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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华工禁约(1)


  ◎附录一 记华工禁约

  一 其历史

  华工之往美,实由美人招之使来也。当加罅宽尼省初合并美国之时,急于拓殖,而欧洲及本国东部之移民惮其辽远,来者不多,资本家苦之。及觅得金矿,盛开铁路,而劳佣之缺乏更甚,是以渡海而求之于中国。今者加罅宽尼之繁盛,实吾中国人血汗所造出之世界也。何也?无金矿,无铁路,则无加罅宽尼,而加罅宽尼之金矿、铁路,皆自中国人之手而开采而筑造者也。

  同治七年,即1868年,《中美续订通商条款》第五条云:

  大清国与大美国切念人民互相来往,或愿常住入籍,或愿随时来往,皆须听其自由,不得禁阻。

  第六条云:

  中国人至美国,或游历各处,或常行居住,美国必须按照相待最优之国所得游历与常住之利益,俾中国人一体均沾。

  彼条约实最自由最平等之条约也。然其时往者顾不甚众。吾游旧金山,有七十余龄之父老,为余述彼初至时美人欢迎之状,虽神明不如也。其后闻风而往者日盛一日,至光绪初年,而每岁移住之人民殆十余万。夫以吾东方产业之萎靡,工价之低廉,以与彼宝藏新辟需工若渴之地相较,则吾民趋之若水赴壑,亦固其所。然自兹以来,东部工人闻西方之极乐,争走集者亦岁增,于是美工与华工之冲突渐起。

  1877年(光绪三年),加罅宽尼之产业界忽入于恐慌时代(生计学家言,凡生计界往往有恐慌时代,或十余年而一见,或数年而一见。盖人民醉于投机事业,以牵动全局也。其理长,不具论),一切股票尽皆下落,全省骚然。贸易不振,工事顿乏,所有工价随而暴跌。美国工人以其所入不敷事畜,而中国以勤俭之性质,且移住者率无家属,以低廉工价亦足自给,不惜稍贬以相迁就,故资本家益用中国人。而美工得业愈少,于是相妒、相憎、相仇之念益磅礴于彼等之胸中,全省骚然矣。未几遂有所谓沙地党者起。

  沙地党之首领曰奇亚尼,实市井一无赖也。薄有积蓄,因投机全归失没,乃发愤学演说,欲投身于政治界。其年之末(1877年),适必珠卜市有同盟罢工之事,全国工人多表同情,奇亚尼乃煽惑加省之工人,设立一工党。在旧金山港口西方沙际一空地,集众演说,故当时以沙地党得名。奇亚尼指天画地,肆口嫚骂,忽得下等社会大多数之欢心,来者日众。政府以其妨害治安逮捕之,讼解得免。自是名愈高,党愈盛。驯至选举之际,“底门奇勒”“利巴别里根”两大政党全失其势,而沙地党遂为加罅宽尼省政界之中枢(按:民主政治之弊即在是,此亦其一例也。言政者不可不深察)。于是新被选之议员遂提出改正本省新宪法案,以普通投票质诸全省人民,竟得大多数之赞成,所谓1879年之新宪法是也。

  沙地党之所最仇视者,则资本家与中国人也。故其新宪法之关于排斥中国人者大略如下:

  一、凡各公司不许用中国人,即有前此经与中国人定合同者,亦作为废纸。二、凡中国人不许有选举权,不许受雇于公家职业。三、议院须定条例以罚招致华工之公司。四、中国人在美国者当设种种例规限制之,苟不遵例,即逐出境。

  自此宪法之成立,而旧金山所谓唐人埠者,遂为暴民横行之地。抛砖掷石,干唾热骂,殴辱频仍,劫掠相续。盖彼时加罅宽尼省几陷于无政府之地位,而我华民始不聊生矣。如是者一年有奇,未几市民饱听奇亚尼之邪险演说,而觉其所益于己者,不足以偿所害也,既渐厌之。至1880年之市会选举,两大政党相提携,得占全胜,而沙地党遂亡。虽然,侮辱华人之结习,终不克去。

  当时华盛顿政府固未尝有所恶于华人也。而已渐为舆论所动,始渐谋限制之法。乃与中国公使商议,令我政府以自愿限禁之名义,定一条约,即光绪六年西历1880年《北京条约》是也。其第一款云:

  大清国与大美国共同商定,如他时大美国查华工前往美国并在境内居住等,倘有妨碍美国之利益,或有骚扰境内居民等情,大清国准大美国议暂止,或定人数,或限年数,并非尽行禁绝,总须酌中定限。此是专指华人续往美国承工者而言,其余别等华人均不在限制之列。所有定限办法,凡续往美国承工者,必须按限进口,不得稍有凌虐。

  其第二款云:

  凡中国商民及学业生徒游历人等,与及跟随雇用之人,兼已在美国境内居住之华工,均可任其往来自便,同沾优待各国最厚之利益。

  此约以光绪七年互换,光绪八年实行。实行以后,美国以是年西历5月6日由议院颁限禁华人例案凡十五款,光绪十年再改正增加,凡十七款(其款繁不备录,摘其要者为表附于下节),是为设禁之始。

  设禁之始,原订以十年为期。及光绪二十年,即1894年,美政府要求续限,我政府我公使不与较,禁约遂续。今择录其条约第一、第二、第三、第五款如下:

  第一款 兹彼此议定,以此约批准互换之日起计,限十年为限,除以下约款所载外,禁止华工前往美国。

  第二款 寓美华工,或有父母、正妻、儿女,或有产业值银一千圆,或有经手账目一千圆未清,而欲自美回华,由华回美者,不入第一款限禁之列。但华工于未离境之前,须先在离境口岸详细缕列名下眷属、产业、帐目各情,报明该处税务司,以备回美之据。该税务司遵现时之例或嗣后所定之例,发给该华工按此约章应得回美执照。但所立之例,不得与此约相悖。倘查出所报各情属伪,则该执照所准回寓美国之权利尽失。又例准回美之权利,限以一年为期,以离美之日起计。倘因疾病或别有要事,不能在限期内回美,则可再展一年之期。但该华工须将缘由禀报离境口岸中国领事官,给与凭批,作为妥据,以期取信于该华工登岸处之税务司。该华工如不在税关呈验回美执照,无论其由陆路、水路回美,均不准入境。

  第三款 此约所定限制章程,专为华工而设,不与官员、传教、学习、贸易、游历诸华人等现时享受来寓美国利益有所妨碍。此项华人倘欲自行申明例准来美之利益,可将中国官员或出口处他国官员所给执照,并经出口处美国公使或领事官签名者呈验,作为以上所叙例准来美之据。兹又议允华工来往他国,仍准假道美境,惟须遵守美国政府随时酌定章程,以杜弊端。

  第五款 美国政府为加意保护华工起见,1892年5月5号美国议院定例,1893年11月3号此例又经修改。凡在定例以前,所有美国境内一切例准住美之华工,须照例注册。中国政府现听美国办理,美国政府亦应听中国政府定立相类条例。凡一切美国粗细工人(商人亦如议院定例不计)寓居中国,无论是否在通商口岸,均令注册,概不收费。又美国政府允准自此约批准互换之日起,于十二个月内,将寓居中国无论是否在通商口岸之一切他项,美国人民(包括教士在内)之姓名、年岁、行业、居址,造册报送中国政府。以后每岁报册一次。惟美国公使人员或一切奉公官员,在中国驻扎或游历及其随从雇用人等,不入此款。

  自兹以往,续订禁例,日出不穷,法如牛毛,民无适从。于是华人往美之路遂将断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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