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阁网 > 恽代英 > 恽代英文集⑥ | 上页 下页
致团中央


  ——关于林育南代表资格问题的初步调查(一九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宗菊[1]兄:

  十四下午抵鄂,十五访昌群,十六访念祖、开国、余世颂、廖如愿,所得消息:

  1.元旦日C.P.开全体会,入少未成,改谈话会,当以伯豪、书渠、彦彬及叶永清(徐埠工人)及其他数工人均在场,因机会难得,即执行对质议案,叶永清发言大致如下:“这件事本不算什么大事,只怪我要不得,亦不怪伯豪,亦不怪书渠。因为我们从前举了光国、书渠,隔了些时伯豪对我说,光国、书渠不能去,已由育南同志代我们去了,只怪我彼时未将此话转告工友。我以为大家都是同志,任便一个人去,都可以的,只怪我太模糊了。”这样的话,在场的人都认为未举育南铁证,其时闻其他工人未多发言,伯豪闻言后只说一句:“非我所料。”亦无一语申辩。关于C.P.详细笔记,闻已函致宗兄矣。后因此事既经证明,书渠催枢判决,枢意初以彼既诉之宗兄与全国,欲推为无力判决,后因屡被催促,彼等以改选在即,遂拟定伯豪出团,育南去中委办法(此函六日发出),但仍请宗兄最后裁决,以后前枢委即解职。

  2.我询叶永清,所言固可证实许罪,但林系自冒代表呢?或与许勾通作此事呢?对此问题是否曾另有证据,均答无有。昌群并言,要林去是彼与伯豪两人往说,林彼时因在粤颇受气,又因妻子正分娩,推诿不去,林育英在侧骂他说:“你现在只记得老婆,还记得什么团体。”后经屡说,乃定无论如何回乡后,定期出来。关于到宁川资,系昌群所寄(寄往育南乡中),因育南已出来,遂未收到,临时由伯豪在外挪借数元。证书系伯豪所写(徐埠工人不能写)。但书渠、马念一等则以育南代表资格已失,中委即应削职。

  3.据昌群言,关于通知书渠一事,伯豪与彼谈话后,曾自认去通知书渠,不知何以未通知,但学渭曾非正式与书渠说过,书渠亦屡在非正式场合中表示不能去。

  4.书渠屡言,C.P.决定办法请S.Y.判决执行,枢拟办法仍有些根据此意,在书渠等意应无商量余地,但又闻书渠亦言,伯豪罚太重,因汉阳工人伯豪甚活动,使他出团亦不妥——他又曾说本不想此事闹大,只因林、许不肯认错,使他们势成骑虎。

  5.此届枢委以余世颂(工人)为长,廖如愿秘书,刘念祖会计,胡彦彬已回家(宣传物暂仍寄廖为妥),李书渠病辞,因将放假不易补人,故议准其暂为请假。余、廖均尚热心有力,枢事颇有望——余屡问《青年工人》,希望务必继续编印。因工人宣传太无凭藉,诸多不便。

  屡次会书渠均未会见,拟今日过汉口,会育南、伯豪及刘一华(胡彦彬在徐埠开会言未举育南,系由一华笔记)。明日再会书渠、鲍惠孙(即包惠僧——笔者)(查问究竟是否C.P.议决办法交S.Y.执行)、马念一(因彼对林事颇多见解)。决定二十日上午,召集于此案有关各人,即:育南、伯豪、一华、永清、书渠、昌群、念祖、世颂、如愿、开国、(念一)(惠生)。彦彬,学渭已回去。打括号表示不定。

  在寓间开会,预定先明是非,再由公意决定办法,总尽力从轻,照现在预料:

  1.伯豪既有工人证明,当然应认轻率擅专之过(至工人如此发言,有无内幕,我们决不能问。即令如此办法使伯豪受屈,亦只得如此)。但最好能不使出团,另议他法。

  2.育南若非勾通作弊,不应有过,南京代表资格与中委资格更不相涉。

  3.C.P.若真说是决定办法交S.Y.执行,此又系干涉S.Y.内部独立,根本不能认为有效;若并未决定办法,书渠系假名劫持。

  4.书渠说徐埠不成地方,而鄂何以成区(因无徐埠则只武昌、汉阳两地),鄂区既并未议作悬案(余世颂签名函,余不承认是他所写,此中有弊。已电请宗兄寄来,已寄否?)现世颂、昌群、开国(何孔未到会)均不认,记录上亦只说了候下星期裁决,而胡、李谓议作悬案,何故?再则传单根本非法,均应受罚——罚亦从公意、从轻,我意总求公平了结此事,且尽量使以后不妨害团务为主(现两方有对峙象殊不佳)。今日拍发一电问“是否仍如前议有全权。”因我未见枢拟办法函,恐书渠等有藉口或认我无权也,此电想已复。

  我大概俟会开后,如此事能了结,即待宗兄将余函(报告作悬案函)寄到交彼等,若无多变幻,即回沪——如有必需我做的事,写信恐来不及,最好拍电相告。

  再则《团刊》对十二号通告问题,仁静曾言要登各地方意见函何孟雄信,据仲夏言有伪,此事似不能不酌量宣布,但如宣布,望仲夏务宜由北京旧委人具函证实,应得旧委多数签名方妥,既稍儆捣乱(仍不必严罚),亦免以后他们反说我们无证据捣他们的乱。

  今日武昌下雪,我两年不见雪了。[2]

  代英

  一月十七日

  原件存湖北省档案馆

  注释

  [1]宗菊:中局的谐音,指团中央。

  [2]本文标点是编者加的。

  (1)原件无年代,此年代是根据本文内容判定的。


虚阁网(Xuges.com)
上一页 回目录 回首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