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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主的一般性


  一 反民主者的心劳日拙

  反民主的论客因为栗栗危惧于真正民主的实现,但又不敢公开反对民主,于是不得不想尽转弯抹角的说法,拚命对民主放暗箭,以为这样可以迷惑中国人民对于民主的认识,粉碎中国人民对于民主的信念,破坏中国民主运动的向前发展。关于反民主的种种烟幕和论调,记者曾在本报屡次为文加以驳斥和纠正,因为我们要希望中国民主能够提早实现,这种障碍实有扫除的必要。最近又有人发出妙论,诬蔑主张民主者是“醉心于法兰西格式的民主政治,企图依样葫芦地搬演于中国”,这种诬蔑的用心是相当刻毒的,因为法兰西是一个惨败的国家,是已沦入奴籍的国家,已给人以凄惨的印象,于是反民主者便以为提出“法兰西格式的民主政治”,可以引起人们对于民主政治的厌恶情绪,加上说中国的主张民主者只是要“企图”把“法兰西格式的民主政治”“依样葫芦地搬演于中国”,这不是一件极端危险的事吗?你敢再要求民主政治在中国实现吗?这是反民主的深心妙计,但是中国人民却不是那样容易被骗的!我们的简单而扼要的答复是:法国的亡国不是由于民主而是由于反民主,在法国沦亡的前夜,国内的妥协派已在尽量摧残法国的革命传统,摧残法国的民主政治,打击法国的进步力量,加强法西斯作风,这一切都有事实可以复按,已成为国际知识中的常识了,而且中国的主张民主者并没有“企图”要把“法兰西格式的民主政治”“依样葫芦地搬演于中国”来。不但“法兰西格式的民主政治”而已,就是英美格式的民主政治,苏联格式的民主政治,主张民主者也没有“企图”要把它们“依样葫芦地搬演于中国”来。其实在欧美各民主国,彼此间各有其特点,从来不曾看到有任何一国把他们的成法“依样葫芦地搬演”过来。中国的民主当然有它的特点,这是不成问题的,而且也是政治学上的常识。以此为藉口来反对中国民主,徒见其心劳日拙而已!

  但是在另一方面,我们却也不能因此不敢主张保障人权,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主张真能代表人民的民意机关,主张真能对民意机关切实负责的政府等等,因为中国的民主政治固有其特点或殊特性,同时也应该具有世界上民主政治的一般性。我们固然不应仅仅看到中国民主的一般性而忽视它的特殊性;但也不应仅仅看到中国民主的特殊性而否认它所应具的一般性。

  民主政治之所以异于专制制度(无论是君主专制或是官僚专制)和法西斯主义,除了各民主国各有其特点外,还有共同具有的一般性。这种一般性,是民主政治必具的因素或条件,如果失去了这一般性,便不是民主,或徒具民主之名而无民主之实。

  关于中国民主的特殊性,当另为文讨论,本文要对于中国民主应具的一般性——就是关于民主政治的一般性——略加研究。

  二 一般性的内容

  首先我们要简单说明什么是民主。“民主”在西文的原字起源于希腊文,由“人民”和“治理”两个希腊字合组而成的,简单的意义便是由人民来治理。关于民主的定义,最为政治学者所普遍接受的是林肯所谓“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中山先生引伸其义,在《民生主义》第二讲里这样说过:“我们三民主义的意思就是民有、民治、民享。这个民有、民治、民享的意思,就是国家是人民所共有,政治是人民所共管,利益是人民所共享。”列宁曾把民主制和贵族制比较,他说:“贵族制是比较不大的少数人的政权,而民主制是人民政权。”所谓“人民政权”,也就是由人民来治理。

  以上是就原则说,根据这原则而发生的问题便是怎样实行“由人民来治理”?有二种方式:一种是由人民直接管理自己,像希腊小城市国家,每一个公民都有直接参加政府的权利;还有一种是通过他们所选举的代表。由于一国的人民数量往往不能像希腊小城市国家那样少,所以一般地说来,都是采用“通过他们所选举的代表”。现在世界上各民主国,尽管有种种不同的典型,但是由人民选举代表来构成民意机关,负起监督政府促进政治的责任,可说是民主政治的重要的一般性之一。无论任何国家,要实行民主,必须具有这一般性;倘若尚未实现,必须努力求其实现。这是世界上任何民主国家所具有的一般性,也是中国民主所应具的一般性。

  既是人民的代表,必须由人民自己选举出来,这个原则是无可疑的。即令是寻常的事,有人未征得你的同意,完全照他的意思指派一个人,说是你的代表,你认为合理的吗?你能一定信任这样的代表必能忠诚地为你的福利而努力服务吗?况且国事之关系你的福利更大,同时还关系许多人的福利,你能听任他人随便指派人出来做你的代表吗?因此,在各国民主政治发展史上,统治者为人民指派代表只是“落伍的民主政治”的现象;这样指派的人民代表在职权上也只能构成咨询机关而不是具有最后决定权的民意机关。如果所谓“民意机关”只有指派的代表,只有聊备咨询的职权,而犹故步自封,厌闻再求进步,以“进步的民主政治”聊自解嘲,嚣然号于众曰:“我们有自己的民主政治”,“无须抄袭他国的成法”!这是合理的吗?我们要重复地指出:要有民选的真正民意机关,这并不是任何一个民主国所独有的特点,而是一切民主国家所应具的一般性。这和抄袭不抄袭他国成法,完全不相干!

