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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察队军法处组织法


  (一九二六年三月十日)

  第一条 军法处直隶于纠察委员会。

  第二条 军法处设主任一人由纠察委员兼任之其下讯问员若干人录事若干人差遣若干人由纠察委员会编定之。

  第三条 军法处接受由纠察队解送来各项人犯讯明口供分别办理如下:

  (甲)关于纠察队部之犯法人员军法处得直接审判之。

  (乙)非纠察队部之犯法人等由本处讯问后即连同原供转送会审处审判之。

  (丙)既解会审处之犯人不得以军法处名义销案放人。

  第四条 军法处移解非本处范围之人犯时如有与犯人连带关系之品物应列明一同移解。

  第五条 军法处依照纠察委员会所定纠察队纪律办理本处范围之人犯。

  第六条 军法处每日应将办案经过情形呈报纠察委员会。

  第七条 军法处如办理重大之案件得报请纠察委员会襄办之。

  第八条 此法则由法制局订定。

  第九条 此法则自公布日施行。

  (原载《工人之路》第25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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