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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临时会议笔记


  ——关于处理育南同志南京代表一案(一九二四年一月二十日——二十二日)

  十三年一月二十日

  中局特派员代英同志召集临时会议,为解决育南同志南京大会代表资格一案。

  以下系根据开国同志当场笔记,由代英同志整理备查。

  并请到会各同志签名于后,以明全属当日会议真相。

  到会人数:柯瑞三[山]、叶云卿、胡云卿、林育南、李书渠、马念一、余世颂、刘昌群、廖如愿、恽代英、刘念祖、包惠僧、冯云贵、李华金、许白昊、任开国。

  惠僧、白昊两同志迟到,瑞三[山]、叶云卿、胡云卿、云贵、华金、惠僧、念一早退。

  其到会退席时下方注明。

  特派员宣布开会宗旨(主席):

  一、中局对于育南同志南京大会代表资格一案,因未得鄂区报告,未加过问。后接由世颂同志署名一函云,彦彬同志主张判决此案,区委会多数主张作悬案,彦彬辞职,由世颂代委长职。此函据世颂同志说并非彼写,现已电请中局将该函寄鄂清查。中局当时接此函,议决不能作为悬案。(参看证十三)不数日接书渠、彦彬两同志传单,遂决定派员来鄂彻查。我来后闻鄂区对此案已拟有办法,即白昊开除团籍,育南削去中委职,但究是否如此办理,仍请中央核定。我以来时未接此信,故拍电中央问“枢拟解决当到,仍如前议有全权否?”接复电“有全权”。故今日由我召集此案有关系诸同志质证,以便解决。

  二、中局派遣来鄂,一由欲明悉此案真相,以求公允处决。二由希望处决以后各方面均能消弭嫌怨,不妨碍以后团务进行。

  三、今日开会,首先,求明白是非。是非明后,再定办法。为明白是非,请到会诸同志注意下列数事:

  a.判决只能重证据。非确有合当的反证,便因靠证据判决不免冤纵,亦属无法。

  b.双方不可恃意气,以求必胜,至乱会场秩序。要勇于认错。

  c.这些错误,若不能证明系有意违叛主义破坏团体,而只是因事实障碍,手续疏忽,或感情障蔽,则决不能认为与任何方面人格有损,或与团体根本关系有何关涉(指出团)。

  四、若非确查有不忠诚于团体或主义,则是非明后所定办法,只应为友意的而非敌意的,只应为补救将来的,而非追究过去的。此非故为各方减轻惩罚,只因团体尚属幼稚,章程与手续向未严密注意,至今如不到会,不缴团费之团员,尚不能照章程惩罚;此案当事人若非确查有不忠诚于团体或主义,自不应独从严议。

  五、此种争端若能因而使大家以后注意章程与手续,实为好事。只是中央希望不致因此使同志间发生隔阂,妨害以后团务进行。

  区委员长简单报告此案经过:

  此案初由C.P.移交过来,前任委员长彦彬同志曾为此到徐埠召集工人同志询问,结果请育南同志到徐埠解释。后S.Y.区委员会开会,彦彬同志根据彼在徐埠开会说育南同志实未经徐埠同志选举,要道歉。白昊同志言确经选举,且昨到徐埠亦曾询问工人,均承认上次之决定,愿作证。当时委员会以两人所说各异,而徐埠工人又均未到会,主张待徐地负责人到会时再解决(参看证十二、证十五)。彦彬同志主张事实已明,即可判决,但此议被否决。彦彬同志在议毕后,提出辞职,云即须离武昌。委员会坚留请待此案解决,彦彬同志不允。于是推举我代理委长。原定十二月二十三开会解决,次日,我母亲病没,不能召集会议。当时彦彬同志已辞职,何恐同志(委员之一)亦不在武昌,只余开国、昌群同志二人,亦不能开会,不数日,见书渠、彦彬同志传单,又不数日,接中央通知,不许作为悬案,但区委员会并无作为悬案之说。一月一日,C.P.召集大会,人数不足,改谈话会。因当日白昊、书渠、彦彬及徐埠工人同志均到,便于质证,故提及此事。由工人叶云卿同志说明初举实只光国、书渠两人。书渠等当以事实已经明了,促区委会速为判决。区委会初以书渠等已经发传单,请中央及全国裁判,区委会不能有判决之权。后经屡被催促,乃拟定办法,请中央核办。以上系此事原委。

  (惠僧同志在此时间到会)

  特派员提出白昊同志责任问题:

  一、白昊同志对于书渠同志被选,是否未经通知?

