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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经济状况之部分的推想


  自虞夏至春秋,阅时千六七百年。其间社会物质上之嬗变,不知凡几。三代各异其都,至春秋而文物分化发展,所被幅员,比今十省。各地民俗物宜不齐,欲将千余年时间万余里空间之一切经济状况概括叙述,谈何容易。本论所云,不敢云遍,一部分而已;不敢云真,推想而已。

  吾侪所最欲知者,古代田制——或关于应用土地之习惯——变迁之迹何如?凡社会在猎牧时代,其土地必为全部落人所公有,如现在蒙古青海皆以“某盟某旗牧地”为区域名称,即其遗影也。盖猎牧非广场不可,故地只能公用而无所谓私有,及初进为农耕时,则亦因其旧,以可耕之地为全族共同产业。《诗·周颂》云:

  贻我来牟,帝命率育,无此疆尔界。(《思文》)

  此诗歌颂后稷功德,言上帝所赐之麦种,普遍播殖,无彼我疆界之分。最古之土地制度盖如是。其后部落渐进为国家,则将此观念扩大,认土地为国有。故曰:“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诗·北山》)此种国有土地,人民以何种形式使用之耶?(《诗》云:“无此疆尔界”。是则作诗时必已有彼我疆界,故追念古迹而重言其特色也。此诗假定为周成康时作,则其时土地私有权当已成立。)据孟子云:

  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滕文公上》)

  孟子所说,是否为历史上之事实,虽未敢尽信,但吾侪所能以情理揣度者。一、农耕既兴以后,农民对于土地所下之劳力,恒希望其继续报酬,故不能如猎牧时代土地之纯属公用,必须划出某处面积属于某人或某家之使用权。二、当时地广人稀,有能耕之人,则必有可耕之田,故每人或每家有专用之田五七十亩乃至百亩,其事为可能。三、古代部落,各因其俗宜以自然发展,制度断不能划一。夏、殷、周三国,各千年世长其土,自应有其各异之田制。以此三事,故吾认孟子之说为比较的可信,即根据之以研究此三种田制之内容何如。

  一、贡。贡者,人民使用此土地,而将土地所产之利益,输纳其一部分于公家也。据孟子所说,则其特色在“校数岁之中以为常”而立一定额焉。据《禹贡》所记,则其所纳农产品之种类,亦因地而殊,所谓“百里赋纳总,二百里纳铚,三百里纳秸服,四百里粟,五百里米”是也。《禹贡》又将“田”与“赋”各分为九等,而规定其税率高下。孟子所谓“贡制”殆兼指此。但此种课税法,似须土地所有权确立以后始能发生,是否为夏禹时代所曾行,吾不敢言。所敢言者,孟子以前,必已有某时代、某国家曾用此制耳。

  二、助。孟子释助字之义云:“助者藉也。”其述助制云:“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此或是孟子理想的制度,古代未必能如此整齐画一。且其制度是否确为殷代所曾行,是否确为殷代所专有,皆不可知。要之古代各种复杂纷歧之土地习惯中,必曾有一种焉,在各区耕地面积内,划出一部分为“公田”,而藉借人民之力以耕之。此种组织,名之为助,有公田则助之特色也。公田对私田而言。(《夏小正》云:“初服于公田。”《夏小正》所记天体现象,经学者考定为西纪前一千年中国北方所见者,故其书当为商周之际之著作。)《诗》云:“雨我公田,遂及我私。”(《大田》)据此则公田之制,为商周间人所习见而共晓矣。土地一部分充公家使用,一部分充私家使用,私人即以助耕公田之劳力代租税,则助之义也。

