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阁网 > 邹韬奋 > 对反民主的抗争 | 上页 下页
三十年前的民主运动


  双十的展望 历史的教训

  一 拖延复拖延

  双十的国庆纪念日即将到来,也可以说中华民国的三十岁生日即在眼前。所谓“民国”,依中山先生的说法,就是“要拿本国的政治,弄成到大家在政治上有一个平等地位,以民为主,拿民来治国家”(见中山先生演讲《同胞们都要奉行三民主义》);“要人民真正有直接管理政府之权”,“要人民有充分的政权,可以直接去管理国事”(见《民权主义》);“总而言之,要人民真正有直接管理政府之权,要政府的动作,随时受人民的指挥”(见同上)。因此我们对于双十的展望,便联想到三十年前的民主运动,这不仅是唏嘘吊古而已,在这回忆中实充满着可贵的历史教训,可供当前——辛亥三十年后——的民主运动的参考。

  中山先生在《民权主义》第五讲中曾经叙述过这样的一个故事:“前几天有一位在高丽做官的日本人来看我,……我问他日本在高丽的官吏对高丽的民权态度怎样?他说只看高丽人将来的民权思想怎么样……现在高丽人还不晓得争民权,所以我们日本还是不能不代他们去治理国家。未尝不冠冕堂皇。但是我们革命党待全国人民就不可像日本对待高丽一样,要等到人民晓得争民权的时候,才去给他。”其实日本之对待高丽人民,不但在高丽人还不晓得争民权时不肯把民权给他,就是等到高丽人晓得争民权的时候,也何尝会愿意把民权给他呢?

  我们在这里所以想起这个故事,因为在三十年前的中国民主运动,满清对于这个运动的态度也是这样:当人民晓得争民权的时候,他们还是种种阻碍,多方拖延。这是当时统治者对于民主运动的一个值得注意的特点。

  三十年前的中国民主运动原分两派:一派是中山先生所领导的革命派的民主运动,还有一派是康梁所领导的改良派的民主运动。中山先生在中国同盟会宣言中明白提出四条政纲,即“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建立民国”,“平均地权”。在“建立民国”一项下,并加以解释:“今者由平等革命,以建立民国政府,凡我国民皆平等,皆有参政权,大总统由国民共举,议会以国民共举之议员构成之,制定中华民国宪法,人人共守,敢有帝制自为者,天下共击之。”康梁当时所倡导的只是君主立宪,当然赶不上革命派民主运动的进步性,但是在当时对于清廷的顽固守旧,亲贵专权,官吏腐化,给以不断的打击与暴露,在中国民主运动初期的斗争史上,却仍不能忽视它具有多少进步的意义。我们在这里所尤其要指出的是:就是改良派的立宪主张,清末的统治者仍视如洪水猛兽,用尽种种方法来留难、阻碍、搪塞、拖延!

  梁任公等于一九〇四年在日本东京组织了政闻社,对立宪加紧活动,提出四条政纲,即(一)实行国会制度,建设责任政府;(二)厘订法律,巩固司法权的独立;(三)确立地方自治,正中央地方的权限;(四)慎重外交,保持对等权利。当时国内士绅及民间各种启蒙的文化团体纷纷响应,清廷见来势汹涌,于一九〇五年派五个“奴才”(载泽等五个大臣,清制对满人官吏原称“奴才”)出洋考察各国宪政,藉此拖延了一些时候。“奴才”们视察的结果,说立宪“利君利民,独不便于庶官”,一时传为笑柄,但是尽管“独不便于庶官”,民间要求却有增无减,于是在一九〇六年不得不勉强公布九年预备立宪的上谕。他们以为放出一个“九年预备”的空头支票,可以和缓空气,又得拖延下去。但是民间要求,仍然强烈,华侨及国内各省士绅仍纷纷联名向清廷请愿,请求设立民选议院,清廷藉口以“既宣布预备立宪,人民不宜有如此要挟举动”,于是下令“禁止干预政治”,并查封政闻社。

  但是空头支票在民间虽用高压手段,也是不能持久的,民间的不满和要求仍在继续发展着,各地促进立宪的团体蓬蓬勃勃,有如雨后春笋,在江浙一带有所谓“预备立宪公会”,湖北有“宪政筹备会”,湖南有“宪政公会”,广东有“自治公会”,这些团体到了一九〇八年更集合河南、安徽、直隶、山东、四川、贵州等省的代表于北京,向当时的都察院呈递《请速开国会书》。以后又由江苏的张謇等号召的苏、浙、皖、赣、湘、鄂、闽、粤、桂、豫、鲁、直、奉、吉、黑十五省的咨议局代表于上海,组织了“国会请愿同志会”,还有联合各政团商会及海外侨商各代表组织了“国会请愿代表团”等,作了数次的大请愿。但是清廷所固执的唯一宗旨是留难、阻碍、搪塞、拖延!

  最有趣的是清廷鉴于民间要求的迫切,允许于宣统五年(一九一三年)召开国会,把原定的九年预备,勉强缩短二年,而各省请愿代表仍不满意,在京奔走,呶呶不休,清摄政王载沣觉得十分讨厌,竟下令将各省代表递解回籍,并谕各省督抚开导弹压,如有违抗者以违法乱纪论,准他们查拿严办!

