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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护公共之建筑及器物


  往者园亭之胜,花鸟之娱,有力者自营之而自赏之也。今则有公园以供普通之游散,有植物动物等园,以为赏鉴及研究之资。往者宏博之图书,优美之造像与绘画,历史之纪念品,远方之珍异,有力者得收藏之而不轻以示人也。今则有藏书楼,以供公众之阅览,有各种博物院,以兴美感而助智育。且也,公园之中,大道之旁,植列树以为庇荫,陈坐具以供休憩,间亦注引清水以资饮料。是等公共之建置,皆吾人共享之利益也。

  吾人既有此共同享受之利益,则即有共同爱护之义务,而所以爱护之者,当视一己之住所及器物为尤甚。以其一有损害,则爽然失望者,不止己一人已也。

  是故吾人而行于道路,游于公园,则勿以花木之可爱,而轻折其枝叶;勿垢污其坐具,亦勿践踏而刻画之;勿引杖以扰猛兽;勿投石以惊鱼鸟;入藏书楼而有所诵读,若抄录,则当慎护其书,毋使稍有污损;进博物院,则一切陈列品,皆可以目视,而不可手触。有一于此,虽或幸逃典守者之目,而不遭诮让,然吾人良心上之苛责,固不能幸免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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