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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四五年一月(4)


  民主集中制问题

  “民主集中制:一方是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的制度……另方这个集中制又是民主主义的,一切党的机关统是从下而上选举出来的,一切地方组织在地方性质的问题上有自主权……在最高机关所给的一般的训令所及的范围内,有最大限度的自动性。”(斯大林联共十三次大会讲)

  “共产党的民主集中制,应成为集中制与无产阶级的民主制之真正的总合、融合。只有在整个党的组织经常的一致活动经常的斗争的基础上才能达到这种融合。

  “所谓形式的机械的集中化,就是把权力集中在党的官僚手中以统治其余的党员或革命党外无产阶级群众。但是只有共产主义的敌人才能够断言……这是说谎,与共产国际所通过的民主集中的原则完全不相容。

  “以一种仅仅形式上的民主来代替劳动者的活的联系,并使组织分裂为积极的官吏和消极的群众。

  “必须这样去行集中制使该党的(社会民主党)党员感到集中制是他们的共同活动和战斗能力之真正的巩固和发展。……

  “只有一个形式的民主,既不能消除组织中的官僚主义倾向;也不能消除其无政府主义的倾向……”(国际三次大会关于共产党的组织建设……决议)

  这个集中在我们党内是同民主联结在一起的。就是说同全体党员积极地参加党的工作、党机关的选举,地方组织的自由(有地方意义的事务的独立性打成一片的)。(卡甘诺维支)

  “第二,是在厉行组织上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生活。其路线是:

  一、党的指导机关要有正确的指导路线,遇事要拿出办法,以建立领导的中枢。

  二、上级机关要明了下级机关情况及群众生活情况成为正确指导的社会来源。

  三、党的各机关决议事情不要太随便,一成决议便须坚决执行。

  四、上级机关的决议凡属重要一点的必须迅速传达……

  五、党的下级机关及党员群众对上级机关的指示要经常详尽的讨论,以求彻底了解指示的意义并决定对他的执行方法。(古田会议决定)

  “将群众的意见(分散的无系统的意见)集中起来(经过研究,化为集中的系统的意见)又向群众中去做宣传解释,化为群众的意见并使群众坚持下去,见之于行动。并于群众行动中考验这些意见是否正确。然后再从群众中集中起来再向群众坚持下去。”(领导方法决定)

  “中国可以采取国民大会、省民大会、县民大会、区民大会,直到乡民大会的系统,并由各级大会选举政府。但必须实行无男女、信仰、财产、教育等差别的真正普遍平等的选举制,才能适用于各革命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适合于表现民意与指挥革命斗争,适合于新民主主义的精神。这种制度即是民主集中制。只有民主集中制的政府才能充分发挥一切革命人民的意志,也才能最有力量的去反对革命的敌人。非少数人所得而私的精神,必须表现在政府与军队的组成中,如果没有真正的民主制度,就不能够达到这个目的,就叫做政体与国体不相适应。”(新民主主义论)

  何思敬同志说:照俄文应译为民主的集中制,照德文应译为集中的民主制。民主、集中,在各国政治史上常常发生矛盾,由过于民主转到集中,由过于集中又转到民主。列宁把它统一起来,为民主的集中及集中的民主。毛主席的“集中起来坚持下去”,是民主集中制的发展。

  意见:民主集中制一方是组织关系,一方是政治内容;一方使广泛的人民意见怎样表现于组织上的集中,一方是集中的体制怎样能和广泛人民意见融合。仅仅说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为民主集中制,那是机械的了解;说立法司法行政统一的一元化为民主集中制,更是有害的了解。

  国家是强制的组织,易偏于集中,怕的是集中与民主脱节,不是使人民感到“集中制是他们共同活动和战斗能力之真正的巩固和发展”,而是在相反情形之下,感到束缚,甚至为野心家所利用。党的集中不适当,可发生党的官僚化。政权的集中不适当,那就可能发生大毛病。

  毛主席论政体,注重的是民主,是民主的集中,而集中起来坚持下去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是他民主集中制的最根本内容,也即是人民管理政权的方法。

  组织关系上政体的民主集中,应是一切集中于人民代表会议。他是真正普选的,所以是民主,它有决定一切的权力,所以是集中。

  (一月三十日续前)

