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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资本主义”的认识(7)


  从这些情形看来,并不是先有了一个宗教观念,才因之造成了资本主义的体制。而是各种因素的汇集,使荷兰民国先已造成一个由资本家做领导的胚胎,定命论才因之被解释得强调人生之富贵荣华实由天赋,而一个信徒更要勤俭致富,才能证明他自己既虔诚,又有神佑。如果我们对这方面的论断缺乏权威的力量,则可以引证一位荷兰史的专家。他说:“关于对上天问题之解释,很多人可能因威迫利诱而放弃了他们的宗旨。提到宗教上的事,人性经常是可以揉转混合的。一到物质上和财政上的事,抵抗强权,才会众心一致毫无异议”Motley,VolII,此文系针对反对西班牙之物品销售税而言。。他还没有说明的,则是对利害的考虑,有时尚能不自觉地决定个人的意向,连宗教思想在内。

  荷兰人过去没有组织国家的经验,他们也没有向大陆扩展的能力和志趣。只有航海及经营商业则是他们之所长。况且他们需要的矿砂木材来自瑞典,治肉的香料(spice)来自远东。此时汉撒同盟(Hanseatic League)缺乏政治体系作背景以保障船舶的安全。荷兰民国补救了这缺陷,立时成为海上保险的中心,吸收了大量国际资金(过去阿姆斯特丹亦为盟员)。阿姆斯特丹银行接受不同的存款,发行统一的收据,实际成为一种交易场的筹码,也就是一种有使用限制的国际货币,已为亚当·斯密所称羡。

  以上措施都是别开生面,并无成例可援。我们称之为资本主义,则是荷兰民国广泛地以商业组织作立国的基础,除了增进全民财富之外,没有更好的逻辑,作它存在的理由。这种体制也必定要保障私人财产的不可侵犯,同时担保私人资本会在公众事务内有一种庞大无朋的影响(a disproportionally more influential role)。读者看到这里,也可以用这些成果,加上我们前面说的三个技术条件(wide extension of credit, impersonal management, and pooling of service facilities),算作我们对资本主义的定义了。

  由于上述的原则,荷兰不能放弃既有的市镇的自治,因之也表现出资本主义之另一特征,即对外虽进取,对内则相当的保守。这新民国内部组织的公式是联邦制度(federal system),大事由联邦决定,小事各省自理。民法的实施,大致尽量依各地既有成例处置。好在荷兰这一省,拥有阿姆斯特丹,占全国人口三分之二,又供应联邦经费四分之三Rowen pp215-216;Harold J. Grimm, The Reformation Era(New York,1954),p443.,所以联邦内部的参差不齐,不至于使关系重大的问题完全陷于无法在数目字上管理的状态。

  继荷兰之后,英国为其次完成资本主义体制的国家。

  英国在17世纪,可称多难之秋。起先英皇与议会冲突,财政税收成为争执的焦点。又有宗教问题的扰攘,也纠缠于内部对付苏格兰、爱尔兰,向外须应付西班牙、法国、荷兰等等的复杂情形。也发生过内战、弑君、革新为民国、行独裁制、复辟和第二次革命的事迹。至于行暗杀、发政治传单、排斥异教徒、对外成立秘密协定及英皇受外国津贴的情形还未计算在内。其时英国的人口,不过四百万至六百万之间,不及20世纪中国人口百分之一,其不能管理的情形,也和中国20世纪初期大同小异。

  写这些问题的专书,当然是汗牛充栋。读者所感觉的困难,即如一位专家所说“假说之多,远超过对真人实事的研究”(fertility of hypothesis was running far ahead of factual research)Lawrence Stone, The Causes of the English Revolution,1529-1642,(London,1972),。还有一位专家,在指斥旁人错误之余,一定要把对方骂得体无完肤。更有一位专家,著书指斥他自己过去著书带有偏见。他甚至将自己旧著,列入新书之参考书目内,而称之为反对派意见。在这种情形之下,我们以局外人的立场,半途中插入意见,很难在各方讨好。

