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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债史(1)


  中国自古无国债,非不欲之,而事势有所不能也。考各国公债,皆起于十八世纪以后。盖公债与立宪政体有切密之关系,愈文明之国,其所负担之公债愈多,民之信其政府使然也。以中国之政体,民视政府如仇雠,如盗贼,其不能得公债于国内也,无待言矣。而前此数千年,未与大地交通环列国境者,皆小蛮夷,外债之事,亦无从起。近二十年,交涉益繁,遂开借外债之例。故中国之国债史,质而言之,则外债史而已。使无外债之可借,则十年以来,国既亡久矣。何也?政府所必需之款项,既骤增于前,而无术以取给,势不得不加赋税。赋税骤加,则民惊扰而怨讟,揭竿斩木,所在皆是,而政府遂无道以自救,历朝覆亡之末运,皆坐是也。有外债以调剂之,则可以摊年筹偿,易整数为畸零,易直接为间接,所谓狙公饲狙,朝四暮三之术,故民遂与之相忘,而怨扰不至太甚。甲午以还,今政府所以得尚延残喘以逮今日者,皆恃此也。虽然,养痈之患,甚于溃裂,倒持太阿,惨于鼎迁,及今不图,则他日亡中国者,必自外债也。今请言外债之历史。

  第一表 历年外债总额表

国债史
国债史

  以上实中国二十余年来所借外债之总额也。其第一项至第三项,今皆已偿讫,可勿追论。第四、第五项,则甲午战役之军费也,其总数为四百六十余万磅,以当时镑价应合华银三千余万两。甲午战役,其于军事上果需用此数与否,政府既无决算报告,事涉暧昧,莫能明也。其第六、第七、第八、第九、第十项,则以战败后赔偿日本兵费为名目也,此中颇多,今详述之。

  日本赔款本索三百兆两,后几经磋磨,减为二百兆两,限七年内分八次偿还,其每次偿期及偿额如下:

  第一次 五十兆两 定约后六个月内,即光绪廿一年九月以前应偿讫

  第二次 五十兆两 定约后十二个月内,即光绪廿二年三月以前应偿讫

  第三次 十六兆两有奇 定约后两年内,即廿三年三月以前应偿讫

  第四次 同 定约后三年内,即廿四年三月以前应偿讫

  第五次 同 定约后四年内,即廿五年三月以前应偿讫

  第六次 同 定约后五年内,即廿六年三月以前应偿讫

  第七次 同 定约后六年内,即廿七年三月以前应偿讫

  第八次 同 定约后七年内,即廿八年三月以前应偿讫

  此其期约也。除第一次五十兆两不计利息外,其余百五十兆两,则于期限以前,每百两每年加五两作为利息。惟中国政府若能于三年以内将总额全还,则利息一概豁免,此《马关条约》第四条所订定也。

  又同约第八条,更订明偿款未清还以前,日本驻军队于威海卫,以为保证,其兵费由中国供给之。

  又其年九月廿二日,俄、法、德三国干涉日本,使还我辽东,我补回三千万两,为赎辽之费,限三个月即廿二年元旦以前交讫。

  以上统计,偿款并利息,共计二百十一兆两有奇。益以赎辽之费,及威海驻兵之费,总额在二百五十兆两内外。此其大较也。

  光绪廿一年九月,即应偿第一次五十兆两之期,司农仰屋,不能不乞灵于外债。时北京政府,欲派总税务司赫德专理偿款事,俄、法、德恐英人独专其权,抗议不许,而各国欲贷款于我者,且纷纷焉。美国各大银行特组织一公司,名曰新纳该脱,遣人来华,议承揽。而俄人亟思市恩,捷足制胜,径以其政府之资格与我当局交涉,谓愿贷巨款,年息四厘,不折不扣。当局艳之,遽与定议。顾俄实贫国,安有此实力?乃乞诸其邻。其结局也,卒自法国借四千兆福兰克有奇,合英金十五兆磅,九四扣,以九十四磅为百磅,而俄政府为之保证,共计中国政府实收到者十四兆零十万磅。以当时磅价,实合中国银百兆两而弱。同时又别向麦加利银行、瑞记洋行各借一兆磅,其折扣未详,大约实收到者总在一千三百万两内外。是廿一年秋冬间,实收入外债共一万万零一千万两有奇也。而当时支出之款,有数可稽者,则日本第一次偿款五十兆两,赎辽费三十兆两,此外尚余三千万两有奇,不知其用诸何途也。顾我国民要求政府予我以决算之报告,不得勿休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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