓饵”可资利用(如有子女,离婚后对于子女亦有经济上的责任,可参看《生活》六卷第二十二期《苏俄的妇女》一文)。当然,我们不能武断说“少艾”绝对没有爱上老头儿的,但总是少数中的少数。回头再讲到蒋陶的婚姻,他们发生关系是蒋在南京任教育部长及陶在该部任部员的时候:一方面是升黜部属可以自由的部长(尤其是在官僚制度之下),一方面是孤苦零仃不能无所倚赖的女子。在这种状况之下,虽不能说绝对没有双方发生真爱的可能,但男子的权力和自由实较女子为大,女子很容易处于被引诱或甚至被压迫的地位,这是很显然的事实。

  在最近出版的《文学月报》创刊号里,戏剧家洪深先生替他自己做了一篇小传,说起他“生平有几件特殊的阅历”,他说“第一件便是我头一个妻子看不起我,和我离婚……她有一位堂房姑娘,比她早嫁一个月,丈夫是实缺知县,新娘出花轿便被称为太太;而我呢,只是一个青年学生,离开做官太远了,是免不了使她内心失望和鄙夷……”这是女子把“官”看得特大而要过倚赖丈夫“被称为太太”的寄生虫生活的社会里,当然有这种怪心理,但在女子在种种方面可与男子分庭抗礼毫无倚赖必要的社会里,洪先生便得不到这样的“特殊的阅历”了。所以我常感觉有许多罪恶是制度造出来的,我们要改造一般的人性,须注意根本改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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