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跋孙中山手书《建国大纲》


  中山先生之理想,随革命事业之进行,而表示以渐显著。在兴中会时代,所标揭者“拯斯民于水火,扶大厦之将倾”而已。及同盟会成立,而提出“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建立民国,平均地权”十六字,于是三民主义之型式始具。及中国国民党改组,而发表国民政府《建国大纲》二十五条,对于三民主义实施之节目、演进之次序,灿然具备,实为先生革命思想之结晶。当时先后发表之著作,除《孙文学说》为纯粹理论,仅于第六章略述“军政”、“训政”、“宪政”三时期之任务及五院制之概略外,其他著作几无不与《建国大纲》之二十五条互相证明。例如《三民主义》演讲,可为《建国大纲》中第二、第三、第四、第二十四诸条之说明。《实业计画》,可为第二、第十一、第十二诸条之设施。《民权初步》,可为第三、第十四、第二十四诸条之准备。《地方自治开始实行法》,可为第八、第十、第十一诸条之补充。

  而提纲挈领,以此二十五条尽之,谭组菴同志比之于顾命之大训,良有以也。

  先生既草定大纲,即手书以付哲生同志,较之孔子以学诗、学礼勉伯鱼,实更为亲切而郑重。不幸先生书此后,仅历一年有二月而遽逝世,不及目睹二十五条之实行也。然付托得人,后死有责,即以是年成立国民政府于广州,越二年而定都南京,遵第十九、第二十诸条,设立五院,分设各部。于是中央及地方党部均遵第八条努力训政。

  哲生同志既长立法院,则遵二十二条,率立法院诸委员议订宪法草案,以为宣传于民众之准备。综观最近十年之成绩,亦庶几可告无罪于先生。所认为未达一间者,依第八、第九、第十六、第十八、第二十三诸条之规定,应先有“完全自治之县”,“凡一省全数之县,皆达完全自治者,则为宪政开始时期”:“全国有过半数省分达至宪政开始时期,则开国民大会决定宪法而颁布之”。今吾党诸同志经营十年之久,而全国各县尚未有敢以完成自治报告者,于是,宪政开始及国民大会之期,均尚未能预计。是则诸同志所不能不自责而益求自勉者。诸同志勉之!哲生同志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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