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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四五年一月(5)


  司法独立问题

  前清:“照律办!”“红笔师爷即刑名师爷”,“‘律’与‘例’”!“惟士师而后可以杀人”,在某种程度上讲,颇有司法独立意。

  五五宪草九十二条:“法官依法律独立审判。”

  法西斯国司法怎样不清楚,但法西斯既攫得立法权,也许司法形式上还是独立,否则要“立法权”做甚?

  中华苏维埃司法制度是依照苏联旧宪法,最高法庭庭长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委任,但审判是独立的。中央苏区最高法庭判×××案,西北办事处最高法院判×××等案,就是例证。

  斯大林宪法一〇五条:“苏联最高法院及苏联特别法院由苏联最高苏维埃选举设立之,其选举以五年为一届。”

  一〇六条:“盟员共和国最高法院由盟员共和国最高苏维埃选举设立之,其选举以五年为一届。”

  一〇七条:自治共和国最高法院。一〇八条:边区法院、省法院、自治省法院、州法院,选举同前。

  一一二条:“各级审判员独立,只服从法律。”

  一一七条:“各检察机关得独立行使其职权,不受任何地方机关之干涉,惟直接服从苏联总检察长。”

  似乎很不容易找到公开反对司法独立的例子,我们能提出反对司法独立,应该说是一种“创造”。

  “司法工作中也存在着与政府脱节的现象……若干司法人员还存在着司法独立不受政府领导的错误观点。”(高干会整政报告)

  “边区政权既是人民自己的政权,则行政与司法的分立,也就没有意义。”(简政纲要)

  “又对司法工作进行了初步检查,司法独立的倾向已大体纠正。”(四次政府委员会报告)

  “司法审判该独立,因此司法机关在政治上虽应受政府的领导,但行政上则要保持独立,这就是司法方面应该取得半权的理由。前年高干会批评了司法独立的倾向之后,这倾向在思想上和实践上都有纠正。司法机关及其工作已经统一在政府的领导之下。”(边区……及其倾向)

  “边区司法机关亦在政府统一领导之下,所以边区政制是立法司法行政统一的一元化的民主集中制。”(边政简述)

  且看怎样纠正司法独立倾向的?

  县长兼司法处长,专员兼高等分庭庭长。人事上统一了,但并不是改变问题的实质。

  另一方面,本来属于行政部门的司法行政,一总交给了高等法院:高分庭条例第六条:“高等分庭庭长推事,由高等法院呈请边府任 命 。”

  县司法处条例第五条:“县司法处处长审判员由高等法院呈请边 府 任 命 。”

  用人是司法行政(中央苏区政府的司法部,现在民政厅干部科都管此事),现则由高等法院行使,过去未设法院的县,县长兼管司法,裁判员是县府内的一员,现则县长如不兼司法处长,就不能理司法。

  至少在条文上加强了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内容:法律独立,不受别的力量干涉。审判独立,审判前有检察,审判后政府有缓刑、赦免权以救济某种例外的需要。这种独立,我们还非常不够,还只仅仅有点“倾向”,应该扶助这种倾向使从速做到真正独立而不是批评他。

  我们有过这样现象:某些党员的司法人员对党闹独立性,不执行党的指示。某些司法人员借口司法独立和行政负责人员闹别扭。但这和司法独立全不相干。从没有过司法机关要照法律判案,党军政机关去干涉它的事,如果有,那是不对,必得纠正。

  政府会议讨论司法案件,高等法院关于死刑案件必须经政府审核,人民对高等法院终审判决,不服向边府抗告,都不足干涉司法独立。法律不完全,司法人员又幼稚,必须采取这些办法,使判决正确,树立司法威信。苏联旧宪法,司法人员由中央执行委员会(或主席团)委任,其第四十六条……“对苏联最高法院之裁判不同意时,向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提出抗告。”新宪法则不仅司法负责人是选举的,一〇四条规定“苏联最高法院为全苏联最高审判机关。苏联最高法院负责监督苏联及盟员共和国各级审判机关之审判工作。”没有可再向最高苏维埃抗告的字样。显然苏联司法至此已可完全独立了。

  第一届参议会通过的高等法院条例第二条:“高等法院受中央最高法院之管辖,边区参议会之监督,边区政府之领导。”第三条“边区高等法院独立行使其司法职权。”颇合乎苏联旧宪法的精神。

  边区政府领导,是领导其向独立走,而不是说独立就不可领导。

  某些学过法律的同志说:边区司法只半权,不全是瞎说。

  三审(边府审判委员会)问题,理论上可以,事实上不可能也不必有。现以高等法院终审,不服可向边府抗告,发回高院再审。(实则司法处、高等分庭、高等法院等于三级)这很好。至于终审而不终,不能怪人民“缠讼”,而是有些案确审得不好。案子到终审应该事实早弄清楚了,只是法律争执。我们则常常事实还没弄清,那怎能使得人服,要他“终”!