  其次,民主政治的实现,不但须有在组织及职权上真能构成代表人民的民意机关,而且还须有经人民选举或由民意机关产生,能直接对民意机关切实负责的政府。这是民主政治的另一个一般性,也不是任何一个民主国所独有的特点。

  最有趣而荒谬绝伦的是:反民主者竟认为英美的民主政治也是一党专政!他们说:“英美虽行多党政治……只让一党专政下去,直到国会改选期始有转变的机会。”英美多党政治中的政权递嬗,决定于人民的执行“改选”,正是民主精神的表现,而且即在朝党(是由于人民选举结果而上台的,这点最须注意)对于在野党也不能实行“对付异党办法”,压迫异党的存在,而仍须博采舆论(在野党包括在内)。例如英首相邱吉尔对国会报告,答复国会的质问,其中就包括有在野党;美总统罗斯福最近要修改《中立法》,不得不请国会中在野党领袖们在白宫晤谈,征求意见,这是一党专政吗?邱吉尔领导的英国政府是对英国人民所选举构成的民意机关负责呢?还是只对保守党负责?罗斯福领导下的美国政府是对美国人民所选举构成的民意机关负责呢?还是只对民主党负责?这是一党专政吗?

  尤妙的是反民主者把英美民主政治的领袖和法西斯的领袖混为一谈。他们说:“今日英首相和美总统的权力,其实较极权国家的元首是不相伯仲的。”他们根本不愿了解英美民主政治领袖及其政府是由民意通过选举而产生的,其权力是由人民通过所选出的民意机关依宪法及法律程序而授与的,经常还须受民意机关的监督;法西斯国家的领袖及其政府,却是由压迫人民欺骗人民,靠枪尖来支持,人民只有呻吟宛转于暴政之下而无可如何的。英国驻华大使卡尔曾在我国陪都公开演讲民主政治,曾引一句名言,说:“意识到自己是自己所服从的法律的作者的人,是自由的。”同样被称为法律,民主政治下由民意机关产生的法律,和在法西斯暴政下由专制独裁所擅定的法律,其性质是完全不同的。民主政治的领袖的权力,和法西斯国家领袖的权力,在性质上迥不相同,也有同样的理由。

  由人民选出或通过民意机关产生,能对民意机关切实负责的政府,是民主政治的另一个重要的一般性。

  最后,人民的民主权利须得到切实的保障,也不是任何一个民主国家所独有的特点,而为民主政治的一般性。民主国都有由民意机关确定通过的宪法,在宪法中对于人民的民主权利都有明白的规定。一般人民不是选出了代表之后,就漠视国事,一切不管,却要通过民主权利如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等等的运用,对于政治乃至民意机关,作经常不断的督察和推进。必须这样,才能达到真由人民来治理的目的。在另一方面,必须有了民选的真能代表人民的民意机关和真对民意机关切实负责的政府,然后人民的民主权利才能得到更巩固的保障。

  三 对中国如何

  民主政治的一般性也许还有,但最主要的是上面举出的三种。反民主的论客们动辄骂人要“抄袭他国成法”,甚至说要把“法兰西格式的民主政治”“依样葫芦地搬演于中国”,好像我们主张中国要实现民主,必须使中国政治具有世界上民主政治的一般性,便中了他们的诬蔑!

  其实中国的民主应该具有上述的一般性,中山先生在遗教中已遗留给我们许多伟大而英明的指示。例如他在同盟会的宣言中,就已明白地说:“凡为国民皆平等……皆有参政权……制定中国宪法,人人共守。”他在《国民党政纲》中,于四种民权之外,更规定“实行普通选举,废除以资产为标准之阶级选举。”他在民国十三年的《北上宣言》中,曾要求在召集国民会议以前,要“保障各地方之团体及人民有选举之自由,有提出议案及宣传讨论之自由。”他曾致书段祺瑞,指责当时所谓善后会议是与人民隔绝的御用会议,其中有一段沈痛而精确的话:“夫十四年来,会议之开屡矣,而皆无良果,考其原因,实由于会议之构成分子皆为政府所指派,而国民对于会议无顾问之权……不能选举代表参列议席……而人民利害绝不能于会议中求其实现。”

  中山先生又曾经说:“凡一切重要官吏,要人民有权可以选举,还要有罢官权。官吏不好的,人民也有权可以罢免。”

  关于人民的民主权利,中山先生在民国十二年一月一日《国民党宣言》中也说:“确定人民有集会、结社、言论、出版、居住、信仰之绝对自由权。”在对国民党政纲的对内政策中又说:“确定人民集会、结社、言论、出版、居住、信仰之完全自由权。”

  我们只要不忘却这些遗训,便知道中国民主政治应具有世界上“进步的民主政治”的一般性,也是中山先生所重视的。我们希望反民主的论客们不妨把国父遗教(在他们是总理遗教)捧出来温习温习,不要闭拢眼睛瞎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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