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弹劾用语之解纷


  (一九一三年三月上旬)

  “弹劾”二字联用,为法学上术语,始于东瀛,实译自英语impeachment。弹,射也,击也,又纠劾也。《后汉(书)·史弼传》:“州司不敢弹纠。”劾,《说文》:“法有罪也。”《六书故》[1]:“劾,犹核也,考核其实也。”《后汉(书)·范滂传》:“滂奏刺史权豪之党二十余人,尚书责滂所劾猥多,滂知意不行,投劾去。”注:“自投其劾状而去。”则夫“弹劾”二字,汉土故籍,用以当纠责违法之义者实多也。立宪政体,立法部对于行政部,有课责之方。晚近论者,或则混称之曰“弹劾”,或则以“弹劾”一语,专适用于法律上之课责。用语之取义不同,法理之纷讼遂起。《独立周报》[2]记者秋桐君[3],则以“弹劾”专属法律问题,于政治问题则行不信任投票,无“弹劾”之发生。而《庸言报》[4]记者吴贯因[5]君,则并立法部对于行政部之课责,无论其关于政治或法律,概以“弹劾”该之。故同一政制如北美合众国者,自秋桐君论之,则谓其立法部对于行政部,仅有弹劾权,且举其宪法条文以实之;而自吴君观之,则谓其立法部对于行政部,关于政治上之责任,无弹劾权。第此不过“弹劾”其语之取义不同,决非法理有所乖违也。“弹劾”字义之界限一明,此讼立解矣。顾“弹劾”之并用于政治、法律问题,非自吴君始也。英伦维廉三世[6]以前,立法部对于行政部所谓“弹劾”者,实冶政治、法律二种责任于一炉,而一以“弹劾”为锤之之利器。千六百七十八年,唐弼卿[7]曾为被告,其时英伦下院立一原则曰:“大臣不仅有使君主之处分合于法律之责任,并有不破廉耻、不违公平,且谋国益之义务。”乃知其所谓“弹劾”者,不仅用于法律问题,并及于政治焉。降至维廉三世、女皇安[8]及乔治一世[9]时,虽履行弹劾权,而与前实大异其趣。盖将以立法权监督行政官之目的已失,止由普通刑事上而为纠问。此其故无他,维廉三世已还,英伦行政独立权渐就消灭,而议会政治之实以举,行政部不得离多数党之意而为命令处分。于议会占多数之党,有立法之全权,故立法与行政之间,发生轧轹之道,全为所塞绝矣。

  盎生[10]尝论之曰:“立弹劾制之目的,在以立法权监督行政大臣之处分也无疑,且几分已达此目的矣。千六百二十一年以来,弹劾总数为五十四件,其十九件起于彼‘长议院’(Long Parliament)[11]之始三年,然迩来占种种权利于议会,终至使行政大臣若不得议会多数之翊赞,则何事弗能为。此后可用弹劾之机会,遂无从而起,因而其价格著见减少焉。”至是弹劾制之在英伦,政治上遂失其用,而关于法律问题,固依然存在,学者于此乃得为所区别矣。东人典籍,泰半自欧美传译而来,政治、法律之课责不别,亦席其旧说而混称之曰“弹劾”。吾国士夫,群借径于扶桑[12],竞于简易,以相稗贩,互为承用以为常,于斯语又何怪也。《临时约法》且有“参议院对于国务员认为失职或违法时,得以总员四分三以上之出席,(出席)员三分二以上之可决弹劾之”之条文。夫失职为政治上之责任,违法为法律上之责任,《约法》则括此二者,俾悉依“弹劾”课之,是“弹劾”一语国法上之解释,已含政治、法律二方,而于吴君,又何责也!然吾以为“弹劾”之语,兼用于政治、法律二方,究属不合,且自有此甲乙二说,易启学者误解。则请述纠责之类别,以定“弹劾”字义之界范,而以“弹劾”一语宜专用于法律问题,则吾与秋桐君有同情焉。