  书渠同志发言——实未经接得通知。

  昌群同志发言——此事白昊同志曾对我说,并令我通知。但当日我虽应允通知,仍嘱白昊可自去会书渠一谈。白昊亦允诺。不知何以未去。我则在非正式的,亦曾告诉过书渠同志。

  决定此事俟白昊到会后再问。

  二、白昊同志是否未经工人选举,自派育南同志出席南京大会?

  叶云卿同志发言——育南同志代表实经我们选举的。我们第一次选书渠、光国两同志;隔了大约三、五天,因白昊说他们两位不能去,提出育南同志去,亦经大家举手承认的。

  胡云卿同志发言——头一次二人去,但第二次开会我没有到。育南同志去了,我才知道。然还不知系代表我们去的。育南同志回时,我问他这次大会情形;育南同志说,待把记录编制好了,再行通知我们。

  书渠同志发言——我最初是从陈学渭同志得着徐埠举我作代表的消息。我曾表示亦许去,亦许不去。后闻胡云卿同志说,举育南作代表他们不知道。

  柯瑞三[山]同志发言——头一次开会,只举光国、书渠两同志。第二次由白昊同志提出育南同志来,我们亦没有说赞成,亦没有说反对,没有举手——向来徐埠会议很随便的,我们没有举手过。

  叶云卿同志发言——我是举了手的,并记得他们都举手。那一天到会的是我、柯瑞三[山]、李华金、杜尧卿、武邦杰五人。

  李华金同志发言——举光国、书渠两同志后,不久又开一次会,是不错的。我亦曾经到会,只是不记得其中情形了。

  马念一同志发言——叶云卿同志此次所言,与C.P.开会时报告的不同,且五个人开的会亦不能有效。

  包惠僧同志发言——以前有许多证据,他们都说未举育南同志,C.P.谈话会时,叶云卿同志亦说育南同志到南京去,只他一人知道。今日所言,效力应与以前证据不能相等。

  叶云卿同志发言——这是C.P.开会以后,我们回去才记起来的。实在举过育南同志作代表。我还可回去找杜尧卿写字证明——当时徐埠共有S.Y.团员四十人——所说我一个人知道是说的“二七”以后徐埠的一些事务,因彼时官厅压迫甚严,故不能公开接洽。我们亦不知道S.Y.内部办法。

  主席发言——据以上所说,开会时五人,尚与白昊同志在S.Y.区委会所言相符(参观证十二)。胡云卿同志既末到会,不知情由,亦不为怪。至于团员四十人而五人开会,是否有效,此是徐埠事实上的困难,尚可作另一问题。不过叶云卿同志等所云,是举光国、书渠两同志以后,第二次开会才举育南同志;与白昊同志屡次所述光国、书渠、育南三同志同时选举出来(证六、证七、证十五)究有未符。此须俟白昊同志到会时质讯。再则既经有五人开会,叶云卿同志在C.P.会中何以说与他一人商量的,这亦须负一点责任。

  三、白昊同志是否在徐埠召集不合法会议?

  书渠同志发言——白昊同志既未受C.P.或S.Y.命令,到徐擅自开会,应负其责任。照S.Y.记录,明言“昨即赴徐招会,到会者八、九人。”自不能认为同志个人谈话之比。

  C.P.与S.Y.负责人证明——未命令白昊到徐开会。

  主席根据白昊致中央信,言系白昊受彦彬约到徐开会,究是否有其事?