  但是骂人的文字很难成为历史,怕人骂也难能写得出历史。我们有了中国近代史的经验,却觉得因为眼光不同,英国17世纪的事不难综合提要叙述。

  凡是一个国家必定要有一个高层机构(superstructure)和一个低层机构 (infrastructure)。当中的联系,有关宗教信仰、社会习惯和经济利害,统以法律贯穿之。总要做得上下合节,首尾一致;要是当中联系不应命,政局必不稳定。补救的办法,或改组高层机构,或修正低层机构,再次之则调整中层机构,有如重订税制,颁行新法律。只是英国17世纪有如中国20世纪,高层机构与低层机构同时与时代脱节,中层的社会宗教经济法律各种支持因素都要重创。所以我们应该把英格兰当日面临的问题,当做在“时间上”的一个大问题看待,而不应当视作一撮小问题看待。

  空说无益,就是牵涉的因素多,讨论也要有线索,不能上下古今一齐来。此中关系最广泛的当然是低层机构,而其中问题的一个核心,则是土地制度之缺乏稳定性。

  英国土地,承袭封建社会的体制,照理应该极难转让。但是即在中世纪,已经有各种巧妙的办法去利用法律上的漏洞。要是一个男人,想把自己领有的地产与他妻子领有的归并,则可以将这地产“封”与第三者,而要他转封回来,再封时他自己夫妇二人同时为“被封人”。要是另一个人,想出卖地产又无主权,则不妨在收取价款之后,将地产“封”与买方,但是在接收“被封者的义务”上从轻处置,甚至“每个夏天采办一朵蔷薇花”也能算数。一到17世纪,普通法的法庭(common law courts)已经体验过无数如此事迹,一位法制史家的观感,则是他们“用虚构的事迹堆砌在虚构的事迹之上,以规避历史上的重担”Plucknett,p159,539。

  我们一般印象,一个“自由产业人”(freeholder)即如今日之业主,但是迟到17世纪中期自由产业人仍有幕后业主,也还付赁租。他们的自由,不外可以将地产自由买卖,自由承继。而这时纠葛极多的尚是“抄本产业人”(copyholder)。此类土地占有人祖先为穑夫,只因为以前庄园法庭档案中有他们祖先名下的文件,他们执有抄本或者据称有此抄本,则成为法律上的证据。考诸成例,一个人虽为穑夫,确实仍可以领有财产,只是仍对庄园有应尽义务,各处不同,差别很大。况且一部庄园文件又在14世纪黑死病时焚毁。事隔三百年,有些庄园主人也接收了一些代价让抄本产业人成为自由产业人。

  又有一些庄园则仍普遍地当他们为佃户,即使庄园业经解散,庄园主人的承继人仍可以追究穑夫的子孙对他的义务。一般即收取一些赁金。这赁金又不称为租赁,而称为“罚款”(entry fine)。也就是不愿斩钉截铁地承认居民有权占领这些土地,乃假设他们祖先进占这土地,必有虚冒名义情事。17世纪的趋向,是增加罚款,而且有些地主强迫抄本产业人径称“租赁产业人”(leaseholder)。其背景则是西半球白银流入欧洲,物价上涨,加以交通进步,商业展开,英国农作物价格自 1500年至1600年,一般上涨四倍,仍不可遏止。土地关系改为租赁,期限自七年至二十一年不等,地主可以期满退佃,并且按时价加租。16世纪之末抄本产业仍在各地占多数,有如约克县(York-shire)即占农夫全数三分之二。这时候追究土地主权,也涉及一般小自耕农,有如一般传说,“一个小自耕农要是不小心防护他地产的主权,立即可以荡产倾家”Thursk,p304;参考Plucknett,。

  圈地(enclosure)在过去被认为是使小农流离失所成为社会骚动的原因,据最近的研究则事不尽然,圈地有利有害,各地区情形不同,好坏都有。而且圈地开始于16世纪之前,经过整个 17世纪,至本世纪初期才完成,为人口增加、土地使用合理化必须的步骤。17世纪的问题大都由于庄园拆散分割买卖,所买卖的特权又含糊不明,佃户又将土地分割的遗传。普通法庭只能支持现今占有人的使用权(seizin),无法澄清所有权。这样一来,一般农民惶惶不可终日,有些也被退佃。有些庄园主人,则不知地产究在何处,承佃人也找不到。按固定收入的地主可能入不敷出,更可能江河日下。此时又有投机的地主或以经商做官起家的地主,倒在混乱场合之中繁荣,成为新的缙绅(gentry)。总而言之,法制已与时代脱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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