  政权与治权问题

  材料:孙中山民权主义讲演:要一个万能的政府,人民又能够管理它。人类分为三种:先知先觉、后知后觉、不知不觉,发明家、宣传家、实业家,权与能要分开。民权是人民去管理政治,中国现有四万万个阿斗,阿斗自知无能,把国家全权托到诸葛亮,如果政府是好的,我们四万万人便把它当作诸葛亮,把国家的全权都交给他。如果是不好的,我们四万万人可以实行皇帝的职权罢免他们。只要他们有本领……我们就应该把国家的大权付托于他们,不限制他们的行动,事事由他们自由去做,然后国家才可进步,进步才快。机器很有能,工程师很有权。权和能分开也象工程师管理机器一样:

  谢觉哉日记

  上面的政权是人民权,下面的治权是政府权,人民怎样管理政府;就是实行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政府怎样替人民做工夫,就是实行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考试权、监察权。

  蒋介石说:“统治权乃与社会并存,操之者即系进化阶段中统治最有效能者。所以致民治之道则必经过训政之阶段,挽救迫不及待之国家危急,领导素无政治经验之民族,是非借经过较有效能的统治权之行施不可。但既明定为过渡阶段,自与法西斯理论有别。”(国民会议词)

  谢觉哉日记

  (一月三十一日续前)

  议会与政府关系问题

  甲、关于议会与政府的关系,你的主张怎样?

  乙、你所谓关系是怎样一回事?

  甲、即议会在政府之上,抑与政府平列?

  乙、在上怎么样,平列又怎么样?

  甲、唔……

  问题是不好答复的,因为提得不恰当。

  各民主国的宪法,有政府权高于议会的,有议会权大于政府的,有议会权很大比苏联的最高苏维埃差不多的。但均是表现在成文宪法的具体条文上,我们从那些条文中看出议会权或政府权的大小,也即是议会与政府的关系。而没有那国在宪法上用明文规定议会在政府上或平列字样的。苏联的最高苏维埃无疑在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之上,但仍是分别列举最高苏维埃与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的职权——即是二者的关系——而不是用“在上”二字了之。

  理由很简单:民主较大的国家都可说议会在政府之上(民主较小的国度,某些事件上也可说在政府上),但这个上级,并不等于行政上的上下级。议会开会期有一定,不象政府天天办事,“下级”天天存在,而“上级”长期不存在;政府是首长制(边府是委员制与首长制并存),议会是合议制,议长不能代表议会领导政府;议会职权是受宪法规定的(不可能不规定),不可随事干涉政府。议会职在立法,政府职在执行。规定一个“上下级”,没有实际作用,说是平列吗?也与一般平行机关不同,因为一是立法,一是行政。我们不必唾弃法学家所谓“以收势力牵制平衡之效,而预防专制政治出现,保障人民基本人权”的理论,因为阶级还存在,谁能说中国已没有想专制的阶级及其代表者袁世凯、蒋介石之流。如果阶级矛盾已消灭,或反动者已不得势,那末,有形似平列的立法行政机关,也没有甚害,且将因其无用而逐渐衰亡下去(国家机关不是取消而是衰亡)。

  如果是一方把议会(人民代表会、国民大会……也好)抬得很高,一方又把他变成“空军司令”,一切大权都落在治者手里,象孙中山“治国机关”那个图一样,那除蒋介石集团外,恐谁都不会赞成。

  这个问题,我以为没有实际意义。

  常驻会问题

  去年参议会大会之前,对常驻会存在与否的问题有四种意见:

