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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力于公益


  凡吾人共同享受之利益,有共同爱护之责任,此于“注意公众卫生”及“爱护公共之建筑及器物”等篇,所既言者也。顾公益之既成者,吾人当爱之;其公益之未成者,吾人尤不得不建立之。

  自昔吾国人于建桥敷路及义仓义塾之属,多不待政府之经营,而相与集资以为之。近日更有独立建设学校者,如浙江之叶君澄衷,以小贩起家,晚年积资至数百万,则出其十分之一,以建设澄衷学堂。江苏之杨君锦春,以木工起家,晚年积资至十余万,则出其十分之三,以建设浦东中学校。其最著者矣。

  虽然,公益之举,非必待既富而后为之也。山东武君训丐食以奉毋,恨己之失学而流于乞丐也,立志积资以设一校,俾孤贫之子,得受教育,持之十余年,卒达其志。夫无业之乞丐,尚得尽力于公益,况有业者乎?

  英之翰回商人也,自奉甚俭,而勇于为善,尝造伦敦大道,又悯其国育婴院之不善,自至法兰西、荷兰诸国考查之,归而著书,述其所见,于是英之育婴院为之改良。其殁也,遗财不及二千金,悉以散诸孤贫者。英之沙伯,业织麻者也,后为炮厂书记,立志解放黑奴,尝因辩护黑奴之故,而研究民法,卒得直,又与同志设一放奴公司,黑奴之由此而被释者甚众。英之菜伯,铁工也,悯罪人之被赦者,辄因无业而再罹于罪,思有以救助之,其岁入不过百镑,悉心分配,一家衣食之用者若干,教育子女之费若干,余者用以救助被赦而无业之人。彼每日做工,自朝六时至晚六时,而以其暇时及安息日,为被赦之人谋职业。行之十年,所救助者凡三百余人。由此观之,人苟有志于公益,则无论贫富,未有不达其志者,勉之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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