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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浙赣省苏执委会通令


  (第二十一号)(1)(一九三三年一月五日)

  目前苏维埃政府正在积极动员广大工农群众参加红军,扩大与加强红军主力,争取革命战争的胜利。优待红军工作,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工作,优待红军工作做得好与不好,是与扩大加强红军有极大的关系。省苏主席团第九次会议郑重地讨论了优待红军的工作,除执行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及省苏屡次决议案外,并有以下的决定。

  一、省优委会通告缴回白区及白军来当红军的旧优待证,另发新优待证,引起一部分红色战士的误解,现决定停止收缴,待发过新优待证,即将旧优待证废除不用。

  二、各乡村在一九三二年帮红军种出来的公田谷子,要迅速集中起来,各县苏必须吸收群众来执行集中红军公田谷子的工作,在本月十五日以前一律分区集中好来,如谷子可以出卖,即将卖谷子的钱,送来省优委会,如谷子不能出卖,须把集中谷子的数目报告省优委会,以便计划公配给前方白区或白军来的红军应用,要注意检查农村中把红军公田谷子,以多报少或瞒藏不报的行动,如发现此种行动,须转裁判部从严处罚。

  三、前各乡村桥路会公田,决定一律拨给做红军公田,要严格防止将坏田换桥路会的好田,去做红军公田。

  四、过去优委会,是归内务部指挥的,省苏政府为要加强优待红军委员会工作的领导,决定各级优委会直接归各级苏维埃政府指挥。

  五、优待红军家属委员会,现改为优待红军委员会,家属二字,取消不用。

  六、优待红军委员会的组织,县、区、乡要一律建立起来,优待红军委员会委员,可用三人至七人,县优待红军委员会主任,可用专员〔人〕负责,区乡优委会,应多吸收群众参加,但不必脱离生产。

  中华苏维埃政府令:“凡执行优待红军条例怠工或敷衍的,应依反革命的来处罚”!希望各级苏维埃政府,一律加紧优待红军工作的检查与领导!此令。

  主 席 方志敏

  副主席 汪金祥

  余金德

  一月五日

  【注】

  (1)此令载于闽浙赣省苏维埃政府机关报《工农报》1933年1月10日第65期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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