  政府责任之类别,在昔学者,称解互异。如所谓道德上之责任者,克尔[13]、阔卜[14]氏则用以为对于舆论之责任,其他论者则用以为对于君主之责任。所谓政事上之责任者,布伦知理[15]、毕孝父[16]等,则解为系乎政略上过失之责任,其他论者则解为答辩国会质问之责任。所谓法律上之责任者,毕孝父、克郝[17]用之,则当系乎宪法法律违犯之责任;其他论者用之,则当对于普通法违犯之责任。学说纷歧,莫衷一是。晚近以来,国法学上之用语,始渐趋一致。责任之类别,约区为广狭二义。广义之责任,含括:(1)对于元首之责任;(2)对于舆论之责任;(3)普通法上之责任;(4)对于国会质问之责任。狭义之责任,含括:(1)法律上之责任;(2)政治上之责任。其国法上之责任,亦称宪法违反,且不在此内。学者以易于辨析,多取其狭义。法兰西首宗斯旨,著为明条,彰之宪典。考法兰西一八七五年二月二十五日之宪法第六条第一项曰:“国务员对于国会,于政府一般之政略,连带而有责任,于各自之处分,独立而有责任。”

  同年七月十五日之宪法第十二条曰:“对于共和政府之大总统,当由代议院起诉,于元老院裁判之;对于各国务员,由其职权上所犯之罪,当由代议院受诉,而于元老院被裁判。其告诉审问及判决之手续,依别法之所定。”前者属于政治,后者属于法律。说者谓此区别自法兰西始,非过言也。责任既分,则所以纠课之方,亦自特异,各先进国曾示我以途辙。于政治上则(甲)逮捕条例(即议会虽以国务员之行为为有害于国家,第不能指事实以为惩罚之据,则制定溯及既往之法律以周纳之于罪是也。此制创行于英伦。一六四四年,斯拉佛儿特[18]即以是处斩。殊有戾法治国之精神,久为世所屏绝。美且以禁用此制之旨昭示于其宪法,今只于英史上留一污点,毫无一顾之值矣),(乙)课税拒绝(即议会当讨议豫算或税法,否决之以塞供给行政必需之经济之途也。是亦间接以议会多数之意志,压服政府之方法。此制依其国之关于宪法上会计之条项如何,有能行之者,有弗能者),(丙)信任投票(国会以一般之政略,认为违国家之目的、背政府之义务者时,议决不置信用于其一阁员或全内阁之旨是也。以大体之失政为由而弹劾之,其惯例亦始自英伦)是也;于法律上则弹劾是也。夫逮捕条例、课税拒绝二者,既因时因国而有所不适,故凡立法部有纠责行政部政治上责任之权者,其内阁之生死,罔非于不知不识间伏于信任投票制权威之下而不自显。内阁之成也,议会多数之信任实成之;其倾也,议会多数之不信任实倾之。至此制究能问责与否及其利弊,则当别论。吾国果采内阁制抑总统制虽尚未定,而内阁制下之不信任与弹劾,固当区分,以免许多无谓之纷呶。即总统制下之以立法部不能进退行政部之故,而漫谓之不能弹劾,法律上亦甚危险。用语之不慎,不独研析斯学者滋其惑误,而政局不时之动摇,法权应及之逃避,亦缘兹而起,所不能已于置辩者,此也!

  署名:李钊

  《言治》月刊第1年第1期

  1913年4月1日

  附:

  郁嶷按语

  按李君以弹劾一语宜专用于法律问题,与鄙见极合。惟此制度实创自英伦,而考英人之用意则不仅限于法律问题。如千六百七十八年弹劾之例,乃以扰害公益为理由,与吾国《临时约法》于违法之外,复赘以失职之文者,同一失之广绲也。故当去岁张方案起,参议院中弹劾之声,震屋发木。时《独立周报》记者秋桐君,方司笔政于上海《民立报》馆,颇著论非之,以为此乃行政过失,无施行弹劾之理。自法理上言,秋桐君所论固自不刊;若自法律上言,则《约法》上既有失职之文,参议院诸君实无可议也。原夫英人设立此制度之意,盖恐行政部大权在握,侵流专制,故予立法部以裁制之之道,使行政部常负法律上之责任,有所顾忌,不敢自恣耳。不知法律上之责任乃形式的,其外观固未尝不美,实则虚文耳。曷以言之?盖在行总统(制)之国,如美利坚者,其行政部政治上对于国会不负何等责任,国会亦无得而摇动之。是行政部之流于专横也,为势甚易,故法律上特设弹劾制度,以为裁抑之道。即国会除依宪法上弹劾制度推倒行政部外,别无他途以动行政部之微末也。若是,则弹劾制度之有造于美国也,綦巨。然吾既言之矣,法律上之虚文,不过形式的。藉议会无实力以举之,彼弹劾条文,固无如行政部之专制何也。兹弗远征,前清资政院弹劾庆内阁之章凡数上,彼固未因此放免也。即退一步言,议会能有实力以举此矣,然而弹劾后,行政部非必即因此解职也,尚有待于裁判,而此裁判之能否保其公允,既[实]属一难问[题]。以居行政要冲之人物,忽使匍匐法庭,受有罪无罪之审问,则人心惶动,必且引起举国之骚乱,而国政因以被其丛脞者,又不知凡几。以美国实例言之,美自立国以来,其大总统因议会之弹劾而退职者,仅一乔恩生[19]。然按其裁判之程序,则极不合法。

