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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片挪莎学案


  (BARUCHSPINOZA)

  清光绪二十七年

  斯片挪莎,本葡萄牙之犹太人,以1632年生于荷兰。初从犹太教牧师学经典及拉丁语、希腊语,旁通佛兰西语、意大利语、西班牙语等,后更从事于物理学、佩法国大儒笛卡儿(DESCARTES)之说,渐疑犹太教,著书以非难之。尤为教会所摈,或欲阴刺杀之,于是逃于他乡,遁世不与俗通。既不愿货殖,不求闻达,遂以磨眼镜为业,有欲荐为某大学教授者不就也。沉思冥想,以送余生,以1677年罹肺病卒,年仅四十四。斯片挪莎为荷兰哲学大家,其论以为凡事物皆有不得不然之理,而天地万物皆循此定轨而行,一毫不能自变。故其解“自由”二字,亦谓为不可避之理而已,而非有所谓人人之自由意欲者存。其所著有《政教论》《道德论》等书,议论整严健劲,辟易一世。其论政学,因霍布士之说而补正之,亦颇有功云。

  斯片挪莎之政术,与其哲学之旨趣,紧相接而极整齐。以为制度未立之始,人惟知有力,不知有义,然此亦自然之道,正合于理者也。但人也者,有良智者也,浸假而知人人孤立谋生,不如和协立国,其势力更大,利益更广,是即民约所由起也。

  霍布士以为约成之后,众各弃其权以奉诸君。斯片挪莎则不然,以为凡契约云者,非有所利于己,则无自成。若利益既去,契约之力斯失,人人得而破之。若欲以有害无益之契约,束缚人而久持之,是终不可得之数也。

  斯片挪莎曰:邦国所恃以强立者,由众民皆有自由权,故政府必以保护此权为本旨。且即如霍布士之说,谓人人皆抛弃其诸权,而就中亦必有一权欲弃之而不能弃者。何也?即随己意而有所思有所欲之权是也。故凡百行为,可受束缚,可受压抑,惟此思欲自由之权,则无可束缚压抑之隙,亦无有能束压之者。而由此一权,则生万权,故斯氏政术,所以异于霍氏者,斯氏谓邦国既立之后,犹当以防护天然之权为务,霍氏则反是。

  霍布士以为政治之最可贵者,在能辑和众民而使不争也。斯片挪莎则曰:保平和之外,更有护自由之一事,同为政治之大目的。若束缚众民,鞭挞黎庶,以保平和,则平和为天下最可厌恶之物矣。以余观之,所谓真平和者,非徒无争斗之谓,乃众心相和协而无冤抑之谓也。

  斯片挪莎以为君主政体者,真平和之大蠹也。彼霍氏谓举一国政权归于一人之手,其权益巩固,是真谬想耳。盖以一人之力,能当此大任而无愧者,东西古今所未曾有也。于是君主不得不任若干人以自佐,其末也,则此若干人代之而为政。故名为君主政体,实则流为权贵政体,政体之最不良者也。

  且国王幼冲或老病之时,政权每旁落于他人,国家衰乱,即自此起。或又君主畏逼,杀戮严酷,间谍伺察,上下相猜,不能自安,篡弑之祸,遂相续焉,然则君主之权愈大,其危殆愈甚耳。故斯片挪莎断言之曰:若以一国之权,专属于一人之所欲,则其政府必不能巩立。然则政体之最良者,惟有民主政治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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