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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之工人及协作社问题


  (一九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第十次全俄共产党大会之后(三月十九日),正值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期会”开会(三月十九日),紧接着共产党大会所议决各案立刻就移交政府机关执行了。如租借地问题、课税法问题,均已实行公布正式的命令。所以这第十次共产党大会在俄苏维埃共和国的政治上关系很重要,记者前次通信《共产主义之人间化》一篇已经详述。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这次期会,既根据共产党大会决议案,公布了课税法法令,允许农人自由贸易,废止食粮均配法,不再尽取农民的余粮,——这是所谓“改善农民生活状况”。然而因此政府食粮的收入减少,所供给城市工人的物料不免难于分配,何况工人生活状况本来不大好,所吃所用的东西,又坏又少,如今再经这次变更,政府对于工人生活状况更不能不亟亟设法补救——因此在这次期会里设一“改善工人生活状况”委员会,会长史略浦尼夸夫[1]。本来俄国中央集权的经济组织,到这次课税法法令公布之时,已是放松了一步。政府方面食粮收入既少,分配问题的解决,就不得不赖协作社。农工私人互相交易,固然已是政府所不禁,然而不免生出下列两种弊病出来:(一)私人互相交易,容易发生投机事业,政府不容易监督。(二)工人组织的能力容易因此涣散,不能练习集产的生活。于是改善工人生活状况委员会对此问题详加讨论,到四月七日遂由人民委员苏维埃公布了三个命令,都是有关于协作社的。——这是实行课税法,恢复自由商业后之第二步办法。劳农俄国现时的经济状况,亦可于此略见一斑。

  第一命令是关于工人报酬问题的,大意说:“工人报酬除货币之外(俄国工钱制度本还没有能废),从本令公布后,当加发货物(出产品)。(一)给付工钱之外,每一工厂都另筹备其本工厂出产品之一部分,作为报酬工人的材料,“出产报酬品”的数量,当除出各该工厂所应交纳于政府者计算。(二)“出产报酬品”当于一定时期分期交付,“工人的协作社”每一工人所得报酬,依其个人的生产力而定。(三)每一工人所得之出产报酬品,得听其自由向协作社领取使用,或向协作社领取交易得来之农产品。(四)如有某种工厂所出物品,不能以之交易农产物的,则听工人在法定时间以外另做别种工作,做可以交易农产品的东西,或在该工厂中分出若干人来,另做别种工作。但此项办法,以不使该工厂本身工业之生产力降低为限。(五)凡出产报酬品之数量及领发之手续等,均由全俄中央职工联合会苏维埃会同最高国民经济苏维埃协议后,交人民委员苏维埃核定。”

  第二命令,亦是关于工人报酬问题的。工人工作的多寡本有法律限定的,现在因为实行出产报酬品的命令,而中央集权的分配法既不能绝对的行使,只能由工人自由以自己的生产力取得报酬改善生活。这一命令就是废止以前工力使用限度条例的命令。规定从五月一日起废止工力使用限度法。工人得自由加多工作,多得工资,以奖励生产力的增长。所得工资剩余之数,可以交付工人团体。一切由职工联合会办理。这是工人生活的问题。劳动运动、劳动问题在苏维埃俄罗斯的意义,似乎不能和各国一样,“工人努力工作,才得生活”,在俄苏维埃共和国本是不应当再有的现象。然而农民是小资产阶级,不能抛弃私有观念,因此工人不得不暂受委屈。这是一层。这一命令一方面还有增加生产的意思。工人的工作应加限制,固然是保护工人的办法,而在这过渡时期,工人的私有观念亦没有去掉,所以工钱的等级不能不恢复,就是多做工的人多得钱物,因而生产力,仍不能不用报酬的奖励法去提高它。这又是一层。劳动问题在劳农国家里的意义是如此。读者诸君!劳动问题的解决真不容易呵!

