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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我们夫妇关系为什么破裂”的讨论以后


  《中国妇女》编辑同志要我对“我们夫妇关系为什么破裂”的讨论说几句话。我说:不只要讨论“我们夫妇关系为什么破裂”,还要讨论“我们夫妇关系怎样建立”和“我们夫妇关系又怎样恢复”,才能看出问题的全面,能使人得到深刻的教育和适当处理夫妇关系的法子。

  新年的第一期《中国妇女》果然出现了一篇《我们夫妇和好了》的文章。这位同志说:

  一九五二年我和一位女同志由恋爱而结婚了。婚后我认为自己所找的爱人是合乎理想的。……但在两年的共同生活中,我们却一天天地疏远了。我渐渐认为她土里土气赶不上时代。……面色又黄又瘦,不漂亮。特别是我被提升为科长后,更认为她落在我的后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我就在生活中有意制造矛盾。……党组织和同志们发现了这个问题,严肃地批评了我,才使我认识到我的行为是极端的自私自利的。……一个星期六的晚上,我主动的向爱人作了检讨。……观点对头了,一切都顺眼了,再也不认为她面黄肌瘦不漂亮了。

  ……

  以前漂亮的她,忽然不漂亮了,忽然又漂亮了,变得真怪!但她仍是原来的她。这位同志说得对:“观点对头了,一切都顺眼了”。那么,一切都不顺眼,原来是观点不对头。

  夫妇关系不是所有的都不会破裂。有些夫妇在他们结合时并没有缺点,但在婚后对方的行为、性格,发生不可预料的变化,或因某种客观事实,使得他们无法同居,这就只好“离”。有些夫妇婚前并未作深入地相互了解,甚至还不是完全自愿,在夫妇关系建立的时候就埋下了破裂的根,夫妇关系建立以后又未能弥补这一缺陷,彼此都感到不愉快,这也只好“离”。但也有一种动机不纯的人,他们找对象不是求“共同生活的伴侣”,而只是为着满足一时的情欲。玩腻了,就丢开。他们说的条件都是不值得一驳的。

  比如说:合格的爱人必须年轻貌美。当然谁也不反对年龄与容貌是找爱人的一个条件,但绝不是唯一的条件。年纪轻,过几年就不轻了,容貌美,过几年就不一定如前美了。如果你这样打算:年轻貌美就爱她,年老色衰就丢她。那你在建立夫妇关系的开头,就预备着夫妇关系的破裂。这样的人,其行可恶,其心可诛。

  《聊斋志异》上载有一只狐狸精恋爱一个少年,它说:我不害你,也不说和你有缘,只是爱你长得漂亮。后来少年生了胡子,狐狸就不来了。蒲柳泉先生说,不想胡子驱狐,比什么符咒都灵。这是一个极端“惟美主义”者的例子。那些嫌爱人生了孩子面黄肌瘦不漂亮就要离的人,和嫌男子长了胡子就要走的狐狸,见识是一样。然而狐狸是兽不是人,而且那只走了的狐狸,并未给长了胡子的男子留下某种负担和痛苦。

  人和兽的区别:人有理性,兽无理性。人的爱不只是生理上一时的冲动,而是爱能在他们的精神上留下不可磨灭的影子。有个这样的故事:齐国有一位大臣叫晏子。一天齐君在晏子家里饮酒,看到了他的夫人,齐君说:“这是你的夫人吗?”

  “是! ”晏子答。

  “唉!老了,不好看!寡人有女,年轻貌美,可以嫁给你作夫人。把你现在的夫人‘出了’吧!”齐君说。

  晏子站起来对齐君说:“臣不能遵命。臣的夫人虽老了不好看,但我是见过她年轻又好看的时候的,我不可以‘出’她!”(这故事见《晏子春秋》)

  晏子去今二千多年了。那时候男人不喜欢自己的妻,说一声:“你走!”她就得走,这叫做“出妻”,不要办什么离婚手续。但这是不合乎做人的道德的。所以虽在封建社会,随便“出妻”的风俗,后来也有所改变。

  其次,所谓“土里土气”的问题,如果你的爱人以前不“土里土气”,忽然“土里土气”了,那你不喜欢她是有理由的。然而这是不会有的事。不是她忽然“土里土气”,而是你已经“洋里洋气”了,夫妻生活中发生了“土”和“洋”的矛盾。土里土气尚是工农本色,洋里洋气是受了资产阶级的侵蚀,这里应受到斥责的倒不是“土”而是“洋”,不是女方而是男方。

  第三,文化问题,在恋爱初期,要求对方有相当文化,好作共同生活的伴侣,这是应该的也是很自然的。到了结婚以后,那就是互相勉励学习的问题。不是谁文化高谁文化低的选择的问题了。目下全国有上万万人在向文化进军,里面绝大部分是男人的妻子和女人的丈夫,他们和她们夫教妻妻教夫,互相督促、比赛,尽管进步有快有慢,但他们和她们必然在学习中尝到了夫妇之乐,加深了夫妇的爱情,而不会有其他。

  最后说说“尤其当我被提升为科长以后”的问题。这位同志幸而能“悬崖勒马”,如果照他的想法发展下去,当了科长要有和科长相称的老婆,当了局长、处长要有和局长、处长相称的老婆,当了部长,要有和部长相称的老婆。升一次职,换一次老婆,那成什么样子,这当然是人情国法所不能容许的。

  夫妇关系的建立与巩固,婚姻法上说得明白:结婚时“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三条)。结婚后要“互爱互敬、互相帮助、互相扶养、和睦团结、劳动生产、抚育子女,为家庭幸福和新社会建设而共同奋斗”(第八条)。“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七条)。“夫妻双方均有选择职业、参加工作和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第九条)。

  法律上的规定,不一定在实际生活中都能无遗憾的体现,因此,夫妇关系的破裂是常有的。破裂对于双方总有点苦味,如是苦少甜多,破裂有好处,那就撒手吧。否则就应该冷静地考虑:为自己考虑,为对方考虑,为儿女考虑。夫妇关系的破裂,苦味常常是女方多一些,但男方不是全没有,《中国妇女》发表了刘乐群的信并加以讨论,罗抱一也应该尝到苦味了。那末,在关系将要破裂时分析一下、回忆一下建立关系时的情况,不是没有益处的。以前观点对的,应该继续,以前观点不对的,应该补救。双方的责任可能有重轻,但搞好关系必须双方共同努力。

  1956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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