  所以法官必须是有学问、有才干、有资望的人。

  检察问题和三审一样,理论上应该有,事实上可不必说。

  “专员兼高等分庭庭长,县长兼司法处处长”现在是可以的。但不是解决领导统一问题,而是人才不够的暂时办法。如果每县都能有够格的司法人才,裁判员就不会和县长发生磨擦;统一领导和兼职完全是两回事。边区地广人稀,县、分区固无单独成立司法处,高等分庭的必要,也不能找到比得上县长专员的司法处长与庭长。但如严格的说:司法是专门事业,要专门人才,行政官不一定又长于司法;且行政兼司法,有妨于司法的独立。

  高院院长应仍由议会选举,地方法院院长现可由边府委任。高等分庭是高院的分庭,司法处非正式法院,办法暂可不变。

  不要司法独立的话,我想今后不要说了。

  (二月三日续前)

  领导一元化问题

  这里不说党的领导和党经过党员去领导政权怎么须统一的问题,也不说政权中的领导作风及施政机关应怎样简化、系统分明的问题,只说关于政体的基本组织。

  一元论,是哲学名词。元者始也,一元是绝对的,不认有多元存在。一元化,承认有多元存在,而要把它化一下,他不是说原理,而是说应用。主张立法行政司法一元的,把权不集中的集中起来,集中到一个机关或少数人手里,以便于领导。是一元化,不是一元论。

  “主权不可分”意思是说主权的完整性,半殖民国家主权受到分割,君民共主国家,君民都没完全主权,都是不好的。但并不是说行使主权的时候,——即行使统治权的时候,从发动到结果,都要总揽在一个机关里。

  三权分立,是分立,不是对立。我们有时用“独立”字样,不大妥。

  “主权在民”领导者应是民,民领导政权,不能象“受命自天”的皇帝那样形式简单。除最基层政权,人民可以较“直接”领导外(直接民权),到上层就只能用代表会议形式(叫国会、国民大会、苏维埃代表会都一样)。他不能经常集会,不能琐碎领导,务小遗大,因此,他的职权,不能不在宪法上规定:基本法令、重要政策,必须经过人民代表机关决定。这就是最高的领导。人民代表机关不可能执行,必须选出一个执行机关——政府(苏维埃言行合一,实则执行的是大会选出的执行委员会而不是大会),谁能说“选举自己信任的人去组织政府又怕他专权”是过虑?所以人民代表会议闭幕,不是把人民代表会的全权交把政府,而是有限制的,这就叫行政权。人民代表会立的法,要他彻底施行,不受任何势力的干涉,那就不能不有司法权的保障,这就叫司法权。

  现代民主国家,人民能完全经过代表机关行使领导的还很少,因为他还不是广大人民的政权。不过愈是广大的阶级有政权,代表机关的权力就越大。

  人民代表机关不就是全体人民,因此全体人民也不是把全权给把代表。因此,必须按期改选;有权撤回未满期的代表,有直接创制权和复决权,如果人民代表会的决议在复决时被否决,人民代表会必须辞职。

  人民领导政权——即管理与创造自己的生活,其理论与实际到毛主席已发展完备:“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只有代表人民才能指导人民”,“集中起来坚持下去、又向群众集中起来又要群众坚持下去”,“必须实行无男女信仰财产教育等差别的真正普遍平等的选举制,才能适合于各革命阶级的地位,适合于表现民意与指挥革命斗争,适合于新民主主义的精神。这种制度即是民主集中制。”人民代表会议(参议会)集中人民大众一切重要工作方面的经验与意见,作成决议,然后向人民宣传解释,一致实行。这种方法是政府领导人民,也是人民领导政府。

  不能在这里看出什么领导不统一的东西。相反,议会是人民代表机关,政府也是人民代表机关;议会立法,政府也可立法;议会是最高政权机关,政府也是最高政权机关。那才是领导不统一,斯大林所说“应该铲除”的现象了。