  盖美制:大总统为下议院所弹劾,而上议院即具法院之资格,以国中最高法院之大审院长为审判长而讯问之,决为有罪,须得三分之二之多数投票。罪既定,即不得再受官职,而使彼依法律受告诉、审问、判决、处刑等事。乔恩生之被弹劾,经上议院裁判有罪而退职也,其与彼素立于反对地位之上议院中且有议员数名,主张无罪放免,即当时主张有罪者,其数亦未及三分之二,则甚矣。弹劾权议会虽有实力以举之,其施行之公平,又至不易也。若夫不课行政部以法律上之责任,而施行弹劾制度,但以政治上之手段,实制其死命而有余。如日本者,其宪法上固无弹劾国务员之条文也,然而内阁屡以议会之不信任而迭更,既无组织裁判所审问判决之繁缛,复无不足以撼动内阁之实力。所以然者,则政党内阁之制有以致之也。呜呼!今之兢兢然防政府之专制者,不务于政治上求所以防之之实力,而徒龈龈于法律上弹劾之虚文,何其傎欤?因读李君文,心有所触,遂不觉累幅……三月十六日,郁嶷附志。

  [1]《六书故》 书名,元戴侗撰。大旨主于以六书明字义。凡分九部,尽变《说文》之部分。又,六书:一指事,二象形,三形声,四会意,五转注,六假借。

  [2]《独立周报》 政论性刊物,周刊。1912年9月在上海创刊。由章士钊(笔名秋桐)主办,王旡生发行。以阐扬最新政理、改良社会为主旨。该刊在章氏的主持下,力主“毁党造党”,实行两党政治;主张责任内阁制,反对总统专权;宋教仁被暗杀后,力主法律解决。其言论屡遭革命党人诘难,笔战不绝。共发行四十期。1913年7月停刊。

  [3]秋桐君 即章士钊(1882—1973),湖南善化(今长沙)人,字行严,笔名黄中黄、秋桐、孤桐等。近现代著名报人、学者、社会活动家。清末民初曾先后主编《苏报》、《民立报》、《独立周报》等,对清末民初社会思潮,产生过重要影响。李大钊在日本留学时结识章士钊,后受章之邀而成为《甲寅日刊》编辑,并经章推荐而任北京大学图书馆主任。

  [4]《庸言报》 指《庸言》杂志,民国初年以政论为主的综合性刊物,由梁启超主办。1912年12月创刊,先为半月刊,1914年改为月刊,同年6月停刊。先后出两卷,共三十三期。主编初为吴贯因,后为黄远庸。在民初政争中,《庸言》既批评袁世凯政府,又非难国民党人,主张社会改良,倡导宪政思想,对当时舆论界产生很大影响。

  [5]吴贯因 又名吴冠英(1880—1935),字柳隅,别号隅园。广东澄海人。早年留学日本,获早稻田大学政学士学位。1912年主编《庸言》杂志。后历任华北大学、交通大学及东北大学教授。著有《中国经济史略》、《中国文字之起源及变迁》等。