  清廷的一班昏聩的“奴才”们原想用拖延复拖延的抵制办法,可以保持子孙万万世的顽固自私的勾当,但是少数人的顽固自私,终敌不过多数人的热烈要求,改良派的民主运动是幻灭了,却终促成了辛亥革命的成功,这就是年年双十所纪念的这一天!

  二 有名无实的“民意机关”

  满清对于改良派所主张的君主立宪,虽未曾巧妙地加以“颠覆政府”或“推翻政治中心”的罪状,作为在实际上反对民主的藉口,但却想尽方法,尽量拖延,这种反民主的办法在上面已略述梗概了。但是由于人民仍不满意于无限期的“预备”,不得不用有名无实的“民意机关”来搪塞,故于宣统元年(一九〇九年)在各省成立所谓咨议局,其议员人数多者一百四十名,少者卅名,虽不像现在的省参议会还是由省政府会同省党部推举候选人,而居然出于选举,但所规定的选举资格却有些颇为奇特,除须年满二十五岁者外,尚须具有下列资格之一的,才得投票:(一)曾在本省地方办理学务,及其他公益事务,满三年以上,著有成绩者。(二)曾在中学堂及与中学同等或中学以上的学堂毕业得有文凭者。(三)有举贡生员以上之出身者。(四)曾任实缺职官,文七品,武五品以上未被参革者。(五)在本省地方有五千元之营业资本,或不动产者。(六)凡非本省籍贯之男子,寄居本省满十年以上,而有一万元之营业资本或不动产者。

  选举资格须有文凭,须科举出身,须做过官(而且要文七品,武五品),须要五千元或一万元的营业资本或不动产,已经使选举和一般人民脱离关系(被选者当有年龄卅岁的规定),此外还列举若干事项,曾违犯其中之一者,即丧失其选举权及被选举权,例如其中有这样笼统的事项如(一)“品行悖谬”,(二)“营业不正”,(三)“身家不清白”。又规定“不识文义”和“现充小学教员”的都须丧失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总之,真由人民选举的民意机关,最被统治者所畏惧,所以要指派,要加以极严酷的限制。

  民意机关是否有名无实,要看它的选举法,同时也要看它的职权。当时咨议局的主要职权有六:(一)本省应兴应革之事,凡义务之增加,权利之存废,由其议决。(二)决定本省岁出岁入之预算决算,及税法公债。(三)修正单行之章程规则。(四)选举资政院之议员。(五)申覆资政院或督抚之咨议事件。这似乎颇为冠冕堂皇,但是且看下文!咨议局的议决案,要“呈候”督抚公布施行,对于官绅舞弊案,亦须“呈候查办”。“呈候”的结果如何,当然权在督抚。督抚对于咨议局的选举开会,都有监督之权,会期之中,得提出劝告,或令其停会,或奏请解散。总之依职权而论,所谓咨议局只是督抚的顾问机关,绝对说不上什么人民代表的民意机关。

  宣统二年(一九一〇年),清廷并成立所谓资政院于北京,其议员共二百人,由皇帝指派半数,其中充满了满蒙王公及昏庸官吏,还有半数由各省咨议局选出后还须经督抚“挑选”,一切由官家包办。资政院的主要职权为审查预算,改订法律,弹劾内阁等。其职权,民国成立卅年后的国民参政会还望尘莫及,但最后决定权仍在皇帝。(现在的国民参政会亦无最后决定权,一切决议,须由国防最高委员会核准,否则虽决议无效。)

  这些是卅年前的有名无实的“民意机关”,被用来搪塞民间的民主运动,所异者当时他们还不知道宣称民主政治早已实现,中国已“成为真正民主政治之国家,人民亦得享受民主政治之生活”!

  人民所需要的是在组织及职权上都能够在实际上监督政治推进政治的真的民意机关,而不是仅仅作为一种点缀品而不能发生实效的有名无实的“民意机关”。所以在各省咨议局及资政院成立之后,民间仍不能满意,民主运动仍在继续发展着。结果是在一九一一年的双十那一天,革命派的民主运动的号炮一响,“恢复中华”,“建立民国”!

  三 抚今追昔

  现在的时代当然和清末的时代不同了,最重要的是现在有了国父中山先生所遗留给我们的三民主义的宝贵遗教。他曾这样昭示我们:“必须先有民治,然后才能够真是民有,真是民享。”中山先生对于民主政治的重视,可以概见。他又说过:“今日我们主张民权,须要把民权放在人民掌握之中,凡事都该由人民作主的,所以现在的政治,又可叫做民主政治。”他并在所著的《中国革命史》中说过:“中国非民主不可”。于此可见中山先生所深切盼望实现的中华民国,绝对不是充满法西斯作风的中国,而是“非民主不可”的中国,“要把民权放在人民掌握之中”的中国。

  但是我们怎样才能在实际上办到“把民权放在人民掌握之中”,而不仅仅是永远“放在国父遗教之中”呢?这是当前中国政治上的一个最严重的问题。只是捧着国父的遗教,口中念念有词,这是不能视为早已实现了民主政治的,要实现民主政治,必须把国父的遗教切切实实地实行起来。

  辛亥以后的三十年中的中国,不能说没有相当的进步,尤其是在三民主义深入人心的今日,国民对于民主政治的信念更较前深刻而普遍,因此更非在事实上实现,不足以满足全国人民的期望。(被检一百二十一个字)

  展望双十,回忆历史,殊令人枨触万端,不胜感慨!我们所热切希望的是后之视今,有以异乎今之视昔!


虚阁网(Xuges.com)
上一页 回目录 回首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