  书渠同志发言——此事彦彬同志在C.P.会中已经否认,C.P.记录中只记“彦彬同志又辩驳白昊同志前面的解释内的一点”,便是说的此事。

  决定此事亦待白昊同志到会再询。

  (此时白昊同志出席,因将前三点加以复询。)

  一、白昊同志发言——关于通知书渠同志一事,曾经托过昌群同志。至昌群同志应允以后,曾嘱我仍自己通知,亦系属实。但我因住汉口,来往不便,以为昌群同志总当通知了。彼时书渠同志正在病中,故亦以为不能去。

  主席判决:此事昌群同志彼时虽非委员长,但实际属负责之人,既经白昊同志告知,而未正式通知书渠同志,则昌群同志应负一部分责任。至白昊同志既经昌群同志嘱自去通知,亦未通知,则白昊同志亦应负责。

  二、举育南同志作代表时胡云卿同志未到会,育南、书渠、光国三人是一次会举出。至于谁提出育南,则已忘记。但非我所提出——白昊同志发言。

  主席判决:现有两方面证据:一是胡云卿、李书渠同志等所言,则不知曾举育南同志充代表。一是叶云卿、柯瑞三[山]同志等所言,则又非光国、书渠、育南三同志同时举出。且他们说举育南同志,系白昊同志所提出,又均与白昊同志所言不符。照证据判断,白昊同志应负责任。

  三、白昊同志发言——白昊往徐埠,是先与彦彬同志约过,临行时彦彬曾叫我通知徐埠同志。后我去徐埠,彦彬不到,我亦只向工友同志说,请他们到大会时据实说明,不应认为私地疏通。

  主席判决:白昊同志所言,既经彦彬同志否认,白昊同志现又不能提出反证,则到徐埠是否疏通,今日固不应无所根据的加以揣度;既经S.Y.会议录记明有“赴徐招会”字样,白昊同志应负召集不合法会议之责。

  特派员同志提出育南同志责任问题:

  一、育南同志是否与白昊同志有同谋证据?

  育南同志发言——举代表时,我尚在乡间。及到汉口,白昊同志对我讲,说徐埠举了我去。且S.Y.委员昌群同志已经寄信与旅费到我乡里去了。后因即须起行,又由白昊同志另借数元,才能到会。彼时我妻子正在分娩,极不愿去。徒因闻光国、书渠均不能去,自觉大义所在,不敢不去。到会后回汉时,曾嘱徐地负责人吴先瑞同志招会,以便报告到会情形。后因不易召集,我急于回乡,乃托白昊同志代我报告。我去南京,系受委托。虽因行期仓猝,随后即由徐埠负责人白昊同志寄证书,经大会审查,乃能列席。

  惠僧同志发言——育南同志既经代表徐埠到会,然一则并未携带徐埠议案,照我所见,北京开会,各地代表应携有本地议案,方符代表之意;二则育南同志代表是由白昊、昌群两同志所派,未建筑在徐埠同志多数之上。

  育南同志发言——当时白昊同志是C.P.负责之人,昌群同志又是S.Y.负责之人,我既受彼等委托,资格是否建筑在徐埠多数同志身上,我不应负责任。至惠僧同志所言,代表必须带有本地议案,此等强制办法,国际大会已经反对。

  念一同志发言——育南同志个人应无责任;但他的代表资格要发生问题。

  主席判决:育南同志对于此事既系受负责人委托,既有证书,即发生代表资格问题,只应由发证书人白昊同志负责,他自身应无责任。至于代表是否须带本地议案,南京大会既未有此强制办法,则应否将来采用此项办法,不必在此间讨论,与育南同志责任问题亦无关系。至南京大会代表资格发生问题,区委员会因拟削去育南同志中委之职,一则育南同志不应无故受惩罚,二则中央委员系大会所举,即彼不到会亦可被选。在南京大会中对于育南同志被选既经不生问题,无于此时削去其中委职之理。

  特派员提出书渠、彦彬同志责任问题:

  一、徐埠为地方团,何以说其非地方团?

