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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是赃物


  (一九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一)

  知识是什么?知识两字的意义本来很广,从最高深的学识到最普通的常识都可以说是知识。平常说“这个人一无知识”,难道这句话的意思当真是表明“这个人没有知识么”?就像说“这个人没有道德”一样,并非说他没有道德,不过说他的道德不好,讲到知识也是如此,并非说他没有知识,不过说他的知识少;若是一个人可以说他没有知识,必定他已经死了,或者是木偶石像。

  既然知识有“多”、“少”的区别,有“有”、“没有”的区别,那么知识一定是可量性的。我们现在把“多”“少”、“有”“无”来表示知识的量,本来不精确,不能显明知识的本质,不得已再换一句话说明他。就是:识域有“大”、“小”的区别,识域大的他的知识就多,广,高深;识域小的他的知识就少,狭,浅薄。我们在事实上不能不承认这个人知识多,那个人知识少,这件东西有知识,那件东西没有知识,我们就不能不承认识域有大小的区别,我们更不能不承认知识是可属性的。知识既然是可量性的,又是可属性的,我们因此可以分析出来看做:这人知识多,那人知识少,仿佛知识是一种所有物。知识果真是一种所有物么?为什么这个人知识多,那个人知识少?为什么会有这个人知识多,那个人知识少的区别?知识多的人用什么方法得来,知识少的人因为什么失去?这几个问题怎样回答?

  蒲鲁东(Proudhon)[1]说:财产是赃物。财产的所有主就是盗贼。他这句话是解答下列的问题的:财产是一种所有物么?为什么这个人财产多,那个人财产少?为什么会有这个人财产多,那个人财产少的区别?财产多的人用什么方法得来?财产少的人因为什么失去?我们既不应当把财产当做所有物,更不应当把知识当做所有物。财产不过是一种工具,用来维持生命改善生活的工具,应当由使用工具的人来管理,所以凡是要维持生命改善生活的人都有使用这工具的权利。知识也不过是一种工具,用来维持精神的生命改善精神的生活的工具,所以凡是要维持精神的生命改善精神的生活的人也都有使用这工具的权利。生命和生活的权利是应当平等的,精神的生命和生活的权利当然也是应当平等的,因为这两件事只是一件。那么,如若把知识当做一种所有物,就是盗贼明抢暗夺的行为,侵犯人家的权利的行为。我们可以暂且设一个假定(Hypothesis):知识是赃物。

  (二)

  我们再来研究:知识私有制的制度,知识私有制所以能存在和继续的原因,废止知识私有制的方法。

  一、知识私有制。知识私有制这个名词似乎是新鲜的,其实从上古一直到如今,永久继续,可以说一刹那多没有间断。我们只要看一看历来研究知识的方法,授受知识的方法就可以知道了。

  最初,知识没有限度,即使有限度,也不是人为的,然而这时的知识也不发达,因为他渐渐的发达,所以他的私有制也就渐渐的发达了。

  神学时代,知识私有制,在表面上看来,发达到极完备的了。欧洲中古教会教育,垄断知识的态度异常明瞭;中国古代学术出于王宫一说,虽然不甚正确,然而“非仕无所受书,非吏无所得师”,胡适之先生也承认他是事实[2];印度哲学的圣教量[3]更是显而易见的了。然而这时代的知识私有制不过是物质上的、形式上的,他只限制人去学或是不去学,他只限制人的知识,叫他不发展,他终竟不能叫能发展知识的不去发展。神学时代之后的形而上学时代,那知识私有制就更进一层了。

  形而上学时代,知识私有制,就移到精神方面来了。形而上学者研究知识的态度,总是先有一个大前提——不可思议力。所以不论他们讨论的是什么,甚至于就是平常日用的事物,他们说:这么样就善,那么样就恶,这么样就乐,那么样就苦……一概都是玄之又玄,只有他们自己知道,人家终究是莫名其妙。这简直是叫人家要去求知识而不能求。现在已经渐渐的从形而上学时脱离,到实验哲学时代了。

  实验哲学时代,知识私有制是一方面破坏,一方面建设。破坏的一方面,当然是因为实验哲学用归纳的解释法来解释一切,使人家对于各种知识多有一条明瞭的途径可循,的确解放了好些。然而在建设的一方面,又因此用许多科学的律令科学的定义,把这知识私有制弄得壁垒深严,譬如从手工业制变成工厂制,使劳动家更苦,就是非经过多年的专攻,不能得到一种知识,不能使他到事实上去。不过这种现象大半就是因为用来破坏私有制的工具不良,不够用,所以反而有建设起来的趋势,可以渐渐的设法救济的。然而因此生出来的不平等现象已经很可惊的了。讬尔斯泰[4]曾经说过:你们用现在这样的宗教哲学科学文学去讲分工,去做劳动家的劳动的代价,是欺诈的行为。你们说:“劳动家呵!你们劳动着,我们就可以有空闲的工夫,来研究宗教哲学科学文学,做你们精神上的慰藉品,我们将要这样报酬你们,你们快快替代我们去劳动。”但是劳动家向你们要这慰藉品的时候,你们究竟给了他们多少?他们永久不会相信你们的。

