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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维埃俄罗斯之立法


  (一九二二年六月八日)

  小资产阶级的俄罗斯之无产阶级国家——无产阶级国家性之法律上的形成

  劳农政府行新经济政策已有一年多了。革命的怒潮时代,为推覆旧统治阶级而着手的国内战争已完,国内的政治的方面占最后的胜利。这一时期且告结束,从此当入建设时代,——经济实际的改造恢复,于此小资产阶级经济的俄罗斯中,无产阶级国家自当具极浓厚的“过渡色彩”,——此种国家形式的完成遂有紧迫的必要。十月革命四年以来,法律上不但无暇稍作整顿,而且当那阶级争斗一激而成战争状态之时,是坚决死命的争统治权之战,自然求胜利者当决然取非常的军事处分以补法律不及完成之缺憾,——正式作战的那不如此——岂有如中国以革命为儿戏之理。欧战的胜利国,对德人及对自己国民,破坏了多少平时法律,而当俄国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战争时,反来要求法律上之保证。

  现在才是时候了,——到当然的时间内有当然的办法。

  五月的全俄中央执行会开本年的第三次期会,已受第九次苏维埃大会的委托,议政治案,其通过的有刑法典、刑事诉讼法与民法典等,——其中民法还只以告令公布原则,条文尚在订正中。

  民法之意义,可以说从新经济政策实行、中央政府以命令承认自由商业,已经实现。如今仅须加以法律上之凝固性而已。私人商业一年来之发展,往往预先扩张私权,巩固私权于民事性质的一切契约、商业文据中。然而苏维埃政府并不以此为病,因为这本在政策预定之中,此乃一新社会渐形成时法律关系之自动性。第三期会之“私产权令”始特定民法原则,说:“以规定国家机关与私人联合及私人间之正确的关系,——私人于此本为参预发展国家之生产力者,——故并及私人或其联合相互之关系,且由此而引起之法律上的保证,——其为实现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国民及外国人之私产权所必要者,——为目的。”

  于此可见财产权之意义并非为个人之不可侵犯权,而是为国家之最高利益,——无产阶级国家之最高利益,此告令中并言及凡非法令所禁一切契约都受法庭之保障。至于革命时法律关系之转变,没收、征收、收归国有等处分,援法律不溯既往之公律,当然并不因此而得恢复其所有权,——所谓Quieta non movere[1]罗马法的典例。

  革命的俄国无产阶级于此真能证实他创造“国家性”之伟力,——能在现实的经济基础——小资产阶级农民占大多数的个人生产经济之中,确立相当的“过渡形式”,以开将来新生活、世界革命之道。民法之规定,凡苏维埃俄国的公民,都有经营组织工商企业之权,金钱的私有权无限制,而建筑物之私有产,仅属之于未归公有之小者,此等自费建造的有动产权,且有四十九年时效上之限制。土地则仅有享有权而无绝对的所有权,于相当机会中,且当付国家以租费。

  “物权”上之关系,则质权、发明权及遗产权都有规定。遗产权有两种限制,一唯妻与子或直系之后裔有承袭之权,二遗产价值以一万金卢布为限,逾此归国家所有。各种“债权”都有详细的规定,法庭如按法查得契约之一方而受剥削太甚,并有很广泛的取消契约权。

  刑法更是社会安定之柱石。一国家苟非畸形的东方式,至少总有阶级性的骨骼在里,——封建时之贵族阶级,资本世界之资产阶级,苏维埃时代之无产阶级,——刑法就是此种阶级性的表示。

  苏维埃刑法是过渡于“无法律”的第一步。他内容可以于第三次期会“读”法案时的讨论中,得其深意。此处刑法上之年龄效力以满十六岁为度。其次当及于刑罚之等次。略赞诺夫教授(Riazanoff)、著名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家,在讨论刑法议席上说、我们固然绝不学资产阶级伪善的假面具,然而十分不必将绝对反予科学的社会主义原则之“死刑”固定于法典之中。所以“枪决”两字可以代以“最高刑罚”。固然土匪杀我全家等现象层出不穷,然而并非死刑可禁,理由十分简单明了,不必多说。此刑法典中当取消一切剥夺生命权之字样。至于直接的革命奋斗,——反革命的阶级国事刑事又是一事。劳合-乔治派兵杀戮爱尔兰工人,未尝失去为“文明自由国家”之守法的政治家,——他守他的资产阶级法,所以略赞诺夫主张于三十二条(俄国刑法典草条),除去“死刑”枪决等字,而恢复草案中经审查委员会取消的第三十三条,其中言明对付反革命的刑罚。议决的结果,法典中“枪决”二字尽行除去,唯加第三十三条,为“凡革命审判坛(Tribural revolutionnire)之判案,在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未以法令废止之时,刑法典上所言最高刑罚各条,当通用枪决”(论者案:俄国法庭有两种,一为国民审判厅,治平常之民刑诉讼;一为革命审判坛,治“反革命犯”。法国大革命时一七九三年间亦曾有此)。“枪决”之非常最高刑罚下,即继以十年至六个月剥夺自由之刑罚等等。

  国事犯之解释乃为“反革命”之定义,凡反对苏维埃政权,或逸出法定有限制的私有权范围,而为颠覆苏维埃议会制之政治的尝试,都作为“反革命罪”,其他骚扰罪、罢税罪等,都有明定。罢工不认为犯罪行为,这是无产阶级革命之胜利,为资产阶级国家所无的特权。其次则为暗杀罪,暗杀行为,阴谋行为之反对革命组织、工人组织、农民组织、苏维埃组织及其代表者,概处以严重的刑罚。

  苏维埃立法之保障无产阶级权利、亦可以算尽其能力于执行“革命”之使命了。

  一九二二年六月八日

  原载一九二二年八月十七日上海《时事新报》

  署名:瞿秋白

  注释

  [1]“Quieta non movere”,拉丁文,意思是维持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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