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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产国际章程


  共产国际章程(1)(一九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共产国际第六次世界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共产国际——国际工人联合会,是各国共产党的联合,是统一的世界共产党。共产国际是无产阶级世界革命运动的领袖和组织者,是共产主义的原则和目的的负担者,共产国际实行争取工人阶级大多数的斗争,争取无产农民的广大阶层的斗争,争取世界无产阶级独裁的建立,争取全世界社会主义苏维埃共和国联盟的创造,力争阶级的完全消灭和社会主义的实现——就是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的实现。

  第二条 凡是加入共产国际的党,都称为:某国共产党(共产国际分部)。每国只能有一个共产党,是加入共产国际而为其分部的。

  第三条 凡是承认某国共产党及共产国际的党纲和章程,为某党部下层基础组织之一员,积极参加其工作而服从该党及共产国际之一切决议,并按时交纳党费者,皆得为共产党及共产国际的党员。

  第四条 共产党的基础组织为企业中之支部(工厂、作坊、矿坑、商铺、农场等),每一支部联合在该企业工作之一切党员。

  第五条 共产国际及其各国分部的建设,是按照民权集中的原则的;民权集中主义的原则是:(一)党的一切指导机关都由选举产生,低级和高级的指导机关都是如此(党员全体大会、党部会议、全国代表大会);(二)党部机关对于自己的选举人定期报告;(三)高级党部机关的决定对于低级机关是必定要遵守的;严格的党的纪律,绝不推诿的执行共产国际及其机关,以及党的中央机关的决议。

  党的问题,只在相当党部机关通过该问题的决议以前,可由党员及党部讨论。至于共产国际世界大会,其各国分部的全国大会,或者共产国际的及其各国分部的指导机关,已经通过决议之后,则即使一部分党员或地方党部对于该决议不能同意,此等决议亦当无条件的执行。

  如果党在不能公开的状况之中,则可以由高级党部机关委派低级机关,并可适用指定职员的办法,随后再由党的更高机关追认。

  第六条 党外群众的工人农民组织及其机关中(工会、合作社、体育会,参战人联合会,此等团体的全国大会或会议上),以及地方自治机关,或苏维埃、国会等等之中,即使只有两个党员,亦当组织共产党党团,以巩固党的影响,而在此等团体之中实行党的政策为目的。

  第七条 共产党党团服从相当的党部机关。

  (注一)国际性质的团体里的共产党党团(赤色职工国际、国际济难会、国际劳工赈济会等)服从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

  (注二)共产党党团组织的结构及其工作指导的方式,由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及其各国分部的中央委员会,另以特别指令规定之。

  第二章 共产国际世界大会

  第八条 共产国际的最高机关,是各国共产党(各国分部)及一切加入共产国际的团体代表之世界大会。

  世界大会,讨论并决定党纲上策略上组织上与共产国际及其各国分部有关系的问题。改变共产国际党纲及章程之权,完全属于世界大会。

  世界大会每两年开一次。世界大会召集的时间及各国分部代表的人数,由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决定之。

  每一分部在世界大会上表决权之数目,由世界大会按照该国共产党员人数及该国政治上的意义,以特别决议规定之。附有命令的代表证书,是不能被承认的,而且是认为是作废的。

  第九条 共产国际紧急的世界大会,如有照前次世界大会上表决权之过半数的几国共产党的要求,得召集之。

  第十条 共产国际世界大会选举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及国际监察委员会。

  第十一条 执行委员会的所在地,由世界大会决定之。

  第三章 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及其机关

  第十二条 共产国际两次世界大会之间的指导机关是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给共产国际各国支部以指令并监督其行动。

  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出版共产国际中央机关报;至少须用四种言语出版。

  第十三条 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国际执委)的决议,对于一切分部都是必须遵守而要立刻执行的。各国分部有对于世界大会提出审查国际执委决议之权,但在世界大会未取消该决议之前,各国分部不得抛弃执行之责任。

  第十四条 共产国际各国分部之中央委员会,对于各该本国党的全国大会及国际执委负责。国际执委有取消及修改各国分部全国大会的决议、中央委员会的决议之权,并有决议而令各国分部全国大会及中央委员会必须遵守执行之权(参看第十三条)。

  第十五条 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有权开除整个分部、一部分党员或各个党员之破坏党纲章程或世界大会及国际执委的决议者。被开除者有权要求世界大会审查。

  第十六条 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批准各国分部的党纲。如果国际执委对于分部的党纲不加批准,则该分部有权要求世界大会审查。

  第十七条 共产国际各分部之指导机关报,必须公布国际执委之决议及正式文件;此等决议应尽可能的登载在各国分部之其他机关报。

  第十八条 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有权接受同情于共产主义之团体及其政党,使以有发言权的资格加入共产国际。

  第十九条 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选举主席团,为国际执委开会之间经常执行其工作的机关,对于国际执委负报告之责任。

  第二十条 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及其主席团,有权设立经常的办事局(西欧局、南美局、东方局等),以建立与各国分部更密切的关系并实行更好的指导为目的。

