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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北宋:大膽的試驗(4)


  【新政的起落轉折】

  接趙頊皇位的為太子趙煦,其時尚未十歲,由祖母太皇太后高氏主政,這期間王安石所作新法一律停罷,他所用之人也一律辭退,以便迎納反對派的朝臣(當中最有名望的乃是任宰相的歷史家司馬光)。公元一〇九三年高氏去世,趙煦年十七歲,實際攬政,他再來一次轉變。他又重行新法而罷免反對派人物。他的改革牽涉了很多朝臣,有時已去世多年者仍被波及,連科舉考試的內容也大不相同,除了褫奪太皇太后的頭銜一項提議未被採納,甚至大行皇帝趙頊一朝的實錄也整個重寫,以便支持朝政之大轉變。

  這還沒完。公元一一一〇年趙煦辭世,年方二十三歲,定位由異母弟趙佶接替。此為宋朝第八個皇帝也是有名的畫家。他對新法採取了兩種不同的處置:最初的兩年他站在反對派的一邊,茲後他轉變方向支持改革派。此時王安石逝世已將近二十年,他的聲名也隨著朝政的改變而上下。公元一一〇四年他的聲望達到最高峰,一道詔書頒稱他為孔門的第三個聖人,位在孔子、孟子之下,同樣在孔廟享配。同時反對他的三百零九個朝臣,以司馬光為首,貶為奸黨,他們的名字被鐫石立碑,使他們的奸邪千秋彰著。

  王安石的故事是中國歷史裡的一大題目,幾世紀以來對他作褒貶者不知凡幾,迄至現代仍左右國際的視聽。記載他作為的書文,也有不同文字的刊出。顯然的,他的功業是一值得爭辯的題目。可是很多類似之出版物,對一般讀者毫無用處。

  在二十世紀末葉提及王安石,我們只更感到驚異:在我們之前九百年,中國即企圖以金融管制的辦法操縱國事,其範圍與深度不曾在當日世界裡任何其他地方提出。當王安石對神宗趙頊說「不加稅而國用足」,他無疑的已知道可以信用借款的辦法刺激經濟之成長。當生產增加貨物流通時,即使用同一稅率也能在高額的流通狀態裡收到增稅之成果。這種擴張性的眼界與傳統的看法不同,當時人的眼光將一切視為不能改變的定數。因此王安石與現代讀者近,而反與他同時人物遠。

  【改革的盲點與障礙】

  可是一個重要的因素始終沒有被王安石看穿,也很少被他日後的崇拜者顧及,即現代金融經濟是一種無所不至的全能性組織力量,它之統治所及既要全部包涵,又要不容與它類似的其他因素分庭抗禮。顯而易見的財產權之被尊重和分工合作的交換率所根據之客觀價值,不能在某些方面有效而在其他的地方無效。如果這當中產生兩種條例和不同的習慣,則必生出罅隙,不僅引起爭辯,而且將鼓勵經濟因素逃脫管制。大凡金融經濟生效,有關貨幣與信用的事物必須取得隨時隨地都可公平而自由交換的法定地位,此有如液體被封鎖於油管或水管之內而仍保持其賦有之壓力。

  揆諸世界歷史,迄今尚無一個國家可以不經過一段艱苦奮鬥,而能構成此種組織之體系。舊有之系統,包括其中的既有利益必須鏟除,然後所有的物資與所有的服務才能全面的交換,新的體系才能成立。王安石的變法沒有引起所述的社會衝突,是因為宋朝的社會還未發展到這一程度,足以糾結新舊兩派,作這場決鬥。他的改革,只是政治上的一種衝動,而不是一種經濟上的發展,所以其爭執只出現於官僚組織之中。

  有了今日的歷史眼光,我們才能斷言要將這帝國之財政商業化,金融之管制方式必須就位。有關匯票、提貨單、保險單、共同海損、以船作抵押之借款、冒險借款、股份、打撈權利等等都要經過立法才能執行無礙。更重要的是法律上有關遺產繼承、破產、喪失贖取權、假冒、欺騙、監守自盜等之規定也要與商業社會裡的流動狀態相符,且一切都用金錢統治,這一點才做得通。宋代內陸商業組織之實況與這種要求相去至遠。