  一、把常驻会改为常务会,人数扩至二、三十人,平常驻会的为议长办公处。

  理由:参议会人数太多,不能每年开会,常驻会人又太少,不能代表议会议事。改为常务会(小参议会),在不能开大会之年,开常务会。

  二、把参议会名额减少,以便每年能召开一次,常驻会不要,只设议长办公处。

  上二则,毛主席提的。

  三、参议会名额减少,以便每年能开会,常驻会仍要。

  理由:现在全国是民主与专制斗争,民意机关是对专制斗争的堡垒。边区常驻会不要没关系,但在全国则不能不要。

  上是李鼎老意见。

  四、改常驻会为常务委员会,其职权相当于苏维埃主席团。

  理由:“前年高干会后,作为二权并立的常驻会实质上已不存在。……关于常驻会照过去经验,大致有两方面:一方面反映人民意见或提出某些建议,这方面做的不多,成绩不大;另方面听取政府工作报告或通过它交来的重要决议和法令等,这方面形式居多,作用也不大。同议员取得联系反映民间意见确属重要,但这些工作不必设常驻会,只要有常驻议长就办得了。至于批准或否决政府之施政方案、工作报告和法令等,则是参议会大会的权力,三几个常驻议员不能有此大权;且就人数说,常驻议员一般少于政府委员三分之一,因为参议会所选出并对参议会负责的机关,而常驻会却对政府委员会有批准否决之权,于法理亦属不合。提议边、县两级常驻会取消,政府委员会即为常驻会,名额可以扩大些,注意三三制成分和地域上的调整。”(边区三三制……及其应纠正的倾向)

  一、二、三,三种意见承认议行并列,设议长办公处,不过常驻议员少几人,所办之公当然仍是常驻会之公。第四种意见,来源是立法行政一元化,所以说:“提议:县参议会一年集会一次,边区参议会两年集会一次”。在参议会闭幕时期,政府委员会“为该级政权的最高权力机关”。

  各级参议会组织条例第八条:

  “边区及县参议会常驻委员,在休会期间,除处理常驻会日常事务外,并有左列各职权:

  一、监督同级政府对参议会议案之执行;

  二、听取同级政府之按期工作报告;

  三、向同级政府提出建议与询问;

  四、派代表出席同级政府委员会会议;

  五、必要时决定召集参议会临时会议。”

  职权写得颇清楚,并设有“三几个常驻议员”,可代行“参议会大会的权力”的规定。到时常驻会一取消,政府委员会即为常驻会,他就可以是“该级政府的最高权力机关”,可以有“参议会大会的权力”,这个逻辑颇为难解。

  政府某些依法应经过参议会的法案(不是说所有之施政方案、工作报告和法令等,而是说规定在组织法十三、十四等条上的),而不在开会期间,可以送常驻会审核(我们条例无此规定,所以也可不送),常驻会如同意也只能说将来转送大会追认,不同意,政府也可执行。这叫“紧急处分”,组织条例第十三条有“追认闭会期间常驻会及边区政府主席或政府委员会关于紧急措置之重要事项”,就是指此。

  我们条例没这一项,更谈不上给以“批准或否决之权”。但我们将来在全国宪法上应把这项写上,好处:给政府分担点责任;也可以防止不好的政府负责人滥用“紧急措置”的权力。

  常驻会“监督政府对参议会议案之执行”,这里用监督二字是监督执行决议,不是一切都监督。如果轶出此范围——小的应不理,大的,那就属于召集临时会议的事了。

  监督机关与执行机关,有性质的区别,不是计算人的多寡。苏维埃的监察委员不多于执行委员,党的监察委员,不多于执行委员,这是自明之理。

  “同议员取得联系,反映民间意见确属重要”,如果仅此是重要的话,那是把议会看成谘询机关,且下一等为采访机关了。

  “边县两级常驻会取消,政府委员会即为常驻会”,上一句取消常驻会,下一句又恢复常驻会,因此常驻议长还是要,因此,必要得出结论:主席兼议长。当然这也不算创作,蒋介石不是入国府称蒋主席,入参议会又称议长吗?

  蒋家国民大会没常驻会,大后方人士正在争,因此我们的常驻会不应取消。常驻会“成绩不大,作用不大”是事实,但如要他“大”,那必定是政府工作做得不好,因而常驻会常同政府闹麻烦。有人说假如常驻会滥用权力,不当的干涉政府怎办?回答:外国议会常有此事,但这是反映阶级的矛盾,阶级矛盾存在,不让他在议会(或常驻会或各委员会)闹,必然到议会外去非法闹。若矛盾已小或没有,要他闹也不会闹。这样例子在各国并不少。

  常驻会议员没事做,是一个问题。组织条例曾顾到此点,没采取旧型民主国“议员不得兼公职”的限制,而采取新型民主国(如爱沙尼亚)“参议员被选为政府委员不退出参议会”的规定(第十一条)。常驻议员虽不好同时为政府委员,但可给以别的职务(如乔松山、崔田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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