  三、彻。《诗》:“彻田为粮。”(《公刘》)所咏为公刘时事,似周人当夏商时已行彻制。彻法如何,孟子无说。但彼又言:“文王治岐,耕者九一。”意谓耕者之所入九分而取其一,殆即所谓彻也。孟子此言,当非杜撰,盖征诸《论语》所记:“哀公问有若曰:‘年饥用不足,如之何?’有若对曰:‘盍彻乎?’公曰:‘二吾犹不足,如之何其彻也?’……”可见彻确为九分或十分而取其一。鲁哀公时已倍取之,故曰“二吾犹不足”,二对一言也。观哀公有若问答之直捷,可知彻制之内容,在春秋时尚人人能了,今则书阙有间,其与贡助不同之点安在,竟无从知之。《国语》记:“季康子欲以田赋,使冉有访诸仲尼,仲尼不对,私于冉有曰:‘……先王制土,藉田以力,而砥其远近。……若子季孙欲其法也,则有周公之籍矣。’……”(《鲁语》)藉田以力则似助,砥其远近则似贡,此所说若即彻法,则似贡助混合之制也。此法周人在邠岐时,盖习行之,其克商有天下之后,是否继续,吾未敢言。

  据此种极贫乏且蒙混之史料以从事推论,大抵三代之时,原则上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而使用权则耕者享之。国家对于耕者,征输其地力所产什之一或九之一。此所征者,纯属公法上之义务,而非私法上之酬偿。除国家外,无论何人,对于土地,只能使用,不能“所有”也。然而使用权享之既久,则其性质亦渐与所有权逼近矣。故谓古代凡能耕之民,即能“所有”其土地使用权,亦无不可。换言之,则谓土地私有制在事实上已成立,亦无不可。惟使用权是否可以买卖,史籍中无明文可考。(《曲礼》言:“田里不鬻”,似土地不能买卖。然又言:“献田宅者操书致”,则是有地契矣。要之《戴记》所述多秦汉时之事实或其时学者之理想,未可遽据以论定古制。)在此事未得确证以前,未可遽认私有制为完全存在也。

  其后土地私有制又换一方向以发展焉。夫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者,本属公权的意味。质言之,则土地国有而已。虽然,事实上既以君主代表国家,君与国易混为一谈,寖假而公权私权之观念亦混。于是发生一种畸形的思想,认土地为天子所有。天子既“所有”此土地,即可以自由赐予与人,故用封建的形式“锡土姓”(《书·禹贡》文)。“锡之山川,土田附庸”(《诗·閟宫》文),是即天子将其土地所有权移转于诸侯也。诸侯既“所有”此土地,又得自由以转赐其所亲昵,故卿大夫有“采地”有“食邑”。——此种事实,《左传》、《国语》及其他古籍中记载极详,今不枚举。——是即土地所有权移转于诸国之臣下也,于此有极当注意者一事焉。(汉后儒者,喜谈封建井田,辄谓此两制同时并行。不知井田为土地国有制,而此制与封建制下之食邑采地实不相容也。)即此所谓移转者,实为所有权而非使用权。盖所有此土地之人,并非耕用此土地之人也。以吾所推度,土地私有制盖与封建制骈进,最迟到西周末春秋初,盖已承认私有为原则。《诗》曰:“人有土田,女反有之。”(《瞻卬》)“人有”者,谓吾本有此土田之使用权也。“女反有之”者,谓夺吾之使用权变为汝之所有权也。至是既无复“王土”之可言矣。

  在此种状态之下,吾侪所亟欲研究者,则前此享有“土地使用权”之农民,其地位今复何如?前此所耕为“王土”,以公法上之义务输地力所产之一部分以供国用,于情理为甚平。今所耕者,什九皆贵族采地也。彼贵族者皆不耕而仰食于农,故诗人讥之曰:“不稼不穑,胡取禾三百廛兮。”(《伐檀》)农民使用此土地,除国家正供外,尚须出其一大部分以奉田主。于是民殆不堪命,晏婴述当时齐国人之生活状况曰:“民参其力,二入于公,而衣食其一。”(《左·昭三》)他国如何?虽史无明文,度亦不相远。夫农业国家唯一之生产机关在土地,土地利益之分配,偏宕至于此极。此则贵族政治所以不能不崩坏,而社会问题,所以日萦于当时学者之脑,而汲汲谋解决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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