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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于深夜里(5)


  五 一封真实的信

  敬爱的先生:

  你问我出了拘留所以后的事情么,我现在大略叙述在下面──

  在当年的最后一月的最后一天,我们三个被××省[22]政府解到了高等法院。一到就开检查庭。这检察官的审问很特别,只问了三句:

  “你叫什么名字?”──第一句;

  “今年你几岁?”──第二句;

  “你是那里人?”──第三句。

  开完了这样特别的庭,我们又被法院解到了军人监狱。有谁要看统治者的统治艺术的全般的么?那只要到军人监狱里去。他的虐杀异己,屠戮人民,不惨酷是不快意的。时局一紧张,就拉出一批所谓重要的政治犯来枪毙,无所谓刑期不刑期的。例如南昌陷于危急的时候[23],曾在三刻钟之内,打死了二十二个;福建人民政府[24]成立时,也枪毙了不少。刑场就是狱里的五亩大的菜园,囚犯的尸体,就靠泥埋在菜园里,上面栽起菜来,当作肥料用。

  约莫隔了两个半月的样子,起诉书来了。法官只问我们三句话,怎么可以做起诉书的呢?可以的!原文虽然不在手头,但是我背得出,可惜的是法律的条目已经忘记了──

  “……Ch……H……所组织之木刻研究会,系受共党指挥,研究普罗艺术之团体也。被告等皆为该会会员,……核其所刻,皆为红军军官及劳动饥饿者之景象,借以鼓动阶级斗争而示无产阶级必有专政之一日。……”

  之后,没有多久,就开审判庭。庭上一字儿坐着老爷五位,威严得很。然而我倒并不怎样的手足无措,因为这时我的脑子里浮出了一幅图画,那是陀密埃(Honoré Daumier)的《法官》[25],真使我赞叹!

  审判庭开后的第八日,开最后的判决庭,宣判了。判决书上所开的罪状,也还是起诉书上的那么几句,只在它的后半段里,有──

  “核其所为,当依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第×条,刑法第×百×十×条第×款,各处有期徒刑五年。……然被告等皆年幼无知,误入歧途,不无可悯,特依××法第×千×百×十×条第×款之规定,减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判决书送到后十日以内,不服上诉……”云云。

  我还用得到“上诉”么?“服”得很!反正这是他们的法律!

  总结起来,我从被捕到放出,竟游历了三处残杀人民的屠场。现在,我除了感激他们不砍我的头之外,更感激的是增加了我不知几多的知识。单在刑罚一方面,我才晓得现在的中国有:一,抽藤条,二,老虎凳,都还是轻的;三,踏杠,是叫犯人脆下,把铁杠放在他的腿弯上,两头站上彪形大汉去,起先两个,逐渐加到八人;四,跪火链,是把烧红的铁链盘在地上,使犯人跪上去;五,还有一种叫‘吃’的,是从鼻孔里灌辣椒水、火油、醋、烧酒……;六,还有反绑着犯人的手,另用细麻绳缚住他的两个大拇指,高悬起来,吊着打,我叫不出这刑罚的名目。

  我认为最惨的还是在拘留所里和我同栊的一个年青的农民。老爷硬说他是红军军长,但他死不承认。呵,来了,他们用缝衣针插在他的指甲缝里,用榔头敲进去。敲进去了一只,不承认,敲第二只,仍不承认,又敲第三只……第四只……终于十只指头都敲满了。直到现在,那青年的惨白的脸,凹下的眼睛,两只满是鲜血的手,还时常浮在我的眼前,使我难于忘却!使我苦痛!……然而,入狱的原因,直到我出来之后才查明白。祸根是在我们学生对于学校有不满之处,尤其是对于训育主任,而他却是省党部的政治情报员。他为了要镇压全体学生的不满,就把仅存的三个木刻研究会会员,抓了去做示威的牺牲了。而那个硬派卢那却尔斯基为红军军官的马褂老爷,又是他的姐夫,多么便利呵!

  写完了大略,抬头看看窗外,一地惨白的月色,心里不禁渐渐地冰凉了起来。然而我自信自己还并不怎样的怯弱,然而,我的心冰凉起来了……愿你的身体康健!

  人凡[26]。 四月四日,后半夜。

  (附记:从《一个童话》后半起至篇末止,均据人凡君信及《坐牢略记》。四月七日。)

  【注释】

  [22]××省:指浙江省。

  [23]南昌陷于危急的时候指一九三三年四月初国民党第四次“围剿”被粉碎后,红军部队攻克江西新淦、金溪,进逼南昌、抚州的时期。

  [24]福建人民政府:参看本卷第16页注[31]

  [25]陀密埃:参看本卷第235页注。《法官》是他作的一幅人物画,曾收入鲁迅所译《近代美术史潮论》中。

  [26]人凡:即曹白。原名刘平若,江苏江阴人。一九三三年在杭州国立艺术专门学校肄业,后被捕入狱,一九三五年出狱后曾任小学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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