  中國社會的低層機構之內,有更多不相符合之處。王安石之改革影響到全國農民,其最後之目的在將改革成果帶到華北戰場。如此的一種商業組織是不能缺乏農村內最低階層的支持。可是宋朝和以前的朝代一樣,土地之佔有分割為無數小塊,這種情況已有幾百年的歷史。農民棄地逃荒的情形經常發生。除了特殊情況之外,一般不由農業存積資本的情形,在當日和現在沒有基本的差別。當這種種條件繼續的過程中,有關服務性質事業即不能建立而展開。付費公路既未曾修建,一種正規之郵政也付之闕如。法庭的費用無力支付,則遲滯新式民法之展開。地方官發現,農民只能集體的指揮對付。所以宋帝國全國一致的局面,是由於文化凝集的力量,構成了社會的紀律,而不是金錢的力量和因之共存的凡有事物都能共通交換的因素。

  因為他們缺乏我們今日的認知,所以宋朝官僚只在道德的立場上爭辯,而在言辭之中暴露了當日社會的情形。例如青苗錢即未曾如現代之標準以法定的方式主持。所有申請貸款、調查申請者之情形、提供借款之保證、到期不能還款之處置,及沒收其擔保之財產等,全無著落。縣令只將款項整數交給農民而責成他們集體負責,按時連本帶利的歸還,絲毫沒有顧慮到村民的意願和他們各人間的關係與責任。放債的資金來自倉儲,原為籌備賑荒之用。而各縣實際的儲存,甚有出入,有些縣分即缺乏倉存,在一體貸款追息的要求之下,這些縣分雖未貸款,其縣令也不得不在田賦上附加,以抵作應向上級繳付的利息。市易法也無從吸引太多商人與政府做生意;他們大多數害怕與衙門牽連。於是官員親自督賣,使批發商絕跡,貨物價格也只好由這些官員自定。有一次甚至有官衙人員在街上賣冰塊與果品,被皇帝譴責。至於徵收免役錢等於責成在鄉村中實現金融經濟,實際上政府早應組織銀行,提倡保險,擴大批發業務,凡此都應當在城市之中著手。

  而保甲法卻又與王安石其他新法背道而馳。向全體農民徵兵有如以前各朝,必以均田作基礎,因為當兵的義務時以視作每戶都納同等之稅,而稅率又輕的情形下的附帶條件。宋朝既已將稅率提高,又促進金錢的流通,則全面徵兵必使窮困之家更為不堪。而以方田法整理田賦也遇到技術上的困難。例如公元一〇八二年,開封府報告每年測量只及於兩縣,全府之十九縣須十年才能測量完畢。當這報告提出時,當中已經蹉跎十年了,因方田法案最初是在一〇七二年提出的。

  【新法的失敗】

  新法既然遇到如此不能克服之障礙,不免使人懷疑,當初有何憑藉使其得以被提出?而且既已失敗,為何又一再被挽回重用?在答覆這問題時,我們必須知道,宋代官僚固然缺乏今日之眼光,無從洞悉金融經濟之管制有待於各種預備工作之就位,而此種條件,超越了他們所處的時代。然則缺乏這樣的眼光,也使他們不敢站在我們的立場,武斷的認為新法必不可行。新法是一種試驗,也是一種奮鬥。這是他們的試驗與他們的奮鬥。

  倘使新法不作為全國一致的法令頒布,而由若干地方官或若干帶特殊性質之官僚將其局部提出實行,其成敗則未可知。但倘使如此,沒有上級的督責,也無固定之目標,這些措施,亦不足以稱為以金融管制操縱國事。可是在較小規模之內,政府之活動滲入私人貿易之中,並非全不可行。例如唐朝之劉晏即曾將手下所管理之商品買入賣出,因而獲利。在王安石將新法推行於全國之前,他任鄞縣縣令,他亦曾將公款貸與農民生利,而得到彼此滿意的成果。

  類似的事蹟使趙頊和他的兒子們滿以為反對新法者是有意阻撓。而使局勢更為複雜的,則是不論新法適合實況與否,它一經頒布通行,收回亦至為不易,將其廢棄也會產生甚多不良後果,所以主持的人不得不躊躇。總之,王安石之進退,擾攘北宋半個世紀,牽涉到力不從心的君主,也確實引入用心可疑的臣僚。只是我們看到主要人物之實力和風格,而他們也捲入漩渦之內,則可以斷言這段事蹟,只是時代的矛盾。中國政治統一的程度遠超過國內的經濟組織,繼續發展的結果,只有使兩者都受挫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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