  [6]维廉三世 William Ⅲ of Great Britain(1650—1702),今译威廉三世,荷兰执政(1672年起)、英国国王(1689—1702)。生于海牙,1672年起为尼德兰联省共和国执政。当时,英国国王詹姆斯二世专横暴虐,人民多不满。反对派邀请英王的女婿威廉到英国进行干预。威廉接受邀请,于1688年12月进占伦敦。1689年1月在伦敦召开协商国会,宣布詹姆斯退位,由威廉继位,称威廉三世。同时议会向威廉提出《权利宣言》,以限制王权、保障国会的权利。从此,英国逐渐建立起立宪君主制。

  [7]唐弼卿 指Thomas Osborne Leeds(1632—1712),全译为托马斯·奥斯邦·利兹,英国政治家,世人更多以“丹比伯爵”(Earlof Danby)称之,唐弼卿之名即由Danby一词的音和Earl一词的义混译而来。1661年,任约克郡行政司法长官,1665年被选为议院议员,1668年被任命为联合财政大臣(joint treasurer),1671年又被任命为海军财政大臣,因迅速改善政府的财政状况而被授予丹比伯爵的封号(1674)。1678年,原英国驻法国公使蒙太古(Ralph Montagu)向下议院作证,说利兹一方面以可能发生对法战争为借口,在国内筹集资金,另一方面却又与法国密谈,以和平为条件,要求法国政府给予补贴。他由此而受到议院的弹劾(impeachment),接着又被关进伦敦塔监狱,直至1684年2月始获释。1688—1689年英国光荣革命中,他是支持威廉国王的关键人物之一,革命成功后他被任命为枢密院议长,并恢复1678年被弹劾前的职务。

  [8]女皇安 指安妮女皇(Queen Anne,1665—1714,一译安娜女皇),英国国王(1702—1714年在位),斯图亚特王室最后一代君主。在位期间,对内加强议会统治,对外参与西班牙王位继承战,与法国和西班牙相抗。

  [9]乔治一世 GeorgeⅠ(1660—1727),英国国王,出身于汉诺威家族。1698年继其父为汉诺威选侯。1714年安妮女王死后继承英国王位,为汉诺威王朝第一代国王(1714—1727在位)。在位期间,支持辉格党主持内阁,维护议会政治,镇压詹姆斯旧王党人发动的叛乱。

  [10]盎生 Sir William Reynell Anson(1843—1914),今译威廉·雷奈尔·安森爵士,英国法学家,以研究英国宪法著称。毕业于牛津大学,留校担任英国法律教授。1898—1899年任该校副校监、校监,1899年以该校代表资格当选为议院议员,并担任议会新成立的教育咨询委员会委员,积极参与了创建牛津法学院的工作。所著《英国契约法的原则》(The Principles of the English Law of Contract,1884)以及《宪法的法律与习俗》(The Law and Custom of the Constitution,1886—1892)两书均为法学领域的重要参考书。

  [11]长议院(Long Parliament) 指长期国会,英国革命中的一届国会。从1640年11月至1653年4月,长达13年之久,故名。1640年5月5日短期国会解散后,查理一世进行第二次苏格兰战争失败,为了筹措政府经费而召集。议员半数是原短期国会参加者,贵族占大多数。召开后即通过一系列限制国王权力的法案。1642年1月,因查理一世率军企图逮捕皮姆(John Pym,1584—1643)等5名反对派议员,遂与国王决裂,成为革命中的立法机构和领导机构。但因国会中长老派占多数,1648年12月6日被独立派军队清洗,剩下约百名议员大部分是独立派成员,此后又称残阙国会。1649年1月处决查理一世,成立共和国。1653年4月,克伦威尔建立军事专政后解散。

  [12]扶桑 东方古国名。后亦代称日本。鲁迅《集外集拾遗·送增田涉君归国》:“扶桑正是秋光好,枫叶如丹照嫩寒。”

  [13]克尔 疑指Michael C.Kerr(1827—1876),美国民主党政治家、律师,1864年被选为国会代表,1875—1876年担任国会下院议长。激烈反对共和党人的南方重建政策。1868年2月24日曾做过《弹劾总统》的演讲。

  [14]阔卜 疑指Thomas Cooper(1759—1839),美国教育家、化学家、法学家、政治哲学家,出生于伦敦,1793年移居美国,任律师,曾在宾夕法尼亚州等担任大法官。后经杰弗逊帮助,谋得弗吉尼亚大学首任自然与法律教授之职,不久因被弹劾而去职。1819年到南卡莱罗纳学院任化学及政治经济学教授,1821年成为该院院长。在此期间,因再受弹劾而辞职。在其《化学导论演讲》中,曾对其被弹劾的经历及认识做过介绍。