  二、知识私有制:所以能存在和继续的原因,和知识私有制何以能存在和继续呢?大概有两种原因:(1)私有冲动,(2)使用方法不良(这两种原因和财产私有制的原因相同,财产私有制的原因是:(1)利己心,(2)没有公有财产的好方法)。第一种原因,是和财产私有制相比附的,因为人类的财产是私有的,所以私有的观念因生活的环境而非常清晰。“我的,我们的,我家的,我国的,我们人类的……”,没有一件不是公认为合理的。所以有“我的知识多,学问好;这是我的意见;这是我想出来的”等等观念。第二种原因,是没有公有知识的好方法。我们传达意见,记载知识唯一的工具就是语言文字,这语言文字就自古至今没有能合用,那么,知识怎么会正确呢?我心上所知道的,我口里所说的和我笔下所写的,本来就不相符合,人家听见我的话,看见我的文章,他心上所知道的——所懂得的——当然不是我所知道的了。《大乘起信论》[5]上说:“言说之极,因言遗言。”我们所用的语言文字,常常互相转注,其实和“实在”永久不能相符,只有“这件东西是那件东西”的解说,永远不会有“这件东西就是那件东西”的事实。这就是我们用来表示事物的符号不够用,所以只好自己知道自己的,知识就成了私有的了。

  三、废止知识私有制的方法。我们既找出知识私有两个重大的原因,多是很远的远因,就可以觉着废止知识私有制的困难,只能用渐进的方法了。怎么样呢?对付第一种原因,我们应当改变人生观,一切“我”的观念一概抛弃:非但对于有名人的意见不要盲从,并且不要故意立异;非但对于无名人的意见不要轻忽,并且不要故意容纳。在客观上,我们可以承认经济上的关系——财产私有制——有较大的力量,在主观上,我们不应当不勉励,并且可以去掉为求知识而求知识的观念,去实行泛劳动主义。对付第二种原因,我们应当竭力设法改良记载知识的符号——语言文字;使一件东西有一个名词,——科学上的名词尤其要紧,我们听见这个名词,我们就有对于这件东西极清晰的观念,研求知识的人授受多没有十分困难。在现在中国语言文字极不正确的时候,大家研求知识,语言文字上的争论,愈少愈好。(《星期评论》[6]第二十七号犬儒君的《精神团结和韬晦》一篇里所提出来的“不相谅解”和“爱出风头”,也包括在这两个原因内,我这一段话,也可以说是专对现在的革新家说的。)

  (三)

  从上面所说的看来,知识的私有如此长久,知识的私有如此明显,知识有如此不得不私有的原因,似乎私有知识也是一种不得已的事情。然而因此我们可以看得出:知识本来是普遍的,无限度的。(一)一切宗教哲学科学文学上的知识,是依于全人类意识的潜势力而进步的,不过是成熟的时候偶然借一个人的著作发表出来。一般什么教主、学者就据为己有了,其实某种教义,某种学说,多是经过很长的时间,很大的空间,随时随地随人所感受的缺乏或需要而发生的。这些知识多是全人类意识的出产物,一定不能认为一种所有物的。(二)因为教主和学者认定这些知识是他的,一般人也承认这些知识是他的,有所谓宗教的信条、学派、家法、秘传,所以要说这个人知识多,那个人知识少。(三)更因为信条、学派、家法、秘传养成知识上阶级的遗传性,所以会有这个人知识多,那个人知识少的区别。(四)更因为有了这种阶级,知识少的人就因此更少,知识多的人就因此更多;知识少的人因为知识多的人要增加他私有的知识而专去求知识,所以不得不加倍劳动,抛弃他的精神生活,以致失去他求知识的能力;知识多的人就用掠夺人家时间——象托尔斯泰所说——的办法去求得知识。

  我们因此简直可以说:知识就是赃物,财产私有制下所生出来的罪恶。废止知识私有制,就是废止财产私有制的第一步。

  原载一九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新社会》旬刊第六号

  署名:瞿秋白

  注释

  [1]蒲鲁东(一八〇九——一八六五),法国小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无政府主义创始人之一。著有《贫困的哲学》。

  [2]胡适(一八九一——一九六二)曾于一九一七年十月十五日《太平洋》杂志第一卷第七号发表《诸子不出于王官论》一文,对汉朝刘歆、班固诸子学说都出于王官之说提出异议。

  [3]圣教量,佛教用语;即以本派所尊奉的圣书或圣人教导作为正确知识的来源或标准。

  [4]讬尔斯泰,今译托尔斯泰(一八二八——一九一〇),俄国著名作家。鼓吹“不用暴力抵抗邪恶”和自我道德完善。著有长篇小说《战争与和平》、《安娜·卡列尼娜》、《复活》等。

  [5]《大乘起信论》,佛教大乘宗入门书,梵文,南朝陈真谛译本较流行。

  [6]《星期评论》,一九一九年六月创刊,戴季陶、沈玄庐主编;一九二〇年六月休刊,共出五十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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