  第三命令是关于消费协社的。劳农政府经济政策的改变,记者于《共产主义之人间化》中已经说过,这是目前经济状况的自然的结果。以上两命令,就是他实行的方法。——自由商业开放后当然的办法。而因经济窘迫以致于不得不让步,固然有可原谅的地方,然而如何防止自由商业所发生的弊病呢?只有利用消费协社,这本来是他们党纲中所规定的。

  一九一九年三月,人民委员苏维埃就规定一切日用必需品的分配权完全属之于消费协社。而同时因实行“农产品均配法”,食粮的分配权集中于国家,于是消费协社的分配权不得不受限制。如今(一九二一年三月)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公布课税法之后,协作社当仍取得各种农业的分配权。所以这第三命令规定废止一九一九年三月的消费协社暂时放弃食粮分配权的办法。大意说:

  (一)R.S.F.S.R.[2]的国民完全组织入消费协社。每一区域都组织消费协社,该区域的人民都应当加入。

  (二)每一区域(城市乡镇)最多只设一消费协社。一消费协社可以兼辖两区域以上。

  (三)在一消费协社所辖地域以内,可由人民依职业自组较小的单位或团体加入。——谓之“联合”。加入与退出消费联合可以自由。同时一人不得加入两消费联合。

  (四)“消费联合”得依所纳货币或物产之多寡,经由当地之“消费协社”取得各种需品。再由消费联合发给各本“联合”的会员。

  (五)消费协社有购买及交易农业品及手工业品之权。各消费协社机关得与手工业工人、农民、城市及乡村的生产者之个人或团体以至于其他协作社订契约,以定购、装置、改制、储蓄及聚集各种生产品,——唯当不违背苏维埃法律,并双方对于所订契约当负责任。

  (六)消费协社得组织企业,如采取制造物品以及设立园圃磨坊之类,以应各消费联合及其会员之需要。

  (七)消费协社对于国家应负有下列之义务:

  (a)受国家食粮机关之委托,以工厂出产品及手工业品换取农业品。

  (b)分配国家的货物、食粮、国有工厂之出产品,租借地及国外购入之各种物品于全国。

  (八)国家所规定分配于人民的需要品及食粮,完全由消费协社分配。如有例外当由人民委员苏维埃及劳动国防苏维埃另订专条。

  (九)消费协社有向会员收取入会费及货价之权(或以货币或以货物)。贫困人民无力交纳会费者,当另订办法,以保证其加入消费协社。

  (十)消费协社之管理权由全体大会选出之革命监察机关三人以上之团体掌之,选举权及被选举权全体国民均享有之,唯B.S.F.R.[3]宪法上所规定剥夺公权者不在此例。

  (十一)各区消费协社联合于“消费协社省联合会”。消费协社省联合会之管理权,由各消费协社全权代表会选举之机关掌之。全俄消费协社之联合为“中央联合会”。中央联合会之管理权,由各联合委员全权代表选举之机关掌之。

  (十二)选举期及改选期,由中央联合会规定之,唯须得地方机关(省联合会之执行委员会)之同意。其余各种手续及办法,另以章程订定之。

  (十三)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总务处,得加入消费协社之管理处,与消费协社之当选代表有同一之权限。

  (十四)食粮委员会有监督消费协社之权。

  (十五)自本令公布后,根据一九一九年三月命令之协作社职权即行停止。

  (十六)本令之实行,由消费协社中央联合会规定公布详细办法。

  由这三命令看来,俄罗斯苏维埃共和国的经济组织——虽于社会主义的理论上是让步的,中央集权制已稍减其严厉的程度——然而事实上却是经济改造的第一步。四年的战争生涯过去了,这才入实际生活的改造。不过组织一时还不能完备,即使完备,有机关而无物资,消费协社的功能也不易见出。且看外交政策——通商租借地——的成败如何,才能定经济上的困难能否渐减呵!

  莫斯科,四月二十二日

  原载一九二一年七月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日《晨报》

  署名:瞿秋白

  注释

  [1]史略浦尼夸夫,见本书第227页注67。

  [2]R.S.F.S.R.是英语Russian Soviet Federative Socialist Republic的缩写,即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

  [3]B.S.F.R.是英语Belorussian Socialist Federative Republic的缩写,即白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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