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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〇


  我的元配王夫人之卒,已过了一年,友朋多劝我续娶,并为我介绍相当之女子。我那时提出五条件:

  (一)天足者;

  (二)识字者;

  (三)男子不得娶妾;

  (四)夫妇意见不合时,可以解约;

  (五)夫死后,妻可以再嫁。

  同乡的人,对于(一)、(二)两条,竟不易合格,而对于(四)条又不免恐慌,因而久不得当。

  有林君为言都昌黄尔轩先生之次女天足,善书画。黄先生方携眷属需次杭州,可托人探询。我适与童君又往临安,抵余杭,薄暮,童君识余杭某局长叶祖芗君,往投宿。叶君设宴相款,我大醉,叶君谅我真率。

  晚餐后,叶君导观大厅中所悬之图画,均极精细之工笔画,款署黄世振,字亦秀劲。叶君说,这是我同乡黄君尔轩之女,甚孝,尝刲臂疗父疾,工书画。童君就告以我有求婚的意思,叶君慨然以媒介自任。后来借叶君之力,我得与黄女士订婚,己丑□月结婚于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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