  (注)此等国际执委经常办事局的行动范围,由国际执委或其主席团规定之。此等国际执委经常办事局的权限,当通知该办事局行动范围所及之共产国际分部。

  第二十一条 共产国际的分部必须遵守并执行国际执委经常办事局的指示和指令。相当的分部,可以要求国际执委或其主席团审查此等办事局之指示和指令。但在国际执委或其主席团未取消该决议以前,各国分部不得抛弃执行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及其主席团,有权派遣全权代表到共产国际之各国分部。此等国际执委代表,受国际执委或其主席团之训令,其行动须对国际执委及其主席团负责。国际执委代表有权参加各国分部中央及地方党部之一切会议。国际执委代表与该代表所派往的分部中央委员会发生密切关系而执行自己的任务;但代表在该分部之全国大会、会议、讨论会上的发言,亦可以在各个场合是反对该分部的中央委员会的——如果中央委员会的路线和国际执委的指令不同。国际执委代表,特别负责审查各该分部对于世界大会及国际执委决议的执行。

  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及其主席团,有权派遣指导员到共产国际的各国分部。指导员的权限和责任,由国际执委规定之;指导员的工作,对于国际执委负责。

  第二十三条 国际执委的会议,至少六个月开会一次。每次开会,至少须有过半数执行委员出席,方为合法。

  第二十四条 国际执委主席团至少两星期开会一次。主席团会议,至少须有过半数主席团委员出席,方为合法。

  第二十五条 主席团选举政治秘书处,为决定经常工作的机关,准备国际执委及其主席团开会时的问题,并为国际执委及主席团之执行机关。

  第二十六条 国际执委主席团委派定期出版物及共产国际其他出版物的编辑。

  第二十七条 主席团设立劳动妇女工作部,设立指导一定区域的共产国际各国分部工作的经常委员会(地方秘书处),及其他必需的工作部门。

  第四章 国际监察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国际监察委员会审查对于加入共产国际的各国分部的统一和团结有关系的问题,并且估量各分部的党员——各个共产主义者的行为。

  国际监察委员会在此种方向之下:

  (一)审查各国共产党党员因为政治上的不同意见受着纪律上的处分而不服者对于该党中央委员会行为的上诉。

  (二)审查各国共产党中央机关的委员和上述的同样事件,以及各国共产党自己认为需要国际监察委员会审查的关于各个党员之事件,或者由国际执委主要机关交由国际监察委员会审查之事件。

  (三)审查共产国际的财政。

  国际监察委员会,不干涉各国共产党政治上的不同意见及组织行政上的冲突。

  国际监察委员会的所在地,由国际监察委员会与国际执委协商而确定之。

  第五章 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与共产国际各国分部之相互关系

  第二十九条 凡是加入共产国际的各国分部以及同情团体的中央委员会及中央机关,必须有系统的将自己会议的记录及所做工作的报告,寄送国际执委。

  第三十条 共产国际各国分部的各个中央委员或者一部分中央委员之抛弃自己的职务,皆认为是捣乱共产主义运动的行为。党内每一个指导地位并不属于负有该职务的个人,而是属于共产国际全体。各国分部被选的中央指导机关委员,在改选之前,必须得着国际执委的同意,方能脱离自己的职务。各国分部中央委员会不得国际执委同意而批准的辞职,作为无效。

  第三十一条 凡是加入共产国际的各国分部,尤其是宗主国共产党与其殖民地共产党,以及邻近国家里的共产党,应当相互之间有组织上消息上的密切关系,互相派遣代表出席于党的会议及全国大会,并可得国际执委的同意而交换指导人才。

  第三十二条 共产国际两个以上的分部(如巴尔干各国的共产党,斯干蒂纳文半岛[1]的共产党),政治上互相有共同的斗争条件的关系,得由国际执委的同意,以配合自己行动为目的,而结合几党的联盟,在国际执委指导及监督之下进行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共产国际的分部应当经常交党费给国际执委,党费的数量由国际执委规定之。

  第三十四条 共产国际各国分部的经常大会或紧急大会,必须得国际执委的同意而召集之。

  如果某国共产党在世界大会之前不召集全国大会,则该共产党选举代表出席世界大会之前,应当召集党的全国会议或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以准备世界大会上的问题。

  第三十五条 国际共产主义青年团(青年共产国际)亦是共产国际的一个全权的分部,服从国际执委。

  第三十六条 各国共产党应当准备转变到秘密的状态。国际执委必须帮助相当的党准备转到秘密状态。

  第三十七条 共产国际各国分部的党员,从甲国转到乙国,必须得该党员所属分部之中央委员会的允许。

  凡是迁移的共产党员,必须加入该党员所到国家的共产国际分部。凡是不得自己分部中央委员会的允许而离开所在国家的共产党员,不能加入共产国际的其他分部。

  注释

  [1]斯干蒂纳文半岛,今译斯堪的纳维亚半岛。

  (1)本篇据莫斯科外国文书籍出版社1929年11月出版的《共产国际党纲及章程》刊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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