  从民主方面看:没有问题。

  从专制方面看:牵制太多,不易发挥“治者”特长;曲折太多,不能应付紧急情变。其实讲法制的人都已顾到:议会只总其大纲、要政,不及细目琐事;给政府以某种限度的紧急处分权。

  从总的方面看:可以如此。

  从分的方面看:不能是这样粗枝大叶的领导。是的,政府在参议会决定的总方针下,应该政策统一、政令统一、制度统一,其下级服从上级的程度,比政府遵守参议会的决议,当更无条件更细致更密切。

  领导,不只表现在组织关系上,常常表现于具体的人上,即首长。边区各级政府,委员制与首长制并用:政府委员、主席。主席不仅只开会时作主席而已。照参议会组织条例第十三条看,主席且可有不经过政府委员会而执行紧急措置之权。然而这个权只备万一,我们的首长是不重视这个权的。因为他的意见是体现人民大众的意见而加以研究和洗炼的,他不会得不到大众的拥护,而需要法律上的特权来支持的。这例子,在苏联、在我们解放区、在欧洲正在解放的国度,已是不言自明的了。

  议会内吵架,议会和政府闹麻烦,欧洲各国是数见不鲜的事。但那时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的反映,不是什么“议会与政府关系不明确”,尤其不是加强政府权力所能消弭。如果能,那些开明的法学家早已提议了。

  边区各级参议会与政府,在我们条例上看:不见得“有不明确的地方”。

  附:

  太行参议员选举问题电(九月二十八日):

  “四、为了议行合一,强化一元化领导,以后多开大会及一揽子会,不设驻委会,只设驻会议员,驻会人数仅二人至三人。参议员与政府委员可以兼任,在参议大会闭幕期间,政府委员会为最高权力机关。五、为使行政司法之关系更求统一,高等法院院长由政府委员推出一人任之,不另由参议会选举。

  晋察冀第一届参议会政府工作报告

  “司法工作是政权工作的一部分,矫正以往所谓‘司法独立’脱离 政 治 领 导 之 弊 。”

  太行区党委电(双十)

  “特别是县长人选要慎重选择,当选以后,就不能轻率调动。”

  成仿吾同志说:

  参议会闭幕后,政府为最高权力机关,……一揽子会,都是“封建 残 余。”( 成 未 和 我 详 谈)

  彭真著晋察冀工作报告

  “……决定民意机关应是全权的民意机关,各级政府行政委员会或其首长应由民意机关选举,并由民意机关罢免。政府对民意机关的决定有绝对服从的义务。民意机关不仅有选举罢免政府人员之权,且有创制复决之权,它应该是同级政府的上司。”

  “边区政权的最高权力机关是边区参议会。”

  “边区行政委员会是边区政权的最高行政机关。”

  问题提出来了,须得有正确的答复。不过我以为这个问题,不论怎样答复,不会变更实际——不容许变更,因而就无裨益于实际。望把这一问题作一结束。把精力去研究新民主主义宪法的实际内容,制出初步的宪法草案。条文上表现的是实际,实际来了,空洞的争论定要让位,一元化与不一元化的问题也就随之解决了。如果现已到了需要宪法的时候的话。

  一月二十三日

  夜恩惠同志来谈很久。上午在林老处谈总务处预算问题。

  一月二十五日

  往行政学院讲课。

  一月二十六日晴

  听王风斋讲冀中民兵活动。

  一月二十七日晴

  救济诗(《大公报》天戈)

  他们需要救济,我们有了计划。他们需要救济,我们有了计划 !

  我们有了计划,他们需要救济,我们有了计划,他们需要救济?

  他们需要救济?他们需要救济。我们有了计划,我们有了计划 ?

  诗的幽默,与清初剃头诗相似。

  如梦令(《大公晚报》秋土)

  钞票源源印送,国库无忧缺供。三亿美金元,为啥战时征用?征用,征用,真是痴人说梦!

  一月二十八日

  下午参加座谈。

  木庵作姜张婚诗有“郎肩悄拍不唤哥”句,甚佳。尤妙在悄字。适姜张见过,戏成二绝。

  少喝酒来少啰苏,要如何你便如何。

  寻诗访友双来去,悄拍郎肩不唤哥。

  窗下论诗共品茶,似曾相识数年华。

  飞飞眼里呈新样,只唤妈妈不唤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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