  世颂同志发言——徐埠地方团经前中央核准。

  白昊同志发言——我是彼时徐埠负责人,未闻中央曾有取消徐埠地方团之事。

  书渠同志发言——现在他事实上不是一个地方团,那时亦是如此。

  惠僧同志发言——那时虽据叶云清同志说有S.Y.团员四十人,然就开会时只五人一事反证起来,可知彼时实未成地方团。

  主席判决:现在我们只可照法律证据说话。则一,经中央核准为地方团,未经取销,书渠、彦彬同志不能由个人指为非地方团。二则徐埠负责人亦证明该时系一地方团。三则叶云卿同志说彼时有团员四十人,彼系徐地同志,不能谓彼之言反不如局外同志之有效力。且前曾引有团员四十人,而开会时只五人,证其开会无效,此时不能又否认其有团员四十人之语。至无名册及调查表,一则彼等系工人,向无名册;二则调查表未寄到中央的不止徐埠一处,即此期鄂区调查表亦未寄到中央,不能因此否认鄂区。故只此谓徐埠非地方团,仍属无据。再则彼时已经有区委员会,若徐埠非地方团,则只武昌、汉阳两地方团,何以成区?就以上证据,书渠、彦彬同志谓彼非地方团,应负失言之责任。

  二、南京大会已经许非工人代表列席,何以现在发生疑问?

  主席判决:上届中央既只表明最好是举工人代表列席,并未禁止举非工人列席;陈学渭同志证明书,又说明“白昊先请他们自己举人,工友以工作关系不能去,乃提出光国、书渠”,可见白昊同志并非故意违反上届中央意思。再则育南同志到南京大会时,据存统同志致中央函,彼时间知工友碍难到会情形,亦遂认诺育南同志代表徐埠。又南京大会亦据查认可其出席。南京大会系全国之大会,既经此会认可,不应在此时发生问题。且既经此会认可,而仍坚执工人、非工人之别,亦属非妥。此事书渠、彦彬应负其责任。

  (此际瑞三[山]、云贵、华金、胡云卿、叶云卿退席)

  胡云清[卿]
  叶云清[卿]
  柯瑞山[1]

  (报告成后,云贵、华金二同志未能会见,故不及觅其签名。)

  三、C.P.是否有解决方法之议决案,移交S.Y.执行?

  书渠同志发言——我当时在C.P.提有办法,谓当由育南同志到徐埠道歉。丁勒生同志说这应因而不承认大会的议决案。白昊同志只反驳勒生同志,并末对我加以反驳。后即决议移交S.Y.。这当认为白昊同志已经默认我所提办法。

  白昊同志发言——当时我因勒生同志所说,离题太远,故须先反驳他。但反驳他后,即由会中提出移交S.Y.解决,并未给我反驳书渠同志时间,不能认我为已经默认书渠同志所提办法。且我在最后还问过,此案究在C.P.中讨论,抑S.Y.中讨论。大家说在S.Y.中讨论,我才未发言。

  惠僧同志发言——此事当时究竟是否议有解决办法,须请当日在主席团之书渠同志报告。至彼时因勒生同志发言后,我们不欲此事扩大,故提出移交S.Y.。书渠同志所言,亦并未经有人反对,故实质似决定了办法,但形式上确不曾决定办法。移交S.Y.时,亦只说请S.Y.根据事实,持平解决。白昊同志确在最后问过,系在C.P.中讨论,抑S.Y.中讨论之语。

  主席判决:当日C.P.会议,究竟是否议有解决办法,惠僧同志既经在场,无有自己不知,必须请书渠同志报告之理。至于说实质形式两方面,一时说似未定办法,一时又说似有办法,所言不能认为有效力。白昊同志既因未有时间反驳书渠同志,且于最后问明此案由S.Y.中讨论才未发言,书渠同志不能认他默认。C.P.移交原函及我曾问念一同志均未说拟有解决办法。且C.P.如系拟有解决办法,此系侵犯S.Y.组织独立,根本不能有效。纵当事人同时亦是C.P.党员,C.P.方面说到至极,可以开除他的党籍,对于此项完全为S.Y.内部事项,不应拟定任何办法。书渠同志又并无C.P.拟定办法之证据,而屡言C.P.曾经有解决办法(证二、证四),书渠同志应负其责任。

  (此时惠僧、念一同志退席)

  念一
  惠僧[2]

  四、区委会前任委员开国、昌群、世颂同志,均不认曾议此案作为悬案,书渠、彦彬同志何以有此说?