  [15]布伦知理 Johann Caspar Bluntschli(1808—1881),今译伯伦知理,德国法学家。出生于瑞士苏黎世,曾在苏黎世大学学习法学和政治学。1827年取得柏林大学法学博士学位和波恩大学政治学博士学位。1833年返回苏黎世大学任教授。1837年任大理院委员,后又当选为国务院、政府和联邦督政府成员,以及多层议会代表,并领导保守派自由党。1847年退出政界并离开瑞士。此后,出任德国慕尼黑大学(1848年起)、海德堡大学(1861年起)法学最高讲座教授,直至1881年去世。在此期间,曾任巴敦大公国第一议院成员、关税议院成员,后来又当选为大公国第二议院议长。他一生著述丰富,所著《为有文化的公众而写的德国政治学》一书,经梁启超从日文译本摘编为《国家论》,连载于《清议报》,在20世纪初年对中国知识界发生很大影响。梁启超誉其为“20世纪之父”。

  [16]毕孝父 疑指Joel Prentiss Bishop(1814—1901),出生于纽约,祖先系1639年从英国来美。早年在农场工作,自学成材,1830年担任公立学校教师。1835年参加美国废奴协会。1842年移居波士顿,1844年成为律师。著有《刑法评论》(Commentaries on the Criminal Law,两卷本)等著作多种。他认为,国会议员、高等法院的法官、甚至各级政府的高级官员都负有代表职责,因此,其职务行为不管多么腐败,都不适用于弹劾(indictment)之类普通的刑事诉讼程序。

  [17]克郝 疑指Sir Edward Coke(Lord Cooke,1552—1634),今译科克,英国法官。早年毕业于剑桥大学。1593年担任下议院发言人并被任命为总检察长。1606年被任命为大法官,因坚持习惯法的优越性而与王室发生冲突。1613年被任命为高等法院(The King's Bench)大法官。1616年被罢免。次年复职,参与对政府官员贪污腐败行为的控诉。1620年后任议会议员,协助参劾枢密大臣培根(Lord Bacon)。在国会中,他坚持议会不应屈从于国王,因此被捕入狱,监禁9个月。其后,他澄清了对自己的所有指控,并返回议会。晚年捍卫法律,对抗王权,曾参与起草并争取通过《权利请愿书》。代表作:《报告》(Report,1600—1615,1656,1659)、《英格兰法律的构成》(The Institutes of the Laws of England,1628)等。

  [18]斯拉佛儿特 指斯特拉福德伯爵(Sir Strafford,1593—1641),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君主派的代表人物。原名托马斯·温德华兹(Thomas Wentworth)。出身于约克郡一贵族家庭。1614年进入国会,曾因批评政府某些特权人物和拒不纳税而被捕。1628年重返国会,参加递交《权利请愿书》的活动。次年脱离反对派,就任枢密院顾问,开始为国王效劳。不久被封为斯特拉福德伯爵。1633—1639年,任爱尔兰总督,因其残酷的军事统治,被人民称为“黑伯爵”。1639年,国王查理召他回国,令其率军平息苏格兰人民起义。1640年,长期议会开始后,他建议国王以叛国罪逮捕议会反对派领袖。同年11月11日,反对派则根据上院命令逮捕了斯特拉福德,并以叛国罪提出公诉。1641年5月,斯特拉福德被送上断头台处死。

  [19]乔恩生 Andrew Johnson(1808—1875),今译安德鲁·约翰逊,美国第17任总统(1865—1869年在任)。1853—1857年任田纳西州州长,1857年被选为参议院议员,南北战争期间是南方各州参议员中唯一支持林肯、反对南方独立的议员。1864年参选副总统。林肯被刺杀后,接任总统。南北战争结束后,在重建过程中,主张对南方种植园主采取温和、妥协政策,受到激进派的反对。1868年,乔恩生解除Edwin M. Stanton的国防部长职务,国会中的激进派遂以此为借口,弹劾乔恩生。弹劾最后以一票之差未获通过,乔恩生继续担任美国总统之职至1869年,但从此威信扫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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