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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赣东北省苏维埃政府土地税法


  (一九三二年四月八日)

  第一条 凡赣东北苏区的农民种有土地者,均须依照本法缴纳土地税。

  第二条 土地税依下列的累进税率征收:

  甲、全年收谷五担以下免收税;

  乙、全年收谷五担以上到拾担,每担收土地税谷五升;

  丙、全年收谷十担以上到二十担,每担收土地税谷七升;

  丁、全年收谷二十担以上到三十担,每担收土地税谷九升;

  戊、全年收谷三十担以上至四十担,每担收土地税谷一斗一;

  己、全年收谷四十担至五十担,每担收土地税谷一斗三升;

  庚、全年收谷五十担到六十担,每担收土地税谷一斗五升;

  辛、全年收谷六十担以上到七十担,每担收土地税谷一斗七升;

  壬、全年收谷七十担以上至一百五十担,每担收土地税谷一斗八升。

  第三条 规定上田每亩全年收获谷四担二斗;中田每亩全年收获谷三担五斗;下田每亩全年收获谷二担五斗,某家全年所种上、中、下田若干亩,每亩收谷若干担,总加起来,即为某家全年的收谷总数,依此收谷总数征收。

  第四条 从土地税谷中,提出十分之二,以区为单位,按照需要,分给各村为斗争经费;其余十分之八,仍保存于各村,为省苏维埃财委会的存谷。

  第五条 红军游击队的指挥员和战斗员以及红军中其他工作人员,均免其家庭纳税(他的家庭是指他自己,他与妻、儿女和父母,其余亲属,应缴的税不免);如自己、父母、儿女分了家,父母女儿应纳的税不免;如红军有几个兄弟,他父母应缴纳之税只免红军本人一份。

  第六条 工人、雇农免其本人纳税,但以有工会和雇农工会的会籍者为标准,如脱离会籍,即不能享受免税,工人、雇农的家属,按贫农一样减税。

  第七条 赤卫队的积极分子,免其本人纳税,但需经赣东北赤卫队总部审定,报告省苏维埃核准后得免税。

  第八条 凡属贫农于他应纳税额减收百分之五即一担谷减收五升。

  第九条 凡属中农于他应纳税额减收百分之二,即一担谷减收二升。

  第十条 凡各红军医院驻地附近各村组织救护队队员,免其本人纳税(但须是固定的救护队员)。

  第十一条 今年垦掘的荒田免税。

  第十二条 凡被白军扰乱,以致荒废或田禾受灾害者,均得请求县苏维埃财委会调查确实报告省苏维埃财委会核准,酌量情形,准予免税或是减税。

  第十三条 凡因水旱灾,以致收成降低或完全无收者,得减税或免税,但须经县苏维埃财委会调查报告省财委会核准。

  第十四条 土地税分期征收。早田税,在九月以前征收完毕。晚田税,十一月以前征收完毕。早晚田之税,均须一次交清。

  第十五条 旱地税依下列税率征收:

  甲、上地每亩征收税金大洋二角五分。

  乙、中地每亩征收税金大洋一角五分。

  丙、下地每亩征收税金大洋五分。

  丁、旱地税随晚田税一次交清。

  第十六条 土地税由各县苏维埃财委会指定的土地税征收委员,协同各区苏政府征收。

  第十七条 土地税征收后,村乡苏与区、县财委会,须按级交送征收“土地税谷数目报告单”、各村苏“土地税存谷单”。

  第十八条 征收土地税舞弊者,从严处罚。

  第十九条 本法由省苏维埃政府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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