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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案与立宪政治


  (一九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财政部当局陷于受贿之重嫌[1],舆论咸为国民道德政治节操痛甚,有虑及立宪之功用因之不彰,而对于政治前途顿增意外之悲观者。余于斯事其所感触,亦与论者相同,然转而思之,则又觉于悲观之中尚有足为乐观之处,黑暗之内尚有趋于光明之迹,不惟不足以累及立宪政治,且足为益彰立宪功用之证也。

  吾人试一溯寻专制时代政治之暗幕,其招权纳贿之事类此者,正复不知凡几,而发觉者则殊寥寥,发觉而能如法以为惩究者,又几绝无而仅有。彼袁世凯之铳诛王治馨[2],别有隐昧之原因,受贿之罪乃为表面之借口,不足以证专制时代之惩罚严明也。使袁之诛王果单为受贿,则洪宪朝廷之忠臣其有过于王治馨者众矣,不惟僇辱不及于其身,而膺厚赏获殊勋者反今日一嘉禾,明日一文虎[3]也。今日之贿案若在专制时代,其不官官相护,以阴销于暗昧隐秘之运动者几希。今以议会之监督,报章之揭发,万目睽睽,共闻共睹,魍魉魑魅,乃以难逃于舆论、国法之惩诛,政治当局亦不敢显为袒右。则此案之发觉,直可谓为立宪功用之所赐也。

  复次,以此案之当局为海外留学生出身,社会对于受此重嫌之新人物,殊为叹惜不置。余固极端右新人物者,而于其作为罪恶之点,则不敢如论者之高视新人物至于此度。盖一群之中其有旧新,乃性质之相异,知识之不同,至于道德之量存于新旧人物者,余以为不甚相远,即有进化日趋于善之倾向,亦断无旧人物全恶新人物悉善之理。余既不以其为新人物而高视其道德于平日,余即不以新人物中之有一二罹罪恶者而全失望于今朝。此后用人之准,仍以新者为宜,使不幸而作恶,国法俱在,舆论莫容,乃善恶之判,非新旧之争也。

  世尝谓一国之政治、社会、风纪、道德,经由革命一次即堕落一次。余于斯说亦不谓然。盖以革命屡兴之国,必为群治腐败之国,是其道德之堕落,不在革命勃发之日,而在专制积弊之时。革命之屡兴正为罪恶积重之结果,而经一度之革命即以庄严之血涤荡一次,其覆被罪恶之虚伪面具即剥去一层,其罪恶之事实亦即显著一分。然则罪恶非革命之结果,革命乃罪恶之反响。直至罪恶之涤荡剥至终层,黑暗之底蕴完全暴露于当世,劫尽之日,或即忏悔之期欤!

  未署名

  《甲寅》日刊

  1917年4月20日

  【注释】

  [1]财政部当局陷于受贿之重嫌 指1917年4月中旬发生的财政部受贿案件。此前,保利银公司申请集资承办收买化炼制钱,被国会否决。财政部当局遂提议组织炼铜厂,并以助办公益事业为名,要求集资商人报效25万两,以此作为炼铜厂报国务会议通过的条件。炼铜厂案在国务会议通过后,双方因交现银还是期票问题发生争议,一时成为轰动社会的特大丑闻。4月18日,黎元洪发布大总统令,宣布罢免财政总长陈锦涛、次长殷汝騼,参事虞熙正、司长吴乃琛,并交法庭查办(关于此案详情,可参见4月16日、4月17日、4月18日、4月19日北京《晨钟报》第2版之社论、大总统令及紧要新闻)。

  [2]王治馨(?—1915) 字琴斋,山东莱阳人,曾任京师内城巡警总厅厅丞,1913年10月任京兆尹,1914年7月署内务部次长、代理总长。1915年被袁世凯以受贿罪枪毙,但据当时新闻界观察,王之被处死不仅因为其受贿罪,更重要的是已“混入国民党”,与民初党争有某种关系(详见黄远庸《远生遗著》卷四《王治馨》)。

  [3]今日一嘉禾,明日一文虎 嘉禾:袁世凯时代之勋章名,参见本书第一卷《大哀篇》注10。文虎:亦为勋章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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