  书渠同志发言——在彦彬同志调查事实已经明白,应判决而未判决,当然是作为悬案。后说十二月二十三开会解决,二十三又未开会,虽说彼时是世颂同志死了母亲,并不是区委会死了母亲。

  开国同志发言——悬案应是说永不解决,不能谓某一次开会未解决,便指为系作为悬案。至彼时世颂同志母亲死了,彦彬同志已辞,何恐同志又不在武昌,委员中只我与昌群同志二人,便令开会,亦不能有效。且照例是委员长召集开会,此时亦无召集之人。

  主席判决:本来悬案二字,在普通解释,总指暂时搁置之案件;不能因某一次开会未解决,即指系作为悬案。但书渠、彦彬同志所说悬案或与普通解释本有不同。证以传单下文所说:“区委员会原决定于十二月二十三日召集大会解决”,可见亦并未说区委会有永不解决之意。此系因文字解释不同,所生疑惑。但书渠、彦彬同志对于世颂同志丧母,开国、昌群同志碍难开会情形,不加体谅,未免感情用事。

  五、区委员会既未将此案永作悬案,书渠、彦彬同志又未经呈诉区大会、中央执行委员会,何以书渠、彦彬同志擅发传单通告全国?

  书渠同志发言——彼时因区委会不肯照事实判决,白昊同志不肯认错,故激动感情,欲将此事早求明白,故印传单同时呈诉中央及各地委、各地同志。我并无款印传单,印费均由彦彬同志所出。至于此事未遵法定手续,我甘认错。

  主席判决:书渠、彦彬同志无论由于何故激动意气,但此事违反法定手续,不能不负责任。

  特派员发言——现在各方是非已经明了。此等各方应负责任之过误,从实际看来,或系由徐埠当时在压迫之下,故事实上不能举行合法选举或因向例关于选举通知各项手续,未经严重注意,或因一时误解,或反感,激成失言或不合法定手续之行事。各方均未认承当事之任何人,有根本不忠诚于团体或主义之罪。则此事只能在问明后,使大家以后均格外慎公守法,不应有何严重惩罚。我现在提议,结束此事之法,由我将本日议事真相整理清楚,尽我力之所能的,找今日列席人在记事录后方签名。此案当事诸人,自必更须签名。只表明大家认承此会中所言,不另有任何惩罚。

  书渠同志发言——这办法很好,我们只求明白是非。我最初提此案时,亦只因徐家棚同志中似有隔阂,所以望有方法解释。并无对任何同志认为根本不忠诚于团体之意。只因以后我的提议被用恶意解释,所以愈闹事越纠纷了。

  白昊同志发言——我对书渠、彦彬同志传单所言“欺诈抵赖”,认为书渠、彦彬同志不免故加诋毁。

  书渠同志发言——传单中因一时不能得合当之辞,有时不免下字过重,愿意认错。但此事多由同志态度不当所引起,还望大家反省。

  育南同志发言——此事在我受白昊等命令去南京时,未能先通知书渠同志及此案发生。因自己忙于编施洋纪念册,亦未会书渠同志一谈,殊以为歉。但书渠同志未经问询于我,以考查事实真象,即在传单上说我冒充代表,未免于我名誉有关。对此亦望书渠以后改勉。

  特派员发言——这所说认为是你们私人劝勉的话。我们团体还很幼稚,同志中性行态度不免缺点,均有常须待互相劝勉之处。我再提议,此案结束办法,由我将本日记录整理清楚,尽我力之所能的找今日列席人在记事录后方签名。当事诸人必须签名。此外不另有任何惩罚。

  全体赞成此办法,通过。

  散会。

  附代英同志声明,宣布开会宗旨第一段中,有云中央接到由世颂同志署名一函,现此函由中央寄到,实系署名“鄂除”。应意为“鄂区”。此函未由委员长、秘书正式签名。但前所云由世颂同志署名系由记忆错误,实无其事。

  一月二十二日

  刘昌群 廖如愿 任开国 许白昊

  余世颂 刘念祖 林育南[3]

  注释

  [1]此系胡、叶、柯三人亲笔签名。

  [2]“念一”、“惠僧”系本人签名。

  [3]七人均是本人签名。

  (1)原标题为《恽代英召集临时会议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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